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6张PPT)目 录认识信用证第一节催证、审证和改证概述第二节第5章催 证、审证和改证第一节 认识信用证一、信用证的含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付款的承诺。它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不可撤销的有条件保证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不可撤销的”的意思就是:(1)信用证一经开立,开证行就要自始至终受到其信用证条款的约束。(2)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随意修改信用证的条款,更无权私自撤销信用证。二、信用证的性质1.在理论和法律上,开证行首先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的责任,即受益人将直接找开证行收取款项,而不是向买方收取款项。2.银行支付款项只以“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为前提,而不以买方的意愿和能力为条件。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和有关国际惯例的规定,即使买方不愿意支付款项,或者买方此时已经破产倒闭了,银行也照样对受益人履行付款的义务。也就是说,受益人能不能获得款项,只与银行有关,与进口商无关。三、信用证的特点1.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2. 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3. 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四、信用证的开立形式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 可以用以下几种方式开立信用证。(二)电开( to open by cable)电开是指以电报、电传或 SWIFT 等电信方式开立信用证。它的操作过程是,先由开证行在电脑上编辑好信用证的电文,然后通过电报、电传或SWIFT等方式向通知行传递信用证,通知行接收到电子版的信用证后,通过密押等方式核对信用证的真伪,然后把它打印出来并通知给受益人。随着现代电信业务的快速发展, 电开信用证在实际业务中使用十分广泛, 尤其是用 SWIFT 方式开立的信用证。SWIFT 是全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 (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 的缩写。它成立于1953年,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1000多家银行加入, 通过自动化国际金融电讯网办理成员银行间资金调拨、汇款结算和信用证传递等业务。SWIFT系统的特点是电文标准化, 采用 SWIFT信用证, 必须遵守SWIFT使用手册 的规定, 使用专门的格式和代号而且信用证必须符合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SWIFT有自动开证格式, 在其信用证的开端标有 MT700、MT701 等符号,而MT707则是修改信用证的格式代号。与信开本相比,SWIFT信用证将保证条款省略,但必须加注密押,密押经核对正确无误后,SWIFT信用证方能生效。虽然没有文字说明,但SWIFT信用证一律受UCP600约束,除非信用证中特别注明。只有SWIFT成员银行才能用密码在它的电讯网上进行信用证资料传递, 因此该类信用证真实可靠。五、信用证的一般业务流程步骤说明:1.进出口商签订贸易合同,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2.进口商(开证申请人)选择合适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3.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立信用证并送达通知行;4.通知行鉴别了信用证的真伪后,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出口商);5.受益人确认信用证无误后,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及时发货;6.受益人备齐结汇单证向通知行(或议付行)交单;7.若是议付信用证,议付行议付受益人提交的单据;8.议付行向开证行(或付款行)寄单索汇;9.开证行(或付款行)偿付议付行;10.开证行通知申请人付款赎单;11.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付款赎单;12.开证申请人凭提单向承运人提货。六、信用证的内容信用证虽然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但它并无统一的格式。不过其主要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大体包括: 1. 对信用证自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证的权利和可否转让等; 2. 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条款等; 3. 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志、单价等; 4. 对运输的要求: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费应否预付,可否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等; 5. 对单据的要求:单据的种类、名称、内容和份数等; 6. 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规定; 7. 开证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七、信用证的类型信用证的类型有很多,这在国际结算课程中有详细的介绍,在此不一一赘述,只作扼要说明。(一)根据信用证结算是否附带货运单据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1. 光票信用证2. 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指凭附带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的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二)根据信用证是否附加了第三方银行的保兑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1.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2.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是指只有开证行的付款保证,没有另一家银行承担保证兑付责任的信用证。(三)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预支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1. 预支信用证2. 即期信用证3. 远期信用证4. 假远期信用证(四)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1. 可转让信用证2. 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根据UCP600的规定,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者,均是不可转让信用证。(五) 其它类信用证1. 循环信用证(1)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规定了受益人每隔多少时间(如1个月或1个季度)可循环使用信用证上规定的金额。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根据每期信用证余额处理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种。① 积累性循环信用证(cumulative revolving credit),是指受益人在规定期限内可支取的信用证金额有余额的,该余额可以移到下期一并使用的信用证。② 非积累性循环信用证(non-cumulative revolving credit),是指上期未用完的信用证余额不能移到下期一并使用的信用证。(2)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信用证每期金额用完后,可恢复到原金额循环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总额为止。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额的具体做法有三种:①自动式循环信用证(automatic revolving credit),是指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的信用证。②非自动循环信用证(non-automatic revolving credit),是指每期金额用完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的信用证。③半自动循环信用证(semi-automatic revolving credit)2. 背对背信用证3. 对开信用证指两张信用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它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和申请人分别是第二张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行和通知行分别是第二张回头信用证的通知行和开证行。对开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如图5-2所示。八、信用证的作用和局限(一)信用证的作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给进、出口双方以及银行都带来一定的好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出口商的作用(1)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2)使出口商得到外汇保证。在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进口商要向本国申请外汇得到批准后,方能向银行申请开证,出口商如能按时收到信用证,说明进口商已得到本国外汇管理当局使用外汇的批准,因而可以保证出口商履约交货后,按时收取外汇。(3)可以取得资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Packing Credit),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叙作押汇取得货款。对进口商的作用(1)可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2)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3)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通常要交纳一定的押金,如开证行认为进口商资信较好,进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的情况下履行开证义务。对银行的作用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付款的责任,这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保证,以银行信用代替了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所以,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二)信用证的局限1. 手续繁琐,费用高。在国际贸易的三种基本结算方式中,信用证的手续最麻烦,费用最高。因此,一些相互比较熟悉的进出口商一般都不愿意采用信用证结算。2. 不能完全防范结算风险。3. 专业性强,容易出错。信用证的专业性强,对单据的要求非常高,经验不足的人容易出错。出错后进口商可以拒绝付款赎单;即使进口商愿意接受不符点,开证行也要对每个不符点收取50美元左右的罚款,由出口商负担。另外,一些不法商人利用其专业性强、容易出错的特点故意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以达到拒付或迫使出口商降价贱卖的目的。九、信用证涉及的当事人信用证支付方式所涉及的当事人较多,通常有以下几个:(一)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二) 开证银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开证银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开证行—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三) 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通知银行是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鉴别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通知银行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四) 受益人(Bcneficiary)受益人是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门人或实际供货人。(五) 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议付银行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或单据的银行。(六) 付款银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付款银行是指开证银行指定代行信用证项下付款或充当汇票付款人的银行,一般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它指定的另一家银行,这要根据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来决定。(七) 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保兑银行是指根据开证银行的请求在信用证卜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八) 偿付银行(Reimbursement Bank)偿付银行又称清算银行(C1ear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银行的指示或授权,代开证银行偿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即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代付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Reimbursing Agent)。(九) 受让人(Transferee)受让人又称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是指接受第一受益人转让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大都是出口人。十、 与信用证有关的国际惯例1.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2. 《跟单信用证单据审核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3.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交单补充规则》(eUCP)。UCP500实施以来,电子信用证开始在国际贸易中出现。为了适应这一形势,2000年,国际商会在UCP500的基础上制订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交单补充规则》1.0版,于2002年4月生效。后来在修订UCP500的过程中,国际商会对eUCP1.0也做了修订,产生了eUCP1.1,2007年7月起实施。eUCP1.1共12条,是对UCP的补充,不是替代。凡受eUCP约束的信用证也同时受UCP的约束;但在适用eUCP和UCP产生矛盾时,应优先适用eUCP。第二节 催证、审证与改证一、催证如果进出口双方在洽谈交易时明确以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则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 进口商理应按合同的规定及时开证。二、审证受益人接到信用证后,应立即根据买卖双方已签订的合同及有关国际惯例, 特别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 600号出版物) 的规定对信用证内容逐项认真检查。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 信用证的内容理应与合同的条款相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 由于种种原因, 如国外客户或开证银行工作的疏忽和差错, 或者某些国家对开立信用证有特别规定, 或者国外客户对我国政策不了解, 或者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的故意行为等, 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符或与我国外贸政策不符。因此, 出口商务必做好审证工作, 以便安全收汇。审核信用证的要点如下:开证银行(1)开证行的政治背景和对我国的态度,凡是政策规定我国不与之进行经济贸易往来的国家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均应拒绝接受。(2)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它与我安全收汇有密切的关系。对于资信较差的银行,可分别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如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 加列电报索偿条款; 分批装运、分批结汇等,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减少收汇的风险。(3)核查电开信用证的密押是否相等, 信开信用证的签字或印鉴是否真实, 以确定信用证的真伪。(4)偿付路线是否合理, 偿付条款是否恰当。(5)信用证中的保证条款, 如责任文句是否明确等。信用证是否已生效收到的信用证必须已经生效。一些有限制性或保留性的条件, 如“待获得有关当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或“待收到货样或函/电确认后生效”的信用证,只有等这些条件满足后, 方可办理出运。信用证的金额(1)信用证的金额, 除冠有“大约”字样外, 不能超额支用, 其币别与金额必须与合同相符。如果合同中订有商品数量的“溢短装”条款, 信用证金额也应规定相应的机动幅度。(2)如信用证列有商品数量或单价的,应复核总值是否正确, 如信用证金额不足, 应要求开证人增加金额,以确保收汇。(3)有无佣金,如何规定,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如所开的金额已扣除佣金, 就不能在信用证上再出现议付行内扣佣金词句。4. 对货物描述的审核审核信用证中货物的名称、货号、规格、包装、合同号码、定单号码等内容是否与买卖合同完全一致。5. 开证人、受益人的名称是否正确这两个名称是出口单证中必不可少的, 如来证开错应及时修改, 以免制单和寄单发生困难, 影响收汇。6. 有效期、交单期和交货期7. 运输条款是否可以接受保险条款是否可以接受若来证要求的投保险别或投保金额超出了合同的规定, 我方应及时和保险公司联系, 若保险公司同意且信用证上也表明由此而产生的超保费用由买方承担并允许在信用证项下支取,则我可接受。如成交价为CFR, 而来证要求由我方办理保险。在这种情况下, 只要来证金额中已包括保险费, 或允许加收保险费, 则可不必修改。凡成交价为FOB或 CFR者, 来证往往要求我方在装运前以航邮或电传通知开证人投保并凭邮局收据或电传副本办理结汇, 应及时处理。9. 非单据化的条件[案例5-1]H行开立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通过A行(议付行)通知受益人。信用证规定在船只抵达之前,单据必须到达H行营业处。随后开证行修改了信用证,延展有效期和装运期。受益人发货后向A行提交了单据。A行及时审核单据,发现与信用证相符,对受益人议付,并把单据寄给H行索汇。H行审核A行寄来的单据后拒绝接受单据,理由如下:延迟交单。H行收到单据的日期是在船到以后,因此H行将代为保管单据,并听候A行的进一步提示。请问H行的拒付有效吗?[分析]关于“延迟交单给开证行”的这一不符点是无效的。UCP600第14条h款说明如果信用证包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要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且对此不予理会。本例中“信用证规定在船只抵达之前,单据必须到达H行营业处”,关于这一要求信用证并未列示满足该条件的单据,属于“非单据化的条件”,解决方法是不理会非单据化的条件。[理解]信用证规定“货物装木箱”而未要求此内容显示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上,则在规定单据上显示不同的包装形式视为内容冲突。[案例5-2]信用证要求货物原产地是德国,并未要求提交原产地证,但是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中,装箱单上显示的原产地是美国。开证行对交单拒付,理由是单证不符。交单人反驳,称本款属于非单据化的条款,开证行应予以理会,不能因此拒付。请问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分析]根据《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的第A26条的规定可知,开证行的拒付合理。《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第A26条规定“如果信用证含有一条件而未规定与之相符的单据,任何规定的单据无须显示与该条件相符。然而,规定单据中的内容不得与该非单据化条款冲突。”三、改证修改信用证是对已开立的信用证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的行为。信用证的修改可以由开证申请人提出, 也可以由受益人提出。由于修改信用证的条款涉及到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因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其有效期内的任何修改, 都必须征得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案例5-3]一信用证于2005年3月1日开立,金额为3万美元,有效期至2005年5月31日,通知行应开证行的要求保兑了信用证。2005年4月15日信用证金额增加了20万美元,有效期延展至2005年8月31日。问题:①保兑行是否必须对增加额及展期进行保兑?②如果保兑行不愿再加保兑,该保兑行应如何行事?[分析]①一银行是否同意加保兑的请求是国际商会无法规定的。保兑通常是两家银行间的协议。虽然一家银行可能愿意保兑3个月期的3万美元的信用证,但它可能不愿保兑6个月期23万美元的信用证。这种拒绝保兑的权力由UCP的相关条款予以了规定,即信用证的修改未经保兑行同意不发生效力。②如果保兑行不愿意再加保兑,上述修改应适用于UCP的相关规定,即保兑行须立即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其不愿按修改书的条款保兑,并将修改书转交受益人而不加保兑。唯一的例外是,如果开证行事先已经提出要求,保兑行在不加保兑时需待开证行进一步指示,此时保兑行无须先将修改书递交受益人。信用证的修改应掌握的原则和注意的问题:(1)并不是所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问题都要改,只有那些影响合同履行和安全收汇的地方才需要修改;不影响安全收汇、不增加费用的地方可以变通处理。如合同中规定可以“分批装运”而信用证中规定“不许分批装运”, 若实际业务中可以不分批装运, 则不需修改该条款。(2)应注意修改内容的相互关联性。(3)UCP600第10条b项规定,通知修改给受益人时,保兑行可以选择对修改不保兑, 但它必须不延误地将该情况通知开证行及受益人谢谢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