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法律与生活】【第二单元】【 第五课】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一、目标导引(明晰课标,确定目标)课标内容 教学提示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培育家庭责任意识。 1.通过《婚姻法》相关内容的学习,领会法律制度对于构建和睦家庭的重要意义。 2.引导和培养学生从具体的案件材料中,学会用法律思维观察和解析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家庭纠纷,理解和睦家庭中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引导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能够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身边的一些简单争议,增强实践能力。二、知识梳理(基础通用,必记重点)(一)父母对子女的责任(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1.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不得虐待、遗弃,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能有溺婴、弃婴或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2.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关怀和培养,父母应当以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适当方法教育未成年子女,并且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保证未成年子女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强迫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子女辍学。3.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2)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1.保护:保护是指父母应防范和排除来自自然界或他人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或财产权益的非法侵害,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既是父母的权利,又是父母的责任和义务。2.法律依据:《婚姻法》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而作为权利,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判教育和合理惩戒”(二)子女对父母的责任和义务1.赡养:成年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2.扶助:成年子女在精神上和生活上对父母的关心、帮助和照顾。赡养扶助的义务主体,一般是成年子女。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必须要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每一个成年人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3.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4.法律依据:《婚姻法》:“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内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三)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1.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2.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3.虐待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的行为4.《婚姻法》规定:(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除上述劝阻外)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根据受害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3)对实施这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继承1.继承:是指将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2.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3.继承权: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4.继承权的取得(1)法定继承: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抚养关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其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5.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三、合作探究(课堂参与,能力素养)四、理论释疑(准深广度,三维拓展)1.关于婚姻法所调整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与义务的判断(1)父母子女的解释:《婚姻法》所调整的父母子女关系内容非常广泛,不仅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还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以及继父母和接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2)《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3)《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2.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3.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区别(1)法定继承: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抚养关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其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第十七条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十八条遗嘱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十九条特留份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二十条遗嘱的撤销、变更。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第二十一条附义务的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第二十二条遗嘱的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五、教学评价(当堂评价,课后反思)学生自评 等级(★★★★★) 教师反思 等级(★★★★★)自主学习 学法指导合作参与 活动驾驭记忆闯关 重难突破学以致用 解题指导教师对本课教学 改进的建议1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