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 失业保险 课件(共25张PPT)-《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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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失业保险 课件(共25张PPT)-《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同步教学(高教版)

资源简介

(共25张PPT)
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险法
01
掌握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02
掌握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能够解决实际生活中与
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问题
能力
目标
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
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素质
目标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本章重难点
失业保险
5
一、失业保险概念
1. 含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保障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并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措施促进其再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
2. 保险费的缴纳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
按规定共同缴纳
失业前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保险费满1年
1、享受条件
2、失业登记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二、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并在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有关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3、领取期限
4、发放标准
5、其他待遇:4项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
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助
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失业保险待遇
→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用人单位和本人的累计缴费年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
满1年不足5年(1年≤Y<5年) 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12个月
满5年不足10年(5年≤Y<10年) 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18个月
10年以上(Y≥10年) 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24个月
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单选题】张某 2015 年 4 月 1 日,大学毕业首次就业在甲公司, 2018 年 3 月31 日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及时办理了失业登记。 2020 年 4 月 1 日,张某找到了新工作,在乙公司重新就业。已知,张某自在甲公司入职之日起即与甲公司共同缴纳失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失业期间共计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
A . 6 个月 B . 12 个月
C . 18 个月 D . 24 个月
B
0
1
重新就业的
0
2
应征服兵役的
0
3
移居境外的
0
4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0
5
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四、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0
6
无正当理由, 拒不接受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0
7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疫情期间失业了?国家帮你渡难关
案例分析
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在疫情期间各行各业相应国家号召,停工停产居家隔离和办公,全国主动失业和被迫失业人数也在显著提升。面对这样的状况,失业人员能不能获得失业补助呢?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第1个条件就是因非本人意愿离开工作单位
第2个条件就是必须要正常参加失业保险,而且是要在本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一周年以上
第3个条件就是需要做一个就业登记
疫情期间失业了?国家帮你渡难关
案例分析
2020年4月10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表示,疫情期间为保障失业人员能够方便快捷地领取到失业保险金,人社部积极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推出五项举措:
第一,放宽申领期限
各地经办机构不得以失业人员超过60日的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
第二,减少证明材料
失业人员可以凭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无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失业登记证明。
第三,优化经办流程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金申领时,可以和失业登记同时办理,避免“进多个门、跑多次腿”。
第四,取消各种附加条件
各地经办服务机构不得增加失业人员的领金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非法定领金条件,同时也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更不能将失业人员的领金情况计入职工档案。
第五,加速推进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
目前所有地级市都基本实现网上申领。
疫情期间失业了?国家帮你渡难关
案例分析
人民有信仰,
民族有希望,
国家有力量
6
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管理
一、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 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办理登记
有单位
无单位
个体工商户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自愿参保
社会保险登记
企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 日内,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单位
单位应自行申报、足额缴纳,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01
用人单位应按月将代扣代缴的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劳动者本人
02
其他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03
从2019年1月1日起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04
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
二、社会保险费费用的缴纳
01
02
03
04
医疗和生育合并建账及核算,其他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统一会计制度;专款专用, 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存入财政专户, 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 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公布参保情况以及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
社保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7
违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01
骗保行为的法律责任
02
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征收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等机构的法律责任
03
一、违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 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骗保行为的法律责任
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⒉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四、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征收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等机构的法律责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四、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征收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等机构的法律责任
2.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征收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等机构的法律责任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6.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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