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教学设计(表格式)高中思想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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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教学设计(表格式)高中思想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

资源简介

教学设计
课程基本信息
学科 思想政治 年级 高二 学期 春季
课题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教学目标
1. 结合刘某的案例,明确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 2. 结合刘某的案例,理解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培养学生的政治认同 3. 根据模拟庭审现场,理解公民在享有广泛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 1.明确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教学难点: 1.理解诉讼基本权利的内容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通过上节课的学习我们了解了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诉讼,探究了不同类型的诉讼有何差异。尽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存在诸多差异,但是无论在哪种诉讼活动中,当事人都依法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这便是本节课我们将学习的内容。 讲授新课: 探究活动一:16周岁的刘某因涉嫌抢劫罪被提起公诉。他的父母苦于缺乏法律知识与技能,希望能寻求帮助。请同学们小组合作,讨论以下问题 1.本案属于何种诉讼类型? 2.本案当事人可以寻求谁的帮助?这是当事人在行使哪项诉讼权利? 3.辨析:有人说,对于犯罪嫌疑人,律师不必为其辩护。 【教师总结】当事人因身陷纠纷而参与诉讼时,很可能面临缺乏法律知识与技能、无暇参加诉讼活动等问题。此时,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诉讼,这是当事人享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教师追问:本案中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还是辩护人呢?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帮助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都称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也被称为诉讼代理人,而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则被称为辩护人。本案属于刑事诉讼,刘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本案中当事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这是当事人在行使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为充分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这些诉讼权利。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这是法律赋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剥夺。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办理任何案件均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重要宪法原则在诉讼领域的体现。 学生活动:由于经济困难,刘某的父母无法委托辩护人,请同学们结合课本90-91页帮他想想办法。 【教师总结】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但是在生活中,一些公民会遇到和刘某一样的情况,受经济条件或其他因素影响,难以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从而可能丧失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宝贵机会。为此,国家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刘某的父母在同学们的建议下找到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 学生活动:观看法律援助视频,结合课本P90-91,合作与探究: 1.法律援助有哪些适用情形?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获得法律援助? 2.许律师的法律援助对刘某有何意义? 【教师总结】通过视频,同学们了解到在刑事诉讼中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经法定程序,通过申请法律援助,获得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的刑事辩护或代理服务。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此外,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所以在本案中,除了刘某的父母主动寻求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定程序为被告人指派辩护人。这反映了我国法律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确保公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有利于及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挽救,给失足青少年更多关怀和帮助。在民事和行政纠纷中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支付劳动报酬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涉及维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或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等情形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教师追问:同学们,是不是申请了就能获得法律援助?明确法律援助的程序。 探究活动二:根据模拟庭审现场音频,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刘某行使了哪项诉讼权利? 2.本案法院驳回刘某的回避申请是否损害了刘某的诉讼权利?为什么? 3.如果刘某的表哥担任刘某的辩护人,公诉人是否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 【教师总结】在诉讼中,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这就是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认为审判人员存在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行使了申请回避的权利。回避制度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回避的法定事由一般有两个层面。一是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检人与本案有特定的关系,这一关系的存在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或让当事人对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审理产生疑虑。二是这些人员实施了某种违法违规或犯罪行为,如接受当事人的财物。在本案中,经调查,王某曾是某中学老师,公诉人是该中学毕业生。但公诉人进校时,王某已退休,二人并不认识,因此并不适用回避的法定事由,法院驳回刘某的回避申请并没有损害刘某的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检人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在刑事诉讼中,除上述情况外,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依法回避。值得注意的是回避的主体是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等,所以公诉人不需要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 再次回到庭审现场,结合音频回答下列问题: (1)刘某行使了哪项诉讼权利? (2)刘某为什么可以上诉? (3)一审判决生效后,刘某还能提出上诉吗? 【教师总结】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否提出上诉,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同学们,为什么刘某能够上诉?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便告终结。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不是任何时候都能提出,如果不及时提出,一审裁判就会生效,当事人就是失去上诉权。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是15日和10日,在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是10日和5日。 课堂总结:通过刘某案例的分析,我们感受到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并且诉讼权利的行使受到司法机关的充分保障,知道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和上诉的权利。理解了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清楚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内容和适用情形。 作业布置:试着去本地人民法院旁听一场庭审现场,用本节课所学知识分析司法机关是如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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