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进出口货物报关概述 课件(共32张PPT)-《外贸单证实务》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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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进出口货物报关概述 课件(共32张PPT)-《外贸单证实务》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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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2张PPT)
外贸单证实务
WAI MAO DAN ZHENG SHI WU
8.1、进出口货物报关概述






任务导入
2015年1月中旬,张正终于成功进入最后的装运手续——报关,凯通货运要求张正提供一套报关单据以备报关。张正不确定一套报关单据应该包括哪些单据,而且看到出口报关单后张正也傻眼了,怎么这么多的栏目,且很多栏目和以往所填的单据都不相同,为此张正求助于李姐。在李姐的指导下,张正知道了一套报关单据一般包括报关单、基本单证(比如商业发票、装箱单)和特殊单证(比如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明、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贸易合同等),同时也掌握了如何正确地填写出口报关单的相关栏目。
工作任务
任务一 了解进出口报关
任务二 掌握进出口报关单的缮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因此,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只有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向海关办理进出境报关手续方能进出境,报关也是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以及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
8.1.1、报关的含义
8.1、进出口货物报关概述
(1)进出境运输工具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在国际运营的各种境内或境外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等。
(3)进出境货物
进出境货物主要指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以及一些特殊货物,如经电缆、管道或者其他特殊方式进出境的货物,以及附着在货品载体上的软件等。
8.1.2、报关的对象
8.1、进出口货物报关概述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所有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都需要办理报关手续。
(2)进出境物品
以进出境人员携带、托运等方式进出境的物品为行李物品;以邮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为邮递物品;其他物品主要包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自用物品,以及通过国际速递进出境的快件等。
(1)报关前准备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接到提货通知或备齐出口货物后,应该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或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业务。若委托报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报关手续,签订报关委托书。
(3)向海关递交报关单证
这一行为意味着报关法律责任的开始,报关企业应对其所申报内容负责。
8.1.3、进出境货物报关的程序
8.1、进出口货物报关概述
(2)准备报关单证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根据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准备向海关递交纸质或者电子数据的报关单证。一般包括报关单、货运单证、商业单证、各类国家管制证件等。同时按照要求完成报关单的预录入工作。
(4)陪同查验
这单据递交以后,在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况不,报关员要配合海关关员进行货物的查验。
(5)缴纳各项税费
属于应纳税、应缴费范围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员应在海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费。
(6)办理放行后的相关手续
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放行后,报关员可以安排装卸货物。同时为了证明进出口行为的合法性,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有关的《货物进出口证明书》。
8.1.3、进出境货物报关的程序
8.1、进出口货物报关概述
外贸单证实务
WAI MAO DAN ZHENG SHI WU
8.2、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文书。
8.2、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做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单位录入、打印,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以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3)按海关监管方式分为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粉红色)、来料加工及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浅绿色)和一般贸易及其他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
8.2.1、报关单的类别
(2)按表现形式分为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两种报关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4)按用途分为报关单录入凭单、预录入报关单和报关单证明联。其中,
8.2、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1)按货物流向分为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
8.2.2、纸质报关单的构成
(2)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共有六联,包括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关核销联、出口收汇证明联、出口退税证明联。
8.2、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1)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共有五联,包括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关核销联、进口付汇证明联。
8.2.3、报关单缮制的一般要求
(2)报关单填报必须真实,要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报关单与合同、许可证件、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报关单中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特别是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原产地、价格等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差错,更不能伪报、瞒报。
8.2、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1)报关人必须按照《海关法》《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和《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必须填写并向海关递交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人在填写报关单时,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不同批文或合同的货物;同一批货物中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不同备案号的货物;不同提运单的货物;不同征免税性质的货物;不同运输方式或相同运输方式但不同航次的货物等均应分单填报。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份报关单。同一份报关单上的商品不能同时享受协定税率和减免税。在一批货物中,对于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如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非原产地证书商品,也应分单填报。
8.2.3、报关单缮制的一般要求
(5)报关单填报要准确、齐全、清楚、完整,报关单所列各栏要逐项详细填写,内容
无误:要求尽可能打字填报,如用笔与,字迹要清楚、整洁、端正,不可用铅笔(或红色
复写纸)填报;填报项目,若有更改,必须在更改项目上加盖校对章。
8.2、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4)在反映进出口商品情况的项目中,须分项填报的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商品编号
不同的;商品名称不同的;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一张报关单上
最多填报5项税号的货物,而一份报关单最多可填报20项税号的货物,即最多可由4张
报关单组成一份报关单。
(6)己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原填报的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不一致而又有正当理由的,应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对原填报项目的内容进行更改或撤销。
8.2.4、进出口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海关编号是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一般来说,海关编号就是预录入编号,由计算机自动打印。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数字,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报关单顺序编号。
8.2、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由计算机自动打印。
(1)预录入编号
(2)海关编号
8.2.4、进出口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8.2、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本栏目填报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编码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特殊情况下填制要求如下:
(3)收发货人
1.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
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囗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的。
4.使用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以下统称《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收发货人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一致。
8.2.4、进出口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8.2、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1.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关境的口岸海关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
关中文名称及4位关区代码。
2.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力日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3.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4)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4.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注①:进口口岸,即货物进入我国关境第一口岸海关的名称;出口口岸,即货物运离我国关境前最后一个口岸海关的名称。
注②:如果进口/出口口岸为直属海关,则填报直属海关名称及代码,如为隶属海关,则填报隶属海关名称及代码。例如,上海海关的关区代码为2200,浦江海关的关区代码为2201,吴淞海关的关区代码为2202,浦东海关的关区代码为2210。
注③:这个栏目填写的内容必须是“××海关”。例如填写“青岛海关”而不是“青岛”。
8.2.4、进出口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8.2、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填写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日期按8位数字填写,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
“出口日期”栏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因无法预期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实际办结的日期,所以出口时此栏目为空。
(5)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填写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的日期。
(6)申报日期
8.2.4、进出口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8.2、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的“加工企业”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的“减免税申请人”一致;保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填报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B型保税物流中心填报中心内企业名称)。
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应填报中文名称和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加工生产企业登记编码)。
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应填报中文名称、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9位组织机构代码。没有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不填,没有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填报“NO”。
1.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己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主要包括:
①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②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2.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主要包括:
①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②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3.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
(7)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8.2.4、进出口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8.2、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填写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本栏目内容与运输工具名称合并填报。
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的航次号。 2.公路运输:填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进出境日期”
3.铁路运输:填报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免于填报。
5.邮件运输:填报进出境日期。 6.其他运输:免于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填写进出关境的运输方式,如水路、铁路、公路、航空、邮件和其他(人扛、驮畜、
电网、管道等)。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或货物在境内流向的类别,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
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名称和代码,如:江海运输填“2”;铁路运输 “3 ” 航空运输 “5 ”。
(8)运输方式
填写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的编号。(名称加第一程的航线。如:Victor HONGKONG/V888)
(9)运输工具名称
(10)航次号
8.2.4、进出口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8.2、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填写自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编码;委托代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报关企业名称及编码。
本栏目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相关栏目,包括报关人员、申报单位签章。
填写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包括数码、英文大小写、符号和空格等)。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項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
1.水路运输: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如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
2.公路运输:免予項报。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11)提运单号
(12)申报单位
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口起止日期。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8.2.4、进出口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8.2、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
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囗货物的管理方式。。其代码由4位数字构成,
前两位是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两位是参照国际标准编
制的贸易方式代码。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
特殊情况下加工贸易货物监管方式填报要求如下:
(13)监管方式
1.进口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低值辅料”。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按《加工贸易手册》上的监管方式填报。
2.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属非保税加工的,填报“一般贸易”。外商投资企业全部使用国内料件加工的出口成品,填报“一般贸易”。
3.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监管方式填报。
4.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办理进口手续的转内销制成品、残次品、未完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料件内销”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成品减免”或“进料成品减免”,进口报关单本栏目按照实际监管方式填报。
8.2.4、进出口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8.2、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参照《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5.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运出口的,填报“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因换料退运出口及复运进口的,填报“来料料件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加工贸易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退运出口,以及进口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口且不再更换同类货物进口的,分别填报“来料料件复出”“来料边角料复出”“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
6.备料《加工贸易手册》中的料件结转转入加工出口《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 4.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7.保税工厂的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加工贸易手册》填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
(14)征免性质
8.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和副产品内销,应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或“进料边角料内销”。
9.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未获得收入,销毁处置货物为料件、残次品的,填报“料件销毁”;销毁处置货物为边角料、副产品的,填报“边角料销毁”。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获得收入的,填报为“进料边角料内销”或“来料边角料内销”。
参照长12位,第一位英文字母,表标记代码,2-5关区代码,6为年份,7-12位为序列号。如:来料加工b57704150022。
(15)备案号
8.2.4、进出口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8.2、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本栏目填报对外贸易中与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所属的国家(地区)。进口填报购自国,出口填报售予国。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国(地区〗或贸易(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代码142)。
(16)贸易国(地区)
启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启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142)。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启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17)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8.2.4、进出口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8.2、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及代码。装货港/指运港在《港口代码表》中无港口中文名称及代码的,《可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中文名称或代码。
装货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
的目的港填报。
对于发生中转的货物,最后一个中转港就是装货港,但指运港不受影响。
(18)装货港/指运港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142)。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境内目的地如果条件给出必须精确到区,如江西南昌西湖区。
(19)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20)装货港/指运港
8.2.4、进出口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8.2、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填写实际成交方式的名称以及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囗填报CIF价或其代码,出口填报FOB价或其代码。
无进口报关单中所显示的最终价格为CIF价,出囗报关单中所显示的最终价格为FOB价。进口时海关系统自动默认运保费为“+”,出口时海关系统自动默认运保费为“-”。
(21)成交方式
示“运费单价为750港元”;142/4表示“运费率为4%用人民币计算”。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項报在运费栏目中,本栏目免予填报。
《币制代码表》选填保费总价或保费率之一, “1”表示保费率 “3”表示保费总价。如:110/6500/3,表示保费总价6500港元。502/0.7。
(23)保费
填写《币制代码表》选择填写,“1”表示运费率,“2”表示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等之一填写。如:502/6500.00/3表示“运费总价为6500美元”;110/750.00/2表
(22)运费
8.2.4、进出口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8.2、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填写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折扣等)。无杂费时,本栏目免填。
《币制代码表》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之一, “1”表示杂费率 “3”表示杂费总价。 无杂费时不填。110/-600/3。
(24)杂费
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外包装实际件数,货物可以单独计数的一个包装称为一件。
裸装、散装货物,填报为“1”
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本栏填报集装箱个数;舱单件数为托盘的,本栏填报托盘件数。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
(26)件数
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或订单)的全部字头和号码。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免予填报。
(25)合同协议号
8.2.4、进出口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8.2、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十几外包装种类或代码,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如托盘、纸箱、铁桶、散装、裸装、辆、包、卷、捆及其他。
如为散装,则填散装,如为裸装,则填裸装。
木箱W/CASE ;纸箱/CTNS
(27)包装种类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1千克的填报为“1”。
按装箱单填写,重于1千克的小数点后留4位小数。
(29)净重(千克)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1千克的填报为“1”。
按装箱单填写,重于1千克的小数点后留4位小数。
(28)毛重(千克)
填写装载进出口货物(包括拼箱货物)集装箱的箱体信息。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海运集装箱号组成规则是,箱主代号(3位字母)+集装箱识别号“U”+顺序号(6位数字)+检测号(1位数字)。格式为“集装箱号/规格/自重”,
如:cosu2413203/20/2275.表示箱号cosu2413203,规格20英尺,自重2275千克。非集装箱货物填报“0”。
(30)集装箱号
8.2.4、进出口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8.2、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本栏目根据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除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的许可证
件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代码及编号。
《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编号” 发票、装箱单、提单等不填本栏。
(31)随附单据
3.多个随附单据,“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编号”。
4.加工等贸易的其他说明。
1.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无时填“N/M”。
2.其他集装箱号码。
(32)标记唛码及备注
填写申报货物在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填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减免税等己备案、审批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或《征免税证明》等备案、审批单证中的顺序编号。
(33)项号
8.2.4、进出口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8.2、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填写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
“进出口税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编号。
不同的商品编号,征税税率不同,退税税率也不同。
(34)商品编号
填报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海关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第二行:海关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及数量;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名称指规范的中文名称,规格型号指反映商品性能、品质和规格的一系列指标。
(35)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原产国(地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分别填报原产国(地区)。进出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代码701)。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37)原产国
(36)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8.2.4、进出口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8.2、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填写最终目的国(地区)填报已知的进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应分别填报最终目的国(地区)。进出囗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时,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
(38)商品编号
代码。
填报同一项号下进行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的金额,包括单位商品价格金额、计量单位、计价货币、价格术语,如有佣金或折扣,要在价格术语中有体现,小数点后保留4位。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39)单价
8.2.4、进出口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8.2、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填报同一项号下进行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包括总金额价值、计价货币、价格术语。小数点后保留4位。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在单价和总价栏目中,只需要填写价格数字而无须填写货币名称或者计量单位。
(40)总价
按海关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选择《征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照章征税 1 ,特案减免 4 等。
(42)征免
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代码或
符号。如:港币/HKD/110 美元/USD/502 欧元/EUR/303
(41)币制
本栏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囗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本栏目出口货物免于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于填报。
(43)特殊关系确认
8.2.4、进出口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8.2、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存在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纳税义务人如不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对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本栏目出口货物免于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于填报。
(44)价格影响确认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并且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应填报“是”。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但纳税义务人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在本栏目应填报“是”。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中,纳税义务人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可以确认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的,填报“否”。
买方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或者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填报“否”。
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填报确认买方是否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
(45)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
8.2.4、进出口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8.2、报关单的缮制规范
本栏目适用加工贸易货物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应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成品单号版本一致,通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数据或企业出口报关清单提取。
(46)价格影响确认
本栏目用于记录预录入单位名称。
本本栏目用于记录预录入操作人员的姓名。
(48)录入员
本本栏目适用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应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料件、成品货号一致,通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数据或企业出口报关清单提取。
(47)价格影响确认
(49)录入单位
本栏目供海关作业时签注。
(50)海关批注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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