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进口合同的履行 课件(共62张PPT)- 《国际贸易单证实务》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第12章 进口合同的履行 课件(共62张PPT)- 《国际贸易单证实务》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资源简介

(共62张PPT)
目 录
第一节
安排运输和保险
第二节
申请开立信用证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付款赎单
接货
进口贸易融资
第十二
章 进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申请开立信用证
一、开证申请书概述
如果进出口双方在洽谈交易时明确以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则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 进口商就要按合同规定及时申请开立信用证。
进口商按贸易合同规定向当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需要填制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和受益人有何要求都应在开证申请书里准确予以规定,开证银行将忠实地根据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信用证。因此,开证申请书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有关开立信用证的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开证申请书一式两联或三联, 为避免不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格式不一的问题,一般各银行都印有本行统一格式的开证申请书,由开证申请人去银行国际业务部门免费领取,在填写相关内容并盖章确认后提交给银行。
不同银行规定的开证申请书的格式可能不一致,但内容上一般大同小异。
二、信用证申请书的填制
1.申请书的抬头(To):填写开证申请人选择的开证行的名称。
2.填写开证申请书的填写日期(Date):填写申请日期。
3.受益人(Beneficiary):填写合同卖方即出口企业的全称、详细地址, 注明联系电话、电传等号码。
4.开证申请人的名称(Applicant):填写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5.分批装运和装运: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在“allowed”或者“not allowed” 前的方框或括弧中打“×”表示选择这一项。
6.货物的最迟装运日期(Latest date of shipment):填写合同中约定的最迟装运日期。
7.信用证的有效期和到期地点(Date and Place of Expiry):有效期通常掌握在装运期后15天, 到期地点一般在议付地,即受益人所在地。
7.装运条件:应根据合同规定准确地填写装运地(港)和目的地(港)名称。
8.贸易条件:应根据合同成交的贸易术语在货物描述时予以注明
9.信用证金额:填写合同规定的总值,需要注明金额的小写和大写两种情况并需注明币别。
10.货物的描述:填写合同项下的货物描述, 包括品名、规格、数量、包装、单价等。
11.交单方式(available with…by… ):with 后面填写交单行或议付行的名称,by后面填写交单行取得该套单据的方式,如“议付”(by negotiation)等。
12.兑现方式:一般银行印就的开证申请书上已有常见的4种选择, 如“即期付款”(by sight payment)、“承兑”(by acceptance) 、“议付”(by negotiation) 和“延期付款”(by deferred payment) 等, 可根据合同的付款方式确定选项, 并在其前面的方框或括弧中打“×”表示选择该项。如果是延期付款信用证, 还应在该选项“at”之后加注延期付款的具体条件, 例如收到单据后若干天付款等。
13.汇票条款:包括是否需要汇票,如需要汇票,则需在“drafts at”后面注明付款期限,如不需要汇票,则申请书中“drafts at”后面空着不填。汇票金额一般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多少, 如“ for 100% of the invoice value ”。
14.单据要求:信用证申请书一般印好了常见单据条款,开证申请人需要受益人提交什么样的单据,就在该种单据前的方框或括弧中打上“×”,表示选中了这项单据,同时注明每份单据的份数及有关单据的内容要求等。有些单据本身又有一些选项可供选择,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如果申请人还需要提供某种并未列出的单据及要求,可在其他单据栏(Other documents, if any:)处填写其他单据的名称及要求。
15.附加条款(或附加指示):一般信用证申请书中已印有多条常见的附加条款, 申请人可根据需要在相应条款前方框或括号内打“×”, 上述没有包括而又需要列出的特殊指示可以在本栏最后的其他条款中具体列明。
16.申请人的申明与保证:有些开证申请书需要申请人就某些内容进行申明和保证,如进口商承认银行有接受“表面上合格”的单据的权利,对于伪造的单据、货物与单据不符或货物中途遗失,银行概不负责;又如,单据到达后,申请人保证如期履行付款赎单的义务等。
17.与开证申请人有关的事项:申请书下面还应填列有关部门申请人的开户银行、账户号码、执行人、联系电话、申请人签字盖章等内容。
下面是一份开证申请书的样例:
三、落实开证担保
开证申请人在提交了开证申请书的同时,往往还需要应银行的要求办理开证担保手续。具体的担保形式有多种,可采取在开证行存入保证金、提供抵押品和银行保函等。如果申请人信用等级比较高、跟开证行关系良好,有时也可免去开证担保手续。开证银行落实开证担保的目的就是降低开立信用证的风险,防止本行对受益人付款后申请人却破产、不付款赎单或不按时付款赎单等情况的发生给本行造成损失。
四、开证行对外开证
在落实了开证担保、核实了进口商的进口业务符合国家的国际贸易政策和对外支付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以后,开证行应立即按照开证申请书的指示开出信用证。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必须忠实于开证申请书的指示,开证行不得擅自增减指示书中的条款,损害进出口双方的利益。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法律上就与开证申请人构成了开立信用证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开证申请书也就成了两者的契约。
开证行应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信开还是电开信用证。信开本的信用证一般有一式两份或多份,开证行采用航空信函的方式将其寄给出口商所在地的一家银行,要求该行代为通知(advise)或转递(transmit)给出口商。信开本的信用证有时也可以由开证行直接寄给出口商,甚至交由进口商寄给出口商,但这样的操作方式因受益人难以判断信用证的真伪而很少使用。
为争取时间,实务中开证行多采用“电开”形式开立信用证,即由开证行将信用证内容以加注密押的电报、电传或通过SWIFT传递给出口商所在地的一家银行,要求其通知给出口商。
开证行如委托第三国银行代为付款,须将信用证副本寄给付款行一份存档,以便付款行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时进行核对。
五、信用证的通知
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开出的跟单信用证,经核对密押或印鉴无误确定信用证的真伪,并审核信用证的相关情况,如信用证表面是否完整、开证行的资信是否良好、索偿的路径是否合理等,审核无误后才会在信用证上签章后将信用证的内容通知受益人,如果有异议应特别加以标注以提请受益人注意。
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时一般要缮制通知面函,即信用证通知书,其主要内容包括通知日期、通知行编号、受益人名称、账号、开证行、偿付行、信用证编号、开证日期、有效期、金额、开证方式、索汇方式、寄单方式、信用证的页数、通知行是否加具保兑等。
通知行在审核信用证、缮制信用证通知书后,以电话、快邮等方式通知受益人前来取得信用证,或以特快专递方式直接将信用证寄交受益人。
信用证通知书样例:
六、进口改证
对进口商开立的信用证,出口商有时候会要求修改。如果要求合理,进口商应该改证。因此,改证也是开证工作的一个部分。对进口商来说,改证的手续如下:
1.向开证行提出改证申请;
2.开证行按照改证申请书缮制信用证修改书传给进口商确认;
3.进口商确认后,开证行将信用证修改书经通知行传递给出口商。
第二节 安排运输和保险
一、派船接运货物
在进口业务中,凡以FOB或FCA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应由进口方负责租船订舱工作或安排运输,订立运输合同,派运输工具到出口国口岸接运货物。
租船订舱的时间应按合同规定,并应在运输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订舱单、以保证及时配船。如合同规定,出口商在交货前一定时间内,应将预计货物备妥日期及货物的毛重、体积、预计装运日期等通知进口商。进口商未能按时收到此项通知时,应及时发函或发电,要求对方按合同规定提供具体情况。进口商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外运公司填写出口货物托运委托书,连同合同副本,委托外运公司代为安排船只或舱位。进口企业在办妥租船订舱手续,接到运输机构的配船通知后,买方应及时向卖方发出派船通知(Shipping instruction)。通知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即将派去的船名、预计到达运港的时间及装载数量等,以便卖方备货装船,并要求卖方确认。在得到卖方的确认后,买方才派船去装运港装运货物。
在进口业务中,凡以FOB或FCA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应由进口方负责租船订舱工作或安排运输,订立运输合同,派运输工具到出口国口岸接运货物。
租船订舱的时间应按合同规定,并应在运输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订舱单、以保证及时配船。如合同规定,出口商在交货前一定时间内,应将预计货物备妥日期及货物的毛重、体积、预计装运日期等通知进口商。进口商未能按时收到此项通知时,应及时发函或发电,要求对方按合同规定提供具体情况。进口商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外运公司填写出口货物托运委托书,连同合同副本,委托外运公司代为安排船只或舱位。进口企业在办妥租船订舱手续,接到运输机构的配船通知后,买方应及时向卖方发出派船通知(Shipping instruction)。通知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即将派去的船名、预计到达运港的时间及装载数量等,以便卖方备货装船,并要求卖方确认。在得到卖方的确认后,买方才派船去装运港装运货物。
对于一些机械仪器等商品,装运次数多但每批数量不大的,为简化手续,不必事前订舱,可事先委托发货人与进口商船代理直接联系,安排装运。对于一些特殊商品,如单件货物超高、超长、超重,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装运,出口商应及时通告,以便进口商在办理运输时,将商品的详细情况通知给相关的船务公司,确保运输安全。
在进口业务中,国外供货商往往由于原材料或劳动力成本上涨、出口许可证未及时获得、国际市场该商品价格上扬或无法按期安排生产等原因,不能或不愿按期交货。为了防止船货脱节和出现“船等货”的情况,进口企业应争取在合同中订立迟交货物的罚款等约束性条款,规定如果买方按卖方的通知及时派去合适的船只,而因卖方原因未能及时装运货物所引起的后果全部应由卖方负责。
进口方还应当随时了解和掌握出口方备货和装船前的准备工作情况,督促对方按期装运。对数量大或重要的、用户急需的物资进口,在交货前一两个月即应发函电催装,必要进也可请我驻外机构就地了解、督促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履行交货义务,或派人员前往出口地点检验监督。
对逾期未交货物者,如责任在卖方,进口商有权撤销合同并提出索赔。如仍需该批货物,则可同意对方延迟交货,但可同时提出索赔。
对CIF和CFR条件下的进口合同,系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安排装运。但进口商也应及时与卖方联系,掌握卖方备货和装运情况,以便做好接货和付款准备。
二、投保货运险
1.按照 FOB 、 CFR或FCA、CPT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由进口方办理保险。
2.我国大多数外贸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有海运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在收到国外装运通知后,应将进口货物名称、数量、船名、装运港、装船日期、目的港等有关情况通知保险公司,即视为已经办妥保险手续。
3.进口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起讫。对于进口货物,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以装运港货装轮船为界。在货物装船前,物权和风险责任都属于出口商,货物装船后,买方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故而,在货物装船前,买方不具有保险利益,即使买方在此之前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对进口方投保货物的海运货物保险的责任期限,一般是从货物在国外装运港装上海轮开始生效,到保险单据载明的国内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卸离海轮后60天为止。如不能在此期间转运,可向保险公司早班延期,延期最多60天。应当注意的是:散装货物以及木材、化肥、粮食等货物,保险责任均至卸货港的仓库或场地终止,并以货物卸离海轮60天为限,不实行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的扩展。少数货物如新鲜果蔬、活牲畜于卸离海轮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节 付款赎单
我国不少进口业务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这就要求进口企业在接到银行付款赎单通知时,要与银行一起认真审核信用证项下的单证,以保证我进口方的权益。
一、进口审单
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是银行与企业的共同责任,双方必须密切联系,加强配合。首先,银行收到国外寄来的单据后,必须合现审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的条款。根据UCP600第14条a款的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也就是说,银行审核单据的标准仅限于出口方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的条款一致,而与贸易合同无关。
如果出口商提交了信用证没有要求的单据,银行将不予审核。如银行收到此类单据,银行可将它们退回交单人或者转递而需承担责任。
如果信用证中规定了某些条件但并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即所谓的“非单据化的条件”,银行将视为未规定这些条件而不予理会。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以及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一概不负责任;对于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态、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商、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有关人的诚信或行为及/或疏漏、清偿能力、履约能力或资信情况,也不负责任。因此,进口商在审单时对这些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要特别谨慎,以便早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
另外,进口商审核信用证主要根据信用证的条款审核出口商交来的单据,必要时还要参考进口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核。如果经审核发现单证不符,则应将单据退回开证银行,并以书面形式说明拒付理由,要求开证行再退回给受益人更正不符点。
概括起来,进口商发现单证不符的处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拒付。如果不符点严重,可以对外拒付。拒付时进口商应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列明不符点,加盖印鉴后退给开证行。如果只是暂时拒付,还要与出口商洽商解决办法,可让银行留存单据听候处理。
2.让出口商修改单证,然后对外付款或承兑。如果不符点不严重,时间上也来得及,可让出口商修改单证,然后对外付款或承兑。另外,也可以先支付部分货款,其余货款等单证修改好后再支付。
3.接受不符点,对外付款或承兑。如果不符点是非原则性的,不会造成风险和损失,进口商可以接受不符点,指示银行对外付款或承兑。这样既方便了出口商,也方便了自己。
4.货到检验合格后再付款。如果不符点不严重,单证无法修改,进口商可指示开证行暂不对外付款,在征得出口商同意后先检验货物。如果货物符合要求,不符点只是制单时犯下的错误,可以接受不符点对外付款或承兑;也可以要求出口商提供第三方提保后对外付款或承兑,如果提货后发现问题,再向出口商索赔。
二、付款赎单
根据UCP600第14条b款的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至多5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这一期限不因在交单日当天或之后信用证到期日或最迟交单日届至而受到缩减或影响。如开证行经审单后认为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对外偿付。开证行付款后无追索权,因此,开证行付款前必须谨慎审核单证。
开证行偿付了信用证项下的单证以后,需通知开证申请人(进口商)付款赎单。如单证相符,申请人则应根据开证行与申请人双方的约定付清款项,以便及时拿到单据提取货物、解冻开证保证金或取回开证担保物品。
三、拒付
如果开证行审单后发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根据UCP600第16条a款的规定,对于单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但同时UCP600第16条b款也规定:当开证行确定单据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是否放弃不符点,然而这也必须在交单次日起至多5个银行工作日内。
在实际业务中,开证行一般先与申请人联系,征求申请人意见是否同意接受不符点,对此,申请人如表示可以接受,即可指示开证行对外付款;如不打算接受,便可指示开证行对外提出异议,然后开证行或通过寄单行通知受益人更正单据或由国外银行书面担保后付款,或改为货到检验认可后付款。
在实际业务中,如审单无误,开证行通常也要交申请人复核。在我国,如进口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银行即按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由于开证行一经履行付款、承兑或承担付款责任,即不能追索或撤销,因此,进口企业对单据的审核也必须认真对待,绝不能马虎。
进口企业审核单据,若发现单证不一,有权拒绝赎单。
四、货到单未赎取的处理办法
实际业务中,对于远期信用证或因航程较短出现货物先于单据到达的情况,进口方可以下列两种方式先行提货:
1.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提货。在尚未清偿信用证项下汇票时(往往指远期汇票),进口企业可向银行开出信托收据,承认以信托的方式向银行借出全套单据,并以银行受托人的身份提取货物,并在一定期限内,对银行履行付款职责。
2.担保提货。进口货物先于提单到达目的地,进口企业可请求银行出具保函,向运输公司申请不凭提单提取货物,如果承运人因此而蒙受损失,由担保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银行还在担保书中承诺日后将补交正本提单,换回有关担保书。有了银行的保函担保,承认人就可以让进口商提取货物了。
第四节 接货
进口公司付款赎单以后,应立即着手准备接货。待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进口商应尽早取得提单(B/L),然后将提单换成提货单(Delivery Order, D/O)办理进口商检、进口报关和提货手续。
所有的报关、接货工作,可以委托外运公司或报关行代为办理。
一、换单
换单指将提单换成提货单,进口报关和提货都要凭提货单。换单过程如下:
1.船舶抵港前约一个星期,船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向提单上的通知人(Notify Party)发到货通知,告知船舶预计到港的时间、换单的时间和地点。
2.收到通知后,货代一方面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如果已经办理就无需这一步),另一方面根据货物的HS编码查阅海关税则,确定进口关税税率、监管条件等。
3.进口商付款赎单后,将正本提单(B/L),报检、报关委托书及相关资料交货代。
4.货代按到货通知告知的换单时间和地点持正本提单(B/L)找船代换单。换单费包括手续费和目的港码头操作费(Destination 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DTHC)。
二、进口商检
(一)进口商检的分类
进口商检也分为法定的检验和非法定的检验两类。
法定的检验(简称法检)是强制性的,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
三、进口货物的申报
进口货物的申报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或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抵达卸货港后,即应填具进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一式五联,即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贸存联、海关核销联、进口付汇证明联。填报的项目要正确、齐全、字迹要清楚、整洁、端正。已填报的项目,如果需要更改,应在更改处加盖单位校对章。如发现需变更填报内容的,应主动、及时向海关递交更改单。不同合同的货物,或同一批货物中采用不同的贸易方式的,不能填报在同一份报关单上;一份合同中如有多种不同的商品,应分别填报;一张报关单上一般不超过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要做到单证相符及单货相符,即报关单填报项目要与合同、批文、发票、装箱单相符;报关单中所报内容要与实际进口货物相符。
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时,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除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外,还应交验有关单证,如提货单、载货清单(舱单)、装货单或运单;发票;装箱单;货物进口许可证或配额证明;自动进口许可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或免验货物的证明;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进口合同、厂家发票、产地证明及其他文件等。
进口货物的法定申报时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如果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工作日。
经海关批准予以集中报关的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申报手续。
进口货物的所有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征收滞报金,滞报金按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进口货物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提取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是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二、进口货物的查验
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不予查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的目的是核对报关单证所报内容与实际到货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 海关查验货物,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如有特殊理由,事先报经海关同意,海关可以派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以外查询,但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费用。
海关查验货物时,要求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查验货物的包装等工作。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货物保管人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查验货物时,由于海关关员责任造成被查货物损坏的,海关应按规定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办法: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各留一份。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当事人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帐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海关不再赔偿。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
三、征税
对准许进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由海关根据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关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征收进口税。征收进口税费环节的海关关员对报关单、随附单证及货物查验结果审核无误后,打印、签发各类税费专用缴款书。
1.进口货物的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1)进口货物征税的范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
确定一项货物是否属于进口货物,必须首先看其是否有报关进口手续。一般来说,境外产品要输入境内,都必须向我国海关申报进口,并办理有关报关手续。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不论其是国外产制还是我国已出口而转销国内的货物,是进口者自行采购还是国外捐赠的货物,是进口者自用还是作为贸易或其他用途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国家在规定对进口货物征税的同时,对某些进口货物制定了减免税的特殊规定。 如属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国外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在国内加工后复出口的,对进口的料、件按规定给予免税或减税,但这些进口免、减税的料件若不能加工复出口,而是销往国内的,就要予以补税。对进口货物是否减免税由国务院统一规定,任何地方、部门都无权规定减免税项目。
(2)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较宽,包括了国内一切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对于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代理进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由进口代理者代缴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后,由代理者将已纳税款和进口货物价款费用等与委托方结算,由委托者承担已纳税款。
2.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是指在没有实际销售价格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作为计税依据的价格。
进口货物计算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纳税人在计算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包括已纳关税税额,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要包括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税额。
(2)在计算进口环节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即在计算进口环节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税金。
(3)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一般贸易下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所谓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构成的一种价格。特殊贸易下进口的货物,由于进口时没有“成交价格”可作依据,为此,《进出口关税条例》对这些进口货物制定了确定其完税价格的具体办法。
(4)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进口货物的税收管理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纳的,由海关按日征收欠缴税款总额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纳税义务人或担保人的存款内扣款。
四、进口货物的放行
进口货物在办完缴纳税款等手续后,由海关在货运单据上加盖“放行章”,进口货物凭以向海关监管仓库提货进境。
五、验收和拨交货物
1.进口货物到达后,应及时进行检验,并取得有效的检验证明,以便出现问题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2.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必须向卸货口岸的商检机构报验,未经检验的货物不得销售和使用。
3.货物经报关和检验后,由进口公司委托货运代理提取货物并拨交订货或用货部门。关于进口关税和运往内地的费用,一般由货运代理向进出口公司结算后,进出口公司再向订货部门结算。
六、索赔和理赔
(一)在实际业务中,履行进口合同时,常常是由于卖方违约,因而主要是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
(二)进口索赔时应注意:
(1)取得有效的索赔文件,在索赔期限内提赔;
(2)注重事实,分清责任;
(3)合理确定索赔金额和赔付方式。
我国目前的进口索赔工作,属于承运人和保险公司责任的,由外运公司代办;属于卖方责任的,由外贸公司办理。
(三)索赔的时效。
索赔的时效是进口索赔的重要问题,逾期提出索赔,对方有权不受理。索赔的期限指索赔的有效期限,通常的索赔期限有两种,一种是约定期限,一种是法定期限。
1.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时效
(1)合同中具体规定索赔时效的,则买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时效内向卖方提出索赔,通常是买方在此期限内正式发出索赔通知。
(2)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索赔期,则合同中的品质保证期被认为是买方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
(3)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索赔期或品质保证期,则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况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索赔的权利。但无论如何,最长的索赔时效为买方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2年。
2.向运输公司提出索赔的时效
(1)《海牙规则》规定:收货人最迟应在卸货港收到货物以前或当时,将货物灭失或损害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向其索赔。如果货物损坏或灭失情况不明显,应在三日内提出索赔通知。有关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计算。
(2)《汉堡规则》规定: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明显,收货人应在货物移交给收货人的下一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如果货物损坏或灭失不明显,可延长至15天。有关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而且经双方协商,还可以延长。
3.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时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被保险人发现保险货物受损后,应立即通
知当地的理赔、检验代理人进行检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的索赔时效为2年,即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第五节 进口贸易融资
一、授信开证
(一)概念。
授信开证是银行对一些资信较好有一定偿债能力的进口商,根据客户提供的抵押品数量、质量和资信情况,核定其开证额度,供客户循环使用。在其授信额度内,免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为其开立信用证。
授信开证实际上是开证行给予进口商的一种资金融通便利。虽然银行在此没有向开证申请人提供资金支持,但由于减免了保证金,从而减轻了申请人的资金压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授信开证实际上是开证行为进口商提供的一种保证,因此它也是一种融资便利。同时,由于授信额度具有循环使用的特点,申请人在办理开证业务时还可以免去银行内部为控制风险而设定的繁杂的审批流程。
(二)授信开证的作用。
1.对进口商的益处。从进口商角度出发,资金短缺成为一个普遍现象,这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通过此项融资,进口商可以充分利用银行信誉,无须现款,便可获得所需的进口商品。在商品采购阶段,在出借银行信用的同时,大大减少资金占压,降低了有关财务费用;进口到单后,进口商可继续向开证行申请进口信用证项下的融资,如进口押汇、提货担保等。如果能取得这些融资便利,进口商就可以完成从商品采购、提货、销售等全部过程而不占用任何自由资金,合理、有效地运用银行资金获取利润。通过利用融资行专业化的服务,进口商能降低贸易环节中的风险,进一步提高抗风险的水平,增强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2.对开证行的益处。一方面,授信开证将带给开证行国际结算业务。一般而言,开证行所开信用证项下的贸易结算必定通过开证行来进行,货权单据往往根据协议已让渡到开证行名下,构成该笔融资的额外担保。一旦申请人不付货款,开证行可以通过处置货物得到补偿。同时,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有条件的,如果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合格,开证行不必承担任何付款责任。因此,与流动贷款相比,授信开证用途更明确,相对来说更安全、更便利。另一方面,授信开证是或有融资,占用的银行资本金较少,带来的收益却不少。融资行授信减免开证保证金的方式是可以吸此到优质客户;在没有资金占用的情况下可以赚取较为可观的开证手续费,目前开证行手续费可以达到开证金额的0.15%;在货款支付结算时,还有可能赚取因本外币的汇兑而带来的买卖差价,即汇兑收益。
二、担保提货
(一)概念
担保提货是当信用证项下正本货运单据未收到,而货物已到达时,客户可向银行申请开立提货担保书,交给承运单位先予提货,待客户取得正本单据后,再以正本单据换回原提货担保书。
(二)提货担保的意义
1.对客户的意义。担保提货可使公司客户及时提货,避免压仓,既减少客户费用,又避免因货物品质发生变化遭受损失。
2.对银行的意义。提货提保可为银行赚取手续费收入,增加业务利润。国内港口提货,收费标准手续费一般为担保金额的0.1%。
(三)银行的风险
银行风险主要是客户信用风险。一旦办理了担保提货手续,无论事后收到的单据有否不符点,银行均不能提出拒付/拒绝承兑,而进口商提取货物以后,可能不能或不愿意付款赎单,银行因此而面临损失。
三、进口押汇
指银行收到信用证、托收或汇付项下的单据后,以其为质押先垫款代进口商对外支付,同时凭进口商提供的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借单(主要是物权单据)给进口商先行提货,进口商到期再偿还银行押汇款本息。
信托收据(T/R)是进口商将货物所有权转让给银行的确认书,大致内容是:承认货物的所有权属于银行,表示愿意以银行受托人的身份代银行提货和处理货物,直到付清银行的垫款取回信托收据为止。
进口押汇有如下特点:押汇款必须用于履行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的对外付款,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押汇百分比由银行按情况决定,押汇利率按银行当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
进口押汇的作用是:可以使进口商在无法立即付款赎单时先行提货加工销售,抢占市场先机;不占压企业的流动资金,加快资金周转。
叙做进口押汇,进口商应使押汇期限与进口货物转卖期限相匹配,以便以销售回笼款作为归还押汇款的主要来源。
四、假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 Payable at sight)的特点,系汇票为远期,按即期付款;付款银行同意即期付款,贴现费用由进口商承担。换言之,是进口商开立远期汇票,但信用证明文规定按即期收汇,这种作法的实质是由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对进口商提供融通资金的便利,所须支付的利息由进口商承担。采用假远期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对进口商来讲,可由银行提供周转资金的便利,但须支付利息;对出口商来讲,可即期获得汇票的票款,但亦承担汇票到期前被追索的风险。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