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原产地证明书 课件(共28张PPT)-《国际贸易单证实务》同步教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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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原产地证明书 课件(共28张PPT)-《国际贸易单证实务》同步教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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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8张PPT)
第四章 结汇单证的缮制
第一节 汇票
第二节 发票
第三节 装箱单
第四节 提单与运单
第五节 保险单
第六节 原产地证明书
第七节 商检证书
第八节 其他结汇单证
本章学习目标:
1.掌握各种结汇单证的定义、作用和内容;
2.熟练翻译信用证中的各项单据条款;
3.根据信用证的要求熟练缮制各种结汇单证;
4.根据提供的信用证,站在出口企业和银行的角度进行审单。
第六节 原产地证明书
一、原产地证明书的含义
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简称CO),简称产地证,是证明货物原产于某国(地区)的书面文件。
二、产地证的作用
产地证是出口产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 和“护照”,其作用包括:
(1)是受惠国、地区(出口国、地区)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地区(进口国、地区)时享受关税优惠的凭证,是提高出口商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工具。
(2)是进口货物是否适用禁、限措施的凭证。
(3)是进口货物是否适用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等贸易政策的凭证。
(4)是海关借以对进口货物进行统计的重要依据。
(5)起到证明商品内在品质、提高商品竞争力的作用。
三、产地证的分类
产地证可分为非优惠性产地证(一般产地证)和优惠性产地证。可以享受优惠关税(比最惠国关税低)的产地证就是优惠性产地证,反之,就是非优惠性产地证。
在我国,非优惠性原产地证明书可由生产商(厂家)、出口商、贸促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若S/C或L/C中对出具机构未作规定,以上任一机构出具均可);优惠性原产地证明书(可享受关税优惠之用)一般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
此外,国际贸易中还有专用产地证。
(一)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一般原产地证书(CO)是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最惠国)待遇的证明文件。它的适用范围是:征收关税、贸易统计、保障措施、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地标记、政府采购等方面。
(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GSP CO FORM A)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出口产品在给惠国享受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9个:欧盟27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塞浦路斯、马耳他、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瑞士、挪威、列支敦士登、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和土耳其。美国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
(三)区域性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书
1、区域优惠原产地证书的作用
区域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凭证。
在出口贸易中,我国出口商在与对方谈判时,我方提供相关的优惠原产地证,进口商在其报关时可以少缴关税,降低了进口商品的成本,我国出口价格就可以相应高一些。在进口贸易中,要求对方提供相关的优惠原产地证,我国进口企业也同样可以享受我国的优惠关税待遇,从而降低进口商品成本,进而达到利用关税优惠待遇扩大出口,降低进口成本,提高进出口贸易效益。
2、目前我国进出口贸易中使用的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
(2)《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FORM B)
(3)《港澳CEPA》原产地证明书
(4)《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P)
(5)《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 F)
(6)《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 N)
(7)《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 X)
(8)《中国—秘鲁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 R)
(9)《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 L)
(10)《大陆—台湾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 H)
(11)《中国—冰岛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网络链接: 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
(四)专用原产地证书
专用原产地证书是国际组织和国家根据政策和贸易措施的特殊需要,针对某一特殊行业的特定产品规定的原产地证书。主要有输往欧盟蘑菇罐头原产地证明书、烟草真实性证书等。
中国“自贸区”互惠原产地证书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Form E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 Form P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 Form F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 Form N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 Form X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 Form R
亚太贸易协定 Form B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区 Form L
大陆与台湾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Form H
注:证书号码(Certificate/Reference NO.)的第一个字母以“E”开头,称为“Form E”,依此类推。
四、信用证中有关原产地证书条款举例
(1)CERTIFICATE OF ORIGIN G..PS.FORM A,ONE ORIGINAL AND ONE COPY,EVIDENCING CHINA AS ORIGIN OF GOODS.
FORM A 原产地证明书一正一副,证明货物的原产地为中国。
(2)CERTIFICATE OF CHINA ORIGIN ISSUED BY A RELEVANT AUTHORITY.
中国原产地证书,由相关的当局出具。
(3)CERTIFICATE OF ORIGIN SHOULD STATE THAT THE GOODS DO NOT CONTAIN ANY COMPONENT OF AN ISRAEL ORIGIN WHATEVER THE PROPORTION OF SUCH COMPONENT,THE EXPORTER OR SUPPLIER HAS NO DIRECT OR INDIRECT CONNECTION WHATSOEVER WITH ISRAELI.
产地证明书,须声明货物中不含任何以色列的原料和加工成分,出口商或供应商不曾与以色列有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
(4)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TWO COPIES INDIDCATING THAT GOODS ARE OF CHINESE ORIGIN ISSUED BY CHAMBER OF COMMERCE.
由商会出具的产地证明书两份,证明货物原产地为中国。
(5)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BY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CERTIFYING THAT GOODS ARE OF CHINESE ORIGIN IN ONE ORIGINAL AND ONE COPY THE ORIGINAL LEGALIZED BY THE U. A.E.REPRESENTATIVE IN CHINA. (U.A.E.——United Arab Emirates)
商会出具原产地证明书一正一副,正本须由阿联酋驻中国代表签证。
五、一般原产地证书的缮制
1.产地证书的编号(Certificate No.)
此栏不得留空,否则证书无效。
2.出口方(Exporter)
填写出口公司的详细地址、名称和国家(地区)名。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3.收货方(Consignee)
填写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地区)名。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如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此栏不得留空。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4.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填写装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若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
例1:从深圳到汉堡走海运,应填为:
FROM SHENZHEN TO HAMBURG BY SEA。
例2:通过海运,由上海港经香港转运至汉堡港,应填为:
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BY VESSEL VIA HONGKONG。
例3:从深圳到汉堡经香港转运,其中深圳到香港段用卡车运输,香港到汉堡走海运。
FROM SHENZHEN TO HONG KONG BY TRUCK, THENCE TRANSHIPPED TO HAMBURG BY SEA。
5.目的地国家(地区)(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
填写目的地国家(地区)。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地)国别相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6.签证机构用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
由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补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一般情况下,该栏不填。
按照相关规定,产地证必须在装运前申请。一般原产地证书在装运前3天申请,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在装运前7天申请。如果产地证的申请日期晚于提单的装运日期,那么就要在此栏盖后发章(“ISSUED RETROPECTIVELY”)。
7.运输标志(Marks and Numbers)
填写唛头。应按信用证、合同及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umber)或者“按照提单”(As Per B/L Number)。货物如无唛头,应填写“无唛头”(“N/M”或“No Marks”)字样。此栏不得空留,如唛头多,本栏目填写不够,可填写在第7、8、9栏内的空白处,如还是不够,可用附页填写。
8.商品描述、包装数量及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商品名称要填写具体名称,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服装、食品(Garment、Food)等。该栏目填写的一般格式是件数大写+(件数的阿拉伯数字)+包装种类+OF+货描。如1941箱自行车,可表述为“ONE THOUSAND NINE HUNDRED AND FORTY ONE (1941) CTNS OF BICYCLES”。
如货物为散装,在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IN BULK)字样。
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据上加注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等,可加注在此栏内。本栏的末行要打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加添内容。
9.商品编码(H.S.Code)
此栏要求填写HS六位数编码,应与报关单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空留。
10.数量(Quantity)
此栏要求填写出口货物的数量及商品的计量单位。如果只有毛重时,则需填“G.W.”。
11.发票号码及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填写商业发票号码及日期。此栏不得空留,为避免对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表述,如2004年3月15日,则为:MARCH.15,2004。
12.出口方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填写出口人的名称、申报地点及日期,由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名并加盖有中英文的印章。
13.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Certification)
填写签证地点、日期。签证机构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并盖签证印章。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
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中国国际商会
六、普惠制原产地证的缮制
1.证书号码(Reference Number)
此栏不得留空,否则,证书无效。
2.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Goods Consigned From)
此栏填写出口商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中国地名的英文译音应采用汉语拼音。如: 中国杭州北山路97号 邮编:310007(NUMBER 97, BEI SHAN ROAD, HANGZHOU, CHINA.POST CODE NO.310007)等
3.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Goods Consigned to)
根据信用证要求填写给惠国的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果信用证未明确最终收货人,可以填写商业发票的抬头人。但不可填写中间商的名称。
欧盟、挪威等国对此栏非强制性要求。如果商品直接运往上述给惠国,而且进口商要求将此栏留空时,则可以不填。
4.所知航运方式和航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此栏一般填写装货、到货地点(如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等内容,对转运商品应加转运港,如VIA HONGKONG。该栏还要填明预定自中国出口的地点和日期。如:ON/AFTER APRIL 15,2004 FROM SHANGHAI TO NEW YORK VIA SINGAPORE BY SEA。
对输往内陆给惠国的商品,如瑞士、奥地利,如系海运,都须经第三国,再转运至该国,在填写时应注明。如:
ON/AFTER MAY 06,2004 BY VESSEL 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W/T HONGKONG IN TRANSIT TO SWITZERLAND。
5.供官方使用(For Official Use)
此栏在正常情况下留空。下列特殊情况,签证当局在此栏加注:
(1)货物已出口,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期,签发“后发”证书时,此栏盖上“ISSUED RETROSPECTIVELY”红色印章。
(2)证书遗失、被盗或损毁,签发“复本”证书时盖上“DUPLICATE”红色印章,并在此栏注明原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 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 …WHICH IS CANCELLED.
6.商品顺序号(Item Number)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3”…单项商品,此栏填“1”。
7.唛头及包装号(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
如果没有唛头,应填写“NO MARK”(N/M)。如果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写,可填写在第7、8、9、10 栏之截止线以下(附页的纸张要与原证书一般大小),在右上角打上证书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当局授权签字人分别在附页末页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签、盖印。附页手签的笔迹、地点、日期均与证书第11、12栏相一致。
8.包装件数、包装种类及商品的名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该栏目填写时应注意:
(1)包装件数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
(2)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写,不能笼统填写“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
(3)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 NO.)一般可以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4)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填在此栏空白处。
9.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
(1)如果本商品完全是出口国自产的,不含任何进口成分,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写“P”。
(2)如果出口商品有进口成分,出口到欧盟、挪威、瑞士和日本,填写“W”,其后加上出口产品的HS品目号,如“W”42.02. 条件:①产品列入了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②产品未列入“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要经过充分的加工,产品的HS品目号不同于所用的原材料或零部HS品目号。
(3)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填写“F”。条件:进口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出厂价的40%。
(4)含进口成分的产品,出口到波兰,填写“W”,其后加上出口产品的HS品目号。条件:进口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出厂价的50%。
(5)含进口成分的产品,出口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五国,填“Y”,其后加上进口成分价值占该产品离岸价格的百分比,如“Y”38%。条件:进口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
(6)输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以留空。
10.毛重和其他数量(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
此栏应按照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写。如“只”、“件”、“双”、“台”、“打”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11.发票的日期和号码(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表示(可用缩写)表示。此栏的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制。
12.签证当局的证明(Certificate)
签证单位要填写商检局签证地点、日期。商检局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本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报日期(第12栏),而且应早于货物出运日期(第3栏)。
13.出口商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在生产国横线上填写“中国”(CHINA)。进口国横线上填最终进口国,进口国必须与第3栏目的国别一致,如转运内陆目的地,应与内陆目的地的国别一致。凡货物运往欧盟27国范围内,进口国不明确时,进口国可填E.U.
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标上申报地点、日期,并加盖申报单位中英文印章,手签人手迹必须在商检局注册备案。
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最早是同日)。盖章时应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
中国—东盟原产地证明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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