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117张PPT)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内容第三节 会计核算第四节 会计监督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节 法律责任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于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性文件的总称。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标准。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在一个单位,会计关系的主体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客体为与会计工作相关的具体事务。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 会计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以下简称 注册会计师法 〕。〔一〕会计法律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标准。如国务院发布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 。会计行政法规制定的依据是 会计法 。〔二〕会计行政法规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及其他相关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那么制度和标准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及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等。〔三〕会计部门规章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及会计工作管理的标准性文件。〔四〕地方性会计法规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四〕地方性会计法规表1-1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是一种管理职能。为了标准会计工作,保证会计在经济管理中发挥作用,政府部门应当在宏观上对会计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包括会计政策标准的制定、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确实认,会计根底工作的加强等,这些内容构成了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会计工作管理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一〕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其中,明确规定了会计工作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和在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二〕会计工作行政管理的内容1.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市场经济必须遵循统一的市场规则,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是市场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信息化标准等。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一项最基本的职能。根据《会计法》规定,其他部门或地方没有权利制定。财政部在制定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地方可以参与其中;会计准则及相关标准规范发布后,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组织工作。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二〕会计工作行政管理的内容2.会计市场管理(1)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财政部门对会计专业能力的获得、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等进行的条件设定。并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2)过程的监管。在获准进入会计市场后,会计机构和人员还应当持续符合相关的资格条件,并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此,财政部门还须对会计市场进行过程监管。(3)会计市场退出管理。财政部门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二〕会计工作行政管理的内容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我国已经形成了阶梯式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资格考试包括初级、中级、高级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它是会计人才评价的一种方式。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指导。会计行业领军(后备)人才培养是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一种会计人才评价方式。为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国家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二〕会计工作行政管理的内容4.会计监督检查属于政府市场监管的范畴,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重要职能。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管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质量检查。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第三节会计核算一、会计核算总体要求会计核算,也称会计反映,是会计的根本职能之一。它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确认、计量、报告等环节,对特定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的反映。合理地组织会计核算形式是做好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条件,对于保证会计工作质量,提高会计工作效率,正确、及时地编制会计报表,满足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一〕会计核算的依据一、会计核算总体要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对象进行会计核算,生成的会计信息就是缺乏依据的、不可信的,并且会产生误导作用,损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一〕会计核算的依据一、会计核算总体要求〔二〕对会计资料的根本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信息资源。因此,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针对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会计法》特别作出了上述规定。一、会计核算总体要求〔二〕对会计资料的根本要求一、会计核算总体要求〔二〕对会计资料的根本要求二、会计凭证的规定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每个企业都必须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并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进行账簿登记,如实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会计凭证按照其来源和用途的不同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二、会计凭证的规定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者完成时取得或者填制的,用以说明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文字凭据。它是会计核算工作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一〕原始凭证按照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按照格式是否一致,可以分为统一印制的具有固定格式的原始凭证和各单位印制的无统一格式的内部凭证。按填制的手续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和汇总凭证。二、会计凭证的规定〔一〕原始凭证包括如下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会计凭证的规定〔一〕原始凭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对于“及时”的时间期限,一般为一个会计结算期。这样就能够保证正常进行和当期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二、会计凭证的规定〔一〕原始凭证审核原始凭证,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有以下具体规定:①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法定职责审核原始凭证。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③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二、会计凭证的规定〔一〕原始凭证内容包括:① 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② 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③ 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二、会计凭证的规定〔一〕原始凭证(1)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2)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3)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二、会计凭证的规定〔二〕记账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包括以下内容: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记账凭证的名称和编号;经济业务事项摘要;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和金额;记账符号;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记账凭证的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等。二、会计凭证的规定〔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是会计提供正确信息的关键。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二是记账凭证编制的依据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1)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3)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二、会计凭证的规定〔二〕记账凭证〔4〕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局部,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5〕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6〕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空行处划线注销。〔7〕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规定要求。二、会计凭证的规定〔二〕记账凭证主要包括:编制依据是否真实,填写项目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书写是否清楚等。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也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来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二、会计凭证的规定〔二〕记账凭证(1)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2)如果是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发生错误,则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三、会计账簿的规定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的账页组成的,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 会计法 对会计账簿的种类、登记规那么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会计账簿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局部,也是会计信息的主要载体之一。三、会计账簿的规定会计账簿的种类如表1-2所示。详情表格见书本第13页。表1-2 会计账簿的种类三、会计账簿的规定〔二〕会计账簿的启用会计账簿的启用必须遵循账簿启用规那么。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开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三、会计账簿的规定〔三〕依法建账的法律规定三、会计账簿的规定〔四〕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1)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依据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基本的会计记账规则,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一环。(2)按照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禁止账外设账。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账外账。三、会计账簿的规定〔五〕账目核对账实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核对相符的简称。要全面反映企业实物、款项的增减变化情况,就必须如实记录、登记,通过核对,可以发现财产物资和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有利于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账证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通过账证核对,可以检查、验证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的内容是否正确无误,以保证会计账簿资料真实、完整。三、会计账簿的规定〔五〕账目核对账账相符是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记录核对相符的简称。会计账簿之间,包括总账各账户之间、总账与明细账之间、总账与日记账之间。通过定期核对,可以检查、验证、确认会计账簿记录的正确性,便于及时发现问题,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无误。账表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会计报表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及有关资料编制的,会计账簿和相关资料是编制会计报表的基础,通过检查账表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发现其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四、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四、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1.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是对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财务报表上述组成局部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资产负债表:也称财务状况表,表示企业在一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主要会计报表。利润表:主要提供有关企业经营成果方面的信息,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指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各组成局部当期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四、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附注一般应按如下顺序和内容进行披露:① 企业的根本情况;② 财务报表的编制根底;③ 遵循企业会计准那么的声明;④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⑤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过失更正的说明;⑥ 报表重要工程的说明;⑦ 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⑧ 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四、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2.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单位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本钱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局部。包括如下内容:① 企业生产经营的根本情况;② 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③ 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④ 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附注是对报表的补充说明。包括:一是对财务报表各要素的补充说明;二是对那些财务报表中无法描述的其他财务信息的补充说明。四、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环节。 会计法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以及 企业会计准那么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对包括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四、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2、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编制。4、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3、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对会计报表中的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1、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四、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6、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7、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5、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四、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短于一年的原因以及报表数据不具可比性的事实。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向本单位、本单位的有关财务关系人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等提供,以便有关的财务关系人及政府部门及时了解经营和业务活动情况,据此作出相应决策。四、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因此,单位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财务会计报告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五、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表类、其他类。五、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的内容(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3)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管理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于2015年修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五、会计档案管理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实行监督和指导。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二〕会计档案的管理部门〔三〕会计档案的归档五、会计档案管理〔四〕会计档案的移交1.单位内部会计档案的移交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需要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平安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五、会计档案管理〔四〕会计档案的移交2.单位之间会计档案的移交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并对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平安。五、会计档案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不得对外借出,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平安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五〕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与借出〔六〕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五、会计档案管理1.会计档案的鉴定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会计档案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五、会计档案管理2.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1)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五、会计档案管理2.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3〕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负责人。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按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五、会计档案管理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第四节会计监督一、会计监督概述会计监督是指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经济监督检查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社会审计中介组织,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本单位内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范围:内部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所进行的审查。不仅限于内部监督,也具有外部监督的性质。外部监督主要有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综上所述,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构成了我国“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概念及要求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段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以下要求:①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别离、相互制约;②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③ 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④ 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方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概念及要求发现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那么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虽然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不仅仅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事,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好会计监督职权。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三〕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指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对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的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目标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三〕内部控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均应遵循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和适应性原则。此外,企业还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管。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单位应适当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三〕内部控制包括下列要素:(1)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2)风险评估:是指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3)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4)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三〕内部控制(5)内部监管: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时,应当及时加以改进。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三〕内部控制对企业而言,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方法一般包括: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等。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四〕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单位内部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审查和评价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和其他经营活动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单位目标的实现。主要包括:财务审计、经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审计和风险管理等。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四〕内部审计内部审计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都设在本单位内部,审计的内容更侧重于经营过程是否有效、各项制度是否得到遵守与执行。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较低,并且以建议性意见为主。① 预防保护作用。② 服务促进作用。③ 评价鉴证作用。一方面要加强内部审计的行业自律与引导;另一方面企业管理部门要赋予内部审计机构足够的权力。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理决定。三、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三、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三、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内容包括:(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2)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与任职资格的检查;(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与内容的检查。四、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 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那么制度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范畴。四、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1〕两者独立性不同。〔2〕审计方式不同。〔3〕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4〕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四、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尽管存在很大的差别,但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一种外部审计,在工作中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任何一种外部审计在对一个单位进行审计时,都要对其内部审计的情况进行了解并考虑是否利用其工作成果。四、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三〕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效劳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四、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三〕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四、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三〕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仅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注册会计师审计不能替代或减轻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是各单位依据会计工作的需要设置的专门负责办理本单位会计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专职人员。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数量和素质相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是各单位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一〕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下列因素:(1)单位规模的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一〕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如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为了适合这些单位的内部客观需要和组织结构特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允许其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这类机构一般应是单位内部与财务会计工作接近的机构,或者是有利于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内部综合部门,如办公室等。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二〕代理记账1.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2〕专职会计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标准。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二〕代理记账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二〕代理记账2.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二〕代理记账3.委托人的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二〕代理记账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二、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与本单位业务活动的规模、特点和管理要求相适应。会计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涉及款项或者财务的收付、结算以及登记工作,必须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二、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是指明确各项具体会计工作的职责范围、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落实到每个会计工作岗位或会计人员的一种会计工作责任制度。会计岗位责任制是单位会计人员履行会计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保证。因此,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会计人员轮岗不仅是会计工作本身的需要,也是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的需要。定期、不定期地轮换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会计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会计人员之间的团结合作意识,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二、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工资、本钱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往来结算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例1-9】以下各项中,属于会计工作岗位的是〔 〕。A.注册会计师审计岗位 B.出纳岗位C.本钱核算岗位 D.单位内部审计岗位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收银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一〕交接的范围三、会计工作交接(1)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3)移交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1.提出交接申请会计人员在向单位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申请时,应当同时向会计机构提出会计交接申请,以便会计机构早做准备,安排其他会计人员接替工作。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申请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缘由、时间、会计交接的具体安排、有无重大报告事项或者建议等。〔二〕交接程序三、会计工作交接〔二〕交接程序三、会计工作交接〔二〕交接程序三、会计工作交接3.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4.专人负责监交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人监交,以起督促、公正作用。5.交接后的有关事宜① 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② 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③ 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三〕移交后的责任三、会计工作交接由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因而,移交人员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种类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和正高资格。初级、中级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的考试制度。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科目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科目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科目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需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方式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和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的有效期为3年。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科目正高级会计师是我国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里最高的职称级别。2017年11月,人社部印发《关于在部分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目前未设置正高级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正高级职称采用的是评审委员会评审方式。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对于有相关违纪行为的,吊销其已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初级或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从中择优录取。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二〕会计专业职务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分为: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其中,正高级、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第六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概述〔一〕行政责任 会计法 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主要形式有: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主要形式有:① 警告;② 记过;③ 记大过;④ 降级;⑤ 撤职;⑥ 开除。一、法律责任概述〔二〕行事责任1.主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2.附加刑附加刑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法会计行为包括:〔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 会计法 规定的行为。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隐匿是指成心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销毁是指成心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消灭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2.隐匿或者成心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成心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4.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感谢您的聆听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