资源简介 (共25张PPT)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险法01掌握劳动合同法律制度02掌握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学习目标能够解决实际生活中与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问题能力目标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素质目标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本章重难点失业保险5一、失业保险概念1. 含义: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保障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并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措施促进其再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2. 保险费的缴纳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共同缴纳失业前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保险费满1年1、享受条件2、失业登记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二、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并在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有关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3、领取期限4、发放标准5、其他待遇:4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助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二、失业保险待遇→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用人单位和本人的累计缴费年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满1年不足5年(1年≤Y<5年) 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5年≤Y<10年) 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18个月10年以上(Y≥10年) 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24个月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单选题】张某 2015 年 4 月 1 日,大学毕业首次就业在甲公司, 2018 年 3 月31 日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及时办理了失业登记。 2020 年 4 月 1 日,张某找到了新工作,在乙公司重新就业。已知,张某自在甲公司入职之日起即与甲公司共同缴纳失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失业期间共计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A . 6 个月 B . 12 个月C . 18 个月 D . 24 个月B01重新就业的02应征服兵役的03移居境外的0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05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四、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06无正当理由, 拒不接受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0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疫情期间失业了?国家帮你渡难关案例分析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在疫情期间各行各业相应国家号召,停工停产居家隔离和办公,全国主动失业和被迫失业人数也在显著提升。面对这样的状况,失业人员能不能获得失业补助呢?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第1个条件就是因非本人意愿离开工作单位第2个条件就是必须要正常参加失业保险,而且是要在本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一周年以上第3个条件就是需要做一个就业登记疫情期间失业了?国家帮你渡难关案例分析2020年4月10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表示,疫情期间为保障失业人员能够方便快捷地领取到失业保险金,人社部积极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推出五项举措:第一,放宽申领期限各地经办机构不得以失业人员超过60日的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第二,减少证明材料失业人员可以凭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无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失业登记证明。第三,优化经办流程失业人员办理失业金申领时,可以和失业登记同时办理,避免“进多个门、跑多次腿”。第四,取消各种附加条件各地经办服务机构不得增加失业人员的领金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非法定领金条件,同时也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更不能将失业人员的领金情况计入职工档案。第五,加速推进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目前所有地级市都基本实现网上申领。疫情期间失业了?国家帮你渡难关案例分析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国家有力量6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管理一、社会保险登记个人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 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办理登记有单位无单位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保社会保险登记企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 日内,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单位单位应自行申报、足额缴纳,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01用人单位应按月将代扣代缴的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劳动者本人02其他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03从2019年1月1日起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04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二、社会保险费费用的缴纳01020304医疗和生育合并建账及核算,其他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统一会计制度;专款专用, 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存入财政专户, 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 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公布参保情况以及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社保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三、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7违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01骗保行为的法律责任02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征收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等机构的法律责任03一、违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二、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 000元以下的罚款。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骗保行为的法律责任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⒉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四、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征收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等机构的法律责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5)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四、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征收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等机构的法律责任2.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征收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等机构的法律责任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6.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