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出口货物的报检与报关 课件(共15张PPT)- 《国际贸易单证实务》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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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出口货物的报检与报关 课件(共15张PPT)- 《国际贸易单证实务》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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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出口货物的报检与报关
报检
第一节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报关
第二节
第一节 报检
一、出境货物报检的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出境货物报检又称出境货物报验,指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或证明履约的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以获准出境或取得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及某种公证证明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手续。
二、出口商检的分类
出口商检可分为法定的检验(简称法检)和非法定的检验两类。
法定检验是国家对出口商品的管理措施,是强制性的,是出口通关的必要前提。法定的检验必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货物;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需要办理法检手续的商品是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法检目录》)的出口商品,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进行检验的出口商品。《法检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和公布。
非法定检验又称公证鉴定,需要办理非法定检验的情况主要有:进口商在合同中要求凭商检证书进行交接和结算;进口国或地区规定必须凭商检证书才能入境;有关国际条约、协议/协定规定的出口商检;为了明确违约责任、解决争议进行的检验鉴定等。非法定的检验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也可以在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办理。对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出口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按法定检验不合格的处理方法处理。
三、报检单位和报检员
(一)报检单位。报检单位是指依据《商检法》的规定依法取得报检资格的单位。报检单位可以分为自理报检单位和代理报检单位两类。
1. 自理报检单位。自理报检单位是指只能为本单位的进出口货物办理报检的单位,主要是各类进出口企业。自理报检单位的设立实行备案登记制,要成为自理报检单位必须向当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登记,取得“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该证明书的有效期为5年。取得自理报检资格的单位可以在全国任何地区的商检机构报检,无需办理异地备案登记手续。
2. 代理报检单位。代理报检单位是指有资格为其他出口企业代办报检业务的单位,主要是国际货运代理和专业的报关行等。代理报检单位的设立实行注册登记制。要成为代理报检单位,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条件,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取得“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该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代理报检单位只能在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从事指定范围的代理报检业务,如要在异地报检必须在当地成立分支机构并在当地办理商检登记。
(二)报检员。报检员是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资格,在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专门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人员。
无论是自理报检单位还是代理报检单位都必须通过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报检员必须参加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2年内未从事报检业务的,《报检员资格证》自动失效);然后由报检单位向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取得《报检员证》,方能开展报检业务。
四、出境货物的报检范围
1.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的;
2. 入境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3. 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要检验检疫的;
4. 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或一般原产地证的;
5. 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和委托检验;
6. 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官方机构出具证书的
五、报检时限和地点
1.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如在产地检验后,需要异地在报关地检验检疫局出具通关单 的,还应考虑查验换单的时间。
2. 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3. 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外,原则上应先坚持产地检验检疫。
六、 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是指接受委托进行商品检验和公正鉴定工作的专门机构。检验机构的选定,关系到买卖双方之中由谁来实施检验和出具有关证书,关系重大,也是检验条款中的一项 重要内容。在国际贸易中,从事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
1. 国际上的检验检疫机构
(1)官方检验机构。官方检验机构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对出入境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机构。例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
(2)半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是指一些有一定权威的、由国家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某项商品检验或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如美国的担保人实验室(Underwriter’s Laboratory),一些相关的电器产品必须加贴“UL”标志才能进入美国市场。
(3)非官方检验机构。非官方检验机构主要是指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
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1998 年成立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主管卫生检疫、 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三检合一),该局的职能已并入2001年成立的中国品质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
2. 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职责
(1)法定检验(Making Legal Inspection)
法定检验是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根据国家的法 律、行政法规,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和有关的检验事项实施强制性检验。
七、出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报检人在报检时必须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表8-1)。
(2)出境报检时,应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出口生产企业代外贸出口单位报检的,须有 外贸出口单位委托出口生产企业向检验检疫局报检的委托书。
(3)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4)经预检的货物,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放行手续时,应提供该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表8-2)正本。
(5)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在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表8-3)时,应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也可以在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换证凭条”(表8-4),报关人可以直接将这张“换证凭条”交给出口地受理海关办理出口申报,而不需要再到通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去申请“复验”出口商品了。
(6)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
(7)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卫生注册和质量许可的出境货物,必须提供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注册编号或许可证编号。
八、报检的工作流程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检验检疫事业有了较大发展。为了 提高检验检疫工作效率,国家质检总局推行了“三电工程”,即企业与检验检疫机构间的电子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内地与口岸的电子转单和检验检疫机构与海关间的电子通关。
1.报检环节
对报检数据的审核采取“先机审,后人审”的程序进行。企业发送电子报检数据,电子审单中心按计算机系统数据规范和有关要求对数据进行自动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反馈错误信息;符合要求的,将报检信息传输给受理报检人员,受理报检人员进行再次审核,符合规定的将成功受理报检信息同时反馈报检企业和施检部门, 并提示报检企业与相应的施检部门联系检验检疫事宜。
2.施检环节
报检企业接受到报检成功信息后,按信息中的提示与施检部门联系检验检疫。在现场检验检疫时,持报检软件打印的报检单和全套随附单据交施检人员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施检人员通知报检企业立即更改,并将不符合情况反馈受理报检部门。
3.计收费
计费由电子审单系统自动完成,接到施检部门转来的全套单据后,对照单据进行计费复核。报检单位逐票或按月缴纳检验检疫等有关费用。
4.签证放行
施检部门根据检验检疫记录进行拟稿,检务部门在收到施检部门的证稿后,进行审核、 签署和盖章后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另外对报检地和报关地一致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检验检疫部门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报检人凭以通关。
九、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
1. 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位应加盖公章。
2. 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报检注册登记号。
3. 联系人:报检人员姓名。
4. 电话: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5. 报检日期:报检当天的日期。
6. 发货人:指本批货物的贸易合同中卖方名称或信用证中的受益人的名称,如需要 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7. 收货人:指本批货物的贸易合同中买方名称或信用证中的申请人名称,如需要 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8. 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信用证上所列货物名称填写。
9. H.S.编码:按《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中所列编码填写。填写 8 位数或 10位数。10.产地:指货物的生产/加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区(市)名称。
11. 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以净重填写,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12. 货物的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发票上所列的总值填写,需注明币种。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须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
13. 包装种类及数量: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
14. 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舶、飞机、汽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报检时,未能确定运输工具编号的,可只填写运输工具类别。
15. 贸易方式:该批货物出口的贸易方式。如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边境贸易、进料 加工等。
16. 货物存放地点:指本批货物存放的地点位置。注明具体地点、厂库。
17. 合同号:指贸易双方就本批货物出境而签订的贸易合同编号。
18. 信用证号:指本批货物所对应的信用证编号。
19. 用途:指本批货物出境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第二节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报关
一、报关及其程序
报关是指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物品的所有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海关对其呈交的单证和申请进出口的货物依法进行审核、查验、征缴税费、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全过程。
一般来说, 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可分为四个基本环节, 即申报、查验、征税及放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经海关批准的减免税或缓期交纳进出口税费的进口货物, 以及其他在放行后一定期限内仍须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的报关, 可以分为五个基本环节, 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及结关。下面就上述内容作以简介。
(一)申报
根据《海关法》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海关在接受申报时, 要对进出口报关单位申报的内容及递交的随附申报单证, 依据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的有关政策、法令、规章进行认真审核。通过审核有关单证, 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合法性, 申报的内容是否正确, 申报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等。
(二)查验
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报关单位的申报后以已经审核的申报单证为依据, 通过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查, 以确定其报关单证申报的内容是否与实际进出口货物相符的一种监管方式。通过对货物的查验可以防止不法分子以次充好、以假冒真、牟取暴利, 非法获取出口退税等, 从而维护对外贸易的正常开展。
(三)征税
税费计征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 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税费。海关征税首先要对进出口货物申报进行审核, 核实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值、成交金额、产地、贸易性质等。对申报进行审核后, 对相关的货物计征税费。海关计征税费的一般程序是:
1. 确定税则分类;
2. 确定适用的税率;
3. 确定完税价格;
4. 计算税额;
5. 缴纳关税。
(四)放行
放行是口岸海关监管现场作业的最后一个环节。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 经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 依法办理进出口税费计征手续并缴纳税款后, 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 海关的监管行为结束, 在此情况下放行即为结关。
(五)结关
结关是指对经口岸放行后仍需继续实施后续管理的货物, 海关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对需要补证、补税货物作出处理直至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的行为。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缮制的基本要求
1. 报关单的填报必须真实, 不得出现差错, 不能伪报、瞒报及虚报。要做到单证相符及单货相符。单证相符指报关单与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符; 单货相符指报关单中所报的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
2. 不同合同、不同运输工具名称、不同征免性质、不同许可证号的货物, 不能填报在同一份报关单上。
3. 同一报关单上最多只能填报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
4. 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 须用不同颜色的报关单填报。
三、报关时需交验的单证
1. 基本单证
(1) 出口货物报关单。由海关总署统一格式印制, 分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若干种, 格式基本相同, 辅以不同颜色或加注贸易性质的文字以示区别。出口商缮制的报关单一式两份, 一份连同商业发票、装箱单等单据交海关留底, 一份交报关行录入并缮制报关单(退税联和外汇核销联) 。
(2) 出口货物报关委托书。用海关统一要求的格式。
(3) 出口收汇核销单。
(4) 商业发票。
(5) 装箱单。
2. 货运单证
(1) 海运装货单(《集装箱货物托运单》第五联) 。
(2) 空运总运单或分运单。
(3) 铁路运单。
(4) 汽运载货清单。
3. 法定单证
(1) 法定商检通关单。
(2) 来料、进料加工手册。
(3) 出口许可证(海关联) 。
(4) 其他海关监管的法定单证。
4 . 备用单证
(1) 贸易合同或出口代理协议。
(2) 出口货物保险单。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含义及各联的用途
1. 含义
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2. 各联的用途 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六联,分别是: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出口收汇证明联、出口退税证明联。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
1. 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要求
(1)报关单的填报必须真实,要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报关单与合同、批文、发票、装箱单等随附单据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报关单中所报内容与实际出口货物 情况相符。
(2)不同合同、不同提运单、不同贸易方式、不同征免性质、不同许可证号的货物,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
(3)报关单内容填报要准确、齐全,若有更改,必须在更改项目上加盖校对章。
(4)向海关递交的报关单,事后发现差错,须立即填写报关单更正单,向海关办理更
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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