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社会争议解决——高考政治一轮复习大单元知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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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社会争议解决——高考政治一轮复习大单元知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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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社会争议解决——高考政治一轮复习大单元知识清单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一框 认识调解与仲裁
一、以和为贵选调解
1.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
(1)先自行协商,通过 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
(2)无法和解时,人们还可以通过调解、 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3)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开始建设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充分发挥其在线咨询、评估、调解、 仲裁的功能,为纠纷主体提供更加方便、 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2.调解与人民调解
(1)调解
①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 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②我国的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等。
③形式
(2)人民调解(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
①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
②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③效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 约定履行。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想一想] 人民调解就是当“和事老”“和稀泥”,这种观点对吗?
提示: 人民调解是我国民间一种非常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国内被称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与被称为“最后一道防线”的诉讼相互对应。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签字认可,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那种认为人民调解就是当“和事老”“和稀泥”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拓展:正确区分调解与和解
(1)调解是在有关组织、机关或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具有民事诉讼原则的法律地位;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不具有民事诉讼原则的法律地位。
(2)调解一般适用于民事纠纷;和解一般发生在民事诉讼中。
(3)调解所达成的法律文书一经当事人签收或签字后,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与判决、调解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便捷经济选仲裁
1.分类:包括商事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 商事仲裁。
2.制度
(1)或裁或审: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2)协议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 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3)一裁终局: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而且一裁终局。
3.特点
(1)更加 便捷、经济。
(2)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 法律效力。
[判一判]
(1)仲裁是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裁决没有法律效力。(×)
(2)在我国,仲裁委员会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3)仲裁审理公开进行,一裁终局。(×)
拓展:仲裁与诉讼的不同
(1)管辖不同。仲裁是协议管辖,而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
(2)仲裁庭和法院审判庭的组成方式不同。仲裁可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自主选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员,而法院诉讼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庭的组成方式和审判员。
(3)审理不同。除特殊情形外,诉讼实行公开审理,而仲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
(4)制度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存在上诉或再审,也不得向法院起诉。法院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可以上诉或者申诉。
第二框 解析三大诉讼
一、诉讼及其特点
1.诉讼
(1)含义:俗称“ 打官司”,它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
(2)地位: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 最后途径。
(3)特点:公权性、 程序性、强制性、 终局性。
内涵
公权性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程序性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解决纠纷
强制性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终局性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终局的
2.诉讼法:
(1)含义:用于调整诉讼 法律关系、规范诉讼活动与程序的法律。
(2)我国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提醒:程序法是相对实体法讲的。实体法是规定实质性权利、义务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程序性权利、义务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属于程序法,刑法和民法都属于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是诉讼程序法,所以它们之间有许多相似乃至相同之处,如都要规定法院审理案件的方式、方法,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等等。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处理犯罪案件的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是规定处理民事案件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案件的程序法,行政诉讼法是规定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程序法,所以它们之间也存在许多差异。比如,只有刑事诉讼法才规定有侦查程序、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程序及死刑复核程序等。
二、诉讼的主要类型
1.三大类型: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2.差异表现:在案件性质、诉讼 目的、提起诉讼的 主体、诉讼内容和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
3.主要差异
(1)在诉讼目的方面
①民事诉讼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 权利和义务纠纷。
②行政诉讼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 是否合法的问题。
③刑事诉讼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 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2)在提起诉讼的主体方面
①民事诉讼 双方当事人均可提起。
②行政诉讼中主要由 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
③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自诉外,均由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提醒:三大诉讼的侧重点
(1)刑事诉讼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民事诉讼旨在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行政诉讼旨在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第十课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第一框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一、诉讼权利面面观
1.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1)必要性:当事人因身陷纠纷而参与诉讼时,很可能面临缺乏 法律知识与技能、无暇参加诉讼活动等问题。此时,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或 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诉讼。
(2)意义: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和 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拓展: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关系
(1)区别
①含义不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和在刑事诉讼中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这些都被称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辩护人。
②对象不同。前者是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而设立的;后者是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设立的。
③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为委托进入诉讼,还可以通过法院指定进入诉讼;代理人进入诉讼,是受被代理人委托进入诉讼的。
④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地位有较大差别。前者具有独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检察院及其他个人团体的干涉;后者必须在委托人依法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因为代理人的行为不仅同被代理人在行为上有共同的效力,产生的法律效果也由委托人全部承担。
(2)联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主要职责相同,都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益,帮助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案件。
提醒:(1)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2)法律明确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和第3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应当根据其所处诉讼阶段等具体情况,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或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申请回避的权利
(1)含义:在诉讼中,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 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这就是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
(2)意义:有利于保证案件的 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
3.上诉的权利
(1)含义:我国诉讼实行 两审终审制,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便告终结。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2)意义: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否提出上诉,完全由 当事人自主决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
二、寻求法律援助
1.设立依据:在生活中,有一些公民因受 经济条件或其他因素影响,难以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从而可能丧失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宝贵机会。
2.制度内容:国家建立 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 辩护等法律服务。
3.表现
(1)在民事和行政纠纷中,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请求 国家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获得 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
(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经 法定程序,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代理。
4.要求
(1)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决定提供 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理由。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 执业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判一判]
(1)律师在参与诉讼时称谓是一样的。(×)
(2)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律师不必为其辩护。(×)
(3)接受法人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是律师的诉讼业务。(×)
(4)在刑事诉讼中,控、审双方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第二框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一、起诉与应诉
1.起诉
(1)含义:俗称“告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或依法由 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
(2)原则: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均实行“ 不告不理”的原则。
(3)地位:是诉讼程序的 第一步。
(4)管辖:我国的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 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此外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系统内部有明确的管辖分工,确保案件获得公正、及时审判。
[判一判]
(1)三大诉讼的管辖原则是一样的。(×)
(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必须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立案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 登记立案。
(2)立案登记后,诉讼即告 开始,起诉的一方称为原告,被诉的一方称为被告,诉讼进入第一审程序。
3.应诉
(1)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要将原告提交的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2)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 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二、审理与判决
1.开庭审理
(1)含义: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 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这一系列诉讼活动称为开庭审理。
(2)地位:诉讼过程中 最重要的环节。
(3)阶段
①开庭 准备: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②法庭调查:全面调查案件事实。
③法庭 辩论: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的有关问题阐明自己的意见。
④休庭 评议:审判人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结论。
⑤宣告判决:当庭或择期公开宣告判决内容。
2.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
(1)一审结束后,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有权提起 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2)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二审裁判是 终审裁判。
(3)法律还规定了审判 监督程序,用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
[想一想] 什么是两审终审制?
提示: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第一审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提醒: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自诉的原告提出起诉,要准备好起诉状。起诉状要有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地址。如果有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所谓诉讼请求,即要求解决的问题。
(3)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除应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写明起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的名称,起诉的年、月、日,起诉状要有原告的签名、签章。还要提供与被告人相应的副本。
第三框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一、处处留心皆证据
1.证据
(1)含义:就是证明的 根据,它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2)作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打官司决胜负的 关键砝码。对司法机关而言,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是作出正确裁判的 依据。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 重要工具。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既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无辜者不受错误追诉的 盾牌。
(3)分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 书证、 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2.收集与保存证据
(1)必要性:如果缺乏证据意识,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难免处于不利地位。
(2)要求:做事要 留痕,讲的就是要留证据。
(3)表现:与别人合作要尽量签 书面合同;借钱给别人,要对方写借条;返还比较重要的东西给别人,要对方写收条;买东西或者接受服务要尽量索取发票;等等。
[想一想] 偷拍、偷录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
提示:证据的取得要合法,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根本性标准在于收集该特定证据的手段与结果是否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如果偷拍、偷录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如窃入别人家中),这种资料就不能作为证据;如果不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二、主张权利靠举证
1.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
①“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 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②“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岀于公平合理的考虑,由 对方负责举证。
(2)行政诉讼
①要求:作为被告的 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②原因: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是否合法,而行政相对人在举证能力上无法与行政机关抗衡。
③目的: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来体现 公正。
2.举证基本原则
(1)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必要性: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 灵魂。
(3)意义:在诉讼中全面贯彻 证据裁判规则,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判一判]
(1)在因某产品的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该产品外观上印刷的产品性能说明可以作为物证。(×)
(2)甲因被乙打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应承担举证责任。(×)
(3)“谁主张,谁举证”适用于行政诉讼。(×)
(4)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应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
比较:三大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 例外规定
民事诉讼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当案件的当事人处于弱势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出于保护弱者利益、维护社会公平的考虑,赋予当事人一项权利,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而不必承担举证责任的权利,这就叫“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诉讼 被告的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刑事诉讼 承担举证责任的应该是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个别的罪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要证明自己无罪;对于由公民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
提醒: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本质区别
(1)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
(2)责任转移与否不同。
(3)能否预先分配不同。
(4)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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