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票据:票据行为 课件(共53张PPT)-《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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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票据:票据行为 课件(共53张PPT)-《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同步教学(高教版)

资源简介

(共53张PPT)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票据行为
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章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签章
票据债务
票据行为:定义
票据行为
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票据行为
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票据行为
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票据行为的生效要件
票据签章
票据记载
其他要求
形式要件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实质要件
意思表示真实无缺陷
行为内容合法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的生效要件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导致该项票据行为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采购方:天狗
销售方:宝龙
背书
背书
背书
间歇性神经病



×
采购方:天狗
销售方:宝龙
背书
背书
背书
间歇性神经病



×
背书

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
谁享有票据权利??
甲方:付款人
出票人
乙方:收款人
威胁甲
赠与
背书


意思表示真实无缺陷
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的生效要件
以欺诈、胁迫、偷盗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
谁享有票据权利??
甲方:付款人
出票人
乙方:收款人
威胁甲
赠与
背书


【答案】BC
【解析】(1)选项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丙的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AD:丁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享有100%的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甲方:付款人
出票人
乙方:收款人
威胁甲
业务交易方:丁
受赠人:丙
行为内容合法
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的生效要件
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如记载的内容合法)。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合法,与此无关。
票据签章
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的生效要件
签章 符合规定 单位 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个人 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不符合规定 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票据记载
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的生效要件
①绝对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如“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②相对记载事项 是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出票地”、“付款地”
③任意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上效力的事项;如“不得转让”
【特殊事项】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考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票据上更改特定记载事项的,将导致票据无效。下列各项中,属于该记载事项的是(  )。(2016年、2017年)
A.付款人名称
B.收款人名称
C.付款地
D.出票地
【答案】B
【解析】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天狗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
上海宝龙实业有限公司
采购方
销售方
公司最近资金有点紧张,能不能缓下支付......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票据行为:出票
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
票据行为: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 汇票 本票 支票
表明“××票”字样 √ √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 √ √ 承诺 √
出票金额 √ √ √
(可补记)
付款人名称 √ × √
收款人名称 √ √ ×
(可补记)
出票人签章 √ √ √
出票日期 √ √ √
出票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除了必要记载事项外, 《票据法》规定的其他记载事项, 这些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 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 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票据行为:出票
见票即付
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 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 记载则产生票据效力。
不得转让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 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 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票款和相关费用。
票据行为:出票的效力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票据行为:背书
票据行为:背书
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或授予他人—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具体体现。
粘单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 可以加附粘单, 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 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粘单
第一记载人
背书连续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 证明其票据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 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 依法举证, 证明其票据权利
正面
背面
1
2
3
必须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应当记载“委托收款”、“质押” 字样
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
可以补记事项 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未记载日期, 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记载事项
种类 目的
转让背书 转让票据权利
(承担保证其后手所得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质押背书 为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背书种类
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附有条件的, 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部分背书
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背书条件:结成儿女亲家
阿里巴巴商贸有限公司
阿凡提
限制背书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 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不得转让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 字样, 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不得转让
后手的背书人
原背书人
后手
不承担保证责任
2013年以来,宝塔石化集团开始出现大规模亏损,被告人孙珩超作为董事长,明知该集团不符合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资格,为解决宝塔集团资金短缺问题,仍然安排霍言等人筹建财务公司。
宝塔石化财务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注册资金20亿元,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并正式对外营业,是宁夏首家企业财务公司,主要为宝塔石化内部提供融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珩超为了达到为宝塔石化集团融资的目的,在明知宝塔集团巨额亏损,资不抵债,无兑付能力的情况下,指使财务公司通过审核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融资。
公诉机关称,被告人霍言、刘雪梅、黄健飞等人身为被告单位宝塔石化财务公司的总经理等,违规与被告人朱魏枫等票据中介合作,明知办理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仍然予以审核签发。
公诉机关统计,自2016年4月至2018年10月31日,财务公司共计审核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49522张,票面金额284.60亿元。至案发,未兑付银行承兑汇票27064张,未兑付金额171.29亿元。
在2018中国500强企业排行榜上,宝塔石化以524.78亿元的营业收入位列第306位。
2018年7月11日,宝塔石化发布公称,由于工作失误,宝塔财务公司未能对风控兑付问题进行严格统筹,造成持有宝塔票据的客户未能如期兑付。消息引发市场关注。
同年11月16日,宝塔石化集团上市公司宝塔实业(000595.SZ)发布公告称,公安机关通报公司实际控制人孙珩超涉嫌刑事犯罪。
十天后,宁夏自治区进驻宝塔石化集团工作组发布第一公告称,“鉴于宝塔财务公司有关票据活动涉嫌违法范围,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取证。”
2018年12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通报称,针对银川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票据诈骗一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8日决定对孙珩超等8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票据行为:承兑
01
哪种票据需要提示承兑?
02
什么时候提示承兑?
03
承兑的程序?
04
承兑的效力?
票据类型 付款期限 性质 提示承兑
商业汇票 定日付款 远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 远期
见票后定期付款 远期
见票即付 即期
银行汇票 见票即付 即期
银行本票 见票即付 即期
支票 见票即付 即期
01
哪种票据需要提示承兑?
需要承兑
需要承兑
需要承兑
无需承兑
无需承兑
无需承兑
无需承兑
远期票据,才需承兑;即期票据,无需承兑。
02
什么时候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日期
到期日前
到期日前
出票日起1个月内
付款期限 性质
定日付款 远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 远期
见票后定期付款 远期
定日付款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 应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受理承兑
承兑行为的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承兑”字样+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承兑日期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承兑附有条件的, 视为拒绝承兑
逾期提示承兑的后果
票据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
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权利。
04
承兑的效力?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票据行为:保证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 票据保证无效, 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 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 票据保证无效;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
保证人的否定
票据保证行为的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保证” 字样、保证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
附条件保证:保证不得附条件;
附条件的, 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保证依然有效)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 承担保证责任; 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 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 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为2人以上, 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责任
保证人的追索权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 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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