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代 学案(教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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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代 学案(教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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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一)教材知识
任务一:阅读教材,完成下列的填充。
1. 夏商时期,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 随意 残害奴隶。
2. 西周统治者为维护社会 等级 秩序,建立了以 宗法 为核心的
礼制,同时提出“ 敬天保民 ”的思想。
3. 《左传》记载,夏朝有《 禹刑 》,商朝有《 汤刑 》,周朝有《九
刑 》,表明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 法律 。
4. 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出现在 春秋 时期。郑国的子产“ 铸刑书 ”,
把 刑法 浇铸在金属器皿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 成文法 。
任务二:阅读教材,完成下列表格。
先秦儒家德治思想 先秦法家法治思想
代表人物 孔子、孟子 韩非、商鞅、李悝
思想渊源 “敬天保民” 夏商周的法律(习惯法)
人性观 人性善 人性恶
为政以德 变法图强
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 君主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
治国思想
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君主赏罚分明,臣民必守法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主张德治,通过道德礼仪教化民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治国手段
众“仁者无敌”
仁政和德治思想不适合激烈竞 以法治国和加强对社会的控制适
争论结果 争的兼并战争形势,不为注重富 应了富国强兵的需要,满足了君
国强兵的统治者重视 主专制的愿望,深受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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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力训练
任务三:根据所学知识和教材的内容回答下面的问题。
1. 阅读下面材料并回答问题。
材料一 晋邢侯与雍子争赂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韩宣子
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邢侯怒,杀叔鱼与雍
子于朝。宣子问其罪于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
罪而赂以买直,鲋也(指叔鱼)鬻狱,刑侯专杀,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昏,
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翻译:晋国的邢侯和雍子争夺田地,
很长时间也没有调解成功。士景伯去楚国,叔鱼代理他的职务。韩宣子命令他判
处旧案,罪过在于雍子。雍子把女儿嫁给叔鱼,叔鱼宣判邢侯有罪。邢侯发怒,
在朝廷上杀了叔鱼和雍子。韩宣子向叔向询问怎样治他们的罪。叔向说:叔向说:
“三个人罪状相同,杀了活着的人示众、暴露死者的尸体就可以了。雍子知道自
己的罪过,而用他女儿作为贿赂来取得胜诉;叔鱼漠视法律,邢侯擅自杀人,他
们的罪状相同。自己有罪恶而掠取别人的美名就是昏,贪婪而败坏官纪就是墨,
肆无忌惮地杀人就是贼。《夏书》说,‘昏、墨、贼,处死’,这是皋陶的刑法,
请照办。”于是杀了邢侯陈尸示众,并且把雍子和叔鱼的尸体同样摆在大街上示
众。)
——《左传·昭公十四年》
材料二 郑子产有疾。谓于太叔曰∶“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
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
死焉,故宽难。”
——《左传·昭公二十年》
材料三 (改编 2015 年·II·40)《孟子》中记载了孟子与其学生关于法律
问题的讨论。
学生:“舜做了天子后,假如其父杀人,舜的法官该怎么办呢 ”
孟子:“抓起来就行了。”
学生:“难道舜不阻止法官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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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舜怎么能阻止呢?法官是按职责办事。”
学生:“那舜又该怎么办呢 ”
孟子:“舜应当放弃天子之位,毫不顾惜。然后偷偷地背上父亲逃到海
边住下,一辈子都很快乐,把曾经做过天子的事情忘掉。”
——据《孟子》整理
(1)根据教材表述,指出叔向反对子产刊布法律的理由。
理由① :刑罚适用于乱世
理由② :公布法律会使老百姓更加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
(2)材料一中叔向给犯人定罪的依据是什么?他的做法与他反对子产刊布法律
的态度是否存在矛盾?并结合材料和教材内容,思考叔向反对子产刊布法律的实
质是什么?
依据:《夏书》(夏朝的法律);不矛盾(解释)
实质:以叔向为代表的贵族阶级垄断司法特权,主张维护等级“礼治”
(3)阅读材料三,概括孟子关于“法”的观念,本质上说明什么?
观念:治国需要法律;法律高于王权;伦理高于法律
说明了儒家并非完全排斥法律,只是把伦理、道德、礼教置于法律之上。
(4)结合教材的内容,如果你是战国法家的官员,该如何处理材料三中的案件?
(5)结合上述材料和教材的内容,阐述社会治理中“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参考:社会治理中“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
在社会治理中,“德治”主张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强调道德对人行为的
内在约束,“法治”主张通过严刑峻法规范民众行为,强调法律对人行为的强
制约束。内在道德的约束促使民众遵守法律,外在法律的约束促使民众道 德
水平的提高。因此,社会治理中“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共同发挥 维
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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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一)教材知识
任务四:根据教材的内容完成下面的填充。
1. 秦以 法家 思想治国,推动了 律 的编纂。1975 年,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
出土竹简 1000 余支,大部分是秦的 法律条文 和 相关解释 。(纲要上第
19 页)
2. 秦汉朝廷还发布 法律文告 ,称“ 令 ”。律和令都具有 法律效力 。
3. 汉朝沿袭 秦律 ,制成《 九章律 》。汉武帝以后 儒家 思想成为
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 以经注律 。
4. 魏晋时期, 律令儒家化 是最重要的变化,此后,法律以亲属之间的
作为 量刑 的重要原则之一,目的在于维护儒家提倡的 三纲五常 。
5. 《唐律疏议》继承了 汉魏 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
最为完整的 封建法典 ,是 中华法系 确立的标志。
6. 唐朝提倡 礼治 。732 年,唐朝政府颁行《 大唐开元礼 》。在社会层
面,唐朝政府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 家训 的经验,强化 基层教化 。
(二)能力训练
任务五:根据所学知识和教材的内容回答下面的问题。
1. (2014 年·II·25)秦法律规定,私养拿亲子财物无罪;西晋时规定,私
拿养子财物同样亲子财物无罪;西晋时规定,私拿养子财物同样无罪。这一变化
表明,西晋时( D )
A.养子亲子权利相同 B.血缘亲情逐渐淡化
C.宗族利益受到保护 D.儒家伦理得到强化
2. 戊戌政变以后,梁启超在亡命日本的过程中撰写了一系列的法学论文,
最早提出“中华法系”这一概念,他认为“近世法学者称世界四法系,而吾国与
居一焉,其余诸法系,或发生蚤于我,而久已中绝;或今方盛行,而导源甚近”,
“高丽日本安南诸国,皆以彼时代继受我之法系”。由此看出,中华法系的提出(A)
A. 反映了救亡图存的时代需求 B. 促进了近代知识分子的觉醒
C. 唤醒了中国人的文化自信心 D. 推动了中华优秀传统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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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阅读下面材料并回答问题。
材料一 西汉建立后,“约法三章”不再适应现实需要,新的法令条文不断
增加。形成《九章律》。汉武帝时,《九章律》之外的“旁章科条”迅速增至
359“章”,仅关于死罪的法律条文便有 1000 多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
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例汇编越编越多,《春秋》一书所记史事在判案时也用作参考。
三国魏初,沿用的“秦汉旧律”竞多达 906 卷,770 余万字,东汉以来马融、郑
玄等儒学大师对法律的注释也具有法律效力。
魏晋时对法律进行了重大改革。大量行政法规被编辑为“令”,由具体行政
部门掌握。规定的新律以刑法为主体,共 20 篇、620 条、27600 字,大大降低了
官吏判案时任意引用法令条文的可能性。与汉代明显不同的是,新律不少条文突
出上下尊卑,同罪而不同罚。
——摘编自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
材料二 唐律大量援用儒家经典的内容,名例律仅五十七条,但出现儒家
经句的就有四十余处。《唐律疏议·名例》“妇人有官品邑号”条规定:“诸
妇人 有官品及邑号,犯罪者,各依其品,从议、请、减、赎、当、 免之律,
不得荫亲属。”规定这类妇女可享受这些特权的依据是礼,此条“疏议”专为
此作了说明。它说:“依礼‘凡夫人,从其夫之爵位’”,所以,那些因丈夫
有地位而享有特权的配偶也可沾其丈夫的光享有一些特权了。
《唐律疏议·名例》“十恶” 条“疏议”引用《礼记》和《孝经》中的经
句,来说明“不睦”罪之 名来自礼。它说:“礼云:‘讲信修睦。’教经云:
‘民用和睦。’睦者,亲也。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和睦,故
曰‘不睦’。” ——王立民《论唐律的礼法关系》
(1)根据材料一,概括魏晋时期法律改革的主要特点。(至少 3点)
适应现实需要;删繁就简;刑法与行政法规分离;法律内容突出尊卑亲疏关系
(2)结合上述材料材料与教科书的内容,分别说明儒学对汉朝、魏晋和唐朝法
律的影响,并举出相应例子。(提示:西汉:汉武帝“罢黜百家,尊崇儒术”后,
儒家经典开始影响法律实施,如董仲舒引用《春秋》经义作为判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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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儒家学者深入影响法律条文的解释,如马融、郑玄等儒学大师对法律的注
释也具有法律效力。魏晋:儒家观念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如《晋律》时,第一次
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唐朝: 儒家思想进一步
法律化,礼法结合,如《唐律疏议·名例》引用儒家经典的内容作为法律的内容。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一)教材知识
任务六:阅读教材,完成下列的填充。
1. 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 唐律 为蓝本。宋朝 儒学
开始向基层渗透,并发展出 理学 。以程颢、程颐、朱熹为代表的 程朱理学 ,
通过 授徒 、书院 等方式在社会上广泛传播,甚至深入 族规 、家训 之中。
2. 宋朝以后, 理学 在社会上广泛传播,儒学士人投身基层 教化 ,以乡约
形式直接面向底层百姓 宣讲 。
3. 北宋 吕大钧 兄弟是乡约的创造者,吕大钧撰写的《 吕氏乡约 》,是
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4. 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 司法实践 中仍广泛援引 唐律 。
5. 明朝以 唐律 为蓝本制定《 大明律 》,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
“ 例 ”,曾数次重修《 问刑条例 》,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 律为正文;
例为附注 ”的形式,开创了 律例合编 的体例。明朝后期,乡约改为宣讲明
太祖朱元璋的“ 六谕 ”。六谕主 劝谕 ,但也有 禁约 成分,使乡
约逐渐带有 强制力 。明朝儒学士人常常引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不
遵乡约的百姓要受到处罚,甚至送官府治罪。
6. 清朝法典沿袭《 大明律 》,同样非常重视 例 ,制定了《 大清律例 》。
清朝乡约基本延续了明朝的模式,但宣讲内容变成了康熙帝“ 圣谕十六条 ”
和雍正帝《 圣谕广训 》,宣讲时也常常引用《 大清律例 》。原本由儒学
士人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 法律 合流。
(二)能力训练
任务七:根据所学知识和教材的内容回答下面的问题。
1. 请完成教材第 47 页“学思之窗”。(提示:请将答案写在教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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