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汇票 课件(共29张PPT)- 《国际贸易单证实务》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11.2汇票 课件(共29张PPT)- 《国际贸易单证实务》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资源简介

(共29张PPT)
目 录
国际结算票据
第一节
汇票
第二节
第11章
国际货款结算单据
本票和支票
第三节
托收委托书
第四节
各类发票
第六节
综合审单
第八节
各类证明
第七节
原产地证书
第五节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含义
汇票( Bill of exchange; Draft) 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 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 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二、汇票的主要当事人
汇票的主要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1)出票人, 即签发汇票的人, 一般是出口方或其指定的银行。
(2)付款人, 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 一般是进口方或指定的银行。
(3)收款人, 即受领汇票所规定的金额的人。
三、汇票的主要种类
1.按出票人不同, 汇票可以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1)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 )。凡是由商号、个人开立的汇票叫商业汇票。在国际贸易中,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买方, 也可以是买方指定的银行。
(2)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 )。凡是由银行开立的汇票叫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也是银行。
2.根据在使用过程中是否附商业单据, 汇票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1)光票(Clean Bill)。是指在流通过程中, 不附带任何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在使用中多数采用光票。
(2)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 )。是指在流通过程中, 随附商业单据的汇票。商业汇票一般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中, 大多使用的是跟单汇票。
3.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 汇票可以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即期汇票( Sight Draft )。汇票上规定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称为“ 即期汇票”。即期汇票无须承兑。汇票上没有明确表示付款日期, 也没有注明到期日者, 即可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2)远期汇票( Time Bill; Usance Bill)。汇票上规定付款人于一个指定的日期或在将来一个可以确定的日期付款的称为远期汇票。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有以下几种表示方法:
①定日付款: 如 30 th , June 2006
②见票后若干天付款: 如 At 30 days after sight
③出票后若干天付款: 如 At 45 d ays after date of draft
④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 如 At 30 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
4.根据承兑人不同, 可将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由一家工商企业开出的以另一家工商企业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 在另一家工商企业承兑后, 该汇票即为商业承兑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由一家工商企业开立的, 以一家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 在银行承兑后, 该汇票即为银行承兑汇票。
四、汇票的要式
(一)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内容有七个方面:
1.要有“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命令;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的名称;
5.收款人的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字;
以上条款缺一不可,否则汇票无效。
(二)除了上述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以外,还有三个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这些项目也十分重要,但
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因为这些内容可以间接确定。
1.出票地点;
2.付款地点;
3.付款日期。
(三)任意记载项目
任意记载项目是除以上两类项目以外的项目,它是出票人等根据需要记载的限制或免除责任的内
容。这些内容一旦被接受,即产生约束力。
1.出票依据(Gist of Issuance)
汇票上的出票依据是表明起源交易的文句。
(1)信用证项下的汇票的出票依据通常交待开证行的名称、开证日期和信用证的编号,表明“本汇票是依据××银行于××年××月××日开立的编号为×××××的信用证而出具的”。如:“Drawn under L/C No.2508HKC240066 Dated Sept. 16,2016 Issued by Bank of New York”。
(2)在托收汇票里面,出票依据通常不写,如果要写一般可以填写“买卖合同号码”、“订单号码”或“商业发票号码”等,也可以简单地写“托收”的英文字样。如:
“Drawn under S/C No.XRH250866 ,PAYMENT BY D/P”或“Drawn under D/P”均可。
2.“付一不付二”条款
汇票一般做成一式两份,在第一份上写上“付一不付二”,而在第二份上写“付二不付一”。签发一式两份汇票的原因在于,在国际贸易中,汇票作为一张付款命令,通常与代表物权的货运单据一起,配套成跟单汇票,一并由出口方邮寄给进口方。为了防止在邮寄途中失落,往往分两次用连续航班把两套内容完全一样的跟单汇票寄出。若第一套跟单汇票因飞机失事未能寄达,也不会因此延误提货和结算支付,因为第二套跟单汇票会随之寄达。两张汇票都是正本,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其中一张被付款后,另一张即自动失效。
3.担当付款人和预备付款人
担当付款人是出票人根据与付款人的约定,在出票时注明,或由付款人在承兑时指定的代替付款的人,其目的是为了方便票款的收付。担当付款人只是推定的受委托付款人,不是票据义务人,对票据不承担任何责任。
预备付款人相当于汇票的第二付款人。在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就可以向预备付款人请求承兑或付款。预备付款人参加承兑后成为票据义务人,到期要履行付款责任。
4.必须提示承兑和不得提示承兑
远期汇票不一定要求承兑,但如果汇票上有“必须提示承兑”(Presentment for acceptance required)记载时,持票人就一定要做承兑提示。如果汇票上还记载了提示承兑的期限,则持票人的承兑提示还必须在此规定期限内作出。
如果汇票上记载有“不得提示承兑”,持票人就不能做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对该汇票拒绝承兑,则不会构成拒付。
5.免作拒绝证书或拒付通知,免于追索等。
▉汇票的缮制说明
汇票作为一种支付工具总是和一定的支付方式相结合而共同完成国际贸易支付行为的,国际结算中的汇票主要有托收结算项下的汇票和信用证结算项下的汇票两种。除了出票依据不同外,其它内容都相同。
1.表明“汇票”字样。汇票上要在醒目位置表示“汇票”字样,英文可以用“Draft”、“Bill”、“Bill of Exchange”等表示汇票。有的汇票没有单独注明汇票字样,但有“Exchange for. . . ”的字样, 它同样表明这是一张汇票, 而非本票或支票。
2.汇票的号码。每一张汇票都有号码, 汇票的号码写在“No.”的后面。需要注意的是汇票的号码和商业发票的号码是一致的。
3.出票的地点和日期。出票地点一般印就在汇票上, 通常是出口方所在地, 出票日期一般在交单时由银行代为填写。
4.汇票的金额。汇票必须载明它的金额,“Exchange for. . . ”的后面是汇票的小写金额, 例如:“Exchange for USD1000”;“the sum of. . . ”的后面是它的大写金额, 例如“ the sum of U. S. DOLLARS ONETHOUSAND ONLY”。需要注意的是, 大写金额的最后要写上“ONLY”字样。
5.汇票的收款人。如前所述, 汇票的收款人有几种填法, 一般都采用指示性的抬头方式, 即用“pay to the order of. . . ”来表示。在我国出口业务中, 此栏通常填写由××银行指示。如“ pay to the order of Ban k of commerce,Shanghai ”。
6.汇票的出票依据。出票依据是指开具该份汇票的根据。其填写方式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此栏一般填写“开证行名称、信用证编号和信用证的开立日期”。如:“Drawn under L/C No.209FLC50666,Dated AUG.16,2012, Issued by CANADA BANK”,此例表明该汇票是依据CANADA BANK在2005年8月16日开立的编号为209FLC50666的信用证而出具的。
(2)在托收结算方式下,一般可以填写“买卖合同号码”、“订单号码”或“商业发票号码”等,也可以只填写“托收”英文字样。如:“Drawn under S/C No.209FM001,PAYMENT BY D/P”,或者“Drawn under D/P”均可。
*以上划线内容为填写的内容,没有划线的为票据上的格式性文字。
7.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的左下角有一英文单词“To”, 汇票的付款人写在“To”的后面, 在托收中, 汇票的付款人一般填合同中的买方,而在信用证结算中,则填写开证行名称。
8.出票人。汇票的出票人写在汇票的右下角。一般填写合同中的卖方名称, 加盖公司的印章并由负责人签字。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没有签字盖章是无效的。
[案例11-1]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分析]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
2.理由:(1)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2)丙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同样由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
第三节 本票和支票
一、本票
(一)本票的定义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支付承诺,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承诺。
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定义: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指的是银行即期本票。本票只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本票的基本样式如图11-1:
(二)本票的要式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本票绝对必要记载内容有六个方面:
1.要有“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的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字;
以上条款缺一不可,否则本票无效。
(三)本票的特点
1.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因而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这跟汇票的“无条件支付命令”不同。在任何时候,本票的出票人都是绝对的主债务人,一旦拒付,持票人即可立即要求法院裁定,只要本票合格,法院就要裁定出票人付款。
2.在名称和性质上与汇票不一样。为强调本票是出票人或付款人的付款承诺这一特性,在英文名称上,本票称为note(付款承诺),而不是bill(债权凭证),后者是票据的统称。
3.本票不必办理承兑。本票本来就是付款承诺和保证,因此,本票不必办理承兑。除承兑和参加承兑外,其他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保证等均适用于本票。
4.本票只有一张。汇票可以有一式几张,通常是两张,而债权债务只有一笔,因此要注明“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的字样;对于远期汇票只承兑一张,以避免重复付款。而本票如同承兑后的汇票,所以只有一张。
(四)本票的用途
本票通常可以在以下交易和经济活动中使用:远期付款的商品贸易,或是结合买方信贷的资本货物交易;金钱借贷的凭证;对外筹集资金;银行办理汇款业务,或向大额提款客户开出本票以代替现钞。
二、支票
(一)支票的定义
支票(cheque or check)是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发的即期无条件支付命令。我国《票据法》的定义是:“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其持票人的票据。”下图是国际结算中常见的支票式样。
(二)支票的要式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字。以上内容缺一不可,否则,支票无效。不过,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可以是空白抬头)。
除必要项目外,收款人、付款地、出票地都是支票的重要内容。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三)支票的特点
与汇票相比,支票的物点是:
1.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银行的存款户,即在银行要有足够存款,在银行没有存款或存款不足的人绝不可能成为支票的出票人,即不允许签发“空头支票”;其次,要与存款银行签订使用支票的协定,即存款银行要同意存款人使用支票;最后,支票的出票人必须使用存款银行统一印制的支票,支票不能像汇票和本票那样由出票人自制。
2.支票为见票即付票据。支票都是即期付款票据,所以付款行必须见票即付。由于没有远期支票,因而也不需办理承兑手续。
3.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企业或个人。
4.在通常情况下,支票的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但保付支票的主债务人为保付银行。
5.支票上一般不随带利息条款,即便有关于利息的记载国,该记载也无效,付款时无须支付。
6.对于超过法定或合理的流通期限,晚提示付款的支票,付款人可以不付款,但出票人并不因此解除对持票人的票据责任,除非晚提示对出票人造成损失。
7.支票只开立一张,不能像汇票那样可以开成一式多份。
(四)支票的性质
支票是一种特殊的汇票。汇票和支票两者的本质都是一样的,即都是无条件的付款命令;略有不同的是,支票是银行的客户(出票人)对其开户银行(受票人、付款人)发出的支付命令,汇票的受票人或付款人除了银行外,还可以是企业或个人。
[案例11-2]浙江某出口公司在2016年的秋季广交会上与一来自美国的陌生进口商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并凭进口商在广交会上递交的以美国某银行为付款人、金额为6万美元的支票在两天后将合同货物装运出口。随后,该出口公司将支票通过我国国内某银行向国外付款行托收支票款项。分析该出口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
[分析]仅凭外商交来的支票就给一个并不了解的客商发运货物,该出口公司的做法欠谨慎,有可能导致钱货两空的损失。正确的做法是:应该将支票交银行托收款项,款项到账后再发运货物;或者可以让外商签发保付支票,经查验真伪并指定境外的代收行后,再发货也可。
[案例11-3]我国一企业向美国某公司采购了一批价值100万美元的健身器材,双方约定:由我国进口企业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100万美元、出票后3个月到期的票据支付货款。问我国进口企业可以采用哪种票据付款?
[分析]首先,我进口企业不能采用本票,因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非银行企业无权开立商业本票;其次,我企业也法采用支票,因为支票都是即期的,不能满足出票后3个月到期的要求。因此,我国进口企业只能采用汇票支付款项。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