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1张PPT)
外贸单证实务
WAI MAO DAN ZHENG SHI WU
6.2、出入境报检单的填制
贸
单
证
实
外
务
出入境报检单是报检公司向检验机构申报报检的凭证,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并出具证书的依据,所以在缮制时报检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并准确填写本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应以斜杠“/”表示,不得留空。一般要求用打印机打印。
6.2、出入境报检单的填制
6.2.1、《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要求
6.2、出入境报检单的填制
(1)编号
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机构机关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代码,第8、9位为年代码,第10~15位为流水号。
(4)联系人
报检人员的姓名与电话。
(2)报检单位
填报检单位的中文全称,并加盖与名称一致的公章。
(3)报检单位登记号
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5)报检日期
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人员填写,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来表示。
(6)收货人
合同中的收货人。本栏分别用中、英文对照分行填报。
6.2.1、《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要求
6.2、出入境报检单的填制
(7)发货人
合同中的发货人。本栏分别用中、英文对照分行填报。
(10)原产国(地区)
填写本批货物生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
(8)货物名称(中/外文)
填写本批货物的品名,应与进口合同、信用证、发票名称一致,如为废旧货物应注明。
(9)H.S编码
填写本批货物的8位商品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11)数/重量
填写本批货物的数/重量,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数/重量一致,以商品编码分类中标准数/重量为准,并应注明数/重量单位,重量还须列明毛/净/皮重。本栏可以填报一个以上的计量单位。
6.2.1、《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要求
6.2、出入境报检单的填制
(12)货物总值
填写本批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
(15)合同号
填写对外贸易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
(13)包装种类及数量
填写本批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应注明包装的材质,如是本质包装还应注明材质及尺寸。
(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
填写本批货物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16)贸易方式
填写本批货物的贸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填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边境贸易、无偿援助、外商投资、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区货物、退运货物、过境货物、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货物、转口货物、保税区进出区货物、暂时进出区货物、暂时进出口留购货物、展览品、样品、其他非贸易品、其他贸易性货物。
6.2.1、《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要求
6.2、出入境报检单的填制
(17)贸易国别(地区)
填写本批货物的贸易国别(地区)。
(21)许可证/审批号
需办理进境许可证或审批的货物应填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
(18)提单/运单号
货物海运提单号或空运单号,有工程提单的应同时填写。
(19)到货日期
填写本批货物到达口岸的日期。
(22)卸毕日期
填写本批货物在口岸卸毕的实际日期。
(20)启运国家(地区)
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国家或地区。
(23)启运口岸
填写装运本批货物运输工具的启运口岸。
6.2.1、《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要求
6.2、出入境报检单的填制
(24)入境口岸
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时首次停靠的口岸。
(28)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
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5)索赔有效期
按外贸合同约定的日期填写,特别要注明截止日期。
(26)经停口岸
填写本批货物启运后,到达目的地前中途运输工具在运输中曾经停靠的外国口岸。
(29)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
在合同中订立的有关检验检疫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应填入此栏。
(27)目的地
填写本批货物预定到达的交货地。
(30)货物存放地点
填写本批货物存放的地点。
6.2.1、《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要求
6.2、出入境报检单的填制
(31)用途
填写本批货物的用途。从以下9个选项中选择:(1)种用或繁殖;(2)食用;(3)奶用;(4)观赏或演艺;(5)伴侣动物;(6)试验;(7)药用;(8)饲用;(9)其他。
(34)外商投资财产
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
(32)随附单据
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随附单据的种类前划“√”或补填。
(35)签名
由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人员手签。
(33)标记及号码
填写本批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36)检验检疫费
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6.2.1、《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要求
6.2、出入境报检单的填制
(37)领取证单
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及领证人姓名。
报检人要认真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内容应按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运单上的内容填写,报检单应填写完整、无漏项,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且中英文内容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2.2、《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要求
6.2、出入境报检单的填制
(1)编号
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机构机关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代码,第8、9位为年代码,第10~15位为流水号。
(2)报检单位
填报检单位的中文全称,并加盖与名称一致的公章。
(3)报检单位登记号
填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10位数的登记证号码。
(4)联系人
填报检人员的姓名与电话。
(5)报检日期
指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人员填写,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来表示。
(6)发货人
根据不同情况填写。预验报检的,可填写生产单位。出口报检的,应填写外贸合同中的卖方或信用证受益人。本栏分别用中、英文对照分行填报。
6.2、出入境报检单的填制
(7)收货人
按外贸合同、信用证中所列的买方名称填写。本栏分别用中、英文对照分行填报。
(11)数/数量
按实际申请检验检疫数/重量填写。重量还应填写毛/净重/皮重,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数/重量一致。本栏可以填报一个以上的计量单位。
(8)货物名称
按合同、信用证上所列的名称及规格填写。
(9)H.S编码
填写本批货物的商品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12)货物总值
填写本批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外贸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本栏不需填报价格术语。
(10)产地
产地是指货物的生产(加工)地,填写省、市、县的中文名称。
(13)包装种类及数量
填写本批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材料的种类及数量,应精确到小包装数量及包装种类。
6.2.2、《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要求
6.2.2、《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要求
6.2、出入境报检单的填制
(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
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名称和编号,如船舶名称及航次等。若报检申请,未确定运输工具的名称和编号,可以使用运输方式的总称,如“飞机”等。
(15)合同号与信用证号
填写外贸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用信用证结汇的还应填写本批货物对应的信用证号码。
(16)贸易方式
填写本批货物的贸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填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边境贸易、无偿援助、外商投资、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区货物、退运货物、过境货物、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货物、转口货物、保税区进出区货物、暂时进出区货物、暂时进出口留购货物、展览品、样品、其他非贸易品、其他贸易性货物。
(17)货物存放地点
填写本批货物的存货地点、厂库。
6.2、出入境报检单的填制
(18)发货日期
按填写出口装运日期,以年、月、日的方式填报。预验报检可不填。
(22)启运地
按货物最后离境的口岸及所在地的中文名称,如“天津口岸”。
(19)输往国家和地区
指外贸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合同中注明的最终输往国家或地区。
(20)许可证/审批号
对已实施须办理出境许可证或审批的货物应填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
(23)到达口岸
指出境货物运往境外的可预知的最终目的港的中文名称。
(21)生产单位注册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号或加工厂库注册号码等。
(24)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
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如1×40’/COLU3638980。
6.2.2、《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要求
6.2、出入境报检单的填制
(25)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
在合同中订立的有关检验检疫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应填入此栏。
(28)随附单据
按实际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随附的单据种类划“√”或补填。
(26)标记及号码
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27)用途
1.种用或繁殖。 2.食用。 3.奶用。
4.观赏或演艺。 5.伴侣动物。 6.试验。
7.药用。 8.饲用。 9.其他。
(29)报检人郑重申明
必须由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人员亲笔签名。
(30)检验检疫费
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6.2.2、《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要求
6.2、出入境报检单的填制
(31)领取证单
报检人在领取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及领证人姓名。
6.2.2、《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要求
6.3、检验检疫证书
(1)作为报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许多国家的政府为了维护本国的政治、经济利益,对某些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卫生、安全、检疫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在有关货物进出口时,必须由当事人提交检验机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和有关证明手续,海关当局才准予进出口。
6.3.1、检验检疫证书的作用
(2)买卖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
检验部门出具的品质证书、重量或数量证书是买卖双方最终结算货款的重要依据。凭检验证书中确定的货物等级、规格、重量、数量计算货款,这是买卖双方都接受的合理公正的结算方式。
(3)计算运输、仓储等费用的依据
检验中货载衡量工作所确定的货物重量或体积(尺码吨),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计算运费的有效证件,也是港口仓储运输部门计算栈租、装卸、理货等费用的有效文件。
(4)办理索赔的依据
检验机构在检验中发现货物品质不良,或数量、重量不符,违反合同有关规定,或者货物发生残损、海事等意外情况时,检验后签发的有关品质、数量、重量、残损的证书是收货人向各有关责任人提出索赔的重要依据。
6.3、检验检疫证书
(5)计算关税的依据
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重量、数量证书,具有公正、准确的特点,是海关核查征收进出口货物关税时的重要依据之一。残损证书所标明的残损、缺少的货物可以作为向海关申请退税的有效凭证。
6.3.1、检验检疫证书的作用
(6)作为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证件
检验检疫机构应申请人申请委托,经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货物积载状况证明、监装证明、监卸证明、集装箱的验箱、拆箱证明,对船舱检验提供的验舱证明、封舱证明、舱口检视证明,对散装液体货物提供的冷藏箱或舱的冷藏温度证明、取样和封样证明等,都是为证明货物在装运和流通过程中的状态和某些环节而提供的,以便证明事实状态,明确有关方面的责任,也是船方和有关方面免责的证明文件。
(7)作为仲裁、诉讼举证的有效文件
在国际贸易中发生争议和纠纷,买卖双方或有关方面协商解决时,商检证书是有效的证明文件。当自行协商不能解决,提交仲裁或进行司法诉讼时,商检证书是向仲裁庭或法院举证的有效文件。
6.3、检验检疫证书
(1)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品质检验证书是证明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的证书。
(5)卫生(健康)检验证书(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Health)
证明出口供食用的动物产品、食品经卫生检验,未受传染疾病感染,可供食用,如罐头食品、蛋白、乳制品、冻鱼、肠衣等商品,即可使用此种证明书。
(2)重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质量检验证书是证明进出口商品重量的证书。
(3)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
数量检验证书是证明进出口商品数量的证书。
(4)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兽医检验证书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在出口前经过兽医检验,符合检疫要求而出具的证书。
(6)消毒检验证书(Disinfection Inspection Certificate)
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消毒,如猪鬃、马尾、羽毛、山羊皮及人发等商品,即可使用此种证书。
6.3.2、检验检疫证书的种类
6.3、检验检疫证书
(7)产地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Origin)
合同规定须出具产地证明,按给惠国要求,我方出具原产地证明时,由商检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
证书。此外,还有验舱检验证书、衡量证书等。如果国外商人要求提供其他证书,可建议对方采用上述其中的一种或两种证书,不另出具其他证书。如果国外商人坚持要求出具其他证书,可与商检机构协商,经商检机构同意,方可按对方要求提供。由非国家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SGS(瑞士通用鉴定公司)检验证书。 2、OMIS(日本东京一家公司)检验证书。
3、BV(总部在法国)检验证书。 4、进口商代表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8)价值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Value)
有些商品需要证明其价值时,证明出口商品价值或发货人提供的发票的价值完全正确,由商检机构出具的证书。
(9)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
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估定残损贬值程度,判断致损原因,供索赔使用时,由商检机构出具此
6.3.2、检验检疫证书的种类
6.3、检验检疫证书
(1)单据名称和编号(Title & No.)
应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显示具体单据名称,如《品质检验证书》(Quality Certificate)、《数量检验证书》(Quantity Certificate)等。由出证机构依据不同类别的商品进行编号。
6.3.3、《品质检验证书》的内容及缮制方法
(2)签发日期(Date of Issue)
检验证书签发日期为实际检验检疫日期,一般不得晚于提单签发日。
(4)收货人(Consignee)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一般为开证申请人,除信用证另有规定,该栏一般不必填写或用“—”表示。若出口商系中间商,收货人一栏可做成“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托收项下的证书为合同买方。
(5)品名(Description of goods)
检验商品品名系信用证及发票中所表明的货物,也可用与其他单据无矛盾的统称。
(3)发货人(Consignor)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通常是信用证的受益人,除非信用证有“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条款,托收项下的证书是合同的卖方。
6.3、检验检疫证书
(6)标记及号码(Marks & No.)
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唛头填制,如没有具体规定,出口商可自行编制。必须符合文件与其他单据和实际出运的货物唛头一致。如果没有唛头,填制“N/M”。
6.3.3、《品质检验证书》的内容及缮制方法
(7)报检数量/重量(Quantity/Weight Declared)
按发票相同内容填制,散装货物可用“IN BULK”注明,再加数量。
应填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名称,要求同提单内容一致。例如,BYS.S.DAHEV.110。
(10)品名(Description of goods)
证明本批货物经检验后的实际品质。若信用证对检验结果有明确规定,则检验证书上显示的检验结果须符合信用证的检验要求;若信用证未对检验结果有明确规定,但信用证中具体规定了商品的质量、成分,则检验结果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另外,不能接受含有对货物的规格、品质、包装等不利陈述的检验证书,除非信用证有特别授权。
(8)包装种类及数量(Number & Type of Packing)
包装种类和数量应与商业发票和提单内容相一致。
(9)运输工具(Means of Conveyance)
(11)印章和签署(Stamp & Chief Inspector)
由检验检疫机构盖章,并由检验该批货物的主任检验员手签。
展开更多......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