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装箱单 课件(共72张PPT)-《国际贸易单证实务》同步教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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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装箱单 课件(共72张PPT)-《国际贸易单证实务》同步教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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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72张PPT)
第四章 结汇单证的缮制
第一节 汇票
第二节 发票
第三节 装箱单
第四节 提单与运单
第五节 保险单
第六节 原产地证明书
第七节 商检证书
第八节 其他结汇单证
本章学习目标:
1.掌握各种结汇单证的定义、作用和内容;
2.熟练翻译信用证中的各项单据条款;
3.根据信用证的要求熟练缮制各种结汇单证;
4.根据提供的信用证,站在出口企业和银行的角度进行审单。
第三节 装箱单
一、装箱单的含义
装箱单(Packing List or Packing Specification)又称包装单、码单,是发票的补充单据,它列明了信用证(或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的有关包装事宜的细节,便于国外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供海关检查和核对货物。
二、装箱单的作用
(1)是出口商缮制商业发票及其他单据时计量、计价的基础资料。
(2)是进口商清点数量或重量以及销售货物的依据。
(3)是海关查验货物的凭证。
(4)是公证或商检机构查验货物的参考资料。
三、信用证中有关装箱单据条款举例
1.PACKING LIST IN TRIPLICATE.
装箱单一式三份。
2.SIGNED PACKING LIST,ONE ORIGINAL AND ONE COPY.
签字装箱单,一正一副。
3.DETAILED WEIGHT AND MEASUREMENT LIST SHOWING THE DETAIL OF COLORS,SIZES AND QUANTITIES IN EACH CARTON AND ALSO NET WEIGHT AND GROSS WEIGHT.
重量单/尺码单明细单,详注每箱货物的颜色、尺寸和数量以及毛重和净重。
4. MANUALLY SIGNED PACKING LIST IN TRIPLICATE DETAILING THE COMPLETE INNER PACKING SPECIFICATIONS AND CONTENTS OF EACH PACKAGE.
手签装箱单一式三份,详注每件货物内部包装的规格和内容。
5.DETAILED PACKING LIST IN QUADRUPLICATE SHOWING GROSS WEIGHT、NET WEIGH、NET NET WEIGHT、MEASUREMENT、COLOR、SIZE AND QUANTITY BREAKDOWN FOR EACH PACKAGE,IF ANY APLLICABLE.
详细装箱单一式四份,如适用,请标明每个包装的毛重、净重、净净重、尺码、颜色、尺寸为数量。
6.Packing List in triplicate issued by beneficiary indicating quantity, gross and net weight of each package/container.
受益人出具的装箱单一式三份,指出每一容器或集装箱的毛、净重。
四、装箱单的缮制
1.装箱单名称(Packing list)
通常用“Packing List”、“Packing Specification”、“Detailed Packing List”。如果来证要求用中性包装单(Neutral Packing List),则包装单名称打“Packing List”,但包装单内不打卖方名称,不能签章。
常见的单据名称有:
Packing List (Note) 装箱单
Weight List (Note) 重量单
Measurement List 尺码单
Packing List and Weight List 装箱单/重量单
Packing Note and Weight note装箱单/重量单
Packing List and Weight List and Measurement 装箱单/重量单/尺码单
Packing Note and Weight Note and Measurement 装箱单/重量单/尺码单
Weight and Measurement List 重量单/尺码单
Weight and Measurement Note重量单/尺码单
Packing and Measurement List 装箱单/尺码单
Packing and Measurement Note 装箱单/尺码单
2.编号(No.)
与发票号码一致。
3.合同号或销售确认书号(Contract No./Sales Confirmation No.)
注此批货的合同号或者销售合同书号。
4.唛头(Shipping Mark)
与发票一致,有的注实际唛头,有时也可以只注“as per invoice No. xxx”。
5.箱号(Case No.)
又称包装件号码。在单位包装货量或品种不固定的情况下,需注明每个包装件内的包装情况,因此包装件应编号。
例如:Carton No. 1-5 ……
Carton No.6-10……
有的来证要求此处注明 “CASE NO.1—UP”, UP是指总箱数。
6.货号(Art. No.)
按照发票,与发票内容一致。
7.货物的描述(Description & Specification)
要求与发票一致。货名如有总称,应先注总称,然后逐项列明详细货名。与前5、6项栏对应逐一注明每一包装件的货名、规格、品种。
8.数量(Quantity)
应注明此箱内每件货物的包装件数。例如“bag 10”、“drum 20”、“bale 50”, 合同栏同时注明合计件数。
9.毛重(Gr. Weight)
注明每个包装件的毛重和此包装件内不同规格、品种、花色货物各自的总毛重(Sub Total),最后在合计栏处注总货量。信用证或合同未要求,不注亦可。如为“Detailed Packing List”,则此处应逐项列明。
10.净重(Net Weight )
注明每个包装件的净重和此包装件内不同规格、品种、花色货物各自的总净重(Sub Total),最后在合计栏处注总货量。信用证或合同未要求,不注亦可。如为“Detailed Packing List”,则此处应逐项列明。
11.箱外尺寸(Measurement)
注明每个包装件的尺寸。
12.合计(Total)
此栏对5、8、9、10栏合计。
13.出票人签章(Signature)
应与发票相同。
第四节 提单与运单
一、海运提单
(一)海运提单的概念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简称提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海运提单的性质及作用
(1)提单是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证明承运人已经按提单的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物权凭证(Documents of Title)。提单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也可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3)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所订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提单条款明确规定了承、托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与豁免,是处理承运人和货方运输方面争议、纠纷的法律依据。
(4)提单是托运人凭以向银行办理议付、结汇的主要单据之一,并且在运输业务的联系、费用的结算和对外索赔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提单的分类
(四)信用证中有关提单条款举例
(1)FULL SET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ISSUED TO ORDER,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NOTIFY ABC COMPANY AND SHOWING INVOICE VALUE,UNIT PRICE,TRADE TERMS,CONTRACT NUMBER AND L/C NUMBER UNACCEPTABLE。
整套清洁已装船提单,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ABC公司作为通知人,运费到付。不能将发票金额、单价、价格术语、合同号码和信用证号打在提单上。
(2)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L ISSUED TO OUR ORDER,NOTIFYING APPLICANT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SHOWING FULL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RELATIVE SHIPPING AGENT IN EGYPT.
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做成以开证行指示为抬头,通知开证人,注明“运费预付”,并显示相关在埃及船代的全称和详细地址。
(3)FULL SET CLEAN ON BOARD PORT TO PORT BILL OF LADING,MADE OUT TO THE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TO OUR ORDER,MARKED FREIGHT PREPAID DATED NOT LATER THAN THE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NOR PRIOR TO THE DATE OF THIS CREDIT. PLUS THREE NON-NEGOTIABLE COPIES.
全套港至港清洁已装船提单,空白抬头并背书给开证行,注明运费预付,日期不迟于最迟装运日期,也不得早于开证日期,加上3 份不议付的副本。
(4)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MARINE BILLS OF LADING,MADE OUT TO ORDER OF ABC COMPANY,ROTTERDAM,NETHERLANDS,MARKED FREIGHT PREPAID NOTIFY APPLICANT.
整套已装船海运提单,做成以荷兰ABC公司指示的抬头,注明运费预付,通知开证人。
(5)FULL SET OF NOT LESS THAN TWO CLEAN ON BOARD MARINE BILLS OF LADING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MADE OUT TO ODER AND ENDORSED TO OUR ORDER SHOWING BLUE BIRD TRADING COMPANY AS NOTIFY PARTY.SHORT FORM BILLS OF LADING ARE NOT ACCEPTABLE.BILL OF LADING TO STATE SHIPMENT HAS BEEN EFFECTED IN CONTAINERS AND CONTAINER NUMBERS.
全套不少于两份的已装船海运提单,注明运费预付,空白抬头,背书给开证行,并以蓝鸟贸易公司作为通知人。简式提单不接受,提单注明集装箱装运及集装箱号码。
(6)FULL SET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MADE OUT TO THE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EVIDENCING SHIPMENT FROM SHANGHAI TO NEW YORK PORT NOT LATER THAN APRIL 05 2004,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NOTIFY TO THE APPLICANT.
整套清洁海运提单,空白抬头并空白背书,从上海港装运到纽约港,不迟于2004年4月5日,标明运费预付,并通知开证人。
(7)2/3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OF SHIPPER AND BLANK ENDORSED AN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NOTIFY SUMITOMO CORPORATION OSAKA.
2/3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做成抬运人指示抬头,空白背书,标明运费预付,通知SUMITOMO CORPORATION OSAKA。
(8)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MARINE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OF OVERSEAS UNION BANK LTD NOTIFY APPLICANT AN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整套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做成OVERSEAS UNION BANK LTD指示的抬头,通知开证人并注明运费预付。
(9)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MARINE BILLS OF LADING CONSIGNED TO ORDER BLANK EDNORSE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CLAUSED NOTIFY APPLICANT.
整套已装船海运提单,收货人空白抬头,注明运费已预付,并通知开证人。
(10)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TO ORDER OF ABC BANK MARKED FREIGHT PREPAID PLUS TWO NON-NEGOTIABLE COPIED NOTIFY APPLICANT.
整套已装船海运提单,做成ABC银行抬头,注明运费预付,加上三份不议付提单副本,通知开证人。
(11)FULL SET OF CLEAN SHIPPED ON BOARD MARINE BILL OF LADING,MADE OUT TO OUR ORDER,MARKED FREIGHT PRPAID,NOTIFY OPENER,INDICDATING LC NO. AND S/C NO.,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NOT ACCEPTABLE.
全套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做成以开证行指示的抬头,注明运费预付,通知开证人,并标明信用证号码和合同号码,不接受备运提单。
(五)海运提单的内容
《海商法》第73条规定,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3)船舶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六)海运提单的缮制
1.托运人(Shipper)
又称发货人,在贸易中是合同的卖方。一般在填写海运提单SHIPPER栏目时,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都填写卖方的名称。
2.收货人(Consignee)
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常见的“收货人”栏目的制作方法主要有三种:
(1)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内填写某人或某企业的具体名称。
这种提单只能由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提货,而不得转让给他人。这样的提单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不多。信用证中的词句一般为“FULL SET OF B/L CONSIGNED TO ABC COMPANY……”。
(2)不记名式:即在本栏留空或仅填入“TO BEARER”(给持有者),目前在国际上使用也不多。
(3)指示式:指示式又可分为“记名指示式”和“不记名指示式”两种。
①记名指示式:一般有发货人指示式(TO ORDER OF SHIPPER)、银行指示式(TO ORDER OF XXX BANK)和收货人指示式(TO ORDER OF ABC COMPANY LTD),一般只要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制单时分别填入就行了。
在信用证项下,“TO ORDER OF XXX BANK”,一般大多是指开证行(THE ISSUING BANK)。
信用证上的词汇常常是“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UR ORDER”。这个“OUR”,指的就是开证行。而“TO XXX COMPANY LTD”,一般多是指开证申请人(THE APPLICANT)。
信用证上用的词汇常常是“B/L ISSUED TO ORDER OF APPLICANT”。这个APPLICANT就是信用证的开证人。
②不记名指示式:即在收货人一栏填写“TO ORDER”,然后在提单背面由发货人签字盖章进行背书。
信用证上用的词汇常常是“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凭指示抬头,即“空白抬头”。
如果是托收结算方式,根据合同,收货人一栏一般填写“TO ORDER”或者“TO ORDER OF SHIPPER”均可,然后由发货人背书。一般不做成代收行指示式抬头,因为《URC522》第十条规定:事先未征得银行的同意,货运不应直接做成银行抬头或银行指示性抬头。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被通知人一栏,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按信用证规定填写。若信用证对此无规定,可将开证申请人作为被通知人。
如果是托收结算方式,一般可将合同的买方名称填入。
4.首程运输(Pre-Carriage by)
如果货物需转运,在这一栏目中填写第一程船的名称;如果货物不需要转运,此栏目则空白不填。
5.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
如果货物需转运,填写收货的港口名称或地点;如果货物不需要转运,空白这一栏目。
6.海运船名及航次(Ocean Vessel Voy NO.)
此栏填写该批货物的实际装运的船名和航次号;若货物需转运,则填写第二程船名及航次号。
7.装运港(Port of Loading)
此栏目填写该批货物的实际起运港名称;需转运的货物,则填写中转港口的名称。
8. 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此栏填写信用证中的目的港名称。如果货物转运,可在目的港(PORT OF DISCHARGE)之后加注“WITH TRANSSHIPMENT AT……”例如,从上海港到汉堡,在香港转运,那么就打上: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WITH TRANSSHIPMENT AT HONGKONG。
如果货运目的港装运到内陆某地,或利用邻国港口过境,则须在目的港后加注“IN TRANSIT TO 某地”字样。如“DUBAI IN TRANSIT TO SAUDI ARABIA”(目的港迪拜转运沙特阿拉伯)。
9.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 或 Destination)
填写最终目的地名称。如果货物的目的地就是目的港的话,空白该栏目。
10.集装箱号(Container Number)
填写实际的集装箱号码。
11.封号和唛头(Seal Number Marks and Nos)
填写实际的唛头、集装箱号及铅封号等。如无唛头,则填NO MARK。
12.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此栏目填写件数和包装种类。
此栏目填写的注意事项:
(1)对于提单中的包装货物,则应注意数量和单位。提单下面应加大写数量的表示,大、小写数量应相一致。
(2)如是裸装货物,应加件数,如一辆客车、一台机器等。
(3)如散装货物,例如煤、矿石、原油等,此栏可加“IN BULK”,数量可以不用大写了。
(4)如果是集装箱运输,由托运人装箱的整箱货可只注集装箱数量,如“TWO CONTAINERS ONLY”等。如果海关已对集装箱封箱,承运人对箱内的内容和数量不负责任,提单内应加注:“SHIPPER'S LOAD & COUNT”(SLAC,托运人装货并计数)。如需注明集装箱内小件数量时,数量前应加“SAID TO CONTAIN……”(STC,内容据发货人报称)。SHIPPER'S LOAD COUNT AND SEAL(SLCAS,发货人装箱和铅封)
(5)如是托盘装运,此栏应填写托盘数量,同时用括号加注货物的包装件数,如“2 PALLETS 20 CARTONS)”。提单内还应加注“SHIPPER'S LOAD AND COUNT”(SLAC)。
(6)如是两种或多种包装,此栏应填写:“FIVE CARTONS、FIVE BALES、SIX CASES”等件数栏内要逐项列明,同时下面应注合计数量,如上述包装数量可合计为“16 PACKAGES”,在提单大写数栏内加大写合计数量。
(7)如在件数栏内注明:“20 CARTONS”,但同时提单又批注有:“SHUT OUT 2 CARTONS”或“SHORT LOADED 2 CARTONS”等字样,表示少装2 箱,发票和其他单据应注“18 CARTONS”。
(8)提单上不能加注关于包装状况的描述,例如新袋(NEW BAG)、旧箱(OLD CARTONS)等词语。
13.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此栏目填写货物名称,必须与发票、装箱单等单据一致,提单上的货物名称的描述可以只写总的名称,而不必如发票上描述得那么细致。
此栏目填写的注意事项:
(1)信用证如没有特别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商品描述应全部使用英文;
(2)如来证要求加注中文或法文等,则应遵守信用证的规定,加注中文或法文等;
14.毛重(Gross Weight)
填写总毛重,应与其他单据相一致。如果是裸装货物没有毛重,只有净重,则在净重千克数前加注“NET WEIGHT”。
15.尺码(Measurement)
填写总尺码(立方米),即指货物的体积。
16.运费条款(Freight Clause)
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要求,海运提单一般不填写运费的数额,而只是表明运费是否已付清或什么时候付清。主要有:
(1)运费已付(Freight Paid)
(2)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
(3)运费到付(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4)运费待付(Freight Collect)
含有运费的价格术语(如CFR、CPT、CIF、CIP),填写(1)或(2),不含有运费(如FCA、FOB)的价格术语,填写(3)或(4)。
如信用证规定加注运费,一般可加注运费的总金额。如规定要详细运费,就必须将计算单位、费率等详细列明。
17、大写总件数(Total Packages in Words)
此栏目的大写总计件数与其他单据及提单的小写总计件数保持一致。
有时承运人在13―18栏左侧规定:“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MERCHANTS”(各项目由货主提供)文句,亦即这些栏目的内容和资料由发货人提供,承运人对此不负责任。
18.签发地点和时间(Place and Date of Issue)
海运提单签发的地点和时间,一般为承运人实际装运的地点和时间,货物装运的港口或接受有关方面监管的地方,海运提单必须经装载船只船长签字才能生效,在没有规定非船长签字不可的情况下,船方代理也可以代办。
如果一批货物分几个装运港于同一艘船上运往同一目的港,签发几个不同日期的提单时,则以较迟的日期为装运日期。
19.提单正本的签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L)
海运提单正本的签发份数,承运人一般签发两份正本,也可应收货人的要求签发两份以上。签发的份数,应用大写数字来表示,如TWO、THREE、FOUR等,在栏目内标明。
信用证规定要求出口方提供“全套海运提单”(FULL SET OR COMPOLETE SET OF BILL OF LADING),按国际贸易习惯,一般是提供三份正本海运提单。这三份正本提单同时有效,如果持票人凭其中的一份提取货物,其他两份自动失效。
20.契约文字
契约文字即提单正面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已装船条款:SHIPPED ON BOARD THE VESSEL NAMED ABOVE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UNLESS OTHERWISE INDICATED)THE GOODS OR PACKAGES SPECIFIED HEREIN AND TO BE DISCHARGED AT THE ABOVE MENTIONED PORT OF DISCHARGE OR AS NEAR HERETO AS THE VESSEL MAY SAFELY GET AND BE ALWAYS AFLOAT。上述外观状况良好之货物或包装(除另有说明者外),已装上述指定船只,并应在上述卸货港或船只所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
(2)内容不知悉条款:“THE WEIGHT、MEASURE、MARKS、NUMBERS、QUALITY、CONTENTS AND VALUE,BEING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THE SHIPPER,ARE NOT CHECKED BY THE CARRIER ON LOADING。
由发货人所提供的重量、尺码、标记、号码、品质、内容及价值各项目,承运人于装船时并未核对。
(3)承认接受条款:THE SHIPPER,CONSIGNEE AND THE HOLDER OF THIS BILL OF LADING HEREBY EXPRESSLY ACCEPT AND AGREE TO ALL PRINTED,WRITTEN OR STAMPED PROVISIONS,EXCEPTION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BILL OF LADING,INCLUDING THOSE ON THE BACK HEREOF。
发货人、收货人及本提单持有人明确表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单,包括背面所印刷、书写或盖章的一切条款、免责事项和条件。
(4)签署条款:IN WITNESS WHEREOF,THE CARRIER OR HIS AGENTS HAS SIGNED BILL OF LADING ALL OF THIS TENOR AND DATE,ONE OF WHICH BEING ACCOMPLISHED,THE OTHERS TO STAND VOID.
SHIPPERS ARE REQUESTED TO NOTE PARTICULARLY THE EXCEPTION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BILL OF LADING WITH REFERENCE TO THE VALIDITY OF THE INSURANCE UPON THEIR GOODS.
为证明以上各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签署各份内容和日期一样的本提单,其中一份一经完成提货手续,则其余各份均告失效。要求发货人特别注意本提单中关于该批货物保险效力的免责事项和条件。
21.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Signed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UCP600》第20条规定,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此处必须表示“承运人”或“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具体实例:
(1)承运人签署的提单
提单上部为:COSCO
提单签字处:COSCO
(签字)
AS CARRIER 或 THE CARRIER
(2)代理人签字的提单
提单上部为:COSCO
提单签字处:ABC SHIPPING COMPANY
(签字)
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COSCO或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 COSCO AS CARRIER(或 THE CARRIER)
(3)船长签字的提单
提单上部为:COSCO
提单签字处:COSCO(或不注或注船名)
(签字)
AS MASTER 或 THE MASTER
(4)代理人签字的提单
提单上部为:COSCO
提单签字处:ABC SHIPPING COMPANY
(签字)
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 THE MASTER XXX OF THE CARRIER COSCO 或 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 XXX AS MASTER(或THE MASTER)OF COSCO AS CARRIER(或THE CARRIER)
(七)海运提单的背书
1.海运提单背书的类型
(1)当收货人一栏填写凭指示(TO ORDER)时,由托运人(SHIPPER)背书。
(2)当收货人一栏填写记名指示(TO XXX'S ORDER 或 TO ORDER OF XXX),由记名的一方背书。
(3)当收货人一栏填写凭托运人指示时(TO SHIPPER'S ORDER或 TO ORDER OF SHIPPER),由托运人背书。
(4)当收货人一栏填写凭申请人或其他商号公司指示时,由申请人或其他商号公司背书。
(5)当收货人一栏填写凭某银行指示时,由该银行背书。
2.背书方式
(1)空白背书,书写背书人的名称及地址。
(2)记名背书,既书写背书人的名称及地址,又书写被背书人(海运提单转让对象)的名称及地址。
(3)记名指示背书,既书写背书人的名称及地址,又要书写“TO ORDER OF+被背书人(海运提单转让对象)”的名称及地址。
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的含义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是参加联运的发送国铁路代表所有参加运送的各国铁路(承运人)与发货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它既是铁路对承运货物出具的凭证,也是铁路同发货人、收货人之间,以及铁路彼此之间交接货物、核收运杂费用和处理索赔与理赔的依据。
(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的缮制
1.发货人及其通信地址
填写发货人名称及其通信地址。由中、朝、越发货时,准许填这些国家规定的发货人及其通信地址的代号。
2.合同号码
填写出口单位和进口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号码。
3.发站
填写运价规程中所载的发站全称。
4.发货人的特别声明
发货人可在本栏中填写自己的声明。例如关于对运单修改及易腐货物的运送条件等。
5.收货人及其通信地址
填写收货人名称及其通信地址。往中、朝、越发货时,准许填写这些国家规定的收货人及其通信地址的代号。从国际货协参加路向未参加国际货协的铁路发货而由站长办理转发送时,则在该栏填写“站长”。
6.对铁路无约束力的记载
发货人可以对该批货物作出记载,该项记载仅作为对收货人的通知,铁路对此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例如,发货人可在该栏中注明:“此批货物属于……合同项下”;“运送用具(或空容器)应予返还”等。
7.通过的国境站
注明货物应通过的发送国和过境国的出口国境站。如需从一个出口国境站通过邻国的几个进口国境站办理货物运送,则还应注明运送所要通过的进口国境站。根据发货人注明的通过国境站确定径路。
8.到达路和到站
在斜线之前,应注明到达路的简称,在斜线之后,应用印刷体字母(中文用正楷粗体字)注明运价规程中所载的到站全称。
9.记号、标记、号码
填写每件货物上的记号、标记、号码。货物如装在集装箱内,则还要填写集装箱号码。
10.包装种类
注明货物的包装种类(如“木箱、纸箱、铁桶”等);使用集装箱运送货物时,注明“集装箱”字样,并在下面用括号注明装入集装箱内货物的包装种类。 如货物运送时不需要容器或包装,并在托运时未加容器和包装,则应记载“无包装”。
11.货物名称
货物名称应按国际货协规定填写,或按发送路或发送路和到达路现行的国内运价规程品名表的规定填写,但需注明货物的状态特征。
12.件数
注明一批货物的数量。使用集装箱运送货物,注明集装箱数,并在下面用括号注明装入所有集装箱内的货物总件数。如用敞车类货车运送不盖篷布而未加封的货物,当总件数超过100件时,则注明“堆装”字样,不注明货物件数。
13.发货人确定的重量(公斤)
注明货物的总重量。用集装箱和托盘或使用其他运送用具运送货物时,注明货物重量,集装箱、托盘或其他运送用具的自重和总重。对于大吨位集装箱,应分别记载每箱的货物重量、集装箱自重和总重。运送空箱时,记载集装箱自重。
14.共计件数(大写)
用大写填写第12栏中所记载的货物件数。
15.共计重量(大写)
由发货人用大写填写13栏中所记载的总重量。
16.发货人签字
发货人的签字可用印刷的方法或加盖戳记处办理。
17.互换托盘
注明托盘互换办法,并分别注明平式托盘和箱式托盘的数量。所有其他托盘均为运送用具,与这些托盘有关事项载入第18、19两栏。
18.种类、类型
在发送集装箱货物时,应注明集装箱种类和集装箱类型。例如:种类——大吨位,类型——20英尺。使用运送用具时,应注明该用具的种类。
19.所属者及号码
运送集装箱时,应注明集装箱所属记号和号码。对不属于铁路的集装箱,应在号码之后注明大写字母“P”。使用属于铁路的运送工具时,应注明运送用具所属记号和号码。使用不属于铁路运送用具时,应注明字母“P”。
20.发货人负担下列过境铁路的费用
如发货人负担过境铁路运送费用,填写所负担过境铁路名称的简称。如发货人不负担任一过境铁路运送费用,则填写“无”字样;如未记载“无”字样,视为过境运送费用已转由收货人支付。
21.办理种别
办理种别分为:整车、零担、大吨位集装箱。
22.由何方装车
应注明由发货人或铁路装车,不需要者划销。无划销记载时,即认为由发货人装车。
23.发货人添附的文件
注明发货人在运单上添附的所有文件的名称和份数。
24.货物的声明价格(瑞士法郎)
用大写注明以瑞士法郎表示的货物价格。
25、27-30栏的一般说明
用于记载使用车辆的事项,只有在运送整车货物时填写。至于各栏是由发货人填写还是由铁路车站调协,则视由何方装车而定。
26.铅封个数和记号
视由何方施封而确定由发站或发货人填写。填写车辆或集装箱上施加的封印个数和所有记号[车站名称、封印号码或施封年月日、铁路局简称或钳子号码(发货人封车时为发货人简称)]。发货委托铁路代封时,发货人应注明:“委托铁路施封”。
27.确定重量方法
注明确定货物重量的方法,例如:“用轨道衡”、“按标准重量”、“按货件上标记重量”等。由发货人确定货物重量时,发货人还应在本栏内注明确定货物重量的方法。
国际铁路货物运单样式
三、航空运单
(一)航空运单的含义
航空运单(Airway Bill,简称AWB)是航空运输公司及其代理人签发给发货人表示已收妥货物并接受托运的货物收据,它不是物权凭证,不能凭以提货或转让。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凭承运人发出的到货通知提货。
(二)航空运单的分类
航空运单依签发人不同分总运单(Master Airway Bill,简称HAWB)和分运单(House Airway Bill,简称HAWB),总运单是航空公司签发的,分运单是航空货运代理公司签发的,两者在内容上基本相同,法律效力也无不同。
(三)航空运单的内容与缮制
航空运单各联说明
1.货运单号码(The Air Way Bill Number)
货运单号码是印制在每一份运单的左上角和右下角上,由11位数字组成的号码。其中前三位数字表示航空公司的数字代号。如:马航232-、港龙043-、马丁航空-129。后七位数字表示货运单序号。最后第八位是检验号,是前7位数字对8取模的结果。例总运单号129-4 2378011,其中第八位“1”是检测号,第四位和第五位之间空一格。
2.托运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Shipper's Name、Address & Tel No.)
填写托运人的全名、详细地址、国家名称(或国家两字代号)以及托运人的邮政编码和电话、传真号码。
3.托运人账号(Shipper's Account Number)
此栏一般空白不填,除非承运人需要。
4.收货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Consignee's Name、Address & Tel No.)
填写收货人的全名、详细地址、国家名称(或国家两字代号)以及收货人的邮政编码和电话、传真号码。
如果信用证没有特殊规定,空运单必须做成记名抬头,不应作成空白抬头。
5.收货人账号(Consignee's Account Number)
此栏一般空白不填,除非承运人需要。
6.填开货运单的代理人名称和城市(Issuing Carrier Agent Name & City)
本栏所填写的填开货运单的代理人名称和所在城市。例如:由航空公司代理人SUNSHINE TRANS INTERNATIONAL LTD。(SHANGHAI)填开货运单,则在此栏内填该司名称Issuing Carrier Agent Name & City SUNSHINE TRANS INTERNATIONAL LTD。(SHANGHAI)
7.填开货运单代理人的IATA代码(Agent's IATA Code)
本栏所填写的填开货运单的代理人名称,规范填写“代理人代码”/“城市代码”。例如:JHJ/SHA 表示由上海锦海捷亚货运代理公司填开货运单,Agent's IATA Code JHJ/SHA。
8.始发站和指定航线(Airport of Departure and Requested Routing)
填写货物始发站的机场的名称和所要求的运输路线。实务中一般仅填写起航机场名称或所在城市的全称,应填写英文全称,不得简写或使用代码。如信用证规定“From any Chinese airport”,则在空运单的起运机场处应显示具体的起运机场,例如“Shanghai airport”。
9.运输路线和目的站(Routing and Destination)
(1)至(To)。填写目的站或者第一中转站机场的IATA三字代码,当该城市有一个以上机场,不知道机场名称时,可填写城市名称的三字代码。
(2)第一承运人 (By First Carrier)
本栏由航空公司安排舱位后使用。一般填写第一程航班号。如:填写“MU501”表示第一程由中国东方航空公司MU501航班承运。
(3)转运 (To/By/To/By)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仍可以接受表明货物可能或将转运的空运单,但必须是同一单据包括全程运输。这是因为航空运输路线的确定在于承运人合理运输的需要,可以不经过托运人的同意。例如:当信用证禁止转运时,同一张空运单上显示了两架以上飞机的航班,银行亦可以接受。
①至(To)。填写目的站或者第二中转站机场的IATA三字代码。
②由(By)。填写第二承运人的全称或者IATA两字代码。
③至(To)。填写目的站或者第三中转站机场的IATA三字代码。
④由(By)。填写第三承运人的全称或者IATA两字代码。
10.目的站机场(Airport of Destination)
填写货物目的站的机场名称,应填写英文全称,不得简写或使用代码。如有必要,填写该机场所属国家、州的名称或城市的全称,如London、United Kingdom(英国伦敦)。
11.财务说明(Accounting Information)
本栏填制有关财务说明事项,一般填写内容有:
(1)付款方式:现金(Cash)、支票(Check)、旅费证(MCO)等;
(2)用旅费证付款时,还需填上MCO号码,旅客客票号码、航班、日期等;
(3)货到目的地无法交付而被退运时,将原运单号填在新运单的本栏中;
(4)货物飞离后运费更改,将更改通知单单号(CCA NO)填在本栏中;
(5)运费支付方式有预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
12.货币(Currency)
本栏填制始发站所在国家的货币代号,按国际ISO标准组织颁发的。例如:CNY-人民币,USD-美元,HKD–港元。
13.运费代号(CHGS Code)
本栏一般不需要填写,仅供电子传送货运单信息时用。
14.航空运费/声明价值附加费的付款方式(WT/VAL)
航空运费(Weight Charge,WT)和声明价值(Valuation Charge,VAL)附加费必须同时全部预付或者到付,并在相应的栏目“PPD”(预付)或“COLL”(到付)内填写“X”。
15.其他费用的付款方式(Other)
其他费用,指在始发站的其他费用,必须同时全部预付或者到付,并在相应的栏目“PPD”(预付)或“COLL”(到付)内填写“X”。
16.供运输用声明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
填写托运人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金额,一般按发票总额填写。托运人未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必须填写“NVD”(No Value Declaration)字样,即没有声明价值。
17.供海关用申明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ustoms)
填写托运人向海关申报的货物价值。此栏所填价值是提供给海关的征税依据。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商业发票征税时,本栏目空白不填或填“AS PER INVOICE”。如果货物没有价值,如样品,此栏必须填写“NCV”字样,即没有商业价值。
18.要求航班日期(Requested Flight Date)
本栏由航空公司安排舱位后使用。填写托运人已经定妥的航班/日期,如有续程,填写定妥续程的航班/日期。但是在忙季,承运人经常会遇到飞机舱位满足不了广大客户的运输要求的现象,这时有舱位是否被订妥的问题出现了,因此,会在实际业务中出现货运单中显示的航班日期不是实际飞行的日期(银行审单不认可此日期为装运日的原因就在此)。
19.保险价值(Amount of Insurance)
承运人向托运人提供代办货物保险时,打上货物的投保金额。中国民航不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此栏必须打上“XXX”或“NIL”字样。
20.处理事项(Handling Information)
此栏一般填写内容为:
(1)如果是危险品,有两种情况:
需要附托运人危险品申报单时,本栏一般打上以下字样:“Dangerous Goods as per Attached Shipper’s Declaration”;
不需要附托运人危险品申报单时,本栏一般打上以下字样:“Shipper’s Declaration Not Required”。
(2)除收货人外,另请通知人的名称、地址、国家、电话、传真号码等。
(3)货运单有随机文件的,显示文件名称。例如:“Attached Files Including Commercial Invoice、Packing List、Form A”。
(4)货物上的标志、号码、包装方法等。
(5)货物所需要的特殊处理,如:完税交付“DDP”等。
(6)海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21.海关信息(SCI)
填写海关信息,仅在欧盟国家之间运输货物时使用。
22.件数和包装方式(No.of Pieces RCP)
RCP(Rate Combination Point)即运价组合点。本栏内填写托运货物的总件数。如果使用非公布直达运价计算运费时,在件数的下面还应填写运价组合点城市的IATA三字代号。
23.毛重(Gross Weight)
与件数相对应,填写托运货物的实际毛重。以千克为单位时可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24.千克/磅(kg/lb)
填写托运货物毛重的计量单位,以千克为单位用代号“K”,以磅为单位用代号“L”。
25.运价等级 (Rate Class)
填写所采用的货物运价等级代号。
26.商品品名代号(Commodity Item No.)
(1)在使用指定商品运价时,打印指定商品品名代号。例如:水果蔬菜 打“0007”。
(2)在使用等级货物运价时,打印附加或附减的比例。例如:书报等减67%打印“N67”。
(3)如果是集装箱货物,打印集装箱货物运价等级。
27.计费重量(Chargeable Weight)
填写据以计收航空运费的货物重量。如果是集装箱货物,则按如下情况进行填写。
(1)与运价代号“U”对应填写适合集装箱基本运费的重量。
(2)与运价代号“E”对应填写超过适用基本运费的重量。
(3)与运价代号“X”对应填写集装箱空箱的重量。
28.费率(Rate/Charge)
填写所适用的货物运价。
29.航空运费(Total)
填写根据货物运价和货物计费重量计算的航空运费额。
30.货物品名和数量(Nature & Quantity of Goods incl.Dimensions or Volume)
填写货物的具体名称及数量,包括尺寸或体积。
31.航空运费(Weight Charge)
填写航空运费总额,可以预付或者到付,根据付款方式分别填写。
32.杂费(Other Charges)
填写其他费用的项目名称和金额。
33.声明价值附加费(Valuation Charge)
填写按规定收取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可以预付或者到付,根据付款方式分别填写。
34.税款(Tax)
填写按规定收取的税款额,可以预付或者到付,根据付款方式分别填写。但是,必须同时全部预付或者同时全部到付。
35.代理人收取的其他费用总额(Total Other Charges Due Agent)
填写代理人收取的其他费用总费,可以预付或者到付,根据付款方式分别填写。
36.承运人收取的其他费用总额(Total Other Charges Due Carrier)
填写承运人收取的其他费用总费,可以预付或者到付,根据付款方式分别填写。
37.预付总额(Total Prepaid)
填写合计的预付货物运费的总额。
38.到付总额(Total Collect)
填写合计的到付货物运费的总额。
39.托运人签字、盖章(Signature of Shipper or His Agent)
由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
40.填开日期(Executed on Date)
填写开货运单的填开时间,按年、月、日顺序填写。
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签发日期、装运日期和发运日期(Issuing Date, Shipment Date and Dispatch Date),空运单的签发日就被视为装运日,而且装运日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如果信用证要求一个实际的发运日,应在空运单表面明确批注这类日期,而且这个日期被视作装运日。
应该注意,在空运单中有时会在“承运人专用(For Carrier Use Only)”栏中出现日期,这个日期不能作为发运日的批注。如果信用证未要求实际的发运日,而空运单上既显示了签发日又显示了实际的发运日,这时应把签发日作为装运日。例如: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是12月30日,而空运单的签发日是12月30日,所标注的实际发运日是12月31日,这张空运单可以被接受,不属于晚装运。
41.填开地点(Executed at Place)
填写开货运单的填开地点。
42.制单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Signature of Shipper or His Agent)
由填制货运单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空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代表他们的具名代理人签发或证实。其表示方法可参见海运提单中的相关内容。
43.仅供在目的站由承运人填写(For Carrier Use Only at Destination)
本栏一般不填,而是用于在目的地付款的情况。
44.货币兑换比价(Currency Conversion Rate)
填写目的地货币代号及换算比价。
45.用目的地货币付费(CC Charges in Dest. Currency)
填写根据汇率到付货物运费换算成目的地货币的金额。
46.在目的站的费用(Charges at Destination)
填写最后承运人在目的站发生的货物费用金额包括利息等。
47.总的到付费用(Total Collect Charge)
填写合计金额总数。
48.单据名称 (Title)
如果信用证仅要求提供“AWB”,就可以接受任何命名的此类单据,如“Air Consignment Note”、“Master AWB”或“House AWB”等。但是如果信用证明确规定“House AWB not allowed”,那么标有“House AWB no.”或名为“House AWB”的空运单都不能接受。
49.装运条款 (Shipment Terms )
空运单表面必须表明“货物已被接受托运(The goods have been accepted for carri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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