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薪火相传有继承 教案-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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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薪火相传有继承 教案-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资源简介

第2课时薪火相传有继承
学科核心素养
1. 目标与素养
(1)认识继承和继承权,明确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明确法定继承的顺序及其特 殊规定,认识遗嘱和遗嘱继承,区分遗嘱继承和遗赠。
(2)体会家庭成员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的意义。 2.情境与问题
(1)通过阅读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条文,理解与继承有关的法律名词。
(2)结合民法典继承编的条文,分析生活案例,理解财产继承中的民事关系。
(3)通过继承权的特殊规定和民法典继承编提倡的互让互谅精神,领会亲情在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作用。
3.过程与方法
(1)通过讲解法、研读法、交流法等方法,帮助学生理解有关继承的法律名词。
(2)通过案例法、讨论法、讲授法等方法,帮助学生理解遗产继承中的民事关 系。
(3)通过案例法、交流法、调查法等方法,帮助学生感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遗产继承中的体现。
重点难点 重点
1. 继承和继承权。
2.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及其相互关系。
3. 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难点
1. 遗嘱的有效性。
2. 确立继承顺序的原则。 3.继承权的丧失。
案例一
教学设计
一、课时导入
多媒体出示几个有关遗产继承情景的漫画。
你是外人,无权继承!
我要做公
遗 嘱
思考:在家庭成员之间,遗产继承有哪些民事关系呢
【设计意图:继承权是基于近亲属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兼有人身权和财
产权的双重属性。遗产继承发生在特定的生活情景之中。通过几个漫画立体地展 现生活中的遗产继承问题,使学生对遗产继承有个总体的感官印象。】
二、主题探究
主题探究活动(一 )法定继承有顺序
1. 阅读教材内容,明确以下内容:
(1)什么是继承
(2)继承制度有什么作用
(3)什么是继承人、遗产、被继承人、继承权
(4)被继承人的债务怎样处理
(5)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有哪两种
(6)遗嘱继承和遗赠有什么区别
(7)法定继承有什么特点
(8)依据民法典继承编,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9)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顺序上有什么特殊规定
(10)家庭成员应如何处理继承问题 这样处理有什么意义 交流展示:
(1)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 重要保障。
(3)在继承关系中,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 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
(4)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 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5)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有两种: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称为法定继承,即 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二是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 称为遗嘱继承。
(6)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接受遗产,称为遗赠,不属于继承。
(7)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 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即法定继承是严格按照人身关系的亲疏确 定的继承方式。
(8)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
(9)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0)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 理继承问题。这样做,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 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教师逐条补充讲解:
(1)发生继承的条件有三个:一是自然人死亡后,二是个人合法财产,三是依 法转移。
(2)继承制度不仅是一种财产关系,也是一种亲情关系。
(3)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一般是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被继承人死亡后的财
产才是遗产。
(4)如果一个被继承人有债务,继承人最多有义务偿还的只是自己继承遗产的 份额部分,被继承人债务超出继承人份额的部分没有偿还义务。
(5)继承权最终只能通过一种方式取得,即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
(6)遗嘱和遗赠的区别在于取得死者财产的人与死者的关系不同。获得遗赠的 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7)从继承权的取得方式看,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8)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是平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于第二顺序继承人。
(9)这一条规定可以说是民法典继承编的道德条款或者是贍养条款。
(10)民法典继承编的这条规定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体现了法律对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的维护。
2. 学以致用,案例分析。
刘某生前有一处房屋,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刘某生前主要由5位侄于跪养,2012 年刘某因病去世。2017年11月8日,王某以刘某生女的名义将5位堂兄弟,即 刘某的5位侄子起诉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刘某生前所留房屋由其 继承并要求堂兄弟排除妨害、腾出该房屋。5被告对原告王某的继承身份不予认 可,认为王某主张房屋权利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王某确为刘某生女)
(1)案例中刘某留下的遗产是什么
(2)案例的法定继承人是谁
(3)如果你是法官,怎样审理这个案件 展示交流:
(1)案例中的一处住房。
(2)刘某的生女王某。
(3)示例1:刘某生前没有遗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进行。王某是刘某遗产 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房屋应该由王某继承。
示例2:王某虽然是法律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其对刘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刘某5个侄子代替王某尽了赡养义务,遗产应由刘某的5个侄子继承。
示例3:王某和刘某的侄子各分得一半遗产,这既考虑了法律上的第一顺序继承
人,又兼顾了继承中的道德倾向。
主题探究活动(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 阅读教材内容,明确以下内容:
(1)什么是遗嘱
(2)什么是遗嘱继承
(3)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谁的法律效力更高
(4)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前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
(5)遗嘱有哪些种类
(6)按照遗嘱处分财产有什么积极作用 交流展示:
(1)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 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2)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
(3)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4)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
(5)民法典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
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 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 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6)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人合法财产日益增多。通过遗嘱处分财 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 的和睦。
2.学以致用,案例分析。
(1)袁老先生生前育有一子两女,均已成年。袁老先生去世后,因遗产处理问 题产生纠纷,两个女儿以遗嘱意思表达含糊不清将自己的兄长告上法庭,要求平 分遗产。袁老先生的儿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关于袁老先生财产分配的方案,称其 为袁老先生患病住院期间书写,并要求法院判决按此方案分配遗产。
思考:如果遗嘱意思表达不清,应该怎样继承遗产
提示:袁老先生的儿子提交的关于财产分配的方案,字面意思表达含糊不清,即 便是袁老先生生前亲笔书写,其书写时也应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依法不能认定 为合法有效的遗嘱,不能据此处理遗产。袁老先生生前既未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或遗赠,也没有需由其扶养的人,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 人之间平分。
(2)“律师在线”栏目有网友提问:一般亲人去世后,家里的财产该怎么分 请你 从律师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提示:①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②没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③按照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 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 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 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 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课时活动总结
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取得继承权 的根据有两种: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
教学研讨
本课时的法律名词较多,因此采取了逐个研讨问题的策略,在学生研讨的过程中, 教师对难理解或者容易忽略的问题进行要点性点拨,促进学生对继承的理解,帮 助学生理清基本知识,然后出示真实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
的有关继承的知识分析案例,达到学法用法的目的。本课教学设计的另一个突出 特点是注重中华传统价值观念的传承,本课学习内容渗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的现念,因此在选取案例时差明了进选原时,以此投育学生任号虚临衣问题时, 既要法重四解法律的原明和精神,包员往意从道势、亲情的角度思考。
案例二
、教学导入
师:遗产继承对每个家庭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也是容易发生纠纷的事。所以,
国家制定了民法典继承编来规范家庭继承关系。今天就让我们一同走进民法典继 承编,了解遗产继承中的法律关系和亲情关系。
【设计意图:本课时以主题讨论为主,开门见山地向学生明确课堂学习的内容, 能够留给学生更多的自主活动时间,增强课堂活动的效率。】
二、知识准备
学生阅读教材,即时明确以下基本法律知识:
1.什么是继承
明确: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 什么是继承人和被继承人
明确:在继承关系中,死者是被继承人,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 3.什么是遗产和继承权
明确: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 为继承权。
4. 取得继承权有哪两种基本方式
明确: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有两种: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称为法定继承,即 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二是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 称为遗嘱继承。
5. 什么是遗赠
明确: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 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
6. 法律对继承的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1)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2)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 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子女、 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
(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 序继承人。
7.什么是遗嘱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有什么作用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 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 又有
助于减少继承人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三、案例研讨
对父亲有遗弃行为亲生女无权继承遗产
小李没有想到作为父亲李某唯一的亲生女儿,在父亲去世后自己竟然没有遗产继 承权。3月20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道产继承案, 一审确认李某的遗产由小李的姑姑继承。
小李的母亲与父亲李某于1975年经法院调解岛婚,小李跟随母亲生活。李某离 婚后一直未再婚,并于1985年调至东营工作。去年年底,李某在东营病逝,遗 留80型楼房一套。李某去世后,李某的姐姐主张对李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 向法庭提交了李某的临终谈话记录,证明自己依法应享有继承权,而小李认为自 己是李某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继承李某的房屋,因此小李将姑姑告上了法
庭,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自己对房屋的继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姐姐提供的证据证实了其对李某尽了生养死葬义务的事实。 且其提供的李某临终谈话记录,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并由临终看护人 之一记录,且见证人出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质询,记录内容与见证人的当庭陈述 能够相互印证,小李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亦未向法庭申请鉴定,对 该证据法院依法予以采信。该份证据虽然不具备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内容 反映了被继承人李某对其房产的处理意向,在道产分割时应予考虑。小李作为被 继承人唯一的亲生女儿,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自1975年被继承人 李某与前妻离婚后,小李跟随母亲在外地生活,虽然在最初的几年里,小李和父 亲有过来往与联系,但小李不能向法庭提供其在2000年至2007年父亲病重且需 要有人照顾期间,来东营照顾李某生活或处理丧事的证据,可以认定小李对父亲 有遗弃行为,依法应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李某遗留的房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
即其姐姐继承。
结合案例,思考:
1. 案例中谁是李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2. 李某的生前录音是不是遗啊
3.李某的女儿没能继承父亲遗产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4.如果李某的遗嘱要把房子留给女儿,且遗嘱真实有效,谁能获得遗产 成果交流;
1. 根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本案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李某的女儿。
2.案例中李某的生前录音不是自己主动立遗嘱的行为,是他人为证实死者的意 图的录音,不构成遗嘱。
3. 案例中的李某女儿因为没有尽到对父亲的赡养义务,因此丧失了对父亲遗产 的继承权。
4. 应该由李某的女儿继承。
四、课时活动总结
遗产继承纠纷是生活中常见的民事纠纷。处理遗产纠纷,既要注重法律的运用, 也要注重家人之间的亲情。
教学研讨
通过案例研讨驱动学生学习是本课时的基本策略。这种设计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 第一,本课时的法律术语多,需要帮助学生仔细梳理,不遗漏关键知识点;第二, 学生学习法律是为了运用法律,即要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案例,作出正确的判 断。在基本知识梳理的过程中,教师要注意对关键点和容易混淆的问题进行提示 和点拨。在案例研讨的过程中,教师要指导学生阅读案例的基本方法,引导学生 理清案例的核心问题和关键点。比如,在本课时的案例研讨中,要提示学生找出 争议的焦点以及解决争议焦点的法律依据。同时,还要提醒学生站在旁观者的角 度阅读、分析案例,不能带有个人感彩,这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公正意识。
备课资料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
内的人,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国家或集体单位。 (二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的,即视为继承。
而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 弃,即丧失受遗赠权。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不同点
1. 两者的效力不同,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 应先按照遗嘱继承处理。
2. 继承的顺序不同,在法定继承中,法律规定顺序在先的继承人先继承,有前 一顺序继承人时,后一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虽然遗嘱继承人都 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却不受顺序的限制,按照遗嘱的指定,继承遗产的 可以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可以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3.继承份额确定的方式不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但遗喝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完全由遗嘱人决定,遗嘱人对遗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 范围、数量等都在遗嘱中作明确的指定。
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 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 遗产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 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 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
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被继承 人的子女也就是被代位人,包括有继承权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子女的死亡,包括民法所涉及的自然死亡和被宣告 死亡。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 女或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无论代位继承人数多寡, 也只是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
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具有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生前已经丧失了继承权, 则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这是因为遗喝必须以立遗嘱人死亡为生效的条 件,在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情况下,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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