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所得税 课件(共49张PPT)- 《财政学(第四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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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所得税
本章要点
所得税
所得税类型
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
企业所得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
两税合并
社会保险税
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
知识框架
一、所得定义的探讨
二、所得税的特点
三、所得税的类型
四、所得税的课征方法
五、所得税的演变过程
一、所得定义的探讨
一、所得定义的探讨
(一)来源说(周期说)
以弗里茨·纽马克等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应税所得只能是从一个可以获得永久性固定收入的“来源”中取得的收入,而不应当包含资本本身的增值。
(二)交易说
所得是交易过程中实现的收入扣除为获得这些收入而耗费的成本、费用以及同期亏损额后的余额。
(三)净增值说(净资产增加说)
该理论的提出最早可以上溯到德国学者范·夏恩茨,他认为所得是一定时期内财产的增加净值。
(四)净增值加消费说
美国经济学家海格和西蒙斯在“净增值说”的基础上创立了“净增值加消费说”,并提出了著名的“黑格-西蒙综合所得税基”(Haige-Simons comprehensive income base)的概念,即综合所得是纳税人个人消费总和加上其从所有可能来源中新得到的财富增加。
所得=(期末财产价值-期初财产价值)+消费
这一定义要求:①所有形式的收入增加都必须并入税基。②所有来源的收入(不论是劳动收入、土地房产出租收入、资本利得或其他收入)都必须计入税基。
二、所得税的特点
(1)所得税以一定的所得额为课税对象,它与对财产存量征税的财产税是相对的。
(2)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税负难以转嫁,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3)所得税是一种富有弹性的税收,具有“自动稳定器”的功能。
(4)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净所得。
(5)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的计算通常都要经过一系列较为复杂的程序,税收征管要求高。
三、所得税的类型
(1)分类所得税
分类所得税是针对各种不同性质的所得,如工资和薪金、利息和股息等,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进行课征的那一类所得税。
(2)综合所得税
综合所得税是将纳税人各项不同性质的所得加以合并,减去法定减免和各种扣除后,综合确定税基和税率进行计征的那一类所得税。
(3)分类综合所得税
分类综合所得税又称混合所得税,是将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进行“嫁接”而形成的一种所得税制度。分类综合所得税分为两种类型:交叉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和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
四、所得税的课征方法
1. 源泉扣缴法
源泉扣缴法是指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在所得发生的当时当地将领取者领取的应纳税款直接扣除之后缴入国库,即由支付人代扣代缴所得税
2. 申报纳税法
申报纳税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自行填写所得税申报表并测算各项所得额、允许扣除的费用和宽免额以及应纳税额,由税务机关调查审核后完税。
3. 核定征收法
核定征收法又称推定法、估征法,是一种根据纳税人表现出来的外部特征,推定纳税人的所得,并以此核定征收率进行征税的所得税征收制度。
五、所得税的演变过程
个人所得税最早产生于1799年的英国。1874年,该税正式成为英国的一个永久性税种。
所得税在法国、美国、德国直到1914年、1913年和1920年才得以合法化
所得税在其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表现出以下几个趋势:
(1)从临时税发展为永久税。
(2)从比例税演变为累进税。
(3)从分类所得税转变为综合所得税。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
知识框架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
三、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1. 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税收管辖权有密切的联系。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自主管理税收的权力,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方面的体现。确定税收管辖权一般采用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两种原则。
按属地主义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地域税收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收入来源国有权对来源于其境内的所得征税。
按属人主义确定的税收管辖权,又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两种,是指居住国或国籍国有权对其居民或公民来源于境内外的所有所得征税。
绝大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因此,在征收所得税或财产税时,就必须区分居民和非居民。
居民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其来源于全球的所得都需要向居住国缴税
非居民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某国的所得向该来源国缴税。
2. 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是以符合条件的个人所得额作为课税对象的。
个人所得额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净经营所得,养老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动产所得等。
多数国家将政府债券的利息、雇主为雇员医疗和养老的缴费、社会转移支付等所得排除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之外。
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对课税范围的确定大致有两种类型:
一是以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总所得”概念为典型,即课税所得应包括“总所得”。但在实际计算上,从“总所得”到“应税所得”要经过一系列的调整。
二是以英国的“所得税分类表制度”为典型,即在税法中对各项所得分类列举,把全部所得分为六类。但对各类所得要做一系列调整,计算出各类所得的法定所得,然后再综合全部法定所得获得“总所得”,并对之做进一步调整,最后得出“应税所得”。
3. 成本费用和生计扣除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是个人或家庭。
计算课税依据时,还必须从个人所得额中扣除必要的费用后才是应税所得。从西方国家的税制来看,扣除部分主要包括:
(1)事业经费。
(2)与取得所得无关的个人支出。
(3)生计费用扣除。
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
1. 纳税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其全球所得都要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达到中国税法规定的纳税标准,是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为征税对象,其具体征税项目包括以下11项收入: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所得。
3. 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不同的收入项目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形式:
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
其余应税项目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4. 免税所得和捐赠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若干规定等,都对个人所得项目给予了减免税的优惠。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 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征收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各主要收入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2)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同是劳动所得,却依据有差别的税率征税,有失公平。
(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存在需要改进之处。
(4)对物价变动情况未能采取规范化的方法予以反映。
(5)对工资、薪金所得的月收入课征个人所得税,易造成税负不公平。
(6)以个人为纳税人,没有考虑到不同个人家庭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税负不均。
(7)附加福利等税基被严重侵蚀。
三、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应当从税制设计和税收征管两条线同时进行。
(一)税制设计改革
(1)改分类所得税制为综合所得税制。
(2)调整税前扣除项目。
(3)调整累进税率结构,减少累进级次。
(4)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以及其他劳动所得统一实行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5)改个人纳税为个人与家庭并重的纳税方式。
(6)将附加福利所得纳入征税范围。
(7)按照物价指数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收征管改革
(1)建立规范科学的源泉控制规程。
(2)建立有效的稽核制度和严格的处罚制度。
(3)部门配合堵住漏洞,依法拓宽征管范围。
(4)锁定高收入人群。
(5)实施全员全额管理,实行评估纳税。
(6)推进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进程。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
知识框架
一、企业所得税概述
二、企业(公司)所得税的经济效应
三、企业(公司)所得税税负转嫁问题
四、中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
五、中国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的意义
一、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制要素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非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一定税率课征的税。
1. 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企业或企业制组织。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企业所得税可以分为企业所得税、公司所得税两种类型。前者以企业所得为税对象征收,后者是以企业(公司)所得为课税对象进行计征
2. 征税对象
企业(公司)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以利润形式出现的企业(公司)所得,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通常是指纳税人从事工商业、交通运输、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事业的所得;
其他所得通常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财产转让所得、清算所得等项目。
3. 适用税率
通常说来, 为了便于征管,对企业(公司)所得税几乎都实行比例税率。少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企业(公司)所得税也采用累进税率
4. 课征方法
企业(公司)所得税实行申报纳税的方法,税款按分季(或半年)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于某些建账困难、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费用的中小企业,有些国家采取了推定征收的办法。
(二)企业(公司)所得税的理论基础
支持对企业(公司)征税的理由主要有:
①“法人实在说”。
②企业(公司)从社会中获得了许多特权,其中最重要的是,其股东只负有限责任,因此企业(公司)需要为此付出代价。
③防止避税,企业(公司)所得税维护了个人所得税的一体性。
不同意见:
“法人虚拟说”认为,企业(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并不意味着企业(公司)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企业(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并征收,会造成股息所得的重叠征税,不但不公平,还会造成经济扭曲:
①鼓励个人设立非企业(公司),导致企业(公司)和其他企业之间资源配置的扭曲;
②鼓励企业(公司)增加保留利润而不进行利润分配;
③鼓励企业(公司)举债筹资以减少股利分配。
二、企业(公司)所得税的经济效应
(一)对资本配置的影响
企业(公司)所得税只对企业(公司)课征,这样容易导致资本从企业(公司)部门流向非企业(公司)部门。
作为资源配置的结果,某些非企业(公司)部门的增长速度会快于企业(公司)部门。配置于企业(公司)部门的资本过少,就会不可避免地导致效率损失,即出现企业(公司)税的福利成本(welfare cost of corporate taxation)。
企业(公司)部门的经济决策还受到企业(公司)所得税制结构的影响
有了企业(公司)所得税,不同企业是否实行企业(公司)制还须考虑税收因素,企业对资本的这类配置属于“市场失灵”的范畴
(二)对投资的影响
企业(公司)所得税的另一重要经济效应是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而其累积效应之总和就构成了对社会总投资的影响。
企业(公司)所得税一般通过两个方面影响厂商的投资决策:
第一,由于对边际收入课税,从而使投资的边际收入下降;
第二,由于允许对某些资本成本项目进行扣除会产生“税收节约量”,其结果会降低“资本的边际使用成本”。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任何旨在促进资本运用的成本下降的优惠规定都会鼓励投资。
(三)对企业(公司)财务决策的影响
(1)企业(公司)股息支付。
由于对企业(公司)的利润也要课征各种税,所以股东在收到股息时有纳税义务,而留利则暂时不用纳税。
(2)课税对股息方针的影响。
当留利的机会成本上升时,股息支付的比率将会偏高。税制大大提高了企业(公司)留利的金额。留利的增加,增加了企业(公司)的投资,因而留利就意味着储蓄。
(3)债务筹资与增股筹资。
由于债务利息可从应税所得中扣除,而股息不能,因此可能导致企业(公司)更多地依赖债务融资。
(四)对经济稳定的影响
一直以来,企业(公司)所得税被视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起到了“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可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经济衰退时对投资等提供各种税负抵免或其他优惠规定,以促进经济复苏;
而在经济过热时,则通过企业(公司)所得税规定的变化适当加以降温
三、企业(公司)所得税税负转嫁问题
(一)局部均衡中的税负转嫁
根据传统的局部均衡分析方法,企业(公司)所得税曾被认为是基本不会转嫁的,而主要由企业(公司)及其股东承担。
20世纪50年代末,美国经济学家鲍莫尔(W.Baumol)首先对以上分析提出异议。他认为,企业的销售量才是企业在现实中的目标函数。在这一假定下,企业对所得税税负增加的反应,必然是降低销售量,从而带来市场产品价格的提高。
销售量下降意味着要素供应者的报酬将下降,意味着这些要素供应者事实上承担了部分企业(公司)所得税,
而市场上产品价格的提高意味着消费者也承担了部分企业(公司)所得税负。
(二)一般均衡中的税负转嫁
哈伯格运用标准的2×2×2(劳动与资本两种要素;企业(公司)与非企业(公司)两个部门;两种最终产品)模式,同时考虑与比较资本、劳动力及商品三大市场在有税与无税条件下的状况。
哈伯格认为,企业(公司)所得税税负的一部分还是可以转嫁出去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公司)所得税对消费格局的影响。
(2)企业(公司)所得税税负对生产格局的影响。
(3)在企业(公司)内部,由于企业(公司)所得税的存在,资本将变得相对昂贵,从而在企业(公司)部门内部就会产生一种试图用劳动替代资本以求节约成本的倾向。
在正常条件下,企业(公司)所得税的主要部分由企业(公司)与非企业(公司)资本所有者承担;同时,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税负前转与后转的可能性。
四、中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
(一)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历史演变
1949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通过了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包括对企业所得征税的办法。
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置14个税种,涉及对所得征税的工商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
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
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0%~40%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1983年,国务院又开始实施“利改税”,将国企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同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同年7月1日施行。
1993年12月,国务院又合并了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一百九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国企业所得税制
1.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而适用《个人所得税法》。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在每一纳税年度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所得来源,可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①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②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③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⑤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住所地确定;
⑥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3. 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分为基本税率和低税率。
(1)基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低税率为20%,适用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实际征税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2010期间,减按15%的税率
4. 税收优惠政策
(1)减免税
(2)减计收入
(3)加计扣除
(4)加速折旧
(5)创投企业优惠
(6)税额抵免
(7)过渡期的优惠政策
(8)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9)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的,依法缴纳
5.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各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6. 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缴纳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7. 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做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五、中国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的意义
(一)有利于完善税收制度,公平税负,鼓励竞争
(二)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原则,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有利于外资流向西部地区,促进我国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四)“两税合并”顺应世界各国对企业所得减税的趋势
(五)“两税合并”将刺激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节 社会保险税
知识框架
一、社会保险税概述
二、中国社会保险费的现状与改革
一、社会保险税概述
(一)社会保险税历史沿革
社会保险税又称社会保障税或工薪税,是一种一般以工薪所得为课税依据征收的主要用于社会保险的税种
1889年,德国首次开征社会保险税。
法国于1910年、瑞典于1913年、英国于1918年、意大利于1919年、美国于1935年先后开征社会保险税
(二)社会保险税的特点
(1)社会保险税是一种目的税,其收入专门用于社会保险支出,这种专款专用的税收性质不同于其他所得课税。
(2)社会保险税是一种具有累退性质的税,这与个人所得税完全不同。
(3)通过工资征收的社会保险税的纳税范围很广泛,且纳税人没有逃避税收的机会,因此具有征收简便的特点。
(三)社会保险税的归宿
社会保险税一般以工资支付额为课税对象,由雇主和职工双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各出一部分,也有的国家只向雇主一方征收。
社会保险税没有最低生活费标准,也不进行其他减免,但对超过最高限额的工资部分不征税。
社会保险税中雇员上交部分的归宿是雇员自己,但雇主上交部分引起有关归宿方面的争议。社会保险税中雇主上交的部分,有相当部分转嫁给雇员,即雇主上交的大部分税收是以低工资的形式由雇员支付的。
(四)社会保险税制要素
(1)纳税人。
一般是雇员和雇主双方以及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人员。
(2)课税对象。
社会保险税的课税对象是雇员的工薪收入额和自营人员的事业纯收益额。
(3)保险项目。
最基本、最核心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逐步扩大到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4)税率。
大多数国家根据保险项目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差别比例税率,但也有一些国家实行单一比例税率。
(5)征收管理。
通常说来,社会保险税实行雇主源泉扣缴的征收办法。
(五)社会保险税的模式
1.现收现付制
在现收现付制模式下,当期收取的社会保险税税额以同期所需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为依据,当期筹集当期使用,现收现付,保持近期收付平衡。
2.完全积累制
从较长的时期来考虑每个承保对象在整个承保期内的社会保险收付平衡问题,其缴纳的税款形成基金,在需要支付时一次性或逐期支付。
3.部分积累制
这种模式既考虑当期社会保险支付的实际需要,又保持一定的储备而形成社会保险资金收付平衡方式。
二、中国社会保险费的现状与改革
(一)中国社会保险费的现状
目前,中国尚未开征社会保险税,社会保险经费主要通过收费形式筹集。
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雇主一般按照工资总额的20%、6%、2%和5%~12%,雇员一般按本人工资的8%、2%、1%和5%~12%的比例分别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中国社会保险“费改税”改革
1. 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意义
(1)开征社会保险税有利于利用税务机关健全的征收手段和严明的税收法纪筹集资金,保证社会保险制度有稳定、充裕的资金来源。
(2)将社会保险资金的分配使用纳入财政特别预算,有利于税务、财政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等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从整体上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
2. 社会保险“费改税”特点
(1)中央管理,地方征收。
(2)列入国家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3)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档案,允许社会保险跨区转移。
习题
1. 你是如何理解“所得”的?什么样的所得才能成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2. 所得税具有什么特点?
3. 简述所得税的基本类型。分类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各有什么优缺点?
4. 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
5. 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
6. 为什么我国也要开征社会保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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