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5 保险单 课件(共28张PPT)-《国际商务单证实务》同步教学(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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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5 保险单 课件(共28张PPT)-《国际商务单证实务》同步教学(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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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8张PPT)
项目5 保险单
任务一 保险单据的种类
任务二 投保单和保险单
任务一 保险单据的种类
一、保险单的含义
保险单是保险人在承保(接受进出口方的投保)并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后向其签发的 证明文件。保险单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
采用不同的贸易方式出口,办理投保的 人就不同。以FOB或CFR条件成交时,应该由进口方投保;以CIF条件成交时,由卖方按照保险金额、险别和适用的条款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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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保险单据的种类
二、保险单的险别
海洋运输保险条款主要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CIC)和伦敦协会货物条款(ICC),根据这些条款分为基本险别、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一)基本险别
1、平安险(F.P.A)、水渍险(W.P.A)和一切险(A.R)。这三种基本险别是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划分的。三种险别按照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范围逐渐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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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保险单据的种类
2、ICC(A)、ICC(B)、ICC(C)险。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是国际货物保险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该条款共包括六种险别,分别是:ICC(A)、ICC(B)、ICC(C)、战争险、罢工险和恶意损害险,其中ICC(A)类似于一切险(A、R)、ICC(B)类似于水渍险(W、P、A),ICC(C)类似于平安险(F.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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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保险单据的种类
(二)附加险
《中国保险条款》中的附加险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两大类。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恶意损害险属于附加险,战争险和罢工险可以作为附加险,也可以单独投保。附加险不能离开基本险单独投保。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险、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碰损破碎险、渗漏险、钩损险、混杂玷污险、锈损险、短量险、串味险、包装破裂险、受潮受热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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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保险单据的种类
2、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包括战争险、罢工险、仓面险、进口关税险、拒收险、海关检验险、码头检验险和交货不到位险、黄曲霉素险、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简称FREC)等。
三、保险单据的种类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俗称大保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是完整独立的保险文件,报单背后印有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一般表明承保的基本险别条款之内容),还列有保险人的饿责任范围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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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保险单据的种类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出的保险凭证是表示保险公司已经接受保险的一种证明文件,它不印刷保险条款,只印刷承保责任界限,以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为准。这是一种比较简化的保险单据,但是与保险单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联合凭证又称承保证明(Risk Note),是我国保险公司特别使用的,比保险凭证更简化的保险单据。保险公司仅将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及保险编号加注在我国进出口公司开具的出口货物发票上,并正式签章即作为已经保险的证据。这是一种最简单的保险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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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保险单据的种类
4、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预约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将要装运的属于约定范围内的一切货物自动承保的总合同。在货物运输保险中,一些有大量运输业务的单位逐笔业务进行保险,不仅烦琐,而且容易发生漏保等差错,为了简化投保手续,可以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
预约保险合同一般要求投保单位所有的运输业务都要投保,双方约定保险标的、保险险别、保险费率、适用保险条款、保险费和赔偿的支付方法等,在承保范围内的被保险货物一经启运,保险公司即自动承保。订立这种合同即可以简化保险手续,又可使货物一经装运即可取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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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保险单据的种类
5、保险声明(Insurance Declaratton)。预约保险单项下的货物一经确定装船,要求被保险人立即以保险声明书的形式,将该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船名、起讫港口、船次、开启日期等通知保险人,银行可将保险声明书当作一项单据予以接受。
6、批单(Insurance Endorsement)。批单亦称“背书”,是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一种补充文件,经过签章后附贴在保险单上的批单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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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保险单据的种类
批单通常在两种下使用:一是读已印刷好的标准保险单所作的部分修改,这种修正并不改变保险单的基本保险条件,或者缩小保险责任范围,或者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二是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有效期对某些保险项目进行更改和调整。批单可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也可另外出立一张变更合同内容的饿副贴便条。凡经批改过的内容,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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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保险单据的种类
7、暂保单(Cover Note)。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书”,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发出的临时单证。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仅表明投保人已经办理了保险手续,并等待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除非信用证特别要求,银行不接受暂保单。使用暂保单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时,还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手续之前,给被保险人的一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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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保险单据的种类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获得总公司的批准之前,先出立的保障证明;
(3)在制定或续订合同时,订约双方还有一些条件需商讨,在没有完全谈妥之前,先由保险人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一种保障证明。
暂保单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一般暂保单的有效期不长,通常不超过30天,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生效。如果保险人最后考虑不出立保险单时,也可以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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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投保单和保险单
一、投保单的缮制内容
投报单是投保人要求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也是保险人自行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保险单据之一。投保人必须按照所列项目一一如实填写,以供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何种条件何种费率承保作为参考。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文本,但保险合同签定之后,它即成为正式合同的一部分。
投保人办理出口货物保险时,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填制由保险公司自行印制的投保单。各国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格式不尽相同,但内容基本一致,缮制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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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投保单和保险单
1、被保险人名称(Insured)
一般是出口企业名称。如果信用证要求以进口商名称投保或指明要过户给银行,在投保单上应明确表示,以便保险公司按要求制作保险单据。
2、唛头(Marks & Nos)
与发票、提单上的唛头相同
3、包装及数量(Quantity)
写明包装性质、如箱、捆、包以及具体数量,以集装箱装运的也要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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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投保单和保险单
4、货物名称(Description Of Goods)
不能将货物的名称概括化,如食品、百货等,而要写具体品名。
5、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
按买卖合同规定的加成比例计算保险金额,如无规定,按CIF或CIP价加一成(10)计算,保险小数点后进位成整数(不能四舍五入法),所用币制应与发票一致。
6、船名或运输工具(Per Conveyance Or 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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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投保单和保险单
7、开航日期(SLG.ON OR ABT)
按确定日期或大约月、日填写,但与提单所列开航日期要一致。
8、航程(From..To..)
即写明从何地起运至何地,如果转内陆,则要写明内陆城市名称,但不能笼统写“内陆城市”。
9、保险险别(Conditions)
要明确具体险别,不能笼统写“海运保险”
10、赔款地点(Claims Payable AT/IN)
通常是在货运目的地,如果在目的地之外的地点,要加以注明。
11、投保日期(Date)
报单上载明的出单日期,不能迟于提单上的出航日期。
下面是空白的出口货物投保单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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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投保单和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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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出口货物投保单 (1)保险人 (2)被保险人
(3)标记 (4)包装与数量 (5)保险货物项目 (6)保险货物金额
(7)总保险金额(大写)
任务二 投保单和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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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运输工具 (船名) (航次)
(9)装运港 (10)目的港
(11)投保险别 (12)货物起运日期
(13)投保日期 (14)投保人签字
任务二 投保单和保险单
二、保险单的缮制内容
1、被保险人(Insured)
由于保险单可以转让,被保险人只要在保险单背面签章,保险单的权益就转让给了任何保险单持有人。常见的填写方法有以下几种:
(1)一般情况下,信用证如果无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填写出口人名称,并由出口人在保险单背面作空白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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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投保单和保险单
(2)如果信用证规定被保险人为受益人以外的某公司或某银行,保险单应直接写该公示或银行的名称。如果信用证在被保险人名称前注有“to the order of…”,保险单也应照样加上,受益人不作背书。
(3)如果信用证要求保险单做成“To Order”,应在被保险人一栏内直接填写“To Order”,并由受益人作背书。
(4)如果信用证规定被保险人做成“to order bearer”保险单可照打,或在“to order”之后注明收益人名称,这两种方式均应由收益人作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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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投保单和保险单
2、唛头或标记(Marks & Nos.)
与发票、提单上的唛头相同。如无唛头,打“N/M”。此栏也可做成“As per inwoice No….“,因为保险索赔时需要提供发票。
3、包装及数量(Quantity)
一般情况下,除了散装货物和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保险单上不需要填写重量,但需要显示包装数量。例如“袋“(Bag)、“箱”(Case)、“集装箱”(Container)。
如果保险单上没有标明货物的数量,银行将不能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货物数量是否已全部投保,所以开证行可以凭此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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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投保单和保险单
4、保险货物名称(Description of Goods)
货物名称应与信用证或商业发票上的名称一致。但信用证或发票的货物名称过于详细时,根据《UCP600》规定,也允许使用统称,但应与提单、产地证上的描述相一致。
5、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
(1)保险金额应与信用证一致,并且填小写金额。
(2)保险金额的加成百分比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掌握,如没有规定,应按CIF或CIP价格的110%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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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投保单和保险单
(3)小数点后的尾数一律上升为整数,例如(USD102×110%)=USD112.20,则进位后为USD113。
(4)如果发票金额扣除佣金时,保险金额应按扣佣前的毛额(发票金额)加成投保;如果发票金额有折扣时,保险金额应按折扣后的净额加成投保。
6、总保险金额(Total Amount Insured)
总保险金额栏填入保险金额的合计大写,币种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而且使用币种的全称(如美元不能用“USD”,而应写“U。S。DOLLARS”)。同时注意,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且由于保险金额精确到个位,所以大写金额后应加上“ONLY”字样,以防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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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投保单和保险单
7、保费(Premium)(Rate)
一般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印刷时填入“as arranged”字样,出口公司在填保险单时无须填写。但信用证如注明“保费已付”(Premium Paid),可以将原先印刷的“as arranged”删掉,然后改为“Paid”或“Premium Paid”。
8、装卸运输工具(Per Conveyance)
如果采取直达轮船运输货物,则在此填写船名。如果中途需要转船,填写第一程轮船名或已知的第二轮船名。一般情况下,如果保险单中只有船名而没有注明航次,银行应预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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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投保单和保险单
9、开航日期(Slg On or Abt)
海运可以填写“as per B/L”;空运可以填写“as per AWB”。
10、起至地点(F rom …To…)
(1)在“From”之后填写装运港,在“To”之后,填写目的港。
(2)如需转船,应在目的港后加注 “W/T at × × ×”(转港名称)。
11、承保险别(Conditions)
出口货物运输保险适用的保险条款种类较多,国内一般采用中国保险条款,包括基本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国际上常用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最主要的是英国协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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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投保单和保险单
12、检验代理人(Name Survey Agent)
保险人选择的检验代理人应位于货运目的地,此栏除了填写检验代理人的名称外,还需有详尽的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以便被保险人在货物出检后与其联系。
13、赔付地点(Claim ;Payalable at)。
赔付地点包括保险赔款支付地点和赔付的货币两项内容。
(1)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赔付地点,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果信用证未规定赔付地点,则填写目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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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投保单和保险单
(2)赔付的货币通常为信用证所使用的货币;如果信用证规定赔付货币,可以不写币种。
14、出单地点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
出单地点按出单公司的实际所在地填写。出单日期是保险人(公司)开始对承保货物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应注意的是:保险单日期必须早于提单日期。
15、出单人(Issured by)
保险单必须在表面上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人或他们两者的代理人开立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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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投保单和保险单
四、保险单缮制的注意事项
1、如果信用证规定受理的目的地笼统,范围过广,保险人无法控制保险责任期限时,则应要求修改信用证,要求开证人具体列明目的港口或城市。
2、如果信用证不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一般也要改证。因为保险公司有权使用自己的检验代理人。
3、目的港与理赔地不一致时,一般情况下,应修改信用证。
4、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要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保险单上的运输标志、包装及数量、货名、船名、大约开航日期、装运港和目的港等项目内容应与提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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