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教案-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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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教案-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含解析)

资源简介

6 . 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教案
一、教学目标
1. 知识与技能:
理解婚姻的法律定义及其重要性。
掌握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 了解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2. 过程与方法:
通过案例分析,提高学生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
通过小组讨论,培养学生合作学习和沟通的能力。 通过模拟活动,增强学生对婚姻法律实践的认识。
3.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树立依法婚姻的理念。 引导学生理解婚姻中的权利与义务,树立正确的婚姻观。 尊重婚姻自由,倡导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
1. 教学重点:
婚姻的法律定义及其重要性。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法律规定。
2. 教学难点:
婚姻法的具体条款和实际应用。
如何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法治观念。
三、教学过程
1. 导 入 新 课 ( 约 5 分 钟 )
展示几组关于婚姻幸福的图片或视频,引发学生对婚姻的思 考。
提出问题:“婚姻是什么 为什么需要法律保护 ”激发学 生兴趣,进入主题。
2. 知 识 讲 解 ( 约 1 0 分 钟 )
清晰阐述婚姻的法律定义,强调婚姻的重要性和法律保护的 意义。
详细介绍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如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 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等。
讲解婚姻法的主要法律规定,包括结婚条件、结婚登记、婚 姻效力、夫妻权利与义务、离婚等。
第六课珍惜婚姻关系
(
思维导图
)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1.珍惜婚姻
2.离婚要慎重
珍惜婚姻关系
夫妻地位平等
1.平等的人身关系
2.平等的财产关系
(
知识梳理
)
【知识整合】
理解1对关系:夫妻关系。 明确1个观点:夫妻要和睦。
把握2个关系:平等的人身关系,平等的财产关系。
明确3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
6.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珍惜婚姻
1. 结婚
(1)地位:是夫妻关系的起点。
(2)内涵: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 关系。
(3)意义: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 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4)要求: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 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2.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其他原则: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
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 3.结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 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世代亲等计算法
(
祖父





伯叔姑的子女
伯叔姑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伯叔姑的曾孙子
女或外曾孙小子女
旁系血亲
子女
孙子女
直系血亲
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子女
舅、姨
舅姨的子女
舅姨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曾孙子

兄弟姐妹的孙子女
或曾外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旁系血

旁系血亲
或外孙
)
4. 结婚登记程序
(1)原因
①必要性: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 力。
②意义: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 法律程序。
(2)步骤
①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 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②审查: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 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③登记: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 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 明理由。
5. 同居关系
(1)两种情况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 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的。
(2)法律后果: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 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 财产处理。
二、离婚要慎重
1. 离婚要慎重的原因: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难 免发生矛盾,但双方都应彼此忠诚,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 负责,对社会负责。
2. 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1)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 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 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 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提醒:生活中,不少夫妻在处理家庭琐事时,常常容易“冲 动”——争吵或者分居,甚至是提起离婚诉讼,急不可耐! 当然,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坚持以当事人合法权 益最大化为原则,不轻易作出离婚判决。为了使双方都能冷 静下来,《民法典》为“冲动离婚”的夫妻二人,设置了三 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 关撤回离婚申请,让他们能回想起对方的付出和不易,反思 自身的缺点和不足;珍惜缘分、修复感情,对婚姻和家庭不 轻言放弃;待冷静期结束后,再遵从内心真正的想法作出决 定。
3. 离婚的程序
(1)离婚自由的条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2)协议离婚
①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 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 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②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3)裁判离婚(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
①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 决离婚。
③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 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 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3. 案例分析(约10分钟)
选取几个典型的婚姻案例,如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重婚、 家庭暴力等。
分组讨论案例,分析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探讨如何运 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
每组选代表分享讨论成果,全班进行评议,教师点评并总结。
4. 模拟活动(约10分钟)
设计模拟结婚登记场景,学生分别扮演登记员和登记人,模 拟结婚登记流程。
在模拟过程中,教师提醒学生注意登记要求、材料准备等实 际操作细节。
模拟活动结束后,学生分享体会,教师总结并强调婚姻登记 的法律意义和重要性。
5.课堂总结与拓展(约5分钟)
总结本课所学内容,强调婚姻法律的重要性及其实践意义。
拓展讨论如何维护婚姻家庭和谐、预防家庭暴力等话题,引 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家庭观。
布置课后作业,如撰写一篇关于“依法婚姻”的短文或收集 有关婚姻法律的实际案例等。
四 、教学方法和手段
1.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模拟活动法。
2. 教学手段:多媒体课件、案例分析材料、模拟活动道具 等。
五、课堂练习、作业与评价方式
1. 课堂练习:通过小组讨论和案例分析,检验学生对婚姻 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情况。
2. 作业布置:要求学生撰写关于“依法婚姻”的短文或收 集婚姻法律案例等作业,以巩固所学知识。
3.评价方式:采用课堂表现、小组讨论成果、作业质量等 多元评价方式,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
六、辅助教学资源与工具
1. 多媒体课件:包含婚姻法律的基本知识、案例分析等内 容。
2. 案例分析材料:选取典型的婚姻法律案例供学生分析和 讨论。
3. 模拟活动道具:如模拟结婚登记所需的证件、表格等道 具,以增强教学趣味性和实践性。
七、结论
通过本课的学习,学生应能够全面理解和掌握婚姻法律的基 本知识,了解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并能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法 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活动等 环节,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实践能力,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婚 姻观和家庭观。
八、教学反思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结合学生生活实际和典型案例进行 讲解和分析。
2. 关注学生的情感体验和思维发展,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 堂讨论和活动。
3. 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运用法 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4. 关注学生的学习差异和个性特点,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 法和手段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
5.及时反思和调整教学策略和方法,优化教学效果。 九、练习
1. 下列属于无效婚姻关系的是( )
①男女双方一方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
②女方在结婚登记时表示来登记是受父母的强制
③男女一方在判决离婚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另行结婚
④男方不满二十二周岁或女方不满二十周岁
A.①②B.②③C.②④D.③④
2. 李某与马某是表兄妹,两人骗取婚姻登记部门的信任, 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此可见,该婚姻属于( )
A.有效婚姻,因为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B.无效婚姻,因为男女双方没有遵循自愿原则 C.无效婚姻,因为三代以内直系血亲禁止结婚 D.无效婚姻,因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赵某(男)与刘某(女)恋爱后在2018年举办了婚礼,但未 履行结婚登记程序,后两人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由于婚后琐 事双方矛盾日益激化,便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案中( )
①赵某与刘某应当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③子女对他人造成的损害,都应当由父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④赵某与刘某相互之间不享有继承权
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
4.郑某入职甲公司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 明确约定"本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 违反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这一条款。郑某未提出异议。 郑某后与本公司员工宋某相恋。恋情曝光后,甲公司人事经理要 求二人中必须有一人主动辞职离开公司。二人均拒绝,于是,甲 公司遂将二人解雇。随后,郑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
①法院应支持郑某,因为我国公民的婚恋自由受国家法律保 护
②法院应支持郑某,因为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 良俗
③法院应支持公司,因为郑某没有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④法院应支持公司,因为劳动合同是郑某自愿与公司签订的
A.①②B.①④C.②③D.②④
5.项某(男)李某(女)是一对夫妻,都是丁克主义者(即有生 育能力但不选择生育的人)。随着年龄增大,李某逐渐改变了想法, 与项某在是否要孩子的问题上分歧越来越大,多次发生激烈争吵。 李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对此,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
①若李某已怀孕,其不能提出离婚
②即使项某不同意,人民法院也能判决离婚
③法院应在“离婚冷静期”满后对该案件进行调解
④若二人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 婚
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
6. 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丧偶的老张不顾儿于小张反对,与李女士再婚。为此,小张 便与老张断绝了父子关系。三年后,李女士去世,他儿子小李将 已患癌症的老张接回家中照顾直到去世,其间,花费医疗费用 10余万元。小李认为小张应及行赡养老人的义务,承担这10余
万元的费用。而小张则认为自己已断绝与父亲的关系,不用再尽 财养义务。双方产生分歧后,小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小张偿还自己垫付的老张医疗费、生活费、丧葬费等共计15 万元。
(1)小张以反对父亲再婚而断绝父子关系的行为是否合理 请说明理由。
(2)小李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D
【详解】③④: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首先,男女 双方完全自愿。其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 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再次,符合一夫一妻制。最后,直 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我国民法典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 法定婚龄,③④符合题意,
①②:男女双方一方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女方在结婚登记 时表示来登记是受父母的强制,这是可撤销的婚姻关系,不是无 效婚姻,①②不合题意。
故选D项。 2.D
【详解】ABCD: 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按照法律规 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因此,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ABC排 除 ,D 正确。
故本题选D。 3.B
【详解】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 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 视;父母对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都应该承担抚养义务,①说 法正确。
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另外,本案中 赵某与刘某没有建立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只能请求法院解除同居 关系,②说法错误。
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 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如果子女有 相应的财产,从子女的财产中支付赔偿,③说法错误。
④:赵某与刘某履行结婚登记程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 相互之间不享有继承权,④说法正确。
故本题选B。
4.A
【详解】①②:婚恋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订立合同 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如果合同内容违背公公序良俗或者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能导致合同全部失效或者部分失 效,因此法院应支持郑某,①②表述准确。
③④:订立合同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如果合同内容违背公 公序良俗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能导致合同 全部失效或者部分失效,因此法院不应该应支持公司,③④说法 错误。
故本题选A。 5.D
【详解】①:如果怀孕期女方要求离婚,男女双方可以相互 协商,直到双方都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分割无异议时,就可以到当 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来实现在怀孕期离婚的目的,在这 里,女方要求离婚,符合要求,①排除。
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 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项某不同意,且二人感情破裂、调节无 效,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离婚,②正确。
③:“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材料反映的是诉讼 离婚,③错误。
④: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 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若二人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人民 法院应当判决离婚,④正确。
故本题选D。
6. (1)不合理。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否结婚、 与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本案中小张以断绝父子关系作威胁反对父亲再娶的行为侵犯了
其父结婚自由的权利。
(2)能得到法院支持。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小张 不能以与父亲断绝关系为由拒绝赡养父亲,故法院会支持小李的 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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