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国际税务筹划 课件(共63张PPT)- 《税务筹划学(第8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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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节第1章 税务筹划理论概述第2章 企业筹资的税务筹划第3章 企业投资的税务筹划第4章 企业经营的税务筹划第5章 会计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第6章 企业收益分配的税务筹划第7章 企业重组的税务筹划第8章 企业转让定价的税务筹划第9章国际投资的税务筹划第9章国际投资的税务筹划主要内容9.1国际税收的基本概念9.2境外投资架构的税务筹划9.3融资架构的税务筹划9.4资金回收的税务筹划9.5境外业务的税务筹划第9章国际投资的税务筹划学习目标1.掌握境外投资架构、境外融资架构的税务筹划。2.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国际税务筹划的约束。3.了解国际税收的基本知识。第9章 国际税务筹划复习与思考题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与内地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哪些国家或者地区的企业,在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我国公司股份至少25%的情况下,可以享受5%的协定税率 第9章 国际税务筹划
2.查询出两个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25%的欧洲国家(地区)和两个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25%的亚洲国家(地区),并查询这些国家(地区)与中国有无签订双边税收协定。
3.举例说明国际税务筹划的方法与国内税务筹划的方法相同或者类似的地方。
4.在OECD网站上查询BEPS项目工作成果。
9.1国际税收的基本概念国际税务筹划是艺术地运用国际税务的原则来安排跨境交易,使资本流动和商业活动的税负低而合法。9.1.1 国际税务筹划与税收管辖权9.1.2 国际税务筹划与税收协定 9.1.3 国际税务筹划与常设机构 9.1.1 国际税务筹划与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概念是国际税务筹划中的一个根本问题。税收管辖权是一个国家在税收领域内所行使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1.税收管辖权类型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地域管辖权2.判断居民身份常见标准法律标准、总机构标准、控制和管理中心标准、主要经营活动标准、控股标准3.中国判断居民标准注册地点、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例9-1例9-1甲跨国公司同时在A,B两国开展业务,A,B两国均行使居民管辖权,但A,B两国对判定公司法人的居民身份采用不同的标准。A国采用注册地标准,B国采用总机构标准。9.1.2 国际税务筹划与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依照平等原则,通过政府间谈判所缔结的确定其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税收协议。1.协定的适用范围2.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3.所得税收管辖权的划分4.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5.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6.税务情报交换7.相互协商程序1.协定的适用范围(1)人的适用。各类双边税收协定只适用于缔约国双方的居民,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除外。(2)税种的适用。各类税收协定一般将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列为税种适用的范围。(3)领域的适用。一般的税收协定规定各缔约国各自的全部领土和水域。(4)时间的适用。一般国际税收协定在缔约国互换批准文件后立即生效,通常没有时间限制。2.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1)一般用语的定义解释。一般用语的定义解释主要包括“人”“缔约国”“缔约国另一方”“缔约国一方企业”等。(2)特定用语的定义解释。特定用语对协定的签订和执行具有直接的制约作用,必须对特定用语的内涵和外延做出解释和限定。如“居民”“常设机构”等。(3)专项用语的定义解释。国际税收协定中有一些只涉及专门条文的用语解释,一般置于相关条款的附注中给予定义或说明。3.税收管辖权的划分所得(taxable income),是指一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一定期间内,由于劳动、经营、投资或把财产、权利供他人使用而获得的连续性收入中,扣除为取得收入所需费用后的余额。1)所得的特征(1)有合法来源 (2)连续性 (3)纯所得(4)为物质所得 (5)能够提高纳税能力2)所得的分类(1)对营业所得的征税(2)对投资所得的征税(3)对劳务所得的征税(4)对财产所得的征税5.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1)国籍无差别条款(2)常设机构无差别条款(3)扣除无差别条款(4)所有权无差别条款9.1.3 国际税务筹划与常设机构 国际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1.常设机构利润确定原则归属原则、引力原则、分配原则、核定原则2.一般常设机构3.不视为常设机构征税的特殊规定在许多税收协定中,还有一些不视为常设机构征税的特殊规定,这些特殊规定为税务筹划提供了机会。如我国与新加坡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归属原则归属原则(sttributionprinciple),是指常设机构所在国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课税时,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为课税范围,而不能扩大到对该常设机构所依附的对方国家企业来源于其国内的营业利润的一种原则或方法。也叫归属法或实际所得法。引力原则引力原则(attraction principle),是指常设机构所在国除了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为课税范围以外,对并不通过该常设机构,但经营的业务与该常设机构经营相同或同类,其所取得的所得也要牵引到该常设机构中合并征税的一种原则或方法。分配原则分配原则(allocation principle),是以常设机构的费用和利润为依据,由其总机构汇总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所在国即以该常设机构分得的利润为课税范围,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进行征税的一种原则或方法。也叫比例分配法。核定原则核定原则(principle of check and ratify),即常设机构所在国按该常设机构的营业收入额核定利润或按经费支出额推算利润,并以此作为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课税范围的一种原则或方法。1.一般常设机构(1)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和作业场所;(2)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这种工地、工程或活动,应以连续超过一定时间为限;(4)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非独立代理人在非居住国从事经常的营业活动,即使并未设立固定营业场所,也应视为设有常设机构;(5)企业通过授权非独立代理人在对方国家经常代表该企业签订合同的,也可视为设有常设机构。中新税收协定如我国与新加坡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规定,对下列内容不能视为常设机构:(1)以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2)以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3)以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中新税收协定(4)以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5)以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6)以专为(1)和(5)所述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9.2境外投资架构的税务筹划9.2.1 分公司与子公司9.2.2 代表处 9.2.3 直接控股架构与间接控股架构 9.2.4 中间控股公司的选择 9.2.5 税收协定的利用 9.2.6 企业所得税法的约束9.2.1 分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存在以下不同:1.法律地位不同2.承担纳税义务不同3.享受税收待遇不同9.2.2 代表处 一般而言,外国公司的代表处只能在东道国参与非营业性经营活动。如果东道国和母国之间签订了税收协定,代表处在东道国从事的某些特定活动存在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风险;如果东道国和母国之间未签订税收协定,则除了纯粹的营销活动,外国公司在东道国从事的其他任何活动都存在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风险。1.代表处可以从事的活动2.代表处不可以从事的活动例9-2例9-2中国某企业在德国设有代表处。该企业从与德国客户有关的业务中取得的利润为1000万欧元。【分析】如果代表处未构成常设机构,且该企业也未有其他在德国的业务活动,这笔利润仅在中国纳税,适用的税率为25%;如果代表处构成常设机构,则这笔利润须在德国纳税,适用的税率为30%~33%(取决于企业所得税的附加税税率)。9.2.3 直接控股架构与间接控股架构 中国企业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是直接投资设立还是通过中间控股公司间接投资设立,会对投资项目的现金流、整体税负和回报率产生重大影响。1.东道国的税务规定2.母国的税务规定3.直接控股架构4.间接控股架构5.直接控股架构和间接控股架构下股利的整体税负例9-31.东道国的税务规定在控股架构的税务筹划中,中国企业需要关注如何降低东道国对股利汇出及股权转让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税负。目前,大部分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征收企业所得税,还对税后利润汇出征税(通常征收预提所得税,但在某些国家会征收其他形式的税收)。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保加利亚2.母国的税务规定作为母国,中国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中国企业从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利所得,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企业转让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转让收益,也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直接控股架构采取直接控股架构,在未来转让境外子公司股权时,会直接引发东道国针对资本利得的预提所得税和中国的企业所得税。4.间接控股架构采用间接控股架构,将中间控股公司设在与东道国有优惠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不仅可以降低股利分配的预提所得税税率,而且在未来转让时,由中间控股公司向买方转让股权,可以达到实际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的目的,从而有可能避免投资东道国针对股权转让资本利得征收的预提所得税。例9-3假定美国公司的税前利润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5%(不考虑州税)。一般情况下,卢森堡和中国香港对于境外分回的股利所得不征所得税,也不对汇出的股利征收预提所得税。按照卢森堡与美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如果卢森堡公司直接拥有支付股利的美国公司至少10%的具有投票权的股份,则在美国适用5%的股利预提所得税。按照中国与美国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国公司从美国子公司取得的股利所得,在美国适用10%的股利预提所得税。例9-3直接控股架构下的股利整体税负公司项目金额(万元)美国公司A.税前利润100B.税前利润应缴纳所得税(税率35%)35C.税后利润65D.股利分配到中国公司应缴纳的预提所得税(税率10%)6.5中国内地公司K.分回股利还原为境外税前所得100L.该境外所得在国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5M.该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缴税款41.5N.该境外所得分回中国应补缴企业所得税0税款合计 41.5税负 41.50%例9-3间接控股架构下的股利整体税负公司项目金额(万元)美国公司A.税前利润100B.税前利润应缴纳所得税(税率35%)35C.税后利润65D.股利分配到卢森堡公司应缴纳的预提所得税(税率5%)3.25卢森堡公司E.分回的股利61.75F.股利所得在卢森堡应缴纳的所得税0G.股利分配到卢森堡公司应缴纳的预提所得税(税率0%)0中国香港公司H.分回的股利0I.股利所得在香港应缴纳的所得税0J.股利分配到中国内地公司应缴纳的预提所得税(税率0%)0中国内地公司K.分回股利还原为境外税前所得100L.该境外所得在国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5M.该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缴税款38.25N.该境外所得分回中国应补缴企业所得税0税款合计 38.25税负 38.25%9.2.4 中间控股公司的选择 选择设立境外中间控股公司的地点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一般为无税或低税率国家,或者虽是中等和高税率但对离岸控股公司有特殊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2)无外汇管制;(3)具有明确且实施有效的法律制度;(4)设立公司的手续简便;(5)尽可能是与母国没有双边信息交换协议且有保护企业信息私密性的法定制度的国家和地区;(6)与其他国家有广泛的双边税收协定网络。避税地基地公司避税地基地公司在避税地设立受其控制的子公司,并通过该子公司的离岸经济活动,结合转让定价手段,将避税地境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在该子公司名下,从而减轻或逃避所得或财产真实所有人居住国的所得税或财产税。该子公司被称为 “基地公司”。基地公司避税地控股公司高税A国母公司D国子公司孙公司C国子公司B国子公司孙公司再投资股息股息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9.2.5 税收协定的利用 利用税收协定进行税务筹划,大体可归纳为以下三类:1.建立直接导管公司2.建立脚踏石导管公司3.直接利用双边关系设置高股权控股公司滥用税收协定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其特点:一是在方式上,一般是通过在协定国组建中介性投资公司、持股公司,把来自于非协定国的收入中转至这些公司,以谋取税收优惠。二是在收入项目上,多半是针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收入等间接性的投资所得,有的还扩及个人劳务报酬;直接投资的营业利润则比较少见。直接导管公司直接导管公司(direct conduit companies)是指为获取某一特定税收协定待遇的好处,而在某一缔约国中建立的一种具有居民身份的中介体公司。脚踏石导管公司脚踏石导管公司(stepping stone conduit companies )是指为获取某些特定税收协定待遇的好处,而在相关缔约国中建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居民身份的中介体公司。高股权控股公司由于一些国家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如果股利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缔约国一方居民向股利受益所有人支付的股利享受协定优惠的必要条件是,受益所有人直接拥有支付股利公司的股权不得低于一定比例。9.2.6 企业所得税法的约束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海外投资的架构设计会产生重大的影响。1.居民企业:注册地点和实际管理机构2.一般反避税原则3.受控外国公司4.外汇与商业运作2.一般反避税原则《企业所得税法》中一般反避税条款的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如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组织机构、与避税地公司频繁业务往来等。3.受控外国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由中国居民企业单独控制的、或与中国居民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中国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4.外汇与商业运作根据中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投资企业的股份,应在发生之日起60天内,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手续;境内机构因所设境外企业转让取得的收入,应在获得该收入的90天内汇回境内。考虑到外汇管理的因素,间接投资方式比直接投资方式在境外资金运作上更具有灵活性。9.3融资架构的税务筹划境外投资目标企业的融资方式通常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在选择融资方式时,企业需考虑投资东道国对资本弱化、亏损弥补年限、利息费用资本化等方面的规定,对两种融资方式的税务成本进行综合平衡。9.3.1 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 9.3.2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9.3.3 其他融资方式 9.3.1 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各国对股利和利息的税收政策通常不同:对企业支付的利息,往往允许其作为费用扣除,而对企业分配的股利则作为企业所得,不允许其扣除;对企业汇出的利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往往较低,而对企业汇出的股利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往往较高。筹划思路:资本弱化例9-4资本弱化1.资本弱化概念在同样多的投资和同样高的回报率的情况下,企业通过加大借款(债权性融资)从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融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可以降低企业税负。2.OECD提倡采用两种方法应对资本弱化3.资本弱化注意事项1)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的选择还要考虑亏损弥补年限。2)利息费用能否资本化也与融资方式的选择密切相关。2.OECD应对资本弱化方法(1)正常交易方法。在决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相同。如果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超过正常利率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2)固定比率方法。如果公司资本结构超过特定的债务 股份率,则超过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可以将超过的利息视同股利征税。例9-4M国企业B设立了子公司A。M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N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40%,假定不需要考虑流转税。A公司有五种融资方案。企业项目方案A方案B方案C方案D方案EA公司负债额06000800090009600权益资本额120006000400030002400负债比率01∶12∶13∶14∶1年息税前利润12001200120012001200减:负债利息成本—3607209001152年税前利润120084048030048企业所得税税率40%40%40%40%40%应纳所得税48033619212019.2年税后净利润72050428818028.8B企业利息收入需要在N国缴纳的预提所得税(税率10%)—367290115.2企业所得税税率25%25%25%25%25%利息收入需要在M国缴纳的所得税(考虑抵免在N国已缴税款以后)—54108135172.8税后利息净收益—270540675864A公司与B企业的税后利润合计72077482885589289.3.2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1.直接融资2.间接融资例9-51.直接融资在直接融资的模式下,中国母公司直接借款给境外被投资企业,按照市场公允利率向境外被投资企业收取利息。但是,投资东道国通常会对来源于本国的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如果中国与投资东道国之间没有签订税收协定,或者签订的税收协定没有将利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限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则该借款利息就可能在投资东道国缴纳较高的预提所得税。2.间接融资在间接融资的模式下,一般会在第三地设立融资公司。融资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通常须在当地缴纳所得税,而该利息收入在以股利或利息的形式从融资公司所在地汇至中国母公司时,还可能需要缴纳当地预提所得税。因此,融资公司的设立地点一般是所得税税率较低,与东道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可以适用较低的利息预提所得税税率的国家和地区。例9-5某中国公司投资设立的美国子公司出于经营需要,计划向其中国母公司借入一笔款项。【分析】根据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如果该利息是直接支付给中国的公司,预提所得税税率可降低到10%。但是,如果该中国公司在瑞士等地投资设立一家子公司,专门为美国子公司提供融资,则根据美国和瑞士的税收协定,该美国子公司支付给瑞士公司的利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缴美国的预提所得税。尽管瑞士公司要获得该利息收入,仍须缴纳一定的当地所得税,并且中国公司在最终取得该利息收入(例如瑞士公司将该利息收入以股利的形式汇回中国)时,可能也须按25%的税率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但在该笔收入汇回中国之前,可以用来满足其他项目的资金需求,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或递延了整体税负。9.3.3 其他融资方式 1.贸易收款/支付在中国公司销售给境外子公司的运营模式下,可以给予境外子公司更长的信用期限,以解决境外子公司的贸易应付账款,从而改善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使用类似的概念,在中国公司从境外子公司采购的运营模式下,可以以更短的信用期限(甚至是提前支付)从境外子公司购买商品,从而改善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2.租赁安排中国企业可以与境外子公司订立经营租赁安排,将其所拥有的资产(例如设备、机械等)租赁给境外子公司,消除境外子公司对资产的需要,并减少该公司的整个投资。租赁安排中应当考虑设备租赁的税收影响(包括东道国的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以及租赁在东道国的预提所得税。9.4资金回收的税务筹划在境外投资,由于跨境投资的税务环境和其他商务问题(如外汇)错综复杂,回收现金或利润并非易事,有效的资金回收策略就是将税收、外汇管制等问题综合考虑。9.4.1 资金回收的关键考虑点 9.4.2 股利 9.4.3 公司间贷款 9.4.4 公司间服务费 9.4.5 特许权使用费 9.4.6 资本回收 9.4.1 资金回收的关键考虑点1.外汇管制在存在外汇管制的国家,往境外汇款通常须经相关政府机构的批准或经汇款银行核实。2.收款人的纳税义务和付款人的费用扣除投资回报最大化的关键一点就是用相对较低的预提所得税来代替更高的所得税。3.回收时间9.4.2 股利股利是最常用的利润/现金的回收方法之一。股利支付方式有多种,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现金股利。(2)财产股利。(3)负债股利。(4)股票股利。9.4.4 公司间服务费 公司间的服务费安排是另一种回收现金的方法。东道国的被投资企业可以向对其提供服务的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服务费。具体的服务费内容应当在服务协议中阐明。对于提供服务的境外关联企业而言,收取的服务费可能会在东道国纳税。1)如果该服务在东道国境内提供且达到一定时间,可能会构成常设机构,那么来源于该服务的净利润应按照东道国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如果服务提供完全在东道国境外进行,则服务费无须缴纳东道国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可能需要证明服务确实是在境外提供的。9.4.5 特许权使用费公司间的特许权使用费安排是另一种利润/现金回收策略。东道国的被投资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应扣缴预提所得税。1)如果支付的数额可以被产生的经济利益所弥补,东道国的被投资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作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2)如果该企业持续处于亏损状态,东道国的税务机关可能会考虑转让定价的问题,对关联公司之间此类支付的合理性提出质疑。9.4.6 资本回收一般情况下,减资无须缴纳额外的税收。但是企业清算时,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一般会被确认为股利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利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一般会被认为是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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