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5张PPT)第四章 进出口合同的签订第四节 合同中商品的数量条款一、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商品的数量是指以一定的度量衡单位表示的商品的重量、数量、长度、面积、体积、容积等。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35 条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在这里需要提出的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大于或小于约定数量时,该如何处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2条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它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37 条规定: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案例4-10]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 200万公吨,每公吨100 美元。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230万公吨,对多装的 3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是否有权拒收全部小麦?[分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它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本案例中,我方对外商多交30万公吨,可以拒收也可以全部收下,还可以只收下其中的一部分,如果我方收取多交小麦的全部或一部分,要按每公吨100美元付款。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无权拒收全部小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卖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例中,外商只比合同规定少交 20万公吨,尚未构成根本性违约,我方只有权要求外商在交货期内补交,没有权拒收全部小麦,如在补交期间,外商给我方带来不合理的开支,我方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由于各国度量衡制度有所不同,所以使用在国际货物买卖上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也各式各样。因此,有必要了解各国使用的度量衡制度,熟悉各种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Measuring System)有公制(The Metric System)、英制(The British System)、美制(The U.S.System)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简称SI)。1.计量单位的确定方法国际贸易中不同种类的商品,需要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通常使用的有下列几种:(1)按重量(Weight)计量。常用的计量单位有公吨(Metric Ton)、长吨(Long Ton)、 短吨(Short Ton)、公斤(Kilogram)、克(Gram),盎司(Ounce)等,主要适用于初级产 品(如大米、花生、煤、铁矿)以及部分工业制成品。(2)按数量(Number)计量。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有件(Piece)、双(Pair)、套(Set)、打(Dozen)、卷(Roll)、令(Ream)、罗(Gross)以及袋(Bag)和包(Bale)等。适用 于大多数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轻工业品、机械产品以及部分土特产品。(3)按长度(Length)计量。通常采用米(Meter)、英尺(Foot)、码(Yard)来计量。适用于纺织品、绳索、电线电缆等。(4)按面积(Area)计量。常见的有平方米(Square Meter)、平方英尺(Square Foot)、平方码(Square Yard)等。适用于皮革产品、塑料制品等。(5)按体积(Volume)计量。有立方米(Cubic Meter)、立方英尺(Cubic Foot)、立方 码(Cubic Yard)等。使用于化学气体、木材等。(6)按容积(Capacity)计量。有蒲式耳(Bushel)、公升(Liter)、加仑(Gallon)等。适用于谷物类及部分流体、气体物品,如玉米、汽油、啤酒等。2.计算重量的方法国际贸易中很多商品都是按重量来计量的,但商品不同,有时采用的计算重量的方法也不同,通常计算重量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毛重(Gross Weight)。凡商品本身重量加包装的重量(皮重)称为毛重。有些低值产品常以毛重作为计算价格的基础,称为“以毛作净”。(2)净重(Net Weight)。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净 重=毛重-皮重),国际上有下列几种计算皮重的做法。A.按实际皮重(Actual Tare 或 Real Tare)计算。即包装的实际重量,它是指对包装逐件衡量后所得的总和。B.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计算。即从全部商品中抽取几件,秤其包装的重量,除以抽取的件数,得出平均数,再以平均每件的皮重乘以总件数,算出全部包装重量。C.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计算。即按市场已公认的规格化的包装计算皮重,即用标准单件皮重乘以总件数即可。D.按约定皮重(Computed Weight)计算。是指按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皮重作为计算的基础。(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公量是指用科学仪器抽去商品中的水分,再加上标准的含水量求得的重量。这种方法适用于经济价值高,而含水量极不稳定的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公量的计算公式为:[案例] 某毛纺厂从澳大利亚进口羊毛 10 公吨,双方约定标准回潮率为 11%,用科学仪器抽出水分后,羊毛净剩 8 公吨,问:该批羊毛的公量为多少?[分析](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对于某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规格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一般可以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实物净重(Net -Net Weight)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三、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数量条款通常包括成交数量、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等内容。由于商品种类很多,其性质、特点各异,加之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只是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也多种多样,因此,数量条款内容的繁简,主要取决于商品的种类和特性。某些大宗商品(如矿砂、化肥和粮食等)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点、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有时难以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在洽商数量条件时,可增加数量增减价条款(或溢短装条款),并注明由何方来行使此项机动幅度的选择权。此外,多装或少装部分的计价方法,也应一并注明。为了防止当事人根据自身利益随意增加或减少交货数量,也可在数量机动幅度条款中,增加“此项机动幅度,只在适应船舶实际装载量的需要时才能适用”的文句。四、约定数量条款的注意事项(一)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即数量增减条款,又称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有些出口商品如:矿砂、化肥、食粮等,由于其本身特性或因自然条件的影响或受包装和运输工具的限制,实际交货数量往往难以符合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为避免争议,可以订立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只要卖方交货数量在约定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买方不得以交货数量不符为由而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机动幅度条款一般是指溢短装条款,即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可以多交或少交的百分比,但增减的幅度以不超过规定数量的百分比为限。溢短装条款的内容:1、可溢装或短装的百分比。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2、溢短装的选择权。溢短装的选择权通常归卖方所有,但 FOB 贸易术语下也可以由派船方决定,或由船方根据船舱容量确定;3、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在数量机动幅度内装运的货物,一般按合同价格计收。但是,对于价格波动频繁的商品,为体现合理计价,可以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按装运时的市价计算。[案例4-11] 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C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1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分析]本案例中,按合同规定,卖方最多可交 515 公吨,最少可交 485公吨食糖,增减部分按合同计价,如在交货前市场上涨,少交对卖方有利,即卖方可485公吨;如交货前市价下降,多交对卖方有利,即卖方交515公吨。(二)正确掌握成交数量成交数量的确定,不仅关系到进出口任务能否完成,而且还涉及对外政策和经营意图的贯彻,因此,在商定出口商品成交量时,应当做到心中有数,防止盲目成交。具体地说,应根据国际市场的供求状况、国内货源供应情况以及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合理确定出口商品的成交量;根据国内的实际需要、支付能力和行情变化确定进口商品的数量。应当指出,在我国外贸实际业务中,有些外贸专业人员对外订立合同时,往往考虑欠周,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例如,我国某省外贸公司在货源未落实的情况下,与中东某商人签订了出售麻袋1亿条、价款总额达1800万美元的合同。由于当时国内加工能力有限,到期未能按时交货,对方遂向国际商会巴黎仲裁院提请仲裁。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卖方赔偿买方300万美元才了结此案。这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造成不良国际影响。(三)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在数量条款中,对成交商品的具体数量、使用何种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数量机动幅 度的大小及其选择权有谁掌握以及溢短装部分的具体作价办法等内容,都应列明。此外,对成交的数量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以免引起解释上的分歧而给履约造成困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以下简称 UCP600)第30条的规定:1.若成交数量前使用“大约”、“近似”等字眼,这个约数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案例4-12]我某公司出口布匹以信用证结算,买方银行来证规定,数量大约为 5000码,每码1美元,但金额注明为不超过总额5000美元,则我某公司如何掌握装运数量?[分析]本案例中,我公司最多可装运 5000码,最少装4500码。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600)第30条的规定,若成交数量前使用“大约”、“近似”等字眼,这个约数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合同和来证单价为每码1美元,信用证总金额为5000美元,因此,我方最多只能装5000码,但我方可少交10%,即交4500码。2.《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记数时不适用。[案例4-13]2005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C公司向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俄罗斯进口商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00000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分析]本案例中,我方最多可交 1000公吨,最少可交950公吨小麦。因为,根据《UCP600》规定:对合同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散装货,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在本案例中,小麦是散装货,数量可有5%的增减,即卖方交货数量可在950~1050公吨,但信用证金额只有100000美元,因此,卖方最多也只能交1000公吨,最少可交 950吨。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一般包括商品的数量、计量单位及/或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在国际贸易实务中, 根据商品的不同性质, 通常使用的计量单位有重量、个数、长度、面积、体积和容积6种。重量的计算方法有按净重、毛重、公量和理论重量等。在签订合同时一般应明确规定买卖货物的具体数量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数量依据。但在实际业务中某些商品由于其本身的特性或是受其他条件的限制, 卖方的交货数量要做到与合同完全一致非常困难。为此, 对一些难以严格计量的商品, 通常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或“ 约”量。在订立数量条款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按重量计算的商品应明确用哪种计重方法, 即按毛重、净重或以毛作净等。在合同中未明确按毛重或净重计量时, 按惯例应以净重计量。2.使用“约”量必须注意其机动幅度及适合的情况。3.在使用溢短装条款时, 应注明溢短装部分的百分比、溢短装部分的选择权及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原则等。[案例4-14]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共25吨,装1500箱,每箱净重16.6千克。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吨,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千克。因此该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24.9吨。议付货款时也按24.9吨计算,白送5.1吨驴肉给客户。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逃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但多装5.1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本案说明了什么问题?[分析]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案例4-15]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牙利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吸取什么教训?[分析]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一。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 8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案例4-16]某公司定购钢板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今卖方交货为:6英尺,70M/T;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T,总量末超过420M/T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对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分析]国际贸易中,一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案例中虽然总量符合要求,但卖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钢板超装运110%,这是违反合同的。所以买方对于其所开票据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