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合同概述 课件(共17张PPT)- 《国际贸易单证实务》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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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合同概述 课件(共17张PPT)- 《国际贸易单证实务》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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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进出口合同的签订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一项发盘被有效接受后, 交易即告达成, 买卖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合同是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协议书, 它明确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通常都有其固定的合同格式, 出口交易达成以后, 进口方或出口方应根据交易磋商的结果, 将各项内容填入贸易合同中。
二、合同的种类
(一)按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本合同和副本合同。正本合同必须签字方为有效,而副本合同毋须签字, 亦无法律效力。
(二)按合同内容的繁简程度可以分为合同(CONTRACT)和确认书(CONFIRMATION)两种,前者的条款内容翔实、全面、完整,几乎对买卖双方所有想到的内容都有规定,而后者的内容则比较简略,一般省略了诸如异议索赔、罚金条款、不可抗力、争议仲裁等条款内容。确认书虽然内容比较简略,但是,它与完整的合同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按合同条款起草者的不同可以分为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和购买合同(PURCHASE CONTRACT)。销售合同(出口合同)是由卖方草拟,然后由买卖双方签署生效的合同,这种合同的条款通常情况下是偏重于卖方的利益的,即它通常对卖方的权益和买方的义务规定得比较细致,而对买方的权益和卖方的义务规定得比较简略。类似的,购买合同(进口合同)是由买方草拟、买卖然后由买卖双方签署生效的合同,这种合同的条款通常情况下是偏重于买方的利益的,即它通常对买方的权益和卖方的义务规定得比较细致,而对卖方的权益和买方的义务规定得比较简略。
(四)按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形式和行为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所以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1986年12月我国政府在向联合国交存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核准书时,我国不同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采用书面以外的形式订立、更改或终止,应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有效。
1.书面合同。
大多数外贸合同都以书面形式订立,它是合同成立的依据;是履行合同的依据;有时是合同生效的依据;是仲裁、诉讼的依据。
[案例4-1] 我某公司与外商洽商进口某商品一批,经往来电传洽谈,已谈妥合同的 主要交易条件,但我方在电传中表明交易于签订确认书时生效。事后对方将草拟的合同条 款交我方确认,但因有关条款的措辞尚需研究,故我方未及时给对方答复。不久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下跌,对方电催我方开立信用证,而我方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开证。
问: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为什么?
[分析] 我方的做法没有问题。由于在电传中我方已表明交易以签订确认书时生效,而由于我方尚未确认草拟合同的内容,故合同未成立。我方完全有理由拒绝开证。
2.口头合同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称口头合同或对话合同,即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当面谈判或通过电话方式达成协议而订立的合同。但是,因无文字依据,空口无凭,一旦发生争议,往往造成举证困难,不易分清责任。一般口头达成的合同最终还是要形成文字,即形成书面合同。
3.行为合同
行为合同是以行为方式表示接受而订立的合同。例如,根据当事人之间长期交往中形成的习惯做法,或发盘人在发盘中已经表明受盘 人无需发出接受通知,可直接以行为做出接受而订立的合同,均属此种形式。
三、合同的内容
一般包括三部分, 即约首、主体和尾部。约首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订约、
日期、地点、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等; 合同的主体包括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总价、交货、保险、支付方式、商检、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 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和效力以及双方的签字等。
四、合同内容评析
1.合同名称:如sales contract(销售合同)、 sales confirmation(售货确认书)等,一般于约首部分醒目注明。
2.合同编号(S/C No.):一般说来,合同都要编号,以便于存储、归档和管理。
3.签约日期(DATE):表明进出口双方在何时签订的合同。
4.签约地点(PLACE OR SIGNED AT):表时进出口双方在何地签订的合同。在何处签约关系到如果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对本合同的解释适用哪一国法律的问题。因此,我国出口公司通常将签约地点规定为出口公司在我国的营业所在地。
5.合同当事人的信息:主要包括当事双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6.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
7.品名及规格条款(Name of Commodity & Specification):详细规定商品的名称、规格等商品的属性。
8.数量条款(Quantity):通常包括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成交数量等内容,有时还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也称溢短装条款)。
9.价格条款(Price terms):价格条款通常包括单价和总值两方面的内容,注明贸易术语(如CIF、FOB),有时还可能反映交易中的佣金和折扣信息。总金额往往除了用阿拉伯数字表示(in figure)外,还要用大写表示(in words)。
10.包装条款(TERMS OF PACKING):主要规定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等内容。如无包装可填写“NAKED”或“IN BULK”等字样。例:TO BE PACKED IN CARTONS OF 20 PCS EACH ONLY,TOTAL 380 CARTONS.
包装种类主要有木箱(WOODEN CASE)、纸箱(CARTON)、袋(BAG)、桶(DRUM )等。
11.装运条款(TERMS OF SHIPPMENT)。合同的装运条款主要规定装运期、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货物的运输方式以及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及转船等有关运输的条款。
12.支付条款(TERMS OF PAYMENT)。本条款明确约定货款的支付方式。货款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汇款、托收、信用证等。
13.保险条款(INSURANCE)。保险条款通常是对由哪一方投保、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所适用的保险条款,以及保险生效的日期进行规定。
14.其他条款(OTHER TERMS/REMARKS)。包括商品检验条款、异议索赔条款、开证条款、对投保事项的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
第二节 合同中商品的品名条款
一、商品名称(Name of Commodity)
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它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在磋商交易条件时,首先必须明确所要交易的商品是什么,品名条款就是用来明确规定所交易的是何种商品。一般的说,合同中通常只规定商品具体名称即可。但因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品种、商标、等级、型号,为了明确起见,在品名条款中还必须将该商品的具体品种、商标、等级、型号的描述也包括进去,以便做进一步的限定。此外,有的品名条款甚至将品质规格也包括进去。在此情况下,它就不单是品名条款,而实质上是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的综合表述。如:
品名:山东花生仁,Name of Commodity:Shang Dong Peanut,
品名:中国桐油,Name of Commodity:Chinese Tang Oil.
二、商品品名的命名方法
1.以商品主要用途命名,如洗洁精,旅游鞋等。
2.以商品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命名,涤棉、羊绒衫。
3.以商品主要成分命名,如西洋参、蜂皇浆。
4.以商品外观造型命名,如红小豆、喇叭裤。
5.以商品制作工艺命名,如精制油。
6.以人物命名,如王守义十三香、李宁运动服。
三、拟定品名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中的品名条款一般比较简单,多在“Name of Commodity”或者“Description of Goods”处,列明成交商品的名称。规定品名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商品的名称必须做到内容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
2.商品的名称必须切实反映商品的实际情况,必须是卖方能够提供而且是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词句都不应列入。
3.商品的名称要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行的名称;在采用外文名称时,应做到译名准确,与原名意思保持一持。
4.商品的名称在《协调制度》中能够准确归类。
5.对新商品的定名,应力求准确,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对某些商品还应注意选择合适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和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例如,我国最大的航运企业中远集团对棉手套(Cotton Gloves)、尼龙手套(Nylon Gloves)和劳保手套(Working Gloves)规定的运费等级就不同。
四、品名的相关法律和惯例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交易标的物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案例4-2] 2002 年初,我某公司对外签订一份合同,合同规定:商品品名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 Writing Paper),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对方要求我方赔偿,而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是:①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是手工操作,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②该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立的,并且实际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所交货物与商定品质一致。
问:该案例责任到底应由谁承担?
[分析]责任在我方。因为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品名为“手工制造书写纸”,而我 方实际所交的货物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我方显然违反了合同中的规定。虽然交易是 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但此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只能算参考样品,因此,卖方仍不能推卸其必须按合同交货的义务。对于该案例我方首先应认识到自己确已违反了合同,不应在是否违反合同上与对方纠缠;其次,我方应主动承认错误,以求得买方的谅解,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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