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0张PPT)第十章>>>>>>国际货款的其它结算方式第一节 汇款结算方式一、汇付的含义及当事人(一)汇付的含义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付款人委托所在国银行,将款项以某种方式付给收 款人的结算方式。在汇款方式下,结算工具(委托通知或汇票)的传送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同,因此为顺汇。(二)汇付的当事人1. 汇款人(Remitter),即付款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买方或经贸往来中的债务人。2. 汇出行(Remitting Bank),即接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国际贸易中汇出行通常是买方所在地银行。3. 汇入行(Paying Bank),即接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给收款人的银行。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汇出行的代理行,一般在卖方所在地。4. 收款人(Payee/Beneficiary),即接受汇付款项的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卖方或其他经贸往来中的债权人。二、汇付的种类(一)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 T/T)电汇是汇出行以电报、电传或 SWIFT(全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等电讯手段向汇入行发出付款委托的一种汇款方式。采用电汇方式交付款项的速度快,且银行可以通过核对密押证实汇款的真实性,因此,是各种汇款方式中使用最多的一种方式,但其费用也相对较高。(二)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 M/T)信汇是以航空信函向汇入行发出付款委托的一种汇款方式。信汇的费用相对较低,但耗时长,因此,业务中较少使用。(三)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简称 D/D)票汇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支付工具的汇款方式,即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并将该汇票交给汇款人,由其自行寄给收款人或亲自交给收款人,最后由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收款。采用票汇的方式费用最低,但耗时也较长。三、汇付业务结算流程买卖双方通过签订购货合同,确认使用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二)票汇业务流程四、汇付的特点1. 风险大。对于货到付款的卖方或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来说,能否按时收汇或能否按时收货,完全取决于对方的信用,如果对方信用不好,则可能钱货两空。2. 资金负担不平衡。对于货到付款的卖方或预付货款的买方来说,资金负担较重,整 个交易过程中需要的资金,几乎全部由他们来提供。.3. 手续简便,费用少。汇付的手续比较简单,银行的手续费用也较少。所以在国际贸 易的预付货款及货款尾款结清上使用较多。五、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方式中的应用1. 货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货到付款是指出口方在没有收到货 款以前,先交出单据或货物,然后由进口方主动汇付货款的方法。此时卖方承担的风险较大、资金占用周期较长。2. 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预付货款是指在订货时汇付(Cash With Order)或交货前汇付货款的办法。此时买方承担的风险较大,资金占用周期较长。3. 凭单付汇(Remittance against Documents)。在预付货款的情况下,进口商为避免货款两空,要求解付行解付货款时,收款人必须提供某些指定单据。但此种方式下,汇款在未被收款人支取前可以撤销,进口人有权在出口商向汇出行交单取款前通知银行将汇款退回。第二节 托收结算方式一、托收的含义和当事人(一)托收的含义及做法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出口人)出具债权凭证(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 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从汇兑的角度看,托收属于逆汇,从信用角度看,托收属于商业信用,能否收回货款与银行无关。在托收方式下,卖方发货后将装运单证和汇票通过银行寄交进口商,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后,银行才交付单证。(二)当事人1. 委托人(PRINCIPAL)。通常是出口商。作为贸易合同的卖方,出口商首先要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而后才能通过提交有关单证委托银行收取货款。作为向银行办理托收的委托人,他应缴纳相关的费用。二、托收的种类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一)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光票托收是指不附有商业单据(或货运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即提交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光票托收如以汇票作为收款凭证,则使用光票。[特别提示]光票托收是出口商只开汇票,不随附货运单据的托收。(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出口商将货运单据(或商业单据)连同汇票(或没有汇票)一起交给银行委托代收货款的方式,它属于商业信用。1.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 D/P)付款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货款后,才能把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如果进口商拒付,就不能从代收行取得货运单据,也就无法取得单证项下的货物。依据提示汇票后进口商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是指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及单据后,进口商审核单据无误需立即付款赎单的托收方式。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是指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汇票,进口商先行承兑汇票,再于汇票到期日付款赎单的托收方式。2.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 D/A)承兑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商业单据或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去提货,进口人只需要在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义务。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出口商收款的保障只取决于进口人的信用,相较于付款交单方式而言,承兑交单是风险最大的。①出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采用承兑交单方式支付货款;②出口人按照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声明“承兑交单”,开出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托收银行代收货款;③托收行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并说明委托书上各项指示,寄交进口地代理银行,即提示银行;④提示行收到汇票及货运单据,即向进口人做出承兑提示;⑤进口人承兑汇票并把承兑过的汇票退还代收行保存;⑥代收行将全套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⑦代收行在到期日再做出付款提示;⑧进口人付清货款;3. 远期D/P与D/A的比较(1)共同点:两者都为托收方式,都属商业信用,都是逆汇,都需要开立远期汇票并在远期支付,两者最后都有遭进口人拒付的风险。(2)不同点:①交单条款不同:远期D/P是进口人见票后先承兑,等到期时付清货款后才能取得货权单据,而D/A是进口人见票承兑后立即可取得货权单据,货款则留到汇票到期日再支付;②二者风险程度不同:远期D/P如遭拒付,货权单据尚在出口人控制之下,而D/A因货权单据已被进口人取走,如遭拒付,则使出口人钱货两空。由此可见,后者较前者风险更大。4.“远期 D/P +T/R”与 D/A的比较如果远期 D/P 加上 T/R 那么就与 D/A 内容上基本一致。但D/A 承兑后,提单所有权转移,而远期D/P加 T/R 所有权仍未转移,而且 T/R 如为银行自作主张,不能收款的后果由银行负责,如果为卖方的指令,后果由卖方负责。三、托收方式的利弊托收总体上是对进口商非常有利,而对出口商不利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为在托收方式下,进口商无需预垫资金,如果采用 D/A方式,进口商还有进一步运用出口商资金的机会,甚至可能仅凭本身的信用进行交易而无需购货资金的投入。因此,出口商如果期望调动进口商的经营积极性,扩大出口销售,对于信用极为可靠的进口商可以酌情采用托收方式进行结算。四、使用托收方式应注意的问题1. 必须严格审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掌握有关商品的市场信息,控制成交 金额与交货进度。2. 国外代收行一般不能由进口商指定,如确实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3. 在出口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成交时,原则上由我方办理保险,即最好以 CIF 贸易 术语成交。如果用其他贸易术语成交时,我方可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4. 对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格的国家,一般不宜做托收。5. 严格按照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被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6. 填写运输单据时一般应做成空白抬头并加背书,如需做成代收行抬头时,应先与银 行联系并经认可后办理。银行对托收项下的货物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此项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第三节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的具体业务中,有时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义务,担心另一方违约,通常要求对方的往来银行出具保证文件,担保该方履行义务。所以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常常被作为一种银行信用凭证在业务中加以使用。一、银行保函(一)含义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二)银行保函的种类1. 按索偿条件划分,保函可分为两类:(1)见索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只要以书面方式交付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其他文件,保证人即支付货款。在见索即付保函中,保证人履行第一性的直接付款责任。(2)有条件保函(Conditional L/G)。保证人向受益人付款是有条件的,只有在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下,保证人才予付款,此时保证人履行的是第二性附属的付款责任。2. 按用途的不同,保函可分为三类:(1)投标保函。投标保函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2)履约保函。是指保证人承诺,如果担保申请人(承包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业 主)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此保证书除应用于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外,同样适用于货物的进出口交易。(3)还款保函。还款保函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承诺: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支付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银行则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还款保证书除在工程承包项目中使用外,也适用于货物进出口、劳务合作和技术贸易等业务。按保函与基础交易合同的关系划分:(1)从属性保函。是指其效力依附于基础商务合同的保函。这种保函是其基础交易合同的附属性契约,担保行只能以基础合约的条款及交易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确定保函项下付款责任成立与否。所以,这类保函本身的法律效力乃是依附于基础合约关系的存在而存在的,合同与保函的关系是一种主从关系。传统的保函大都属于这一类。(2)独立保函。根据担保行付款责任的属性划分(1)第一性责任保函。第一性责任保函是指那些已由担保人在保函中明白无误地作出了其将承担首先付款责任之承诺,只要索赔本身能满足保函中规定的条件,则既无须受益人先行向申请人索要,也无须理会申请人是否愿意支付,担保行将在受益人首次索要后立即予以支付的保函。(2)第二性责任的保函。第二性责任的保函是指那些在保函项下明文规定了担保行只有在受益人提出赔而申请人拒绝支付时方予付款的保函。在这类保函项下,受益人应首先向申请人要求赔付或支付,只有在申请人未付或拒付时才能向担保行提出索赔。(三)银行保函的当事人及主要责任1. 申请人。一般是合同的债务人。2. 受益人。即在合同债务人未承担约定义务时,可通过保函取得赔偿的人。3. 担保人。即开立保函的人,在银行保函下是银行。(四)L/G与L/C的区别1. 就银行的责任而言,L/C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L/G的担保银行的偿付责任既可以是第一性的,也可以是第二性的,要视保证书的具体规定。2. L/C业务中,开证行处理的只是货运单据,与买卖合同无关;L/G业务中,担保银行因有时要证实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所以有时要被牵涉到合同纠纷中。3. L/C只适用于货物买卖;而 L/G可适用于各种经济交易。4. L/C受《UCP600》的约束;而L/G不受《UCP600》的约束。二、备用信用证概述(一)备用信用证的含义与用途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SL/C),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L/C)、担保信用证(Guarantee L/C),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二)备用信用证的性质与特点根据《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 ISP98),备用信用证在开立后是一个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跟单的及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因此,备用信用证具有以下特点:1. 除非在备用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义务。2. 备用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开证行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不取决于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的付款权利,也不取决于在备用信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或开证行本身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3. 备用信用证和修改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行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信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力的。(三)备用信用证的内容备用信用证的内容与跟单信用证大体相似,只是对单据的要求远比跟单信用证简单,其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十个要素:(1)开证行名称。(2)开证日期。(3)开证申请人名称和地址。(4)受益人名称和地址。(5)声明不可撤销的性质。(6)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使用的货币种类。(7)对单据的要求。(8)备用信用证的到期日(有效期)。(9)保证文句。(10)表明适用的惯例。(四)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备用信用证的运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1. 开证申请人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向其所在地的开证人(银行或其他机构)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经开证人审核同意后,该申请书构成申请人与开证人之间的合同;申请人通常要提供担保,并有义务支付开证费;开证人有义务根据申请书的指示开证,并承诺首先向受益人付款。2. 开证人开证后,通常通过受益人所在地的通知人向受益人通知或转交信用证。通知人有义务核验备用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有权利从开证人处到得报酬。当然,信用证也可由开证人或申请人直接寄交受益人,但在较大金额的交易中,受益人通常会要求通过通知人的专业核验来防止信用证欺诈。三、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一)相同点:1. 都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书面保证;2. 都是用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或补充商业信用的不足;3. 都适用于诸多经济活动中的履约担保。(二)不同点:1. 要求的单据不同。银行保函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但要求受益人除了提交证明申请人违约的文件外,还需要提交证明自己履约的文件;而备用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在索赔时提交即期汇票和证明申请人违约的书面文件。2. 付款的依据。无条件的保函项下,担保行在受益人的简单书面索赔面前承担了无条件的支付义务,而在有条件的保函项下,只有保函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后,或所规定的能反映客观事实的单据提交给担保行后,担保行才会履行其支付义务。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只要受益人能够提供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或单据,开证行即验单付款。3. 遵循的规则不同。银行保函至今没有被世界各国所认可的通行惯例,只能参照《合约保函统一规则解释》(URCG)。在备用信用证项下,有一个被世界各国所承认的国际惯例,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四节 出口贸易融资一、国际保理(一)概念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叫承购应收账款,简称保理。它是在托收、赊账等情况下,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包括对买方资信调查、风险担保、催收应收账款、财务管理以及融通资金等综合性财务服务。简言之,它是一种出口商以商业信用方式出口商品,装运后将发票等应收账款凭据转让给保理商,取得保理商资金融通的业务。(二)国际保理业务的服务项目1. 销售分户账管理。保理商一般都是大的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它们拥有完善的账户管理制度、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同时,各大保理商与国外各种机构建立了计算机联网,能够提供高效的社会化服务。其具体做法是:保理商收到其客户(出口商)交来的销售发票后,在电脑中设立分户账,输入必要的信息及参考数据,如债务人、金额、支付方式、付款期限等,然后由电脑进行自动处理,完成诸如记账、催收、清算、计息、收费、统计报表的打印等项工作。保理商还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随时或定期提供各种数据和资料。2. 债款回收。债款回收是一种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工作。一般出口商不具备回收债权的专业技术,债款的催收将是十分棘手的事情。当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导致营运资金周转不灵,可能给公司的发展带来一系列的问题。3. 信用销售控制。国际贸易渠道和网络错综复杂,国际市场行情千变万化。要避免和减少潜在的风险,出口企业就必须了解和掌握客户资信变化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信用销售限额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4. 坏账提保。保理商对坏账提保的服务项目是有限制条件的,通常,保理商对其客户并非提供100%的坏账提保,而只对已经核准的应收账款提供100%的坏账担保。5. 贸易融资。保理商可以向供应商提供无追索权的贸易融资,而且手续方便,简单易行。它不像信用放款那样需要办理复杂的审批手续,也不像抵押放款那样需要办理抵押品的移交和过户手续。二、福费廷福费廷(FORFEITING)或称为无追索权的融资,又称买断,包买票据,英文名称为“Forfeiting”,但“Forfaiting”也有使用,源于法语的“à forfait”,本来是“放弃权利”之意,福费廷是对其的中文音译。(一)福费廷概述 福费廷指延期付款的大宗贸易交易中,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承兑的,并按不同的定期利息计息的,通常由进口商所在银行开具远期信用证(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的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是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无追索权地售予出口商所在银行或大金融公司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二)福费廷业务的内容 福费廷业务包括自营业务、转卖业务及转买业务。1.自营业务。自营业务是指自融资日至付款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且承兑行/承诺付款行在银行有金融机构额度,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对该应收款进行无追索权的融资。2.转卖业务。转卖业务是指自融资日至付款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但承兑行/承诺付款行在银行无金融机构额度,或自融资日至付款到期日在180天以上,由银行将应收款卖给其他金融机构。 (四)福费廷的优势1. 对单据文件的要求简洁明了 2. 出口商享受固定利率和无追索权贴现,并将一定的成本纳入销售价格,同时又将所有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国家风险转嫁给包买商 3. 能够提供卖方信贷,使产品更具吸引力 4. 改善出口商的资金流动状况-----把信贷交易转为现金交易,而出口商的资产负债表中不会增加应收帐款、银行贷款或或有负债5. 出口商从银行获得无追索权贴现款后,即可提前办理核销及退税手续(五)福费廷业务中信用证操作流程三、打包贷款1. 含义打包贷款(Packing Loan),又称打包放款,是指出口地银行为支持出口商按期履行合同、出运交货,向收到合格信用证的出口商提供的用于采购、生产和装运信用证项下货物的专项贷款。打包贷款是一种装船前的短期融资,最初仅限于出口商购买包装材料,故而得名。现在的打包贷款用途已经扩大,凡是货物装运前缺乏流动资金,均可以凭合格的信用证正本向银行申请该贷款,使出口商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办理采购、备料、加工,以便顺利开展贸易。2. 打包贷款的特点打包贷款的特点(1)专款专用。打包贷款只能用于信用证项下购买出口货物的包装材料、原材料,或用于支付出口货物的生产、采购、装运等。 (2)打包贷款的发放时间是出口商接受信用证并审核无误以后,发货和交单之前。 (3)打包贷款的金额不是信用证的全部金额。打包贷款的金额只是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融资的具体金额由放款银行根据出口商的资信、存款数目、抵押品以及在本行的业务来确定,一般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4)打包贷款的期限短。打包贷款期限以信用证有效期为基础,一般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一个月,多数不超过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原因是银行提供打包贷款是以抵押正本信用证为前提的,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是其原款来源,当放款银行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后即可扣除贷款本息,然后将余额付给出口商,贷款期限就结束了。因此,打包贷款的期限较短。四、出口押汇贷款1. 含义出口押汇是指在出口商发运货物之后到收妥结汇这段时间内,出口商将单据和凭单据收款的权利质押给本国银行,从该银行融入短期资金的行为。2. 出口押汇的作用(1)出口押汇对于出口企业来讲具有多种节省财务成本的功能第一,加快了资金周转,应收账款提前转化成现金,而且不占用银行授信额度,可以腾出流动资金的贷款规模,缓解资金供求矛盾。第二,由于办理出口押汇后从银行取得的外汇款项可以办理结汇手续,可以避免或降低汇率波动带来的汇兑损失。特别是对于处于人民币对美元升值的长期预期下的中国出口企业,可以避免或降低未来汇率变动导致的外汇贬值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第三,在外汇货款利率较低的时期,押汇取得的资金所支付的利率,还有可能低于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下同等数额借款所应支付的利率。(2)出口押汇可以增加企业当期现金流入量,改善财务状况,提高融资能力。(3)手续比流动资金贷款简便。出口押汇的特点(1) 押汇系短期融资,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2) 押汇以货运单据为质押。(3) 押汇比例由银行根据情况核定,最高为单据金额的100%。4.“出口押汇”与“议付”出口押汇是指在出口企业中,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交给银行,双方签订押汇合同,由银行按照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出口商提供短期融资的一种借贷行为。“出口押汇”和UCP600所定义的“议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们往往把押汇与议付混为一谈,其实二者尽管有相似之处,但并不是一回事。(1)二者的相似点①业务背景。办理出口议付和出口押汇的贸易背景均可以是信用证业务。②操作流程。议付行在办理议付和押汇行在办理押汇时,均有相似的融资操作流程,一般都要通过审查、审批、融资、融资后的管理等环节。③融资行为。均是对出口商基于交单后的一种短期融资行为。④对受益人的追索权均需通过合同的约定。(2) 二者的主要区别① 适用范围不同。议付只适用于信用证方式,而押汇不仅适用于信用证方式,还适用于托收、保理等非信用证方式。“议付”必须满足:议付行地位确立、相符交单、汇票/单据买入,适用于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情况下的单据买入;而“押汇”(信用证项下)主要适用于出口信用证下的贷款,单据是否相符、单据是否抵押并不是制约押汇行办理押汇的主要因素。由此可见,“押汇”比“议付”的适用范围要宽。② 单据要求不同。“议付”要求必须构成“相符交单”,否则不能构成议付行为。“押汇”则不要求相符交单,在不构成相符交单或对相符交单难以把握时,按出口押汇办理。③ 占用额度不同。“议付”一般占用国外开证行、保兑行、承兑行在议付行的金融机构额度,此情况下无须出品商提供额外担保,开证行、保兑行、承兑行在议付行无金融机构额度时,占用出口商的综合授信。“押汇”根据出口商在押汇行的综合授信办理。④ 本质和法律关系不同。议付本质上是议付行对汇票及/或单据权利的买入行为,议付双方当事人是一种汇票/单据的买卖关系。“押汇”的本质则是建立在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单据质押或其他担保基础上的一种借贷行为,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为借贷关系。⑤ 适用的法律或惯例不同。议付是国际惯例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在UCP600中有明确的定义。议付作为一项融资行为纳入国际惯例的调整范畴。当然,在国际惯例调整之外也受国内法律的约束。押汇则属于国内法调整范围。五、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是由国家出口信贷机构,为本国出口商提供的对于因国外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使本国出口商收不到货款的损失提供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以商业信用方式出口的货物,承保的风险包括商业信用风险(如法院宣告买方破产,财产已被接管、接收,买方收货后6个月未付款,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和政治风险(如买方国家禁止货款汇出,撤销原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动乱等不可抗力事件)。出口信用保险只赔付实际损失的90%,其余10%由出口企业自己承担。第五节 各种支付方式的选用一笔交易的顺利完成,在某种程度上也归功于结算方式的合理选用。在选择具体的结算方式时,要考虑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收汇的安全及资金的融通等。通常情况下只选择一种结算方式,但各种结算方式都各有利弊。为了促进贸易的发展,也可以将各种结算方式结合在一起使用。一、L/C 与汇付相结合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汇付方式结算。例如:对于矿砂等初级产品的交易,双方约定: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若干成,余数待货到目的地后,根据检验的结果,按实际品质或重量计算出确切的金额,另用汇付方式支付。二、L/C 与托收相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是指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支付,部分用托收方式结算。一般情况下, 出口人需开立两张汇票,全套单据附在托收部分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L/C 必须注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三、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相结合买卖合同约定采用托收方式收款,同时规定进口商申请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担保进口商履行付款义务。一旦进口商拒付货款,出口商可凭进口商的违约证明向开证行或担保行要求偿付。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的到期日应晚于托收付款期限后一段时间,以便卖方有时间办理追偿手续。四、汇付、保函和信用证相结合对于生产周期长、成交金额大的成套设备、运输工具等交易,往往要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若干期付清货款,即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一)分期付款(Pay by Installments)分期付款是指买方预付部分定金,其余货款根据商品制造或交货进度分若干期支付, 在货物交付完毕时付清货款。买方付清最后一期货款时才能取得货物所有权。在分期付款中产品投产前,买方可采用汇付的方式,先交部分货款作为定金,付出定金之前,买方往往要求卖方提供银行保函以保证其按期交货,否则双倍返还定金。其余货款,分期支付,买方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即期支付。(二) 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延期付款是指买方预付部分定金后,大部分货款在交货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分期支付。延期付款是卖方给买方的信贷。具体做法是,合同签订后,买方要汇付一小部分货款作为定金,大部分货款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远期信用证、信用证项下的分期付款、D/P远期、D/A和寄售均是延期付款。(三) 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的区别1. 货款清偿程度不同。采用分期付款,其货款是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而采用延 期付款时,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2. 所有权转移时间不同。采用分期付款时,只要付清最后一笔货款,货物所有权即行 转移;而采用延期付款时,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3. 支付利息费用不同。采用分期付款时,买方没有利用卖方的资金,因而不存在利息 问题;而采用延期付款时,由于买方利用卖方的资金,所以买方需向卖方支付利息。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