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第2课时夫妻地位平等1. 目标与素养(1)理解民法典中对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规定,认识夫妻地位平等是夫 妻关系的核心。(2)感悟美满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体会“相 互坦荡,遇事商量”是处理好夫妻间财产问题的关键。2.情境与问题(1)通过阅读民法典对夫妻关系的规定,理解夫妻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等。(2)通过分析典型案例,理解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平等。(3)通过生活中的案例,理解夫妻间的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3.过程与方法(1)通过研读法、案例法、讲授法等方法,帮助学生认识夫妻之间人身平等。 (2)通过案例法、研讨法、交流法等方法,帮助学生认识夫妻之间特殊的财产 关系。重点1.夫妻之间平等的人身关系。 2.夫妻之间平等的财产关系。 难点1. 夫妻双方人格独立。2.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教学设计一、课时导入依据相关统计,2006年以来,除2016年出现最高值为5.71%之外.上海市的离 婚率基本都保持在3.32-4.87%的区间内。相关专家认为,这表明过去近14年以 来,本市的离婚率始终未曾出现大幅度的起伏波动。此外,统计还显示,从选择 离婚办理途径上看,1985-1998年期间,本市法院判决和调解离婚数大于民政部 门登记离婚数,而1999年以后则正好相反,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数大于法院判决 和调解离婚数。思考:婚姻登记意味着哪些夫妻关系产生 离婚会涉及哪些夫妻关系的处理 二、主题探究主题探究活动(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1.平等的人身关系结合教材内容,回答下列问题:(1)登记结婚意味着什么 (2)在法律中,夫妻平等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3)夫妻人身关系平等的含义是什么 展示交流:(1)登记结婚,意味着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正式确立。(2)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 庭和社会的责任。(3)①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人格独立的一个重要体 现就是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 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 母姓。②夫妻双方无须受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束缚,均有参加生产、工作、 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2.案例分析现年35岁的陕西安康人马亮和前妻董玮是高中同学,两人上学的时候就开始谈 恋爱。后来两人高考落榜,都没能考上大学,就在家乡进厂当工人。几年后,两 人在家人的安排下结了婚。婚后两人的感情一直很好,但是工厂效益连续多年下 滑,导致企业破产,夫妻双双下岗。妻子董玮因为需照顾年幼的孩子,催丈夫先 外出打工。无奈之下,马亮踏上了南漂之路。马亮这一走,两人的感情就开始出问题了。毕竟是年轻人,谁都忍受不了长期两 地分居。马亮在深圳打工,虽然挣的钱比家里多,但是一年到头只能春节探家一 次。长期的两地分隔,让两人经常互相怀疑,并引发争吵。看到别的夫妻可以陪伴在一起,自己与丈夫相隔太远,自己又整天为柴米油盐烦 恼,查玮的性格开始敏感、多疑。只要马亮不接电话,就误以为他跟别的女人在 一起马亮过年回来一次,董玮对他态度也不好、各种嘲讽、冷战。而马亮表示,自己为了多挣点钱贴补家用,每天加班加点工作12小时,电 话不接也是正常的,并认为董市是在无理取闹,而每年回家一次也只是希望家里 能给予一点温暖,但董玮的态度实在是让他心寒。矛盾一点点地累积,终于爆发。最终,两人因为感情不和协商离婚。 结合上述案例,思考:(1)从民法典的角度,怎样促进婚姻的美满 (2)从家庭关系的角度,怎样促进婚姻的美满 交流展示:(1)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 五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 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 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民法的这些规定,强调了夫妻双方地位的平等和人格的 独立,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尊重对方的人格,以地位平等的心态对待对方。(2)从家庭关系的角度,夫妻之间应该互相欣赏、互谅互让,不能把自己的意 愿强加给对方,遇到矛盾要平等协商、积极沟通等。主题探究活动(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1.平等的财产关系阅读教材,回答下列问题:(1)夫妻财产关系与其他财产关系有什么不同 (2)怎样划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 (3)民法典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 (4)民法典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5)除了民法典规定之外,夫妻之间还可以怎样确定财产关系 交流展示:(1)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 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 定处理。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3)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 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 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 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5)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 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 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2. 案例分析刘某、孙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中,双方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 双方自2010年底开始分居.2015年底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因孙某来到庭,无法 查明夫妻财产具体状况,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离婚后刘某诉至法院,要 求分割共同财产,庭审中,孙某向法院提交其父出具的“收条”三份,证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向 其父支付了建筑材料、设备保管费及占用宅基地租地费共计50余万元,要求扣 除50余万元的支出,分割剩余的财产。刘某不予认可,向法院提出笔迹鉴定申 请。经鉴定,上述三份“收条”非孙某之父书写。如果你是案件的主审法官,对上述案例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和解释 交流展示:(1)例如,孙某意图虚增家庭生活中支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刘某分得 60%的财产,孙某分得40%的财产。(2)解释: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处分权。我国民法典规 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 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 不分。夫妻离婚时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要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 同财产,否则会有不利的法律后果。三、课时活动总结“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人身关系平等、财产关 系平等。学习与婚姻相关的法律,能让我们了解婚姻中的底线与禁区。婚姻是门 包罗万象的、关涉人生幸福的大学问,需要我们用一生的智慧去追寻与探索。教学研讨本课时立足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平等原则,重点介绍了夫妻之间权利和义务上的平 等关系,以及基于平等基础上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学生生活在一个个家庭中, 而家庭中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还有父亲和母亲之间的夫妻关系,并且学生未来也会走进婚姻生活、建立自己的家庭,因此学习处理夫 要关系的法律知识是非常必要的。本课教学选取了生活中真实的法律案例供学生 研讨,并通过展示真实的审判结果,帮助学生准确理解和运用所学知识,发挥案 例的引导和教育作用。备课资料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的部分新规定婚姻家庭中,追求权利平等的目的是致力于消除家庭关系中的特权,实现夫妻人 格尊严的平等。现代社会所追求的家庭和谐与稳定不再是形式意义上的,但高质 量的婚姻关系需要建立在平等基础上,为维护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民法 典在夫妻人身关系中增加了两项新规定。一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该条文 旨在强调夫妻应当共同行使亲情行为,共同承担对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 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都不得排斥或限制另一方对子女事务的处理,如果父母双方 在子女姓氏、学习或居住地等重大事务上发生分歧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 诉求人民法院处理。二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 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文可以引申出夫妻任何一方都享有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 务的决定权,夫妻一方非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另一方享有知情权和 同意权。据此,改变了以往社会经济活动中视夫妻为一体、夫妻一方人格被另一 方吸收的交易习惯和交易规则,对实现夫妻独立人格、独立行为能力,推动夫妻 关系进一步平等具有重大意义。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建立在家庭责任承担基础上的。家庭是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 基础上产生亲属间的社会生活单位。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承担着扶养、抚养和赡养 的家庭责任。在现代,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夫妻与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已成 为普遍的家庭形式。在此社会背景下,民法典首次在婚姻家庭编中构建了亲属关 系,以维护亲属法律秩序。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 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作为亲属的基本单位,家庭是家庭 成员共同生活的团体,民法典为促进亲属间的认同感、归属感,鼓励家庭成员间 的相互扶助增加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包括(1)为解决家庭成员或亲属间居住困 难,实现“住有所居”增加了居住权的规定。物权编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是: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 足生活居住的需要。”(2)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八 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 子女代位继承。”(3)增加了亲子的确认和否认制度。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 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 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4)明确了抚养费、赡养费、 扶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民法总则编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 . ”” 上述规定都是民法典为增进亲属间的凝聚力,保障家庭养老育幼职能的实现,促 进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扶助作出的新规定,旨在推动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