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单元测试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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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单元测试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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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单元测试卷(二)
一.选择题(共16小题)
1.王某共兄妹五人,父亲早年去世后,由母亲含辛茹苦养大。2020年5月,王某母亲因车祸受伤住院,兄妹五人共同照顾,两年后王某母亲离世,留下遗产20万元及自建房一套,随后王某的四个哥哥以房屋是四人出钱所建为由,未经其同意将房屋按12万元折价转卖他人,并私下均分了上述共计32万元的遗产。对此,以下认识正确的是(  )
A.王某的四个哥哥对该自建房拥有用益物权
B.王某兄妹五人可以通过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C.因四个哥哥出钱建房,故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D.兄妹五人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平分全部遗产
2.王某妻子早故,与大儿子王甲共同生活,小儿子王乙在外地工作。2020年3月,王某向李某借款60万,并签订借款合同且申请公证,约定3年后还本付息。2022年6月,王某突发疾病去世,临终前仅有王甲夫妻在场,王某立下口斗遗嘱,其名下唯一遗产(价值40万的店面)由王甲继承。据此,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
①某的借款合同有效,但其遗产继承人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无需清偿王某的债务
②口头遗嘱无效,王某债务由王甲、王乙在法定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③对于王某债务超过其遗产部分,其继承人可不负清偿责任,但自愿偿还的除外
④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王某留下的债务应由遗嘱继承人王甲承担清偿责任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3.黄大爷夫妇育有两子,黄甲和黄乙,黄大爷病故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100万元。大儿子黄甲早年去世后留下女儿黄丙及妻子孙某,两人一直与黄大爷夫妇共同生活,孙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黄乙以工作繁忙为由很少探望。黄大爷生前立有遗嘱,将其房屋赠与孙某。据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有(  )
①孙某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②黄乙很少探望老人,不能继承遗产
③若所立遗嘱有效,则应尊重老人意愿
④房屋和存款应由黄大爷老伴和黄乙、黄丙平均分配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4.独居老人阮大爷同邻居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刘某照顾阮大爷并负责其生养死葬,阮大爷将房产留给刘某。协议签订后,刘某依然照顾阮大爷直至其去世,但此时阮大爷的妹妹却对房产分配提出了异议。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
A.若阮大爷的妹妹同刘某产生继承纠纷,可通过仲裁解决
B.刘某依约对阮大爷履行了赡养义务,因此能获得阮大爷的房产
C.遗赠扶养协议是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助于更好保证老年人的生活
D.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于法定继承,阮大爷留给刘某的房产受法律保护
5.吴老夫妇生育了一儿一女,儿子定居在法国,吴老夫妇与孙子吴小一起生活,吴小夫妇尽心照料二老,吴老女儿也时常探望,吴老夫妇的生活开支由儿子提供。吴老名下有一套房产和一些存款,老伴去世后,吴老决定留下遗嘱,将房产留给孙子吴小。以下对案例的分析,说法错误的是(  )
①吴老可通过遗赠将自己拥有的房产份额赠与给孙子吴小
②吴老可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份额留给孙子吴小一人继承
③通过法定继承,吴小基于血缘关系可继承吴老的遗产
④吴老子女若对吴老遗产继承有争议,不可以申请仲裁裁决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6.一生未婚育的老人高女士曾受到邻居曹某照料,并与曹某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后因二人产生矛盾,高女士按协议约定办理了解除意定监护人的手续。之后,高女士聘薛某为保姆并与其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高女士去世后,曹某诉至法院,称自己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应继承老人部分遗产。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主张分得遗产是法定继承的规定,不适用于其他情况
②高女士与薛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体现了高女士生前的真实意愿,受到法律保护
③意定监护协议明确了曹某与高女士的监护与被监护关系,高女士没有自主决定权
④遗赠扶养协议体现了平等、无偿的民事法律关系,能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7.2024年7月20日,母亲王某久病医治无效逝世(父亲陈某两年前已去世,王某和陈某的父母早已过世)亲生女儿陈乙与养女陈甲二人就父母名下一套房产分割纠纷诉至雨花区法院。陈乙持有母亲王某的遗嘱,该遗嘱是2020年9月由陈乙根据母亲王某口述打印并签名捺手印的遗嘱,遗嘱写明房产全部归陈乙。依据《民法典》法院应判决(  )
①有王某签名捺手印,遗嘱有效,房产应判给陈乙
②打印遗嘱无效,房产应判给陈甲陈乙
③父母名下的房产全部归母亲王某,房产由陈甲陈乙共同分割
④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同等享有继承的权利,房产应由陈甲陈乙均分
A.①③ B.②③ C.②④ D.③④
8.董大爷夫妇退休在家养老,两人的积蓄和退休金较为充裕。董大爷的女儿董某与其丈夫经营一家工厂,后倒闭负债,生活困难,无力支付赡养费。由于不满老人未拿出积蓄资助自己渡过难关,董某长期不回家看望老人。董大爷夫妇因赡养问题与女儿董某发生纠纷,各执一词。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
②董大爷夫妇虽未履行资助女儿的义务,但董某仍要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③董某经济较为困难,可适当减少经济赡养,但不能免除精神赡养的义务
④董大爷夫妇可与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口头签订成年意定监护书,确定今后的权利与义务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9.甲(男)和乙(女)交往不久后,在2015年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后两人均外出务工。几年后,乙回家过年,却发现“丈夫”已与丙登记结婚,自己却收到法院的一纸传票,要求返还彩礼钱、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乙应返还甲的彩礼钱
②甲与乙举行婚礼后又和丙登记结婚,犯了重婚罪
③甲和丙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④法律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10.张三与王美丽于2024年2月2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第二天,为表达爱意和诚意,张三和王美丽二人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将张三婚前的全部存款50万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双方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3月,二人一起出资购买一处商铺,并登记在张三名下。二人计划于9月1日举办婚礼,但6月张三因飞机失事意外去世,由于张三未立遗嘱,张三父母与王美丽因存款和商铺的继承分割问题产生矛盾。张三的父母认为二人没有举办婚礼,不同意王美丽参与继承张三遗产,双方产生严重纠纷。王美丽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维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50万为张三的婚前存款,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
②张三与王美丽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确立了夫妻关系
③该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前析产,王美丽占有商铺价值的一半
④王美丽、张三的父母以及张三姐姐都是张三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11.近年来,因财产继承问题而发生的纠纷、诉讼呈现与日俱增的趋势,尤其是房产继承,更成为继承纠纷、诉讼的多发领域。针对遗产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不能参与遗产分割
②收养的子女和继子女没有继承养父母、继父母遗产的权利
③继承人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进行遗产分割
④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2.妻子瞒着老刘在机构给孩子报了近3万元的课外兴趣班。老刘得知后很生气,认为课外兴趣班合同未经他同意,应认定为无效,要求该机构退费却遭到拒绝,于是诉至法院。本案例中(  )
①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老刘要对合同无效这一主张进行举证
②该花销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对夫妻都产生效力,法院不会支持老刘的诉求
③教育子女是夫妻共同的事情,遇事应当双方商量共同决定,故上述合同无效
④因老刘没有在该机构进行消费活动,故人民法院对老刘的诉求可以不予受理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3.画家黄某离异后与杨某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两人共同经营着一家画廊。2022年11月,黄某因病突然去世,留下了价值百余万元的遗产。杨某、黄某与前妻的女儿小黄、黄某母亲曾某三人就遗产分割产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该纠纷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
②黄某与杨某共同经营的画廊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③由于黄某未立遗嘱,曾某可对法定继承的份额做出安排
④小黄和曾某是黄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14.网传“一对初中生办婚宴”的视频,引发网民关注。网传视频中两人均未成年,两人于2023年9月相识,2024年3月,经双方家长私下商议,按照农村风俗组织两家共同就餐,即举办了所谓的“仪式”。对该事件理解正确的是(  )
①双方遵循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②双方关系是无效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构解除夫妻关系
③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登记程序
④双方监护人应增强法治观念,履行好监护职责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15.蔡某和何某书面约定二人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为亲友所熟知。婚后,蔡某接受了父母赠与自己的一套房产,何某热衷高消费,收入时常入不敷出,还欠了朋友数万元债务,在未经蔡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儿子姓名“蔡林”更名为“何林”。之后因感情破裂,两人协议离婚,但在签署离婚协议半月后,何某因意外失去劳动能力。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
①蔡某作为何某的丈夫,对何某所欠的债务负有清偿责任
②因夫妻关系平等,何某有权独自将“蔡林”更名为“何林”
③蔡某所受赠房产虽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④虽已签订离婚协议,但在取得离婚证前,蔡某仍有照顾何某的义务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6.尹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比自己大两岁的万某红。两人一见如故,双方家长也对这段感情十分满意,尹某向准岳父万某转款彩礼及结婚物件购置费用共18万元,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一个月,尹某无意间发现妻子患有重大精神疾病。尹某一时气愤不已,质问万某为何隐瞒万某红患病的事情,并要求返还彩礼,但遭到拒绝。尹某于是将万某红和万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万某返还彩礼。对此理解正确的是(  )
①尹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②当事人同居期间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③尹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④因为双方已经进行婚姻登记故婚姻不可撤销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二.材料题(共4小题)
17.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李某9岁时父母离异,他随母亲高某生活。之后不久,母亲高某再嫁给王某,李某则由母亲高某与继父王某抚养成人。几年后,继父王某因病去世,李某继承了王某的部分遗产。而后一年,李某生父也因病去世,身为儿子的李某积极帮助生父现有的家庭成员料理后事,并要求继承生父的遗产。但是,继母刘某却指出,李某在此之前已经继承了继父王某的遗产,所以,也就不能再继承生父的遗产了。
材料二2023年1月,甲(男)和乙(女)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办了婚礼,在婚礼期间甲父亲当着亲戚的面赠送了一套价值20万元的茶具给这对夫妻。2023年2月,甲在乙未知情的情况下,将这套茶具卖给了苏某,并与苏某在微信上约定好价格、付款时间、交付时间等主要内容并进行了确认。不久,苏某支付了30万元,跟甲约定十天后将茶具交给苏某。乙知道后,在甲还没将茶具交给苏某前向人民法院起诉,称甲将茶具卖给苏某时没有和作为妻子的她商量,买卖合同不成立。
(1)结合材料一和所学知识,分析李某是否有权继承生父的遗产。
(2)结合材料二和所学知识,你觉得法院会支持乙的说法吗?请说明理由。
18.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宣判
【案情简介】某社区居委会与曹某签订协议,约定由某居委会定时定员结对子照看关心曹某,每月给予曹某基本生活费,免费看病诊治,逢年过节给予曹某各类生活补助及慰问生活用品等,养老至寿终;曹某现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曹某寿终后,产权移交某居委会。此后,某居委会按照约定履行扶养义务。曹某去世后,曹某的四个子女要求继承遗产,与该居委会产生争议。该居委会遂将曹某的四个子女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某居委会与曹某签订的协议有效;(2)曹某名下的房屋、股权、现金、存款归某居委会所有。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案涉协议符合法律有关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属于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原告某居委会对被扶养人曹某已尽到扶养义务,判决被继承人曹某安置所得的房屋以及其生前遗留的股权、现金、银行存款本息归某居委会所有。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本案判决的社会价值。
19.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杭州的王先生事业有成,在杭州全款购买了三套房,房产证上登记的都是王先生的名字。30岁那年,王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单身的乔女士。谈了一段时间的恋爱后,王先生和乔女士步入了婚姻殿堂,后育有一女,一家三口过得很幸福,王先生在三套房产证上都加上了乔女士的名字。
结合材料,请运用《法律与生活》的有关知识,分析婚后上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王先生的个人财产?并说明理由。
20.近日,某市金融法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黄某(已故)擅自将夫妻共有房产向某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某银行与黄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执行年利率6.09%.当天,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黄某以名下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之后,某银行在对黄某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后,依约发放了贷款,但黄某怠于返还借款。截至2023年7月,黄某尚欠本金90万元,总利息(含罚息、复利)105355.21元。黄某及其父母于2022年3月死亡,某银行遂将黄某的婚生子李某诉至法院,并要求在其继承黄某的遗产范围内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总利. [法院查明] 黄某在向某银行借款时提交了虚假的离婚证、离婚协议,载明黄某与其爱人于2017年4月登记离婚,双方协议案涉房产归黄某所有,事实上双方并未离婚。
(1)假如黄某的爱人能及时发现黄某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事宜,并向银行提交结婚证等有关证明材料。该补救措施能否影响合同的生效,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对此加以分析。
[法律链接] 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动产物权均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对某银行的诉求,法院能否予以支持,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加以分析。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单元测试卷(二)
参考答案与试题解析
一.选择题(共16小题)
题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答案 D C B D C A C B A C D
题号 12 13 14 15 16
答案 A B D D B
一.选择题(共16小题)
1.王某共兄妹五人,父亲早年去世后,由母亲含辛茹苦养大。2020年5月,王某母亲因车祸受伤住院,兄妹五人共同照顾,两年后王某母亲离世,留下遗产20万元及自建房一套,随后王某的四个哥哥以房屋是四人出钱所建为由,未经其同意将房屋按12万元折价转卖他人,并私下均分了上述共计32万元的遗产。对此,以下认识正确的是(  )
A.王某的四个哥哥对该自建房拥有用益物权
B.王某兄妹五人可以通过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C.因四个哥哥出钱建房,故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D.兄妹五人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平分全部遗产
【考点】法定继承.版权所有
【分析】本题考查: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解答】A错误,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个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材料中的自建房不属于用益物权;
B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C错误D正确,按照民法典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兄妹五人作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平分全部遗产。
故选:D。
【点评】本题考查学生对教材知识点的掌握和对材料的分析理解能力,对于此类型题目,学生需要首先明确题干的中心思想,将题干主旨与教材的知识点相结合,围绕题干主旨进行选择即可。
2.王某妻子早故,与大儿子王甲共同生活,小儿子王乙在外地工作。2020年3月,王某向李某借款60万,并签订借款合同且申请公证,约定3年后还本付息。2022年6月,王某突发疾病去世,临终前仅有王甲夫妻在场,王某立下口斗遗嘱,其名下唯一遗产(价值40万的店面)由王甲继承。据此,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
①某的借款合同有效,但其遗产继承人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无需清偿王某的债务
②口头遗嘱无效,王某债务由王甲、王乙在法定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③对于王某债务超过其遗产部分,其继承人可不负清偿责任,但自愿偿还的除外
④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王某留下的债务应由遗嘱继承人王甲承担清偿责任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考点】遗嘱继承.版权所有
【分析】本题考查: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解答】①错误,王某的借款合同(经申请公证)真实有效。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的债务。王某的遗产继承人虽然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也必须承担王某未偿的债务;
②③正确,王某留下的遗产和债务应该由法定继承人王甲、王乙继承,且是在他们法定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对于王某债务超过其遗产部分,其继承人可不负清偿责任,但自愿偿还的除外;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王某立下口头遗嘱时只有大儿子王甲夫妻在场,故口头遗嘱无效;
④错误,因为王某的口头遗嘱无效,故王某不是遗嘱继承人,而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王某留下的遗产也应当由遗产的继承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故选:C。
【点评】本题考查学生对教材知识点的掌握和对材料的分析理解能力,对于此类型题目,学生需要首先明确题干的中心思想,将题干主旨与教材的知识点相结合,围绕题干主旨进行选择即可。
3.黄大爷夫妇育有两子,黄甲和黄乙,黄大爷病故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100万元。大儿子黄甲早年去世后留下女儿黄丙及妻子孙某,两人一直与黄大爷夫妇共同生活,孙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黄乙以工作繁忙为由很少探望。黄大爷生前立有遗嘱,将其房屋赠与孙某。据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有(  )
①孙某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②黄乙很少探望老人,不能继承遗产
③若所立遗嘱有效,则应尊重老人意愿
④房屋和存款应由黄大爷老伴和黄乙、黄丙平均分配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考点】遗嘱继承.版权所有
【分析】本题考查: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解答】①正确,孙某对黄大爷夫妇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③正确,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若所立遗嘱有效,则应尊重老人意愿;
②错误,黄乙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律规定具有继承权。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④错误,该房屋和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先析产再进行分配。
故选:B。
【点评】本题考查学生对教材知识点的掌握和对材料的分析理解能力,对于此类型题目,学生需要首先明确题干的中心思想,将题干主旨与教材的知识点相结合,围绕题干主旨进行选择即可。
4.独居老人阮大爷同邻居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刘某照顾阮大爷并负责其生养死葬,阮大爷将房产留给刘某。协议签订后,刘某依然照顾阮大爷直至其去世,但此时阮大爷的妹妹却对房产分配提出了异议。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
A.若阮大爷的妹妹同刘某产生继承纠纷,可通过仲裁解决
B.刘某依约对阮大爷履行了赡养义务,因此能获得阮大爷的房产
C.遗赠扶养协议是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助于更好保证老年人的生活
D.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于法定继承,阮大爷留给刘某的房产受法律保护
【考点】遗嘱继承.版权所有
【分析】本题考查: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解答】A错误,根据法律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B错误,刘某履行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
C错误,遗赠扶养协议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属于遗产继承;
D正确,阮大爷同邻居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且刘某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于法定继承,阮大爷留给刘某的房产受法律保护。
故选:D。
【点评】本题考查学生提取信息、调动所学知识理解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答题要把握材料主旨,找出与主旨一致的表述,在选择过程一定要注意选项与题干主旨的相关性。
5.吴老夫妇生育了一儿一女,儿子定居在法国,吴老夫妇与孙子吴小一起生活,吴小夫妇尽心照料二老,吴老女儿也时常探望,吴老夫妇的生活开支由儿子提供。吴老名下有一套房产和一些存款,老伴去世后,吴老决定留下遗嘱,将房产留给孙子吴小。以下对案例的分析,说法错误的是(  )
①吴老可通过遗赠将自己拥有的房产份额赠与给孙子吴小
②吴老可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份额留给孙子吴小一人继承
③通过法定继承,吴小基于血缘关系可继承吴老的遗产
④吴老子女若对吴老遗产继承有争议,不可以申请仲裁裁决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考点】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版权所有
【分析】本题考查: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1、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2、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解答】本题属于逆向选择题,要求选出错误的。
①④不合题意,这两项说法都正确;
②③符合题意,按照遗嘱继承规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中指定继承人,吴老孙子不是吴老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故选:C。
【点评】考查学生对教材知识点的掌握和对材料的分析理解能力,对于此类型题目,学生需要首先明确题干的中心思想,将题干主旨与教材的知识点相结合,围绕题干主旨进行选择即可。
6.一生未婚育的老人高女士曾受到邻居曹某照料,并与曹某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后因二人产生矛盾,高女士按协议约定办理了解除意定监护人的手续。之后,高女士聘薛某为保姆并与其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高女士去世后,曹某诉至法院,称自己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应继承老人部分遗产。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主张分得遗产是法定继承的规定,不适用于其他情况
②高女士与薛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体现了高女士生前的真实意愿,受到法律保护
③意定监护协议明确了曹某与高女士的监护与被监护关系,高女士没有自主决定权
④遗赠扶养协议体现了平等、无偿的民事法律关系,能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考点】遗嘱继承.版权所有
【分析】本题考查: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解答】①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主张分得遗产是法定继承的规定,不适用于其他情况;
②正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高女士与薛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体现了高女士生前的真实意愿,受到法律保护;
③错误,高女士意定监护协议的自主决定权并未丧失。相反,法律通过规定意定监护的相关条件和程序,进一步保障了被监护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自主决定未来监护人的权利;
④错误,遗赠扶养协议体现了平等、有偿的民事法律关系。
故选:A。
【点评】考查学生对教材知识点的掌握和对材料的分析理解能力,对于此类型题目,学生需要首先明确题干的中心思想,将题干主旨与教材的知识点相结合,围绕题干主旨进行选择即可。
7.2024年7月20日,母亲王某久病医治无效逝世(父亲陈某两年前已去世,王某和陈某的父母早已过世)亲生女儿陈乙与养女陈甲二人就父母名下一套房产分割纠纷诉至雨花区法院。陈乙持有母亲王某的遗嘱,该遗嘱是2020年9月由陈乙根据母亲王某口述打印并签名捺手印的遗嘱,遗嘱写明房产全部归陈乙。依据《民法典》法院应判决(  )
①有王某签名捺手印,遗嘱有效,房产应判给陈乙
②打印遗嘱无效,房产应判给陈甲陈乙
③父母名下的房产全部归母亲王某,房产由陈甲陈乙共同分割
④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同等享有继承的权利,房产应由陈甲陈乙均分
A.①③ B.②③ C.②④ D.③④
【考点】遗嘱继承.版权所有
【分析】本题考查: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解答】①错误,②正确,打印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本案中打印遗嘱无效,房产由法定继承人陈甲、陈乙共同继承;
③错误,父母名下的房产在父亲陈某去世时,陈某的遗产份额应由王某、陈甲、陈乙共同继承,并非全部归母亲王某,母亲王某去世后,房产应由陈甲、陈乙继承;
④正确,2024年7月20日,母亲王某久病医治无效逝世(父亲陈某两年前已去世,王某和陈某的父母早已过世)亲生女儿陈乙与养女陈甲二人就父母名下一套房产分割纠纷诉至雨花区法院。陈乙持有母亲王某的遗嘱,该遗嘱是2020年9月由陈乙根据母亲王某口述打印并签名捺手印的遗嘱,遗嘱写明房产全部归陈乙。法律规定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同等享有继承的权利,故房产应由陈甲陈乙均分。
故选:C。
【点评】本题考查学生对教材知识点的掌握和对材料的分析理解能力,对于此类型题目,学生需要首先明确题干的中心思想,将题干主旨与教材的知识点相结合,围绕题干主旨进行选择即可。
8.董大爷夫妇退休在家养老,两人的积蓄和退休金较为充裕。董大爷的女儿董某与其丈夫经营一家工厂,后倒闭负债,生活困难,无力支付赡养费。由于不满老人未拿出积蓄资助自己渡过难关,董某长期不回家看望老人。董大爷夫妇因赡养问题与女儿董某发生纠纷,各执一词。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
②董大爷夫妇虽未履行资助女儿的义务,但董某仍要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③董某经济较为困难,可适当减少经济赡养,但不能免除精神赡养的义务
④董大爷夫妇可与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口头签订成年意定监护书,确定今后的权利与义务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考点】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版权所有
【分析】本题考查: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1)父母的权利义务有:
①在人身方面,有抚养的权利与义务、管理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②在财产方面,主要表现为对子女财产的管理;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父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子女的权利义务有:
①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有义务给付赡养费,并且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③子女有义务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解答】①符合题意,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层面的体现;
②错误,董某已经成年,董大爷夫妇没有资助女儿的义务;
③符合题意,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董某无固定经济收入,经济较为困难,董大爷夫妇有稳定收入来源,董某可以适当减少经济赡养,但是仍然不能免除精神赡养;
④错误,成年监护意定书必须用书面形式。
故选:B。
【点评】本题考查学生提取信息、调动所学知识理解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答题要把握材料主旨,找出与主旨一致的表述,在选择过程一定要注意选项与题干主旨的相关性。
9.甲(男)和乙(女)交往不久后,在2015年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后两人均外出务工。几年后,乙回家过年,却发现“丈夫”已与丙登记结婚,自己却收到法院的一纸传票,要求返还彩礼钱、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乙应返还甲的彩礼钱
②甲与乙举行婚礼后又和丙登记结婚,犯了重婚罪
③甲和丙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④法律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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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本题考查:结婚的条件与程序
①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不得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如近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等,且必须是男女异性,我国婚姻法不准同性结婚,不承认同性婚姻关系。
②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③结婚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的,任何以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行为、目的结婚行为都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
【解答】①正确,民法典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予返还。题中甲乙虽然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进行结婚登记,乙应返还甲的彩礼钱;
②错误③正确,民法典规定,结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题中甲与乙虽举行婚礼但为进行结婚登记,两人不存在婚姻关系,甲和丙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
④不合题意,材料未涉及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的问题。
故选:A。
【点评】本题考查考生对材料的分析理解能力,考生在分析题肢的时候,要结合材料进行思考,排除题肢中说法错误以及无关选项,从而筛选出正确的选项。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对材料的理解和把握。
10.张三与王美丽于2024年2月2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第二天,为表达爱意和诚意,张三和王美丽二人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将张三婚前的全部存款50万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双方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3月,二人一起出资购买一处商铺,并登记在张三名下。二人计划于9月1日举办婚礼,但6月张三因飞机失事意外去世,由于张三未立遗嘱,张三父母与王美丽因存款和商铺的继承分割问题产生矛盾。张三的父母认为二人没有举办婚礼,不同意王美丽参与继承张三遗产,双方产生严重纠纷。王美丽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维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50万为张三的婚前存款,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
②张三与王美丽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确立了夫妻关系
③该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前析产,王美丽占有商铺价值的一半
④王美丽、张三的父母以及张三姐姐都是张三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考点】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版权所有
【分析】本题考查: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结婚的条件与程序
1、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夫妻财产关系是指由夫妻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权利及义务、夫妻遗产继承权等。
2、结婚的条件与程序
(1)结婚的条件:
①男女双方须完全自愿。
②男女双方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
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帝系血亲禁止结婚。
(2)结婚的程序: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解答】①错误,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法律规定处理。张三的50万存款虽然是张三的婚前存款,但夫妻二人有书面约定,所以50万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
②正确,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必经程序。张三与王美丽已经进行了结婚登记,确立了夫妻关系;
③正确,张三与王美丽婚后共同出资购置的商铺,虽然登记在张三名下,但仍为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前先析产,王美丽占有该商铺财产总额的一半;
④错误,张三与王美丽已经进行了结婚登记,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夫妻,根据法律,王美丽与张三的父母都是张三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姐姐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故选:C。
【点评】本题考查学生获取和解读信息、调动和运用知识分析理解问题的能力。解答时要注意,明确设问指向,从题干材料中提取有效信息,并与教材知识相结合,选出符合题干要求的选项。
11.近年来,因财产继承问题而发生的纠纷、诉讼呈现与日俱增的趋势,尤其是房产继承,更成为继承纠纷、诉讼的多发领域。针对遗产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不能参与遗产分割
②收养的子女和继子女没有继承养父母、继父母遗产的权利
③继承人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进行遗产分割
④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考点】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版权所有
【分析】本题考查: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人身关系方面,双方是平等的,各自独立的。
(2)财产方面,如果有约定,并且该约定不和法律冲突的话,双方可以是约定财产制,即财产各自所有,也可以是共同财产制,即婚后财产共同所有。
【解答】①错误,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参与遗产分割;
②错误,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收养的子女和继子女有继承养父母、继父母遗产的权利;
③④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让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进行遗产分割。
故选:D。
【点评】本题考查学生获取和解读信息、调动和运用知识分析理解问题的能力。解答此题关键在于明确设问指向,准确把握材料中心和教材基础知识,围绕材料中主旨选择,可用排除法作答。
12.妻子瞒着老刘在机构给孩子报了近3万元的课外兴趣班。老刘得知后很生气,认为课外兴趣班合同未经他同意,应认定为无效,要求该机构退费却遭到拒绝,于是诉至法院。本案例中(  )
①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老刘要对合同无效这一主张进行举证
②该花销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对夫妻都产生效力,法院不会支持老刘的诉求
③教育子女是夫妻共同的事情,遇事应当双方商量共同决定,故上述合同无效
④因老刘没有在该机构进行消费活动,故人民法院对老刘的诉求可以不予受理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考点】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举证责任.版权所有
【分析】本题考查: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举证责任
1、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夫妻财产关系是指由夫妻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权利及义务、夫妻遗产继承权等。
2、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有些情况下,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实行举证倒置原则,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时,由对方负责举证。
【解答】①正确,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老刘认为合同无效,应当承担举证;
②正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共同的事情,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给孩子报课外兴趣班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故上述合同有效,法院不会支持老刘的诉求;
③错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共同的事情,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给孩子报课外兴趣班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故上述合同有效;
④错误,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案件,应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
故选:A。
【点评】考查学生对教材知识点的掌握和对材料的分析理解能力,对于此类型题目,学生需要首先明确题干的中心思想,将题干主旨与教材的知识点相结合,围绕题干主旨进行选择即可。
13.画家黄某离异后与杨某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两人共同经营着一家画廊。2022年11月,黄某因病突然去世,留下了价值百余万元的遗产。杨某、黄某与前妻的女儿小黄、黄某母亲曾某三人就遗产分割产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该纠纷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
②黄某与杨某共同经营的画廊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③由于黄某未立遗嘱,曾某可对法定继承的份额做出安排
④小黄和曾某是黄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考点】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法定继承.版权所有
【分析】本题考查: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法定继承
1、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夫妻财产关系是指由夫妻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权利及义务、夫妻遗产继承权等。
2、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是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的继承权。
(2)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其中,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此外,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解答】①正确,本案属于继承纠纷,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
②错误,黄某与杨某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没有登记结婚,不属于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二人共同经营的画廊收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个人财产;
③错误,由于黄某突然去世,未立遗嘱,应该按法定继承进行遗产继承,曾某是黄某母亲,是合法继承人之一,但不能由曾某对法定继承的份额做出安排;
④正确,黄某与前妻的女儿小黄、黄某母亲曾某是黄某的法定继承人,并且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故选:B。
【点评】本题考查学生获取和解读信息、调动和运用知识分析理解问题的能力。解答时要注意,明确设问指向,从题干材料中提取有效信息,并与教材知识相结合,选出符合题干要求的选项。
14.网传“一对初中生办婚宴”的视频,引发网民关注。网传视频中两人均未成年,两人于2023年9月相识,2024年3月,经双方家长私下商议,按照农村风俗组织两家共同就餐,即举办了所谓的“仪式”。对该事件理解正确的是(  )
①双方遵循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②双方关系是无效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构解除夫妻关系
③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登记程序
④双方监护人应增强法治观念,履行好监护职责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考点】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版权所有
【分析】本题考查: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夫妻财产关系是指由夫妻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权利及义务、夫妻遗产继承权等
【解答】①错误,初中生办婚宴,由初中生可知,双方均未成年,没有达到结婚年龄;由办婚宴可知,双方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登记程序,双方的做法是错误的,违背了婚姻法;
②错误,双方没有进行登记结婚,不是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不需要到婚姻登记机构解除夫妻关系;
③④正确,两人均未成年,未达到法定婚龄,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登记程序,该事件反映了双方监护人法律意识淡薄,③④符合题意。
故选:D。
【点评】本题考查学生获取和解读信息、调动和运用知识分析理解问题的能力。解答时要注意,明确设问指向,从题干材料中提取有效信息,并与教材知识相结合,选出符合题干要求的选项。
15.蔡某和何某书面约定二人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为亲友所熟知。婚后,蔡某接受了父母赠与自己的一套房产,何某热衷高消费,收入时常入不敷出,还欠了朋友数万元债务,在未经蔡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儿子姓名“蔡林”更名为“何林”。之后因感情破裂,两人协议离婚,但在签署离婚协议半月后,何某因意外失去劳动能力。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
①蔡某作为何某的丈夫,对何某所欠的债务负有清偿责任
②因夫妻关系平等,何某有权独自将“蔡林”更名为“何林”
③蔡某所受赠房产虽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④虽已签订离婚协议,但在取得离婚证前,蔡某仍有照顾何某的义务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考点】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版权所有
【分析】本题考查: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夫妻财产关系是指由夫妻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权利及义务、夫妻遗产继承权等。
【解答】①错误,何某热衷高消费,收入时常入不敷出,还欠了朋友数万元债务,所欠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属于何某个人债务;
②错误,因夫妻关系平等,但是必须经蔡某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将儿子姓名“蔡林”更名为“何林”,不能私自对儿子进行更名;
③正确,蔡某和何某书面约定二人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为亲友所熟知,所以蔡某所受赠房产虽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④正确,蔡某仍有照顾何某的义务,虽已签订离婚协议,但在取得离婚证前,取得离婚证才为实际离婚。
故选:D。
【点评】考查学生对教材知识点的掌握和对材料的分析理解能力,对于此类型题目,学生需要首先明确题干的中心思想,将题干主旨与教材的知识点相结合,围绕题干主旨进行选择即可。
16.尹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比自己大两岁的万某红。两人一见如故,双方家长也对这段感情十分满意,尹某向准岳父万某转款彩礼及结婚物件购置费用共18万元,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一个月,尹某无意间发现妻子患有重大精神疾病。尹某一时气愤不已,质问万某为何隐瞒万某红患病的事情,并要求返还彩礼,但遭到拒绝。尹某于是将万某红和万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万某返还彩礼。对此理解正确的是(  )
①尹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②当事人同居期间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③尹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④因为双方已经进行婚姻登记故婚姻不可撤销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考点】结婚的条件与程序;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版权所有
【分析】本题考查:结婚的条件与程序;夫妻间的人身的财产关系
1、结婚的条件与程序
(1)必备条件
①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
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②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
2、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夫妻财产关系是指由夫妻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权利及义务、夫妻遗产继承权等。
【解答】①正确,④错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结婚登记前,万某红并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精神疾病,所以尹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②错误,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③正确,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尹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故选:B。
【点评】本题考查学生提取信息、调动所学知识理解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解题时需注意:一方面要把握材料要阐明的主旨,并和所学知识对应起来,另一方面运用对基础知识的准确把握去除观点本身错误的选项。
二.材料题(共4小题)
17.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李某9岁时父母离异,他随母亲高某生活。之后不久,母亲高某再嫁给王某,李某则由母亲高某与继父王某抚养成人。几年后,继父王某因病去世,李某继承了王某的部分遗产。而后一年,李某生父也因病去世,身为儿子的李某积极帮助生父现有的家庭成员料理后事,并要求继承生父的遗产。但是,继母刘某却指出,李某在此之前已经继承了继父王某的遗产,所以,也就不能再继承生父的遗产了。
材料二2023年1月,甲(男)和乙(女)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办了婚礼,在婚礼期间甲父亲当着亲戚的面赠送了一套价值20万元的茶具给这对夫妻。2023年2月,甲在乙未知情的情况下,将这套茶具卖给了苏某,并与苏某在微信上约定好价格、付款时间、交付时间等主要内容并进行了确认。不久,苏某支付了30万元,跟甲约定十天后将茶具交给苏某。乙知道后,在甲还没将茶具交给苏某前向人民法院起诉,称甲将茶具卖给苏某时没有和作为妻子的她商量,买卖合同不成立。
(1)结合材料一和所学知识,分析李某是否有权继承生父的遗产。
(2)结合材料二和所学知识,你觉得法院会支持乙的说法吗?请说明理由。
【考点】法定继承;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版权所有
【分析】(1)本题要求结合材料一和所学知识,分析李某是否有权继承生父的遗产,属于分析说明类的试题。材料中“刘某却指出,李某在此之前已经继承了继父王某的遗产,所以,也就不能再继承生父的遗产了”,可从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角度说明李某有权继承生父的遗产。材料“李某生父也因病去世,身为儿子的李某积极帮助生父现有的家庭成员料理后事,并要求继承生父的遗产”,说明李某对生父尽了为人子的义务,作为其生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刘某不能限制或剥夺李某对其生父遗产的继承权。
(2)本题要求结合材料二和所学知识,觉得法院会支持乙的说法吗,请说明理由,属于原因类的试题。解答时,要结合材料进行分析作答。材料中“2023年1月,甲(男)和乙(女)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办了婚礼,在婚礼期间甲父亲当着亲戚的面赠送了一套价值20万元的茶具给这对夫妻”,说明甲和乙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关系不成立,乙不能以甲的妻子的身份主张权利;材料中“2023年2月,甲在乙未知情的情况下,将这套茶具卖给了苏某,并与苏某在微信上约定好价格、付款时间、交付时间等主要内容并进行了确认”,说明甲和苏某在微信上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和确认,也是签订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双方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因此,法院不会支持乙的说法。
【解答】(1)
①李某有权继承生父的遗产。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②李某积极帮助生父现有的家庭成员料理后事,对生父尽了为人子的义务。李某作为其生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刘某不能限制或剥夺李某对其生父遗产的继承权。
(2)
①法院不会支持乙的说法。
②理由: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甲和乙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关系不成立,乙不能以甲的妻子的身份主张权利;甲和苏某在微信上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和确认,也是签订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双方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故茶具买卖的合同成立。
【点评】(1)本题属于分析说明类的试题。回答分析说明类问题,主要按以下思路进行:
第一步,精析材料,把握主题。这是解题的基础,可有效避免“文不对题”、“答非所问”的现象。
第二步,围绕主题,回归教材。以试题反映出的问题为中心与教材联系,找出材料与教材的“结合点”。
第三步,紧扣题意,合理作答。通常,我们只要将教材中的基本原理与材料一一对应,用理论分析材料即可。
(2)本题为原因类试题,解答原因类试题一般做到“两审读,一发散,一结合”。所谓“两审读”,第一是审读主干材料,依据主干材料抽取主体信息和主旨信息;第二是审读设问,通过设问明确指示的指向范围,或者主体指向。“一发散”就是依据设问或者主干信息,明确问题核心,以问题核心为中心,发散相关有效知识点。“一结合”,结合发散指向与设问核心,正确作答。
18.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宣判
【案情简介】某社区居委会与曹某签订协议,约定由某居委会定时定员结对子照看关心曹某,每月给予曹某基本生活费,免费看病诊治,逢年过节给予曹某各类生活补助及慰问生活用品等,养老至寿终;曹某现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曹某寿终后,产权移交某居委会。此后,某居委会按照约定履行扶养义务。曹某去世后,曹某的四个子女要求继承遗产,与该居委会产生争议。该居委会遂将曹某的四个子女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某居委会与曹某签订的协议有效;(2)曹某名下的房屋、股权、现金、存款归某居委会所有。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案涉协议符合法律有关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属于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原告某居委会对被扶养人曹某已尽到扶养义务,判决被继承人曹某安置所得的房屋以及其生前遗留的股权、现金、银行存款本息归某居委会所有。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本案判决的社会价值。
【考点】遗嘱继承.版权所有
【分析】本题要求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本案判决的社会价值。“案涉协议符合法律有关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属于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原告某居委会对被扶养人曹某已尽到扶养义务,判决被继承人曹某安置所得的房屋以及其生前遗留的股权、现金、银行存款本息归某居委会所有”,可联系本案判决不仅实现了个案上的公平正义,更倡导全社会积极助力养老,促进“不尽孝者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判决有利于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让崇尚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和全体社会的良好风尚。可利用的法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解答】①在本案判决中,人民法院确认居委会提供的遗赠扶养协议,认定居委会的赡养行为,充分肯定居委会对老人养老送终所起的作用。
②本案判决不仅实现了个案上的公平正义,更倡导全社会积极助力养老,促进“不尽孝者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司法理念深入人心。
③判决有利于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让崇尚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和全体社会的良好风尚。
【点评】回答分析说明类问题,主要按以下思路进行:
第一步,精析材料,把握主题。这是解题的基础,可有效避免“文不对题”、“答非所问”的现象。
第二步,围绕主题,回归教材。以试题反映出的问题为中心与教材联系,找出材料与教材的“结合点”。
第三步,紧扣题意,合理作答。通常,我们只要将教材中的基本原理与材料一一对应,用理论分析材料即可。
19.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杭州的王先生事业有成,在杭州全款购买了三套房,房产证上登记的都是王先生的名字。30岁那年,王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单身的乔女士。谈了一段时间的恋爱后,王先生和乔女士步入了婚姻殿堂,后育有一女,一家三口过得很幸福,王先生在三套房产证上都加上了乔女士的名字。
结合材料,请运用《法律与生活》的有关知识,分析婚后上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王先生的个人财产?并说明理由。
【考点】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版权所有
【分析】本题要求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有关知识,分析婚后上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王先生的个人财产,并说明理由,属于原因类试题。材料中“三套房系王先生好前购买”,想到《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这三套房是王先生个人所有,但材料中“王先生在三套房户证上都加上了乔女士的名字”想到《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2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失,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可得知王先生把三套房子的部分所有权赠与乔女士。乔女士合法获得这三套房子的部分所有权。此时王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已经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解答】①婚后上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③本案中,房子属于不动产,三套房产确实系王先生婚前购买,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王先生在房产证上加上了乔女士的名字,这是王先生把三套房子的部分所有权赠与乔女士,依法登记了变更信息,具有法律效力,即乔女士合法获得这三套房子的部分所有权,此时王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已经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点评】本题为原因类试题,解答原因类试题一般做到“两审读,一发散,一结合”。所谓“两审读”,第一是审读主干材料,依据主干材料抽取主体信息和主旨信息;第二是审读设问,通过设问明确指示的指向范围,或者主体指向。“一发散”就是依据设问或者主干信息,明确问题核心,以问题核心为中心,发散相关有效知识点。“一结合”,结合发散指向与设问核心,正确作答。
20.近日,某市金融法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黄某(已故)擅自将夫妻共有房产向某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某银行与黄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执行年利率6.09%.当天,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黄某以名下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之后,某银行在对黄某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后,依约发放了贷款,但黄某怠于返还借款。截至2023年7月,黄某尚欠本金90万元,总利息(含罚息、复利)105355.21元。黄某及其父母于2022年3月死亡,某银行遂将黄某的婚生子李某诉至法院,并要求在其继承黄某的遗产范围内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总利. [法院查明] 黄某在向某银行借款时提交了虚假的离婚证、离婚协议,载明黄某与其爱人于2017年4月登记离婚,双方协议案涉房产归黄某所有,事实上双方并未离婚。
(1)假如黄某的爱人能及时发现黄某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事宜,并向银行提交结婚证等有关证明材料。该补救措施能否影响合同的生效,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对此加以分析。
[法律链接] 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动产物权均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对某银行的诉求,法院能否予以支持,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加以分析。
【考点】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所有权;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版权所有
【分析】(1)本题要求回答该补救措施能否影响合同的生效,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对此加以分析是,属于分析说明类的试题。解答时,要明确设问范围是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切入点大。材料中“黄某在向某银行借款时提交了虚假的离婚证、离婚协议”,可联系订立有效合同的要求和民法基本原则;材料中“双方协议案涉房产归黄某所有,事实上双方并未离婚”,可联系夫妻享有平等的财产关系。
(2)本题要求回答对某银行的诉求,法院能否予以支持,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加以分析,属于分析说明类的试题。解答时,要明确设问范围是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切入点大。材料中“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动产物权均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可联系抵押权合法有效,该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材料中“某银行遂将黄某的婚生子李某诉至法院,并要求在其继承黄某的遗产范围内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及总利”,可联系遗产继承与债务清偿。
【解答】(1)
①订立合同并不当然意味着合同的生效。如果能证明黄某提供了虚假信息,该案中的合同就违背了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②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如果能证明该房产抵押不是黄某夫妻一致的意思表示,该合同的主体就具有不适格的嫌疑,可能会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2)
①根据民法典,该银行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抵押权合法有效,该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②黄某生前不履行债务,黄某的继承人李某应该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该银行诉求合理合法,法院应予以支持。
【点评】(1)和(2)均为分析说明类的试题,回答分析说明类问题,主要按以下思路进行:第一步,精析材料,把握主题。这是解题的基础,可有效避免“文不对题”“答非所问”的现象。
第二步,围绕主题,回归教材。以试题反映出的问题为中心与教材联系,找出材料与教材的“结合点”。
第三步,紧扣题意,合理作答。通常,我们只要将教材中的基本原理与材料一一对应,用理论分析材料即可。
声明:试题解析著作权属所有,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复制发布日期:2025/4/14 14:43:35;用户:吉林省抚松县第五中学;邮箱:fsd5z@;学号:4391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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