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合同中商品的品质条款 课件(共29张PPT)- 《国际贸易单证实务》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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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合同中商品的品质条款 课件(共29张PPT)- 《国际贸易单证实务》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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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进出口合同的签订
第三节 合同中商品的品质条款
一、商品品质(quality of Goods)
商品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特征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
二、商品品质的重要性
品质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基本依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相符,必须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并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卖方交货品质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如卖方交货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有权要求卖方减价、赔偿损失,甚至可以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案例4-3] 2002年3月,我某出口A公司对外成交一批食用柠檬酸。在交货时误将工业用柠檬酸装运出口。轮船开航后数天才发现所装货物不符。为了避免造成严重事故, A公司急速通知外轮代理公司,请该公司转告香港代理,于该船抵达香港时,将货截留。虽避免了一次严重事故,但出口公司损失惨重。
[分析] 本案例中,我出口公司误将工业柠檬酸当作食用柠檬酸装运出口,是严重违反了合同中有关品质的约定,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 约定的品质,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 合同。虽然,A公司较早发现误装,但损失仍然很大,如一旦没有及时发现,将工业柠檬酸 运抵目的港后误作食用,将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给我们的启示是:①必须健全工作管理制 度;②业务员应加强风险责任感。
[案例4-4]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分析]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卖方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案例4-5]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
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
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
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
三、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不同种类的商品有不同的表示品质的方法。概括起来,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
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通常包括以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Actual Quality)和凭样品 (Sample)两种表示方法。前者为看货买卖;后者为凭样品买卖。
1.看货买卖。
这种交易方式一般是在现场进行,或者在卖方或买方所在地进行,通常是先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达成交易后,卖方即应按验看过的商品交付货物。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商品,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这种方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2.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是指卖方或买方先提交若干个能代表商品品质的少 量实物,议定品质和价格,然后由卖方批量交货。这些能够代表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被称为样品,是将来交货时确定货物品质的标准,卖方必须保证以后交付的货物品质与样品一致。这种做法尤其适用于品质很难用文字说明的货物。
凭样品买卖时根据样品的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凭卖方样品成交(Sale by seller’s sample)。是指交易中以卖方提供的样品作为交货品质依据的交易。为此,在合同中一般规定“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
(2)凭买方样品成交(Sale by Buyer’s Sample)(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是指以买方 提供的样品作为交货品质依据的交易。在合同中一般规定“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此时,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符。
(3)凭对等样品成交(Sale by Counter Sample)。在凭买方样品买卖中,要求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一致,为避免交货时双方对样品品质理解不同而产生纠纷。卖方往往要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也有称之为“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实际上,对等样品改变了交易的性质,即由凭买方样品买卖变成了凭卖方样品买卖,使卖方处于较有利的地位。
由于凭样品买卖要求交货品质与样品完全一致,有时难以做到,交易中易发生纠纷。 特别是在市场行情剧变时,买方往往会苛求“货”、“样”一致的标准而拒收货物。因此,在使用这种方法时应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
(2)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表示商品品质时,就不宜采用此方法。
(3)采用凭样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相应作出灵活的规定。“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或“品质与样品相似”(Quality is nearly same as the sample),以利于卖方日后交货。
(4)提供的商品要有代表性。应在大批货物中选择品质中等的实物作为样品,避免由于样品与日后所交货物品质不一致,引起纠纷,造成经济损失。
(5)寄送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作为复样(Duplicate Sample)或“留 样”(Keep Sample),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
(6)寄发样品和留存复样,要注意编号和注明日期,以便日后查找。
(7)在买方寄来样品时,卖方要制作“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确
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或“回样”(Return Sample)。
(8)采用凭买方样品成交时,应规定工业产权问题。
(9)如果提交对方的样品不是标准样品,应注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字样。
[案例4-6]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级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经 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价处理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赔偿60%,我接电话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发现其釉下也有裂纹。问题: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货物品质要与样品品质相符。这批瓷器出现“釉裂”由配方本身与加工不当所导致。买方收到货物时无法发现,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显露出来,留存样品与出现同样情况,所以要赔偿。
(二)凭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凡以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的品质者,均属于凭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的范畴。在国际贸易中,多数商品采用文字说明表示品质。这种做法使得品质的表达更为明确和科学,从而有助于消除或解决日后的品质纠纷。具体有下列几种方式。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商品规格(Specification of Goods)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洽谈交易时,对于适于以规格买卖的商品,应提供具体规格来说明商品的基本品质状况,并在合同中订明,这种用商品的规格来确定商品品质的方法称为“凭规格买卖”。这种方法较方便、准确,在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在凭规格买卖时卖方应注意的是只需在合同中列入主要指标,而对商品品质不起重大影响的次要指标不要过多罗列。
[案例4-7]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 200箱,每箱24罐×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每罐 200克。国外买方见货物的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问:买方是否有权这样做?为什么?
[分析]本案中合同规定的商品规格为每罐100克,而卖方却交付的是每罐 200 克,与合同规定的规格条件明显不符,违反合同中的品质规定。尽管卖方交付给买方的罐头重量高出一倍,对于买方来说,也并非好事,因为极有可能使他原来的商业目标全部落空,如果此规格的罐头不适销,还会给买方带来损失。另外,假设进口国是实行进口贸易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如重量比进口许可证的重量多一倍,就可能遭到行政当局质询,甚至被怀疑有逃避进口管制、偷漏关税等行为而追究责任,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商品的等级(Grade)是指同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各不相同的若干级别。如:冻带骨兔(去皮、去头、去爪、去内脏)
凭等级买卖时,由于不同等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格,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争议,在品质条款列明等级的同时,最好一并规定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
[案例4-8] 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一批,合同与信用证上均列明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装船时才发现三级红枣库存告罄。于是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问: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
[分析] 根据《UCP600》规定: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由此可见本例所述情况与《UCP600》的规定相悖,如当地市场价格疲软或下跌,买方完全可以借与原合同规定不符向卖方要挟,尽管我们给的是好货,对方也会借以拒收或索赔。所以在工作中千万要防止出现这种“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做法。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等级予以标准化并以一定的文件表示出来。有些商品,人们往往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这种用商品的标准来确定商品品质的方法称为“凭标准买卖”。国际上,货物的标准一般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各种标准,业务中,根据具体情况,尽量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标准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而不断修改和变动,援引某个标准时,应载明采用的版本年份。
[案例4-9] A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青霉素油剂,合同规定该商品品质“以英国药局 1953年标准为准”,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商品有异样,于是请商检部门进行检验。经反复查明,在英国药局1953年版本内没有青霉素油剂的规格标准,结果商检人员无法检验,从而使A公司对外索赔失去了依据。
[分析] 此案说明在进口贸易中,一定要认真制定商品品质条款,如需要用标准 来说明商品品质时,为了便于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通常以采用我国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成交为宜。此外,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酌情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出口国规定的品质标准。但要密切注意各种标准修改和变动的情况,以免引起争议,造成损失。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土特水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和“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G.M.Q)两种标准表示其品质.
(1)F.A.Q(良好平均品质),是指代表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中等平均品质水平,适用于农副产品。其具体解释和确定办法是:
①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
②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2)G.M.Q(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上好可销品质”是指卖方交货品质只需保证尚好的、适合于销售的品质即可。这种标准含义不清,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很少使用,一般只适用于木材或冷冻鱼类等物品。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是指用说明书或图样确定商品品质而进行的买卖。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有些机器、电器和仪表等技术密集型这类产品,通常以说明书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以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其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按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成交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符合说明书和图样的要求。例如,品质和技术数据必须与卖方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严格相符。
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Sale by Trade Mark or Brand Name)
商标(Trade Mark)是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说明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它可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品牌(Brand Name)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用商标或品牌确定商品品质而进行的买卖,称为“凭商标或品牌买卖”。这种方法适用于品质稳定,信誉良好并为消费者所熟悉的产品,如格力空调、小天鹅洗衣机等。
在使用商标或品牌时,我们经常会发现,有的商品尽管使用同一品牌或商标,但生产者为了适应不同市场的不同需求,商品性能的设计和制造可能有所差别。因此在这类商品的交易中,在规定品牌商标的同时,还应订明商品的具体规格。此外还要注意所使用的商标品牌是否合法、是否登记注册等,以维护商标专用权。
6.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
是指用产地来表示其独特的品质、信誉而进行的买卖。这种方法用于工艺独特的地方产品。如“四川榨菜”、“长白山人参”、“北京烤鸭”、“西湖龙井”、“东北大米”等。
四、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1.品质条款的一般内容
在品质条款中,一般要写明商品的名称和具体品质。由于表示品质的方法不同,合同中品质条款内容及其繁简也不尽相同。对可以用科学指标来说明其品质的商品,则应列名诸如商品规格、等级等指标的内容。而商品习惯于凭标准买卖,则在品质条款中应列名采用何种标准,对有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产品,则往往在品质条款中列名“良好平均品质”字样。对性能和结构比较复杂的机、电、仪器等技术密集型产品,很难通过使用几个简单的指标来表示其品质的全貌,故通常在品质条款中载明卖方应提供说明书,并随附有关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类数据等内容。此外,一般还需要增加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对难以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品质的商品,则应在品质条款中列名凭卖方样品或买方样品或对等样品交货字样。对某些国际市场上久负盛名的名牌商品,在品质条款中只列明成交商品的商标或品牌即可。对一些在品质方面具有独特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商品,也可以只用原产地名称来表示品质。
2.品质机动幅度
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是为了保证进出口合同的顺利履行,对品质指标容易出现差错的某些制成品,可在品质条款中采用下列灵活变通的规定方法
(1)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
品质公差是指工业制成品的品质指标出现国际上公认的误差,即使合同没有规定,只要交货品质在公差范围内,也不能算作违约。但为了明确起见,最好还是在合同中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例如:手表走时每天误差若干秒。对某些难以用数字或科学方法表示的,则采取“合理误差”这种笼统的规定办法。例如:“质地、颜色允许合理差异。”但是,应当指出的是,采用此种方法,应当特别慎重,因为何谓“合理差异”可能因理解不同而引起争议。
(2)约定交货品质的机动幅度(Quality Latitude)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可有一定幅度范围内的差异,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就算合格,买方就无权拒收货物,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
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①规定范围。对某项货物的品质指标规定允许有一定的差异范围。例:锦缎,幅阔35/36英寸,即布的幅阔在35 英寸到36英寸的范围内均合格。②规定极限。对有些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限。常用的表示方法有:最大、最高、最多、最小、最低、最少。③规定上下差异。例:灰鸭毛,含绒量18%,上下1%。
(3)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或类似条款
为了避免争议和便于履行合同,卖方要求在品质条款中加订“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Quality to be considered and being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之类的条文。
为体现按质论价,在交货品质允许有一定的机动幅度的情况下,对某些货物也可在合同中规定按实际交货的品质情况加价或减价,即在合同中订立品质增减价条款。根据我国外贸的实践,品质增减价条款有下列几种约定方法。
①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②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在品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而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增加价格。为了更有效地约束卖方按规定的品质交货,还可以规定不同的扣价办法。例如,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1%,扣价1%;低于合同规定1%以上者,则加大扣价比例。
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一般应选用对价格有重要影响而又允许有一定机动幅度的主要品质指标,对于次要的品质指标或不允许有机动幅度的重要指标,则不适用。
此外,在有些合同的品质条款中,还就交货品质低于约定品质时如何处理,也作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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