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初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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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 法和法律
(一) 法和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 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法律一词可从狭义、 广义两方面进行理解。 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 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制定的法律。
(二) 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的特征 1.国家意志性 2.国家强制性 3.规范性 4.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二、 法的分类与渊源
(一) 法的分类
分类标准 分类 内容
内容、 效力和 制定程序 根本法 宪法
普通法 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
空间效力、 时 间效力或对人 的效力 一般法 在一国领域内对一般自然人、 法人、 组织和一般事项都普遍适用的法律
特别法 指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主体或在特定时期内或对特定事项有效的 法律
法的内容 实体法 是指具体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典》 等
程序法 是指为了保障法律主体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等
法的主体、 调 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 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内法 主体主要是国家, 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 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 和各国公认的国际惯例, 实施则以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以法律运用的 目的 公法 凡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 如宪法、 行政法、 刑法、 诉讼法;
私法 凡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 如民法、 商法。
法的创制方式 和表现形式 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 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 规范性文件。
不成文法 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如习惯法、判例法等。
(二)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称为法的形式, 是指法的具体表现形态, 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 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 制出来的, 并表现为何种形式、 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的渊源的种类, 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同、 创制方式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
1、 我国法的主要渊源: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特别行政区的法 , 规章 , 国际条约。
2、 法的效力范围:
亦称法的生效范围, 是指法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对什么人有效。
法的效力原则 (1)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有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 (2)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 (3) 新法优于旧法(不一致时适用新的规定) (4) 变通规定优先; 对于同一事项之间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 (1)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 ①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裁决; ③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或者规章) 由制定机关裁决; (2) 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①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②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 部门规章之间、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 提请国务院裁决; (4)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 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 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 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 互相协 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二) 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民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劳动法与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 序法。
四、 法律关系
(一) 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二) 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法律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 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组织 4.国家
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客体 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 2.人身人格 3.智力成果 4.信息、 数据、 网络虚拟财产 5.行为
五、 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 变更和消灭, 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 能够产生法律后果, 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者消 灭的情况。
法律事件 (人为可控) 自然 (绝对) 事件 自然灾害+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社会 (相对) 事件 社会革命+战争+重大政策改变
法律行为 (人为不可控) 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行为表现形式 积极行为 (作为)
消极行为 (不作为)
是否通过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行为 (签订合同)
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等)
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单方行为 (遗嘱)
多方行为 (合同)
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要式行为 (票据)
非要式行为(口头订立合同)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
代理行为
【提示】 考试常考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区分。
第二节 法律主体
一、 法律主体的分类
法律主体, 也称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参加法律关系, 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什么人或者组织可以成为法律主体, 是由一国法律规定和确认的。
(一) 自然人
自然人, 是指具有生命的个体的人, 即生物学上的人, 是基于出生而取得主体资格的人。 既包括中国公民, 也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公民是各国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之一, 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在出生之前也可以成为特殊法律关系的主体。 例如《民法典》 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 等胎儿利益保护的,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 在。
(二)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分类 概念 内容
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 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 的法人 公司制营 利法人 公司制营利法人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制 营利法人 非公司制营利法人主要是没有采用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 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等。
非营利法 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 营利目的成立, 不向出 资人、 设立人或者会员 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事业单位 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 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事教育、 科技、 文化、 卫生等 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社会团体 中国公民自愿组成, 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 按照其章程 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与营利和非营利法人存 在较大差别的一类法人 主要包括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 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三)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 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四) 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 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主体。 如在国内, 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 的主体; 在国际上, 国家作为主权者, 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 也可以成为对外贸易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 务人。
二、 法律主体资格
法律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一) 权利能力
(二) 行为能力
主体资格 分类 内容
权利能力 自 然 人 的 权 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法 人 的 权 利 能力 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 自法人成立时产 生, 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行为能力 自 然 人 的 民 事行为能力 我国法律将自然人按其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 然 人 的 刑 事责任能力 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 己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分类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 18 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18 周岁)
16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18 周岁> X≥16 周岁+劳动→视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 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有例外】 (8 周岁≤X< 18 周岁)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 (X<8 周岁)
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当事人 具体情形 是否负刑事责任
14 周岁≤X< 16 周岁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
14 周岁≤X< 18 周岁 犯罪 从轻或减轻处罚
X≥18 周岁 √
X≥75 周岁 故意犯罪 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 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 ×
精神正常时犯罪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 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 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这一概念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理解, 即积极意义的法律责任与消极意义的法律责任。
积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指所有法律主体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 即将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含义等同, 也称广义的法律责任。
现行立法所用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 是指法律主体由于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
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也称狭义的法律责任。
二、 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 可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一) 民事责任:
以下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 可单独适用 , 也可合并适用。
1.停止侵害。 5.恢复原状。 9.支付违约金。
2.排除妨碍。 6.修理、 重作、 更换。 10.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3.消除危险。 7.继续履行。 11.赔礼道歉。
4.返还财产。 8.赔偿损失。
(二) 行政责任
1、 行政处罚
(1)警告、 通报批评。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2)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5)行政拘留。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6)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被授权、委托的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内部制裁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对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公务员给予的行政处分种类有: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六类。
(三) 刑事责任
1.主刑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2.附加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3.数罪并罚。 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 3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1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 35年的, 最高不能超过 20年; 总和刑期在 35年以上的, 最高不能超过 25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 分别执行。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1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1
第二节 会计核算与监督.............................................................................. 2
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6
第四节 会计法律责任.................................................................................. 8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 掌握会计核算、 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监督
(二) 掌握会计人员
(二) 熟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四) 熟悉代理记账、 会计岗位设置
(五) 熟悉会计工作交接
(六) 了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会计法》 的适用范围
(七) 了解会计机构
(八) 了解会计法律责任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一、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表现形式 包括法律、 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 《会计法》 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单位) 的会计事务。
《会计法》 规定,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即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 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 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三、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行政管理 统一领导: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
2.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第二节 会计核算与监督
一、 会计核算
(一)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三) 会计年度
(二) 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四) 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 基本要求 1.依法建账;
2.根据 “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3.保证会计资料的 真实和完整 伪造: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无中生有)
变造: 在原有基础上改变, 手段是涂改、 挖补(动手动脚)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不得“随意”变更
5.正确使用会计记 录文字 所有单位: “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 境内外资企业: 可以 “同时使用”一种其他文字
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核算内容 1.款项、 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 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资本、 基金的增减; 4.收入、 支出、 费用、 成本的计算; 5.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会计年度 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具体划分为半年度、 季度、 月度。
本位币 一般单位用人民币
特殊单位 日常核算: 选定一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折算为人民币
(五)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 是指具有一定格式、 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和完成情况, 明确经济责任, 并作为记账凭证 的书面证明, 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填制的 基本要求 原始 凭证 必备内容 ①凭证的名称; ②填制凭证的日期; ③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 姓名; ④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签章; ⑤接收凭证单位名称; ⑥经济业务内容; ⑦数量、 单价和金额
记账 凭证 分类 收款凭证、 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也可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必备内容 ①填制凭证的日期; ②凭证编号; ③经济业务摘要; ④会计科目; ⑤金额; ⑥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⑦填制凭证人员、 稽核人员、 记账人 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签名或盖章
保管 (1) 记账凭证应连同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按要求装订完成 后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盖章; (2)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 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 经本单位会 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批准, 可以复制。 向外提供复制件时需在专设登记簿上登记 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3)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 并注 明原来凭证的号码、 金额和内容等, 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 导人批准后, 代作原始凭证
(六) 会计账簿
账簿 相关内容
总账 用于分类登记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 提供资产、 负债、 所有者权益、 费用、 成本、 收入等总括核算的资料。 总账一般有订本账和活页账
明细账 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 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 明细账通常使用活页账
日记账 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的账簿。 包括现金日记账和 银行存款日记账。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 不 得用银行对账单或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其他辅助账簿 称备查账簿, 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
启用会计账簿的 基本要求 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的账簿名称。 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 用表。 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 接办人员或监交人员姓名 , 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盖章。
账簿记录发生错 误更正方法 错误原因 更正方式
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 ①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 辨认; ②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 并由记账人员在 更正处盖章
【提示】 对于错误的数字, 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 不得只 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
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 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 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七) 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构成 (1 表 1 注+ 1 书) 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附注
财务情况说明书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 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需单位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 总会计师 (若设有) 签名并盖章。
(八) 账务核对和财产清查
账务核对 账实相符 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 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
账证相符 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
账账相符 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
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 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 现金、 银行存款、 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为了做到账实相符, 保证会计资料 的真实性) 。
二、 会计档案管理
(一) 会计档案的概念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 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 具有保 存价值的文字、 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 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 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 案。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二) 会计档案的归档
会计档案内容 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会计账簿 总账、 日记账、 明细账
固定资产卡片、 其他辅助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季度、 半年度、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其他会计资料 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对账单、 纳税申报表、 会计档案移交 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提示】 各单位的预算、 计划、 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 不属于会计档案。
(三) 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
移交 由“会计机构”编制档案移交清册, 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 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在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 可用性、 安全性进行检测, 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外借 一般不得外借 借出单位: 因工作需要或国家规定可以外借, 须严格办理手续; 借入单位: 妥善保管、 按时归还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 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四)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保管期 限 起算日期: 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分类永久和定期【10 年、 30 年】
永久: 年度财务报告、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记】 永年小宝剑
定期 30 年: 凭证、 账簿、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0 年: 月、 季、 半年度财务报告、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对账单、 纳税申报表。 【月季半年报+表+单】
(五) 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鉴定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 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经鉴定, 仍 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对保管期满, 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可 以销毁。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 组织单位会计、 审计、 纪检监察等 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提示】 各单位的预算、 计划、 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 , 不属于会计档案
销毁 可以销毁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由单位档案机构编制
基本程序 “单位负责人、 档案机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及档案管理 机构、 会计管理机构的经办人”销毁“前”在销毁清册上“签 署意见”→由档案机构+会计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 共同 派员监销→销毁后“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 盖
不得销毁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章债权债务会计凭证; 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正在项 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 其保管期未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六) 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情况 处置
单位分立 原单位存续的 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 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原单位解散的 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
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 及的会计凭证 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 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 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 应当由原单位保管, 承接业务单 位可以查阅、 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合并 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建设单位 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 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 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后及时移交, 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 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三、 会计监督
(一) 会计工作的单位内部监督
1、 单位 内部监督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 活动。
原则 全面性、 重要性、 制衡性、 适应性、 成本效益
措施 企业: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 授权审批、 会计系统、 财产保护、 预算、 运营分析、 绩效考评 行政事业: 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内部授权审批、 会计控制、 财产保护、 预算、 归口管理、 单据、 信息内部公开
(二)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出
具审计报告, 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 当的审计报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检举违法会计行为。
审 计 报 告 标准 指不含有说明段、 强调事项段、 其他事项段或其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非 标 准 无保留 意见的 无保留意见的 “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
非无保 留意见 的 保留意见 无论是否能够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 错报影响重大但 “不具 有广泛性”
否定意见 “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错报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无法表示意见 “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错报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三)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政府监督 财政部门(国家和地方) 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审计、 税务、 人民银行、 证券监管、 保险监管等可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监督检查
监督 内容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会计资料是否真实、 完整;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从事会 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 遵守职业道德
查询权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被监督单位的往来单位和金融机 构“查询”有关情况
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 会计机构
基本要求 应设置会计机构
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 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 代理记账
行政 许可 会计师事务所不需要行政许可
其他单位: 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
业务 范围 1、 “审核”原始凭证、 填制记账凭证、 登记会计账簿、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双方 义务 委托方 “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提供; 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保管;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 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以及处理代理记账机构退回, 要求按规定“更正、 补充”的原始凭证
代理记账机构 遵守法规, 按委托合同办理业务; 保密; 拒绝违法要求; 解释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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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理记 账机构的 管理 1.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 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 随机抽取 检查对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3.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 以公告: (1) 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2) 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3) 法律、 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三、 会计岗位设置
(一)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
(二)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会计岗位设 置要求 按需设岗: 可以 “一人一岗、 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内部牵制: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 会计 档案保管和收入、 支出、 费用、 债权债务账目 的登记工作、 建立轮岗制
回避制度 国有机关、 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 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四、 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从 事范围 (1) 出纳; (2) 稽核; (3) 资产、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 的核算; (4) 收入、 费 用 (支出) 的核算; (5) 财产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 核算; (6) 财务会计报告 (决算报告) 编制; (7) 会计监督; (8)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 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 总会计师的人员, 属于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一 般要求 (1) 遵守《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4) 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是在一个 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的, 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禁 入规定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做假账,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 报告, 贪污, 挪用公款, 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员, 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专业职 务 职称层级分为初级、 中级、 副高级和正高级。 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 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 和正高级,形成初级、 中级、 副高级会计职称(会计专业职称) 的任职资格。 目前, 初级、 中级、 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 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和 正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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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资 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分别对应初级、 中级、 副高级会 计职称(会计专业职务) 的任职资格。 目前,初、 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会计人员继 续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范围为用人单位的“会计人员”,学分要求为每年累计不 少于“90 学分”, 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 教育取得的学分, 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 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次年】
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 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 成本 管理、 预算管理、 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 决策, 总会计师不属于会计专业职务。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导地位的大、 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五、 会计工作交接
(一) 会计工作交接的概念与责任
会计工作交接, 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 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种工作程序。
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 有利于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的责任, 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 保证会计 工作顺利进行。
(二) 会计工作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 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 尚未登记的账目, 应当登记完毕, 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 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 编制移交清册, 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 印章、 现金、 有价证券、 支票
簿、 发票、 文件、 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 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 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 实物等内容。
(三) 会计工作交接与监交
工作 交接 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监交
交接后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 “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责任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负责
第四节 会计法律责任
一、 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法律责任
二、 伪造、 变造会计资料以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三、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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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及人员从事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 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职务违法的法律责任
1、 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1) 未按规定填制、 取得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2)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 合规定; (3) 不依法设置账簿 (4) 私设账簿(账外账、 小金库、 两本账) (5) 向不同的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6) 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致使会计资料毁损、 灭失 (7)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8)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 (9)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拒绝依法 实施的监督, 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10)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 (2) 罚款(单位 3000~5 万 元,个人 2000~2 万元) (3) 给予行政处分(公务员) (4) 会计人员 5 年 内 不 得 从事会计工作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依 法追究刑事 责任
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2、 伪造、 变造会计资料 (1) 通报; (2) 罚款(单位5000~10 万元, 个人 3000~5 万元) ; (3) 国家工作人员,给予“撤 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 会计人员 5 年内不得从事 会计工作 构成犯罪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3、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 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个人犯罪: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 对单位判处罚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处 理同个人犯罪
4、 授意、 指使、 强令他 人伪造、 变造或隐匿、 故 意销毁应保存会计资料 (1) 罚款 (5000~5 万元) (2) 国家工作人员,给予“降 级、 撤职、 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 员打击报复 给予行政处分; 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恶劣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补救措施: 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 级别
6、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 部门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 为: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 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 人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 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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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1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2
第三节 银行非现全支付业务...................................................................... 5
第四节 支付机构非现金支付业务............................................................13
第五节 支付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14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 掌握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二) 掌握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与责任、 票据追索
(二) 掌握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 支票
(四) 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五) 掌握汇兑、 委托收款
(六) 掌握支付机构的概念和支付服务的种类
(七) 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变史和撤销
(八) 熟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九) 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要求
(十) 熟悉银行卡收单、 条码支付、 网络支付、 预付卡
(十一) 熟悉支付结算纪律、 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十二) 了解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服务组织和支付结算的工具
(十二) 了解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十四) 了解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十五) 了解网上银行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 支付结算的概念和支付结算服务组织
(一) 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 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 银行卡和汇兑、 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以及电子支 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 支付结算服务组织
我国的支付结算服务组织主要有中央银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特许清算机构、 非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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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等。
二、 支付结算的工具
传统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汇票、 本票、 支票和银行卡;
结算方式是指汇兑、 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网上银行、 条码支付、 网络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得到快速发展。
目前, 我国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 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三、 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 支付结算的原则
支付结算的原则 恪守信用, 履约付款原则
谁的钱进谁的账、 由谁支配原则
银行不垫款原则
(二) 支付结算的要求
1.单位、 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 不得伪造、 变造。
3.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 凭证应当规范。 (1)基本规范要求。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 宇 迹清晰、 不错漏、 不潦草, 防止涂改。
(2)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3)出票日期。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4)金额。 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 二者必须一致。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一)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二) 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二、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变更和撤销
(一)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开户银行的选择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异地(跨省、 市、县)开户条件 的, 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 填制开户申请书。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 应填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开户核准与备案。 银行应将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经其核准并核发开户许可证后 办理开户手续。
4 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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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与义务
5.账户名称的要求。 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 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
6.银行账户的开立之 日与业务办理。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 办理付款业务。
(二)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更改名称,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 并出具 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址以及 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撤销情形 撤销申请 银行办理
自愿申请撤销银行账户 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 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 销户条件的,应在 2 个工作日 内办理撤销手续
被撤并、 解散、 宣告破产或关闭 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注销、 被吊销营业执照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 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 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 户后 10 日内申请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对于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三)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三、 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 基本存款账户
(二) 一般存款账户
(三) 专用存款账户
(四)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五) 临时存款账户
单位/个人 类型 适用范围 现金缴存 现金支取
单位银行结算 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提示】 主办账户,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日常转账和现金 收付需要 √ √
一般存款账户 借款或其他需要 √ ×
专用存款账户 单位银行卡账户 特定用途专项管 理 × ×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期货交易保 证金、 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 √ ×
收入汇缴账户 √ ×
业务支出账户 × √
3
预算单位零余 额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立一个) 转账、提取现金、 资金划拨 √ √
临时存款账户 (不超过 2 年) 临时机构、 异地军队、 武警临时 任务、 注册验资、 增资 临时需要 √ ×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 5 万元(不包含 5 万元) 的,应向其开户 银行提供合法款项的证明。 【提示】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 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 本存款账户后, 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基本户最后撤】
(六)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 工资、 奖金收入; (2)稿费、 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 期货、 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 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 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 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农、 副、 矿产品销售收入;
(11)其他合法款项。
(七)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概念 是存款人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 市、 县)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适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 市、 县)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的;
(3)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开户证 明 文件 除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 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外, 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2)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 隶属单位的证明。
四、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 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
1、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
责,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 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 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二) 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的管理
1、 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2、 银行依法为单位、 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的存款保密, 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3、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冻结、 扣划款项, 不得停止单位、 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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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银行结算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
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 变更、 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 可由法定 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 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四) 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1.单位更换预留银行签章 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 开户许可证、营业执 照等相关证明文件
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出具书面申请、 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
2.更换个人预留银行签章 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 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身份证件
(五) 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与银行按规定核对账务。 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 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第三节 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
目前, 我国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主要有票据类业务、 银行卡业务和汇兑等传统结算方式, 以及随着互 联网技术发展而日益使用广泛的银行卡收单、 网上银行、 条码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
一、 票据
(一)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 如股票、 企业债券、 发票、 提单等;
狭义上的票据, 包括汇票、 本票和支票, 是指由岀票人签发的、 约定自已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 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 汇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支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
本票 银行本票
(二) 票据当事人
基本 当事人 汇票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汇票付款人在承兑后为承兑人)
支票
本票 出票人、 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保证人
(三)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 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 律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 背书、 承兑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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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 记载事项 内容 汇票 本票 支票
必须事项 表明“××”的字样 √ √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 √ √ √
确定的金额 √ √ 授权补记
付款人名称 √ 出票人为付款人 √
收款人名称 √ √ 授权补记
出票日期 √ √ √
出票人签章 √ √ √
相对事项 付款日期 √ 见票即付 见票即付
付款地 √ √ √
出票地 √ √ √
背书 种类 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 【提示】 被背书人名称可以补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交付,持票人 自己记载与背书人记载具“同等法律效力”
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提示】 未记载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粘单 粘单的“第一记载人”(背书人) ,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背书连续 前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为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条件背书 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 条件无效, 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 将票据金额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限制背书 (1)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2)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 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 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
承兑 针对对象 商业汇票
提示承兑 (1)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汇票到期日前 (2)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 【提示】 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 人”的权利
受理承兑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之日起“3 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记载承兑事 项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的最后一日 为承兑日期
承兑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 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 汇票后, 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责任 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承兑银行仍应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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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记载事项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 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看票据是否经 过承兑) 未记载保证日期: 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效力 附条件“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票据行为未记载日期的法律后果:
票据日期 法律后果
出票日期 未记载的, 则票据无效
付款日期 未记载的, 视为见票即付
背书日期 未记载的, 视为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承兑日期 未记载的, 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 日内的最后 1 日为承兑日期
保证日期 未记载的, 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四) 票据权利与责任
票据 权利 取得 具体情形: (1) 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 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 因税收、 继承、 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提示】 因“税收、 继承、 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 “不得优于前手”; 以欺诈、 偷 盗、 胁迫、 恶意取得票据的, 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 权利 丧失 补救 挂失 止付 (1) 可挂失支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 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 申请: 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3) 受理: 止付期“12 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 起 12 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 自第 13 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 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提示】 不是必经程序
公示 催告 (1) 申请: 填写公示催告申请书, 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 受理: 公告刊登媒介: “全国性”的报刊 (3) 公告: 催告期: 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 涉外票据根据具体情况 适当延长, 但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 (4) 判决
普通诉讼 可无须公示催告, 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类型 提示承兑 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 消灭时效 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
首次追索 再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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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 票 见票即付 —— 出票日起 1 个月内 出票日起 2 年 被拒绝承 兑或者被 拒绝付款 之日起 6 个月 清偿日或 者被提起 诉讼之日 起 3 个月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 10 日 (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电子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 日至到期日不超过 1 年) 到期日起 2 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 1 个月内
银行汇票 —— 出票日起 1 个月内 出票日起 2 年
银行本票 —— 出票日起不超过 2 个月 出票日起 2 年
支票 —— 出票日起 10 日内 出票日起 6 个月
【提示】 常考各票据权利时效及提示付款期限内容, 注意区分。
(五) 票据追索
情形 到期后追索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持票人对背书人、 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 追索。
到期前追索 票据到期日前, 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 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追索 被追索人 票据的出票人、 背书人、 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 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 背书人、 承兑人和保证人” 任何一人、 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注意】 不按个数, 不分先后
追索内容 本金、 利息、 费用 (不包括间接损失)
行使 追索权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 3 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 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 人发出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已被退票。
未按照相关规定造成的法律后果:
具体情形 法律后果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 丧失对 “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 丧失对 “出票、 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未取得拒绝证明
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 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六) 银行汇票
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 金。 单位、 个人均可使用
出票 收款人或者付款人为单位的, 不得在 “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 “现金”字样
必须记载事项: 字样、 承诺、 金额、 付款人、 收款人、 出票日、 出票章 【提示】 与本票和支票进行区分, 本票无“付款人名称” , 支票无“收款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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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结算金额 (1)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 银行不予 受理, 该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2)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一经填写不得更改, 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提示付款 自“出票”之日起“1 个月” , 提交“汇票+解讫通知”两联; 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 “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 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需与预留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进账单送交开户 银行【缺一不可】
退票和丧失 退款缺少解讫通知的, 出票银行应于“提示付款期满 1 个月后”办理。 银行汇票丧失,使票 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 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七) 商业汇票
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金额、 付款人、 收款人、 出票日、 出票章
提示 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 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日”
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 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付款 期限 记载 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出票后定 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期按月计算, 并在汇票上记载;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 票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期按月计算, 并在汇票上记载
付款 期限 纸质商业汇票: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电子承兑汇票: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 年”
办理付 款或拒 绝付款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付款人应在收 到通知次日起 3 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承诺付款
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 款人拒绝承兑的, 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银 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出票人收取手续费, 银行承兑汇票 手续费为市场调节价
贴现 条件 贴现按照交易方式, 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 (1) 票据未到期; (2) 未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 (3) 持票人非个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 其他组织) ; (4) 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 【提示】 ①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后,应当在票据上记载“已电子登记权属”等字样, 该票据不再以纸质形式背书转让、 设立质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 ②贴现人可以按市场化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证增信,保证增信行 对纸质票据进行保管, 并对贴现人的偿付责任先行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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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记 载事项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必须记载: 贴出人名称、 贴入人名称、 贴现日期、 贴现类型、 贴 现利率、 实付金额、 贴出人签章
计算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率×贴现期/360 贴现 期: 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 1 日 【提示】 承兑人在异地的, 另加 3 天的划款日期
纸质票据贴现后, 其保管人可以向承兑人发起付款确认。 付款确认可以采用实物确认或者 影像确认, 两者具有同等效力
承兑人收到票据影像确认请求或者票据实物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或者委托其开户行作出统 一或者拒绝到期付款的应答
商业汇票的到期处理:
(1) 到期后偿付顺序 (承兑人、 保证增信行、 贴现人)
承兑人付款确认 保证增信 偿付顺序
× × 若承兑人未付款, 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 √ 若承兑人未付款, 由保证增信行先行偿付; 保证增信行未付款, 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 × 应当由承兑人付款; 承兑人未付款的, 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 √ 应当由承兑人付款; 若承兑人未付款, 由保证增信行先行偿付; 保证增信行未付款, 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2) 提示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 内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 施提示付款的 承兑人应在提示付款当日应答或委托其开户行应答(当日未应答,视为拒绝付款) 承兑人存在合法抗辩理由拒绝付款的, 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出具或委托开户行出 具拒绝付款证明
商业承兑汇票在提示付 款当日同意付款的 承兑人账户余额足额支付的, 承兑人开户行代承兑人作出同意付款应答; 余额不 足以支付的, 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
(八) 银行本票
出票 申请 应向银行填写 “银行本票申请书”
受理 出票银行受理 “银行本票申请书”, 收妥款项, 签发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交付 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付款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
退款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 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
丧失 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 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九) 支票
支票分类 特点 支取现金 转账 备注
现金支票 印有 “现金”字样 √ ×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 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 得支取现金。
转账支票 印有 “转账”字样 × √
普通支票 未印有“现金”“转账”字样 √ √
二、 其他结算方式
(一) 汇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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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信汇、 电汇两种,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 “信汇”或 “电汇”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 委托;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汇款人名称; 汇人地点、 汇人行名称; 汇出地点、 汇 出行名称; 委托日期; 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 收款人在银行开立存 款账 户的, 必须记载其账号。
(2)银行受理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人银行办理汇款, 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3)汇入处理 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 应将汇入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 并向其 发岀收账通知。
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岀银行尚未汇岀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申请撤销时, 应岀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 电汇回单。
(二) 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债券、 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均可以使用委托收
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在同城、 异地均可以使用。
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签发委托收款凭证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 “委托收款”的字样;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委托收款 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委托日期; 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 银行不予受理。
(2)委托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3)付款 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 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
三、 银行卡
(一) 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分类标准 种类
是否具有透支功能 信用卡(可透支) 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是否交存备用金)
借记卡(不可透支) 转账卡(含储蓄卡) 、 专用卡和储值卡
币种不同 人民币卡和外币卡 (美国运通、 维萨、 大来、 万事达)
发行对象不同 单位卡(商务卡) 和个人卡
信息载体不同 磁条卡和芯片 (IC) 卡
(二) 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申领 单位卡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 不得存取现金, 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个人卡 年满“18 周岁”, 申请表签名, 身份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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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 持票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 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发卡行受理注销之 日起 45 天后 , 被注销信用卡方能清户)
挂失 发卡行或代办行
追偿 (1) 扣减持卡人保证金(2) 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3) 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4) 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没有冻结)
单位人民币卡 (1) 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不得存取现金 , 不得存入销货收入 (2) 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但“不得透支” (3) 销户时, 资金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不得提取现金
(三) 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 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 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 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 限管理。
取消信用卡滞纳金, 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 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 违约金, 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的, 不得收取超限费。
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 取现手续费、 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四) 银行卡收单
银行卡收单业务, 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 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 持卡人达成交易后, 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结算收费 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
借记卡 交易不超过交易金额的 0.35%, 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 13 元
贷记卡 交易不超过 0.45%, 不实行单笔收费封顶控制
银行卡清算 机构收取的 网络服务费 不区分商户类别, 实行政府指导价、 上限管理, 分别向收单、 发卡机构计收, 费率为: 不 超过交 易金额的 0.065%, 由发卡、 收单机构各承担 50%(即分别向发卡、收单机构计收的费率均 不超过交易金额的 0.0325%)。
四、 银行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服务的主要提供方有银行和支付机构。
银行的电子支付方式主要有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和条码支付等, 支付机构的电子支付方式主要有网络 支付、 条码支付等。
(一) 网上银行
分类 按主要服务对 象分类 企业网上银行 适用于企事业单位
个人网上银行 个人与家庭
按经营组织的 分类 分支型网上银行 现有的传统银行利用互联网作为新的服务手段,建立银行站点, 提供在线服务而设立的网上银行
纯网上银行 本身就是一家银行, 专门为提供在线银行服务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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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功能 企业网上银行 ①账户信息查询。 ②支付指令。 ③B2B 网上支付。 ④批量支付。
个人网上银行 ①账户信息查询。 ②人民币转账业务。 ③银证转账业务。 ④外汇买卖业务。 ⑤账户管理业务。 ⑥B2C 网上支付。
(二) 条码支付
条码支付业务是指银行、 支付机构应用条码技术, 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业务活动。
条码支付业务包括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
条码支付业务可以组合选用下列三种要素进行交易验证:
一是仅客户本人知悉的要素, 如静态密码等;
二是仅客户本人持有并特有的, 不可复制或者不可重复利用的要素, 如经过安全认证的数字证书、 电 子签名, 以及通过安全渠道生成和传输的一次性密码等;
三是客户本人生物特征要素, 如指纹等。
以同一个身份证件在同一家银行、 支付机构办理的全部小微商户基于信用卡的条码支付收款金额日累 计不超过 1000 元、 月累计不超过 1 万元。
第四节 支付机构非现金支付业务
一、 支付机构的概念和支付服务的种类
(一) 支付机构的概念
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 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 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金融机构:
1.网络支付。
2.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3.银行卡收单。
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
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二) 支付服务的种类
1.网络支付。 2.预付卡。 3.银行卡收单。
二、 网络支付
(一) 网络支付的概念
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 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 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 且 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 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二) 网络支付机构
1.金融型支付企业 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其不负有担保功能,仅仅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 方案, 侧重行业需求和开拓行业应用, 是立足于企业端的金融型支付企业。
2.互联网支付企业 依托于自有的电子商务网站并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以在线支付为主,是 立足于个人消费者端的互联网型支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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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支付账户
支付账户, 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 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 用于记录预 付交易资金余额、 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 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支付账户不得透支, 不得出借、 出租、 出售, 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三、 预付卡
记名卡 不记名卡
区分标准 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 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
限额 ≤5000 元 ≤1000 元
期限 无 不得低于 3 年
办理 1 万元以上的, 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充值 (1) 只能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 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2) 一次性充值 5000 元以上,不得使用现金,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 额; (3) 预付卡现金充值通过发卡机构网点进行, 但单张预付卡同日累计现金充值在 200 元以下 的, 可通过自助充值终端、 销售合作机构代理等方式充值。
挂失 可挂失 不可挂失
赎回 可赎回(3 个月后) 不可赎回
第五节 支付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一、 支付结算纪律
支付结算纪律是银行、 支付机构、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定。
(一) 单位和个人的支付结算纪律
1、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 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 套取银行信用;
2、 不准签发、 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3、 不准无理拒绝付款, 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 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二) 银行的支付结算纪律
1、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 任意退票、 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2、 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 不准受理无理拒付、 不扣少扣滞纳金;
4、 不准违章签发、 承兑、 贴现票据, 套取银行资金;
5、 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6、 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 影响汇路畅通;
7、 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8、 不准拒绝受理、 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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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 签发空头支票、 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 密码错误支票的法律责任
(二) 无理拒付、 占用他人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规定 法律责任
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 预留印鉴不符支票,未 构成犯罪的行为的 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 的签章不符、 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 错误的支票, 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 5%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 支票金额 2%的赔偿金。
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 银行有权停止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 金行为的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 据, 故意压票、 拖延支付的, 银行机构 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 不予兑 现, 不予收付入账, 压单、 压票或者违 反规定退票的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 不足 5 万元的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罚款
(三) 违反账户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 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 非法出租、 出借、 出售、 购买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的行为 具体规定 经营性 非经营性
开立、 撤销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 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 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给予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元的罚款
伪造、 变造、 私自印制 存款人伪造、 变造、 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使用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 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 4.出租、 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 账存入、 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 信用卡账户。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存款人地址 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 限内通知银行。 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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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 1
第一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1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3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12
第四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16
第五节 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 17
第六节 关税法律制度................................................................................ 18
第四章 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 掌握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 掌握消费税征税范围、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 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 车辆购置税、 关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 熟悉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税收优惠、 增值税征收管理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五) 熟悉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税目、 消费税征收管理
(六) 熟悉城市维护建设税、 车辆购置税、 关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七) 熟悉教育费附加征收制度
(八) 了解税法要素
(九) 了解现行税种与征收机关
(十) 了解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十一) 了解消费税税率
(十二) 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 车辆购置税、 关税的税率、 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第一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一、 税收与税收法律关系
(一) 税收与税法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 为实现国家职能, 凭借政治权力, 按照法定标准, 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 特定分配形式。 具有强制性、 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 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税收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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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指税法在调整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过程中形成的税收权利与税收义务关系。
主体 双主体。 征税主体: 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 纳税主体: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客体 是指主体的权利、 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也就是征税对象。
内容 指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 也是税法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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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税法要素
(一) 纳税人 (四) 计税依据
(二) 征税对象 (五) 纳税环节
(三) 税率 (六) 纳税期限
(七) 纳税地点
(八) 税收优惠
(九) 法律责任
纳税义务人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征税对象 对什么征税, 区别不同类型税种的重要标志
税目 把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税率 比例税率 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所得税
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我国已不采用
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
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 从量计征
纳税环节 我国的增值税对流转的每一个环节都征税, 具有不同于其他税种的特点。 我国的消费税主要在生产销售和进口环节征收, 个别应税消费品在批发销售和零售销售 环节征收。
纳税期限 指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包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和缴库期限。
纳税地点 具体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 比较常见的纳税地点有纳税人住所地、 纳税人经营地、 不动产所在地等。
税收优惠 减税、 免税
起征点 达不到不征, 达到或超过全额征税
免征额 达不到不征, 达到了超过部分征税
三、 现行税种与征收机关
(一) 我国现行税收征收机关
现阶段,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机关有税务机关和海关。
(二) 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税种
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1)增值税; (2)消费税; (3)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 (5)资源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 (7)城市 维护建设税; (8)印花税; (9)土地增值税; (10)房产税; (11)车船税; (12)车辆购置税; (13)烟叶税; (14)
耕地占用税; (15)契税; (16)环境保护税。
出口产品退税(增值税、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部分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也由税务机
关负责。
(三) 海关征收管理的税种
海关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1)关税; (2)船舶吨税。
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 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 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 不 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 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 , 是指企业、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军事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 , 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 纳税人的分类
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 万元以下 (会计健全的, 也可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提示】 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转登记日前的年累计销售额未超 过 500 万元的, 在 2020年 12 月 31 日前, 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其未抵扣的进 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简易计征, 可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票 【提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 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 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 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 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 销售货物、 (二) 销售劳务、 (三) 销售服务
销售货物 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有形动产, 包括电力、 热力、 气体等
销售劳务 加工、 修理、 修配
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 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 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 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按照 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邮政服务 分类: 邮政普遍服务(包裹邮寄、 邮票和报刊发行) 、 邮政特殊服务(义务兵信函、 盲人读物) 、 其他邮政服务 (邮册、 纪念币等邮品销售、 邮政代理)
电信服务 基础 (通话) , 增值(除通话其他都是) 【提示】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属于增值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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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 分类: 工程(新建楼) ,安装(安置“设备”),修缮(修补、加固、保养大楼) , 装饰 (装修楼使之美观) , 其他 (钻井、 爆破、 平整土地、 园林绿化等)
金融服务 1、 贷款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本税目) 但是, 融资租赁属于现代服务中的租 赁服务; 2、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3、 保险服务; 4、 金融商品转让。
现代服务 (围绕制造 业、 文化产 业、 现代物 流产业等提 供技术性、 知识性服务 的业务活 动)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硏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 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 加工、 存储、 运输、 检索和利用, 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3)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 务、 装卸搬运服务、 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5)租赁服务, 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 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7)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 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 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扩服 务。 (9)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
生活服务 文化, 体育, 教育, 医疗, 旅游, 娱乐, 餐饮, 住宿, 日常, 其他
(四) 销售无形资产、 (五) 销售不动产、 (六) 进口货物
销售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 技术(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 、 商标、 著作权、 商誉、 自然资源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 采矿权、 探矿权等)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高速公路经营权、 代理权、 网络游戏虚拟道具、 冠名权、 肖像权等)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 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 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 后会引起性质、 形状改变的财产, 包括建筑物、 构筑物等。
进口货物 理解: 只要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 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除享受免税政策外, 在进口环 节缴纳【提示】 出口货物也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不过, 对出口货物一般实行零税率
(七) 非经营活动的界定
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属于下列非
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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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 境内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界定
1.在境内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2.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出租完全在境外发生/使用的服务/无形资产/有形动产;
(九) 视同销售行为
产品来源 消费形式 税务处理
自产、 委托加工产品 对内 (消费、 职工福利、 用于非应税) 视同销售
对外(分配、 捐赠、 投资) 视同销售
外购产品 对内 (消费、 职工福利、 用于非应税) 进项税额转出
对外(分配、 捐赠、 投资) 视同销售
(十) 混合销售、 (十一) 兼营
销售方式 性质 核心理解 计税原则
混合销售 正常经营 同一项销售行为 (一笔业务) 中既有销售 货物又有销售服务 从主(主业) 计征,销售额为销售货物与 销售服务的销售额合计
兼营 随机性 同一纳税主体, 多笔业务(销售货物、 服 务、 无形资产、 不动产) 之间无必然联系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 分开核算分开 征; 未分开核算的, 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提示】 自 2017 年 5 月起,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 机器设备、 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 安装 服务, 不属于混合销售 , 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提示】 考试常将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内容一起进行考查 , 需进行区分记忆。
(十二)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①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②存款利息; ③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④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 公积金管理中心、 开发企业及物业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⑤在资产重组过程中, 通过合并、 分立、 出售、 置换等方式, 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 联的债权、 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 , 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 , 不征收增值税。
三、 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一) 增值税税率
13%税率 销售货物、 劳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
9%税率 (1)销售交通运输、 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2)粮食等农产品、 食用植物油、 食用盐;
(3)自来水、 暖气、 冷气、 热水、 煤气、 石油液化气、 天然气、 二甲醚、 沼气、 居民用煤炭
(4)图书、 报纸、 杂志、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
(5)饲料、 化肥、 农药、 农机、 农膜;
5
6%税率 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
零税率 出口货物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 无形资产, 包括: ①国际运输服务。 ②航天运输服务。 ③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研发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设计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软件服 务、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服务、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离岸服务外包、 转让技术。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增值税征收率
1.征收率的一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税的, 征收率为 3%。
另有规定除外, 具体为:
具体行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三旧 固定资产 未抵扣→3%减按 2% 3%减按 2%
抵扣过→适用税率
旧货 (含旧汽车、 旧摩托车、 旧游艇) 3%减按 2%
旧物品 采用适用税率 3%
销 售 自 产 货物 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 土、 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 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 瓦、 石灰 (不含黏土实心砖、 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 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 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按简易办法依照 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 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⑦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属于老项目的 可 选 择 按 照 简 易 办 法依照 3%征收率计 算缴纳增值税,选择 简 易 办 法 计 算 缴 纳 增值税后,36 个月内 不得变更
销售 货物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 内)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暂 按 简 易 办 法 依 照 3%的征收率 ——
2. 征收率的特殊规定。
具体行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转让不动产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5% 5%
出租不动产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5% 5%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老项目→5% 5%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选择差额纳税的, 按照 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 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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