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15张PPT)第9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海运货物保险第一节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第二节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第三节投保实务第四节第一节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以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和损失。国际保险市场对上述各种风险与损失都有特定的解释。正确理解海运货物承保的范围和各种风险与损失的含义,对合理选择投保险别和正确处理保险索赔,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海上风险与损失海运保险是各类保险中发展最早的一种,这是由于商船在海洋航行中风险大、海运事故频繁所致。在国际海运保险业务中,各国保险界对海上风险与海上损失,都有其特定的解释。因此,我们首先应对各种海上风险和损失的确切含义有所了解。(一)海上风险海上风险一般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这些风险所指的内容大致如下:1. 自然灾害所谓自然灾害,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非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2. 海上意外事故海上意外事故不同于一般的意外事故,它所指的主要是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火灾、沉没、船舶失踪或其他类似事故。(二)海上损失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陆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也属海损范围。就货物损失的程度而言,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就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1)全部损失(Total Loss)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①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货物毁损后不能复原;或完全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等。②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是指货物发生事故后,认为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维修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2.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是指在海洋运输途中,因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理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称为共同海损分摊。以上表明,共同海损涉及各方的利害关系。因此,构成共同海损是有条件的。共同海损必须具有下列特点:①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这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危险还没有危及船货各方的共同安全,即使船长有意作出合理的牺牲和支付了额外的费用,也不能算作共同海损。②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或者不可避免地发生的。③ 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④ 共同海损必须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它是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它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是:① 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② 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3. 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上的损失。由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海上费用,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所谓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救助费用则有所不同,它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二、 外来风险与损失外来风险和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他各种外来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外来风险和损失包括下列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这类风险损失,通常是指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渗漏、钩损和锈损等。另一种是特殊的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这类风险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致的风险损失,如战争和罢工等。除上述各种风险损失外,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还可能发生其他损失,如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以及由于货物本身特点和内在缺陷所造成的货损等。这些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第三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保险险别是指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在保险业务中,各种险别的承保责任是通过各种不同的保险条款规定的。一、基本险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一)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投保了平安险,保险公司对下列损失负赔偿责任:1. 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若被保险的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时,则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2. 由于运输工具遭到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3.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 在装卸或转船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二)水渍险 (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投保水渍险后,保险公司除担负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如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三)一切险 (All Risks)二、附加险别在海运保险业务中,进出口商除了投保货物的上述基本险别外,还可根据货物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酌情再选择若干适当的附加险别。附加险别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一)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根据货物的特性和需要加保一种或若干种一般附加险。如加保所有的一般附加险,这就叫投保一切险。可见一般附加险被包括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内,故在投保一切险时,不存在再加保一般附加险的问题。由于被保险货物的品种繁多,货物的性能和特点各异,而一般外来的风险又多种多样, 所以一般附加险的种类也很多,其中主要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污染险、破碎险、碰损险、生锈险、串味险和受潮受热险等。(二)特殊附加险1. 战争险和罢工险第四节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论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C1auses,ICC)对世界各国有着广泛的影响。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海运保险业务中直接采用该条款,还有许多国家在制定本国保险条款时参考或采用该条款的内容。在我国,按CIF 条件出口,虽然一般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制定的保险条款为依据,但如果国外客户要求按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货物保险条款为准,我们也可酌情接受。因此,我们对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也必须有所了解,以利订好保险条款和正确处理有关货运 保险事宜。现将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简介如下:一、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种类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主要有以下六种:(1)协会货物条款(A)(Institute Cargo C1auses(A),ICC(A));(2)协会货物条款(B)(Institute Cargo C1auses(B),ICC(B));(3)协会货物条款(C)(Institute Cargo C1auses(C),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 Mses Cargo);(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1a Mses Cargo);(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1auses)。二、协会货物保险主要险别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一)ICC(A)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ICC(A)险大体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一切险,其责任范围最广,故协会货物条款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风险的概括式规定办法,即作了“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均予负责。ICC(A)险的除外责任包括下列几个方面:1. 一般除外责任其中包括: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保险标的的内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直接由于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2. 不适航和不适货除外责任这是指在装船时,如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已经知道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装运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如违反适航、适货的默示保证为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所知道。3. 战争除外责任这是指由于战争、内战、敌对行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捕获、拘留、扣留等(海盗除外)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漂流水雷、鱼雷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4. 罢工除外责任(二)ICC(B)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ICC(B)险大体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水渍险,它比 ICC(A)险的责任范围小,故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列明风险的办法,即将其承保的风险一一列举出来。这种规定办法,既便于投保人选择投保适当的险别,又便于保险人处理损害赔偿。ICC(B)险具体承保的风险包括:1. 灭失或损害合理归因于下列原因者:火灾、爆炸;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碰撞;在避难港卸货;地震、火山爆发、雷电。2. 灭失或损害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者:共同海损牺牲;抛货;浪击落海;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摔落造成整件的全损。三、协会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也就是保险的有效期。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和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对保险期限的规定,同上述我国海运货物保险与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对保险期限的规定大体相同,但其规定比我国有关条款的规定更为详细。第六节 投保实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往往会发生风险并导致损失, 为了在货物发生损失后能得到补偿, 需要对货物进行保险。因此, 在 CIF / CIP 条件成交时, 卖方应及时地办理出口货物的保险手续。保险涉及到保险险别的选择、保险金额的确定等相关的内容。一、保险单的种类(一)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也称大保单,是保险人应被保险人的要求,表示已接受投保条件而出具的一种正式的承保文件。它既有正面的保险约定,又有背面条款,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单据,是目前我国保险业务中使用最广的一种保险单据。这种保险单可以通过背书后随物权的转移而转让。(二)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即小保单,或称简式保单,正面与保险单的正面一样,只是背面没有保险条款。小保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 联合保险凭证(COMBINED INSURANCE CERTIFICATE),保险公司在商业发票上面加注保险单编号、保险金额、承保险别等内容,并加盖印戳,作为已经承保的凭证,不再另外出具保险单据,此时该商业发票就成为联合保险凭证。(四)预约保险单 (OPEN COVER)。又称开口保险单,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将要装运的属于约定范围内的一切货物自动承保的、而又没有“总保险金额限制”的预约保险总合同。一旦卖方装运货物,卖方或买方立即将相关货物装运的详细资料如货物名称、总值、船名、航次、装运时间、发票和提单号码等连同预约保险单的编号一起书面通知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便自动承保。预约保险单对于经常有进出口货物的公司而言十分方便,既可以防止漏保,又可省去逐笔、逐批投保的程序化手续。(五)保险批单(ENDORSEMENT)。保险单出具后,投保人如需对原保险事项进行补充或更改,可根据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保险公司另出具一种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这种凭证即是保险批单。批单原则上需粘贴在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作为原保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保险单一经批改,保险公司即按批改后的内容承担责任。二、保险单的作用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凭证。其主要作用有:(1)保险单是保险人对保险单所列的货物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灭失和损害赔偿责任的凭证。(2)在运输过程中, 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保险单是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依据。(3)在CIF或 CIP 合同中, 保险单是出口商向银行或进口商收款时必须提交的单证之一。三、出口货物的投保手续按照规定, 凡买卖合同规定由我方办理保险时, 各公司应按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具体程序如下:1. 投保人根据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 在备妥货物并确定装运日期后, 出口公司应在货物装船前向保险公司填制一份“海运出口货物投保单”, 送保险公司投保, 这是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出具保单的依据。2. 保险公司接到投保单后, 以此为依据, 出具保险单。3. 投保人在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后, 如需更改相关内容如险别、保险金额、投保期限、航程或运输工具等, 需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保险公司出立批单, 附在保险单上作为保险单的组成部分。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保险单。四、投保单和保险单的缮制说明因为投保单和保险单两份单据的内容大同小异,所以我们就将这两份保险单据的相关填写内容合起来说明如下:1. 保险人(Underwriter): 填写承保此批货物的保险公司的名称,一般印就在投保单的上方。2. 被保险人(The Insured): 保险单的受益人。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CIF交易中被保险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即出口公司。3. 标记(Marks & Nos.): 即指“唛头”。根据信用证或 S/C或订舱回单填写, 如内容较多, 也可以简单填写“AS PER INVOICE NO.××× ”,没有唛头时填写“N/M”。4. 包装及数量(Packing & Quantity): 有包装的填写商品最大外包装的数量及种类。祼装货物要注明本身件数;煤炭、石油等散装货物注明净重;有包装但以重量计价的,应将包装数量与计价重量都注上。5. 保险货物的项目(Description): 填写商品的名称,可以填写与货物性质不相矛盾的商品统称。五、信用证中有关保险单的条款举例 1.“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SHOULD BE APPENDED BY A DECLARATION SIGNED BY THE INSURANCE COMPANY SHOWING(A)NAME OF ITS INSURANCE COMPANY(B)ADDRESS OF ITS PRINCIPAL OFFICE (C)COUNTRY OF ITS INCORP. CERTIFYING THAT THE SAID COMPANY HAS A DULY QUALIFIED AND APPOINTED AGENT OR REPRESENTATIVE IN SAUDI ARABIA STATING HIS FULL NAME AND ADDRESS.”参考翻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随附一份由保险公司签署的声明,列明:(1)保险公司的名称;(2)保险公司总部的地址;(3)保险公司注册的国家名称。并证实该保险公司在沙特阿拉伯拥有一家合格的指定代理,同时注明这家代理详细的名称和地址。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