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81张PPT)
可林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外贸跟单员在货物备好后于2018年8月21日向深圳检验检疫局申请报检,随附单据有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和许可/审批文件。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在检验合格后向我公司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将货物运至海关监管仓库后,向海关办理报关等手续。随后,报关员随附相关单据向深圳海关申报放行,将货装船运送出海,许可证号为7688990。
情景导入:
(一)报检的含义(Definition)
报检是指有关当事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或证明履约的需要,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或准出入境或取得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及某种公证证明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手续。
一、背景知识:
(二)根据我国有关检验检疫法规的规定,
入境检验检疫的报检范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
2. 有关国际条约或与我国有协议/协定,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
3. 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入境货物。
(三)报关的含义(Definition)
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包括向海关申报、交验单据证件,并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等。报关是履行海关进出境手续的必要环节之一。
(四 )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流程(Procedures For Customs Clearance)
货物进出境阶段:根据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制度,报关单位在货物进出境时办理通关手续的过程。
1、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必须报关员完成的环节)
申报:报关单位在《海关法》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海关规定的形式,向海关报告进出境货物的情况,提请海关按照其申报的内容放行货物的环节。进口货物的申报是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而出口货物是,发货人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2、配合查验:(可以报关员完成的环节)
报关单位(报关员)在海关决定查验货物时,应在场,配合海关查验货物,负责搬运、开箱、封箱等,并检查货物是否损坏。(报关单位配合查验货物)
3、缴纳税费:
报关单位根据海关开具的缴纳税费通知书,向海关指定银行缴纳货物进出口税或海关监管费。
4、提取或装运货物:
完成上述环节并在海关决定放行后,凭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或装运单提取(进口)或装运(出口)货物的环节
2018年4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宣布关检合一进入实质性的整合阶段。并与同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50号公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涉及具有检验检疫要求的商品申报时,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报关报检合一界面向海关一次申报。本规定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检合一”的新规定说明
二、 报关单制作要点与样本
境内收货人 进境关别 进口日期 申报日期 备案号
境外发货人 运输方式 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 提运单号 货物存放地点
消费使用单位 监管方式 征免性质 许可证号 启运港
合同协议号 贸易国(地区) 启运国(地区) 经停港 入境口岸
包装种类 件数 毛重(千克) 净重(千克) 成交方式 运费 保费 杂费
随附单证 随附单证1: 随附单证2:
标记唛码及备注
项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数量及单位 单价/总价/币制 原产国(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 境内目的地 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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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关系确认: 价格影响确认: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自报自缴:
申报人员 申报人员证号 电话 兹申明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依法纳税之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签章) 海关批注及签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预录入编号: 海关编码: 页数|页码:
页码/页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预录入编号: 海关编号 页码/页数:
境内发货人 出境关别 出口日期 申报日期 备案号
境外收货人 运输方式 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 提运单号
生产销售单位 监管方式 征免性质 许可证号
合同协议号 贸易国(地区) 运抵国(地区) 指运港
包装种类 件数 毛重(千克) 净重(千克) 成交方式 运费 保费 杂费
随附单证 随附单证1: 随附单证2:
标记唛码及备注
项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数量及单位 单价/总价/币制 原产国(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 境内货源地 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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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特殊关系确认: 价格影响确认: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自报自缴:
申报人员 申报人员证号 电话 兹申明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依法纳税之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签章) 海关批注及签章
(二)报关单的缮制(Fill-out Instructions)
1、预录入编号
报关单预录入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录入时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2、海关编号
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3、境内收发货人
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4、进出境关别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5、进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填报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在申报时免予填报。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进出口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6、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申报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7、备案号
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核确认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账册、《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项下货物,除少量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及以后续补税监管方式办理内销征税的外,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填报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填报总册号。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对加工贸易设备、使用账册管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减免税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2)涉及征、减、免税审核确认的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3)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准予退运证明》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填报《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进口或结转进口(转入),填报《征免税证明》的编号;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8、境外收发货人
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填报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名称一般填报英文名称,检验检疫要求填报其他外文名称的,在英文名称后填报,以半角括号分隔;对于AEO互认国家(地区)企业的,编码填报AEO编码,填报样式按照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公告要求填报(如新加坡AEO企业填报样式为:SG123456789012,韩国AEO企业填报样式为KR1234567,具体见相关公告要求);非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等其他情形,编码免于填报。
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报“NO”。
9、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前者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分类;后者指货物无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货物在境内的流向分类。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或货物在境内流向的类别,按照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10、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
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及航次号。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运输工具名称具体填报要求如下: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者船舶英文名称。(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的报关单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启用公路舱单后,免予填报。(3)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5)邮件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进口。
A.水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B.铁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填报车厢编号。C.航空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D.公路及其他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E.以上各种运输方式使用广东地区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
(2)出口。
A、水路运输:非中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报“@”。
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船名;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区代码+“TRAIN”);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区代码+“TRUCK”)。
B、铁路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C、航空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D、其他运输方式: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 “集中申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免予填报。
2)航次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的航次号。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运输车辆的8位进出境日期〔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货物运输批次号。
(3)铁路运输:填报列车的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5)邮件运输:填报运输工具的进出境日期。
(6)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1)进口。
A.水路运输:中转转关方式填报“@”+进境干线船舶航次。直转、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B.公路运输:免予填报。
C.铁路运输:“@”+8位进境日期。
D.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E.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2)出口。
A.水路运输: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航次号;境内铁路、公路运输填报6位启运日期〔顺序为年(2位)、月(2位)、日(2位)〕。
B.铁路拼车拼箱捆绑出口:免予填报。
C.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D.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免予填报。
11、提运单号
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12、货物存放地点
填报货物进境后存放的场所或地点,包括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分拨仓库、定点加工厂、隔离检疫场、企业自有仓库等。
13、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1)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
A.自行进口货物的单位。
B.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2)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
A.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B.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3)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的“减免税申请人”一致;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填报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中心内企业名称)。
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区域内经营企业(“加工单位”或“仓库”)。
5)编码填报要求:
A.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B.无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NO”。
6)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或使用以及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的对象为自然人的,填报身份证号、护照号、台胞证号等有效证件号码及姓名。
14、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其代码由4位数字构成,前两位是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两位是参照国际标准编制的贸易方式代码。
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
特殊情况下加工贸易货物监管方式填报要求如下:
1)进口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低值辅料”。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按《加工贸易手册》上的监管方式填报。
2)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办理进口手续的转内销制成品、残次品、未完成品,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料件内销”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填报“来料成品减免”或“进料成品减免”,进口报关单按照实际监管方式填报。
3)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运出口的,填报“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因换料退运出口及复运进口的,填报“来料料件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加工贸易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退运出口,以及进口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口且不再更换同类货物进口的,分别填报“来料料件复出”、“来料边角料复出”、“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
4)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和副产品内销,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或“进料边角料内销”。
5)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未获得收入,销毁处置货物为料件、残次品的,填报“料件销毁”;销毁处置货物为边角料、副产品的,填报“边角料销毁”。
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获得收入的,填报为“进料边角料内销”或“来料边角料内销”。
15、征免性质
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持有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的,按照《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按照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填报。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情况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2)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代码299)。
3)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免予填报。
16、许可证号
填报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17、启运港
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第一个境外装运港。
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填报相应的港口名称及代码,未在《港口代码表》列明的,填报相应的国家名称及代码。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运至境内区外的,填报《港口代码表》中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及代码,未在《港口代码表》中列明的,填报“未列出的特殊监管区”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境内”及代码。
18、合同协议号
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编号。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免予填报。
19、贸易国(地区)
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进口填报购自国(地区),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
20、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启运国(地区)填报进口货物启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国(地区)作为启运/运抵国(地区)。
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启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及代码。
21、经停港/指运港
经停港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名称及代码。经停港/指运港在《港口代码表》中无港口名称及代码的,可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名称及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境内”及代码。
22、入境口岸/离境口岸
入境口岸填报进境货物从跨境运输工具卸离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
采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填报多式联运货物最终卸离的境内口岸中文名称及代码;
过境货物填报货物进入境内的第一个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
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境的,填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境的货物,填报货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及代码。
出境口岸填报装运出境货物的跨境运输工具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
采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填报多式联运货物最初离境的境内口岸中文名称及代码;
过境货物填报货物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
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出境的,填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出境的货物,填报货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及代码。
入境口岸/离境口岸类型包括港口、码头、机场、机场货运通道、边境口岸、火车站、车辆装卸点、车检场、陆路港、坐落在口岸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口岸编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境内口岸名称及代码。
23、包装种类
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所有包装材料,包括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名称及代码。运输包装指提运单所列货物件数单位对应的包装,其他包装包括货物的各类包装,以及植物性铺垫材料等。
24、件数
填报进出口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按运输包装计)。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1)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2)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 “1”。
25、毛重(千克)
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 “1”。
26、净重(千克)
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 “1”。
27、成交方式
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进口填报CIF,出口填报FOB。
28、运费
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
运费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运费标记(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29、保费
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
保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保险费标记(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30、杂费
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杂费标记(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31、随附单证及编号
根据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和《随附单据代码表》选择填报除本规范第十六条规定的许可证件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随附单据代码及编号。
本栏目分为随附单证代码和随附单证编号两栏,其中代码栏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和《随附单据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代码;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证件编号。
1)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 “c”,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海关审核通过的内销征税联系单号。
2)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只能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统称优惠税率)的(无原产地声明模式),“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书编号”。可以使用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申请享受优惠税率的(有原产地声明模式),“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C”(凭原产地证书申报)或“D”(凭原产地声明申报),以及“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
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如下:
“01”为“亚太贸易协定”;
“02”为“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03”为“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
“04”为“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
“06”为“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
“07”为“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
“08”为“中国—智利自贸协定”;
“10”为“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11”为“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
“12”为“中国—秘鲁自贸协定”;
“13”为“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14”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15”为“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
“16”为“中国—冰岛自贸协定”;
“17”为“中国—瑞士自贸协定”;
“18”为“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
“19”为“中国—韩国自贸协定”;
“20”为“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申请适用优惠税率的,有关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内销时,已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按照上述一般贸易要求填报;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物人或者其代理人录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的号码。
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香港CEPA或者澳门CEPA项下货物的原材料时,按照上述一般贸易填报要求填制报关单,香港或澳门生产厂商在香港工贸署或者澳门经济局登记备案的有关备案号填报在“关联备案”栏。
“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报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报关单上的商品序号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上的项目编号应一一对应,不要求顺序对应。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可以在同一报关单中申报,不享受优惠税率的货物序号不填报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
3)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免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的小金额进口货物“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Y”,“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协定编号>XJE00000”,“单证对应关系表”享惠报关单项号按实际填报,对应单证项号与享惠报关单项号相同。
32、标记唛码及备注
填报要求如下:
1)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无标记唛码的填报N/M。
2)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
3)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备案”栏。
33、项号
分两行填报。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第二行填报“备案序号”,专用于加工贸易及保税、减免税等已备案、审批的货物,填报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或《征免税证明》等备案、审批单证中的顺序编号。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
34、商品编号
填报由13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编码;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11-13位为检验检疫附加编号。
35、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分两行填报。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
36、数量及单位
分三行填报。
1)第一行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法定计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位为准。
2)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在第二行按照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第二行为空。
3)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第三行。
37、单价
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单位货值。
38、总价
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
39、币制
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相应的货币名称及代码填报,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将实际成交货币按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货币代码表》列明的货币填报。
40、原产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分别填报原产国(地区)。进出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
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41、最终目的国(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填报已知的进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分别填报最终目的国(地区)。进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时,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42、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其中最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填报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
境内货源地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填报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对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
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选择填报境内目的地对应的县级行政区名称及代码。无下属区县级行政区的,可选择填报地市级行政区。
43、征免
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填报。
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根据《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填报“全免”。
44、特殊关系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1)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2)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3)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4)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5)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6)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7)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8)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45、价格影响确认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填报确认纳税义务人是否可以证明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视为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填报“否”,反之则填报“是”:
(1)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2)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3)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46、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填报确认买方是否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并且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但纳税义务人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填报“是”。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中,纳税义务人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可以确认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的,填报“否”。
买方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或者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填报“否”。
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47、自报自缴
进出口企业、单位采用“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模式向海关申报时,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48、申报单位
自理报关的,填报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编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填报报关企业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报关人员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姓名、编码、电话,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49、海关批注及签章
供海关作业时签注。
(二)导入情景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预录入编号: 海关编号: 页码/页数:
四、 实操训练
(一)单选题
1、日本商人从北京购买地毯,从陆路运至香港,再空运经日本到伦敦,其运抵国(地区)应为( )。
A.香港 B.伦敦 C.英国 D.日本
2、大连某中日合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委托辽宁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与日本三菱重工签约进口工程机械,并委托大连外运公司代理报关,在填制进口报关单时,“境内收货人”一项应为( )。
A.大连外运公司 B.该中日合资企业 C.辽宁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D.日本三菱重工
3、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天之内申报,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逾期申报,海关将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的( )。
A. 14、0.05% B.14、0.5% C.15、0. 05%。 D. 15、0. 5%o
4、出口报关单上对于货物出口海运费总价为5 000美元的正确填报应是( )。
A. 110/5 000/2 B. 502/5 000/1 C. 110/5 000/1 D. 502/5 000/3
(二)多选题
1、申报人必须按照海关规定,对于同一批货物中,不同的( ),应分单申报。
A.运输工具名称 B.提运单号
C.征免性质 D.许可证号
2、按海关规定,申报每项商品的( )栏目,应分行填报。
A.项号 B.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C.单价 D.数量及单位
3、按海关规定,以下( )的编号应填报在报关单的“备案号”栏目内。
A.《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B.《减免税证明》
C.《出口货物通关单》 D.《加工贸易低值小量辅料》
4、按海关规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境内收发货人”栏目可以填报选项是( )。
A.执行外贸合同的企业
B.签订外贸合同但不执行外贸合同的企业
C.有报关权但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D.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情况下的代理方企业
(三)实践操作题
请根据以下信用证和补充资料填制报关单(条件未给出的可免填)
……
Doc. Credit Number *20 : 6764/07/12345B
Date of issue 31C : 170516 (YY-MM-DD)
Expiry *31D : Date 050831(YY-MM-DD) Place CHINA
Applicant *50 : THOMAS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
1/F WINFUL CENTRE, SHING YIP STREET,
KOWLOON,HONGKONG
Beneficiary *59 : FENGYUAN LIGHT INDUSTRIAL PRODUCTS
IMP. AND EXP. CORP.
P. O. BOX 789, SHANGHAI, CHINA
Amount *32B : Currency USD Amount 10,560.00
……
Partial Shipments 43P : NOT ALLOWED
Transshipment 43T : ALLOWED
Loading in Charge 44A : CHINA PORT
For Transport to… 44B : ANTWERP
Latest Date of Ship. 44C : 170815(YY-MM-DD)
Descript. Of Goods 45A :
APPLICANT’S ITEM NO. HW—045 WOODEN HANGER, 66,000 PCS, THE
PACKING IS 100PCS PER STRONG EXPORT CARTON OF 3.00 CUFT
@ USD16.00 PER CARTON CIF ANTWERP INCLUDING 3 PCT COMMISSION AS PER SALES CONFIRMATION NO.484LFVS15783
补充资料:
Port of Loading: Shanghai Port of Transshipment: Hong Kong
S.S.: TONGMEI V.155/FARROR DATE OF B/L : AUG.2, 2017
B/L NO. :KEY48609
G. W. = 52.6KGS/CTN*660 N.W.= 50.4KGS/CTN*660
Tariff No. 4421.1000.90 legal unit: kg.
Container No. CBHU9755587/40’/K444924
Freight: USD2600/FCL Insurance Fee: USD625.35
SHIPPING MARKS--: TIC
484LFVS15783
ANTWERP
卖方中文名称:丰原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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