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课件(共20张PPT)- 《国际贸易单证实务》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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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课件(共20张PPT)- 《国际贸易单证实务》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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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第一节 不可抗力的含义及范围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对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可见,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即免除了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一方的违约责任。
(一)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
1.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
2.不是因为任何一方当事人自身的过失或故意而导致的;
3.意外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对其发生和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也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
(二)各国不可抗力的不同名称及说明
1.英美法中有“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原则的规定,其意思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发生意想不到的事件,致使订约目的受到挫折,发生事故的一方可以免责。
2.大陆法有“情势变迁”原则的规定,其意思与“合同落空”基本一致。不过法院对援引此原则免责的要求是很严格的。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合同签订后,如发生了合同当事人订约时 无法预见和事后不能控制的障碍,以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可免除责任。
虽然世界各国对不可抗力有不同的叫法及说明,但其精神原则大体相同。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1.自然力事件。自然力事件是指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如水灾、 火灾、风灾、旱灾、雨灾、冰灾、雪灾、雷电、地震、火山爆发和海啸等。
2.政府的行动。政府的行动(Act of Government)是指当事人签约后,有关政府当局 发布了新的法律、法规、行政措施,如颁布禁令、调整政策制度等。
3.社会异常事故。社会上出现的异常事故(如骚乱、暴动、战争等)往往构成当事人履约的障碍。
[特别提示] 汇率变化、市场风险、商品价格波动、货币贬值、能源危机、机器故障、 怠工、船期改变等均不能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案例15-1]有一份合同,印度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黄麻。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印度政府宣布对黄麻实行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制度。A公司因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而无法向美国B公司出口黄麻,遂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问:印度公司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分析]印度A公司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因为印度政府在买卖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宣布对黄麻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和配额制度,A公司无法取得出口黄麻的许可证即无法向美国B公司出口黄麻,这是属于由政府行为引起的不可抗力事故。 所以A公司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而美国 B公司无权要求赔偿。
[案例15-2]我进口商向巴西木材出口商订购一批木材,合同规定“如受到政府干预,合同应当延长,以至取消”。签约后适逢巴西热带雨林破坏加速,巴西政府对木材出口进行限制,致使巴西出口商在合同规定期内难以履行合同,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我方延迟合同执行或者解除合同,我方不同意对方要求,并提出索赔。请分析我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按照国际惯例。政府颁布禁令属于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巴西出口商依据合同规定向我方提出延迟或者取消合同的要求,有据可依,我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
[案例15-3]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英国某公司以FOB价签定的进口合同,装货港为伦敦。合同签定后不久,英方通知我方货已备妥,要求我方按时派船接货。然而,在我方安排的船舶前往英港途中,突然爆发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被封锁,禁止一切船舶通行,我方船舶只好改变航线绕道好望角航行,增加航行近万公里,到达装运港时已过装运期。这时,国际上的汇率发生变化,合同中的计价货币英镑贬值,英方便以我方未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提高货物价格,并要求我方赔偿由于延期接货而产生的仓储费。对此,我方表示不能接受,双方遂发生争议。如你是我方派出的代表,将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分析]中东战争是不可抗力,我方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不付由于延期接货而产生的仓储费。但是我认为依据损益相抵原则,我方可以接受适当提高货物价格。
[案例15-4]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8月份装运交货,不料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货。请问: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
[分析]首先应认定该伞厂的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无法控制)。如实为不可抗力,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免除责任。
[案例15-5]国内某公司于1990年11月2日与伊朗签定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后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到1991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方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外商这一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不合理。因为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但是,我方有按约定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通知对方的义务,并与对方商定是解除合同还是延期履行。如果没有按时通知,我方对卖方应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15-6]国内某研究所与日本客户签定一份进口合同,欲引进一精密仪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为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日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妥善处理?
[分析]不合理。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即要到9月30日后才生效,而合同规定在9月份交货,所以日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15-7]某年我国某公司出口某种农产品1500公吨给英国某公司,货价为348英镑每M/T CFR LONDON,总货款为522,000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9月。订立合同后,我国发生自然灾害(水灾)。于是,我方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豁免合同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并称该商品市价上涨8%;由于我方未交货,使其损失15万英镑,并要求我方公司赔偿其损失,我方未同意。最后双方协商并同意仲裁解决。问结果会怎样?
[分析]自然灾害属不可抗力,我方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豁免责任。对于因我方未交货造成的损失,对方可要求合理补偿。
[案例15-8]1985年2月l 3日,中国某公司A和香港某公司B签订了醋酸纤维素板的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中方A公司利用港方B公司和另外两家香港的金融机构共同提供的设备为港方B进行来料加工,每生产1吨板材的加工费为1600美元,港方B负责提供给中方A的来料即醋酸纤维素板的数量为:1985年不少于80吨,1986年不少于150吨,1987年不少于200吨,以后每年不少于200吨。中方A以来科加工费偿还设备的货款的本息。但在实际履行中,港方B仅在1985年12月30日提供来料34吨,1986年9月4日来料17吨,1987年2月l 6日来料1.1吨,合计来料52.1吨。1987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再次规定了港方B提供来料的义务和数量。结果该补充协议仍末履行,致使中方引进的设备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只偿还了设备贷款的本息的一小部分。中方提请仲裁,要求港方B赔偿包括设备贷款在内的经济损失。港方B答辩称: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是因为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原料价格上涨,数量短缺,无法买到原科所致。最后生产该原料的工厂停产,B更是无法买到。这是不可抗力事故,港方不应承担责任。试分析本案中,港方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分析]港方应该承担责任。因为:
(1)根据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和惯例,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和部分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出具有关的证明文件。本案中港方并未及时通知对方并出具有关证明。
(2)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当事人不可避免的、不能克服的。本案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并末规定具体一家或几家工厂提供原料,所以,一家工厂停产不能提供规定的原料,并不能证明其他工厂也无法生产和提供同类的原料。对此,港方所述的理由不充分,不足以证明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不可避免的和不能克服的。
(3)不可抗力事件还必须是事前无法预见的。而本案中,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前、港方已经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港方理应预见在执行补充协议时将存在在签订补充协议前曾出现过甚至还继续存在的履行不能的风险。
由上述分析可知:港方以一家工厂停产买不到规定的原料为不可抗力要求免责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本案具有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的性质,没有港方的来料,中方就没有加工费可以补偿进口设备的价款,就势必影响合同的全面履行,港方应负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中方的经济损失。
第二节 不可抗力条款
一、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
(一)不可抗力的性质与范围
关于不可抗力的性质与范围,通常有以下三种规定方法。
1.概括规定。
在合同中不具体规定哪些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只是笼统地规定:
“由于公认的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交货或延期交货,卖方不负责任”或“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不能履行,发生事件的一方可据此免除责任”。这类规定办法,过于笼统,含义模糊,解释伸缩性大,容易引起争议,我们不宜采用。
2.具体规定。
在合同中详列不可抗力事件,这种一一列举的办法,虽然明确具体,但文字繁琐,且可能出现遗漏情况,因此,也不是最好的办法。
3.综合规定(综合规定的方法最常用)。
列明经常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 洪水、地震、火灾等)的同时,再加上“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文句。这种规定办法,既明确具体,又有一定的灵活性,是一种可取的办法。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一般都采取这种规定办法。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不可抗力后果有两种,解除合同和延期履行合同。究竟如何处理,应视事故的原因、 性质、规模及其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而定。如果履行合同已经不可能,则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是暂时阻止合同的履行,则只能延期履行合同,而不能解除合同。
[案例15-9]我某出口企业以 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 2001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因雷击发生火灾,致使一半以上的出口家具被烧毁。我企业遂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经多方努力,于2002年1月初交货,而美方以我方延期交货为由提出索赔。问:我方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 1.本案中,我方遭遇了出口商品仓库因雷击发生火灾,致使一半以上的出口家具被烧毁,此遭遇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我方可以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为由,向对方提出延期履行合同的要求。
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不合理的。因为,既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事故,且已备好的货物一半以上被烧毁,这必然会影响卖方交货的时间。另外,不可抗力事故是一项免责条款,可免除遭遇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责任。所以,美方应考虑实际的情况同意延期履行合同。因此,美方的索赔要求是不合理的。
(三)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明
1.不可抗力事故的通知。
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必须及时通知 对方,对方也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答复。为明确责任,买卖双方对此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以后,应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应在 15天内以航空挂号信提供事件的详情及影响合同履行程度的证明文件。
2.不可抗力事故证明。
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必须向对方提交合同中 规定的出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在国外,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构出具。在我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其设在口岸的贸促分会出具。
[特别提示]关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 是最容易引起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的。因此,买卖双方在洽商交易时应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合同中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二、不可抗力条款示例
如因战争、地震、火灾、雪灾、暴风雨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本合同货物不负有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在15天以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此类事件的证明书。
Force Majeure :if the shipment of the contracted goods is prevented of delayed in whole or in part by reason of war,earthquake,fire,heavy snow,storm or other causes of force majeure, the sellers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non-shipment or late shipment of the goods of this contract. However,the sellers shall notify the buyers by cable or telex and furnish the letter within 15 days by registered airmail with 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ttesting such event or events.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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