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41张PPT)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课程标准: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法治:法治强调以法律条文为核心,通过国家强制力维护社会秩序,主张“法”是治理国家的最高准则,要求“一断于法”(《韩非子》)。法家思想是法治的理论基础,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子等,主张“刑无等级”“以刑去刑”,重视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性。礼教:礼教以儒家思想为核心,主张通过伦理道德、宗法制度和社会礼仪来规范行为,强调“礼”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核心是“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注重等级秩序和道德自觉。法律与教化:中国社会治理的两种方案法治与礼教概念解析在中国古代社会,“法治”与“礼教”是相辅相成的治理手段,二者共同构成了“德法并治”的治理模式。它们的关系既存在对立性,又具有互补性,深刻影响了中国传统社会的稳定与秩序。01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产生的历史背景德治与法治之争成文法的产生时代需求选择西周制定以宗法制为核心的礼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夏商时期君王和奴隶主可以随意残害奴隶殷墟王陵区祭祀坑累累白骨《尚书》里保存不少西周初年的政治文诰,每篇都说到如何治民。其中《无逸篇》说治民要“先知稼穑之艰难”,“怀保小民,惠(加惠于)鲜(穷人)鳏寡”;《立政篇》说“继自今文子文孙,其勿误于庶狱庶慎。”重农与慎狱尤为封建政治的重要纲领。……要永命必须保民。——范文澜《中国通史》1.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1)历史背景夏商:统治者可以随意残害奴隶,实行“人殉”制。① 德治思想西周:统治者建立起以宗法制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的进步性。② 法治思想习惯法: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九刑》,这些都是习惯法。成文法: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特点:夏商重刑轻德,西周明德慎刑。特点:礼用来维护贵族特权,规范等级秩序。同时关注人民群体,有一定的进步性。1.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2)成文法的产生——“铸刑书”▲ 郑国子产“铸刑书”◆背景:中国夏商与西周的法,是一种完全依附于礼的法。 春秋时期,随着社会关系的变迁,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产生: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影响:①刑书是国家权力的象征。②中国最早的成文法。③引发了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1.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3)德法之争——德治与法治的两次争论法治子产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叔向反对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德治叔向A.第一次德法之争:(鲁昭公六年)三月(公元前536年),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yí子产书,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刑)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左传 昭公六年》叔向反对子产刊布法律:①刑罚适用乱世;②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叔向子产铸刑书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的执政者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青铜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书上称之为“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刑书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同时也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贯彻执行,对后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儒家 法家代表 孔子和孟子 商鞅与韩非主张影响人性善,主张德治。孔子提出“为政以德”,孟子建议统治者施仁政人性恶,主张法治。商鞅在秦国颁行法令;韩非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儒家主张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但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集权的愿望1.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3)德法之争——德治与法治的两次争论B.第二次德法之争:德治与法治之争在思想界体现为儒家与法家之争商於县有个黑林沟村,村长黑九因为儿子参军训练坠崖死了,无法为家里立功光耀门厅,变得意志消沉,无心耕作,在村里开了个酿酒坊,经常拉着后生饮酒大醉。村里人变得越来越懒惰,荒芜了田庄,村庄没落。——整理自孙皓晖《大秦帝国》思考:面对此种情况你打算怎么办?县令是个儒家士子,讲究仁政爱民,不忍看到黑林沟人忍饥挨饿,便救济他们。村民一直吃救济粮,不再耕作。商鞅知道后,依法处死了村长和县令,重申新法主张、明确奖惩,让村民重新自励,恢复了往昔斗志。说明:儒家思想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能满足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借此思考:儒家和法家的思想哪个更符合当时社会的需要?为什么?1.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4)时代的需求与选择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儒家法家儒家主张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宣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但儒家思想并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在重视富国强兵的君主看来,儒家的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孟子虽然说“仁者无敌”,实际上却无助于国君实现他们的强国抱负。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秦王嬴政读过韩非著作后说:“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法家思想更适合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VS02律令的发展过程礼法结合的典范律令的儒家化社会层面教化秦汉至隋唐的法律与教化秦 朝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 把工作带进坟墓的秦简主人喜◎《云梦睡虎地秦简》局部汉 朝沿袭秦律,制《九章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思考:汉律承袭秦律,汉律的基本精神与秦律是否一贯?秦汉律令并行2.秦汉至隋唐的法律与教化(1)秦汉时期——礼法分离2.秦汉至隋唐的法律与教化(1)秦汉时期——礼法分离1)秦朝开创:秦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商鞅在魏国李悝《法经》的基础上,“改法为律”。此后,历朝法典多以“律”命名。2)汉承秦律:汉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云梦睡虎地秦简、江陵张家山汉墓《二年律令》等出土简牍,极大地丰富了人们对秦律和汉律的认识。汉朝律令后来变得繁乱庞杂,条目字数都很多。3)律令并行:秦汉朝廷还会发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云梦睡虎地秦简◎江陵张家山汉简材料一:或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眉,论何也?当完城旦。士伍甲斗,拔剑伐,斩人发结,何论?当完为城旦。 ——云梦睡虎地秦简材料二:贼杀人、斗而杀人,弃市。其过失及戏而杀人,赎死;伤人,除。谋贼杀、伤人,未杀,黥为城旦舂。贼杀人,及与谋者,皆弃市。未杀,黥为城旦舂。——江陵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材料1: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材料2: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 ——《史记·太史公自序》★思考:汉代的统治思想有什么特点?有何目的,原因是什么?特点:外儒内法(礼法结合)原因:①汲取秦朝实行暴政、严刑峻法导致速亡的教训。②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的统治地位。③儒家和法家在强调社会等级差异性方面具有共同特征。目的: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汉代—— 以经注律外儒内法是一种中国从汉代到清代长时间内国家政权实行的一系列国家政策的内在指导思想。即表面上推崇儒家思想,但是实际操作上也依赖法家的思想,往往是儒法结合、儒法互济。政治事功与伦理劝导,是历代统治者稳固其统治的两大核心手段,也是构成外儒内法这一中华文化的重要成因。一般而言,儒学重仁政,讲究以伦理劝导实施统治,而法家讲法制,重在政治事功。但这两种思想在汉代时即彼此糅杂,形成了互补的统治术。外儒内法的统治术,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自古以来即是人治而非法治——因为从外表上看,一切法都被规范在仁德的范围之内了。法外有情,是封建统治者为自己标榜的资本,而不是破坏法制的依据,就很能说明问题。名词解释:外儒内法董仲舒《决狱》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宋)李昉编纂:《太平御览》第六卷案例: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宋)李昉编纂:《太平御览》第六卷按法律断案:《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杀伤父母……枭其首市。”曰“殴父也,当枭首。”思考:根据材料二,指出董仲舒判案的依据。这表明汉代法律实践有何特点?“春秋决狱”:以儒家经义《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以经注律”:经学家用儒家经典来解释现法律条文。实际断案:甲不当坐原心定罪2.秦汉至隋唐的法律与教化(2)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1)原因:①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更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②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2)特点:以经注律,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为量刑原则之一,目的是维护儒家的三纲五常。儒法合流,形成“德主刑辅”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此时被纳入法典,成为确定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川的原则。它规定在刑法适川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编者按礼法走向结合2.秦汉至隋唐的法律与教化(3)唐朝时期——律令儒家化的完成1)确立中华法系:◆进程:①律在唐初经过多次删繁就简,编撰《贞观律》。②唐高宗永徽年间,修订颁布《永徽律》。③唐高宗又命人对律文逐条解释,撰成《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特点: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如对儒家伦理中的“孝”特别重视。◆影响: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历代王朝大多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的法律。恶逆者,常赦不免,决不待时。闻父母丧,匿不举哀,流;告祖父母、父母者绞,从者流;祝诅祖父母、父母者,流。诸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 ——《唐律疏议》过程开始:汉朝01深化:魏晋02完成:唐朝03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将儒家礼的精神注入法律之中,开启了法律的儒家化进程。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律令的儒家化。法律的儒家化,至唐律基本完成。目的: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原则: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律令的儒家化思考:为什么说《唐律疏议》是礼法结合的典范和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唐律疏议·断狱》曰:“诸死非囚,不待覆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十里。即奏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唐律疏议·名例》曰:“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相为隐”。《唐律疏议·断狱》曰:“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唐律疏议·名例》:“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各从减一等之例。”——姚奕《从<唐律疏议>看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特点:①中央机构具有最终立法权审判权。②礼法合一,以儒为主。③具有浓厚的纲常伦理色彩(重视孝道)。④法律对特定人群的豁免与议罪制度⑤诸法合体,以刑为主。⑥司法与行政合一影响: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是礼法结合的典范,重视孝,孝道与法律高度结合,体系完备,立法水平成熟;为后世蓝本,影响深远。中国《唐律》是农耕文明的产物,维护封建专制制度;《法国民法典》是世界近代化进程的产物,是资本主义法律。“十恶不赦”是指中国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在法律上规定有十种重大犯罪不能赦免。在历史上,十恶提法是逐步演变而成的。它是在西汉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至北朝北齐时开始规范化,定十条重罪。至隋代把重罪改为十恶。到了隋唐,经过隋代《开皇律》与唐代《唐律疏议》对之的进一步的修订,就正式形成了“十恶不赦”的罪名说法。以后经历宋、元、明、清各代,都规定犯了“十恶”罪不能赦免。由于十恶之罪直接危害君主专制制度核心--君权、父权、夫权,所以自隋唐确立后,历代封建法典皆将之作为不赦之重罪。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情景创设2.秦汉至隋唐的法律与教化(3)唐朝时期——律令儒家化的完成1)确立中华法系:2)提倡礼制:①标志性法典:732年,颁布《大唐开元礼》②内容:分吉、宾、军、嘉、凶五礼③特点: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之作。◎《大唐开元礼》材料:唐朝的礼乐制度主要体现在开元礼中,……其中吉礼的内容主要是祭祀,宾礼的主要内容是接待周边国家的君主和使节,军礼的主要内容是军事活动中的仪式,嘉礼主要包括成人、婚嫁、朝议、养老等嘉庆仪式,凶礼主要内容则是有关丧、葬及凶年赈抚、劳问疾苦等。 ——赵毅、赵轶峰《中国古代史》礼法结合的典范2.秦汉至隋唐的法律与教化(3)唐朝时期——律令儒家化的完成1)确立中华法系:2)提倡礼制:3)强化基层教化:唐朝政府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历史纵横唐朝的法律体系唐朝法律体系包括律、令、格、式。律是定罪量刑的刑法典,令是行政制度与规则,格是相对律令而言的补充意义的法典,式是关于实施律令的细则法规。◎《颜氏家训》重视家训:作为教化向社会层面的延伸,家族教育一直以来受到儒家士大夫的重视。颜之推的《颜氏家训》视为最早的“家族教育著作”。基层教化:唐朝将这种经验予以推广,强化基层教化。唐朝出现了唐太宗教育太子的《帝范》、杜正伦《百行章》、李恕《戒子拾遗》、柳沘《柳氏叙训》等。这些家训,无一不是从儒家的伦理出发,教育子孙要谨守儒家的忠孝等伦理,要在行为规范上谨守礼法。延伸03法律的发展历程社会教化的发展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3.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1)法律的沿革宋朝时期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广泛援引唐律。元朝时期明朝时期清朝时期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3.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1)法律的沿革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编纂于963年的《宋刑统》,其条目与《唐律疏议》基本相同,只是有些内容略有改变。天一阁所藏宋朝《天圣令》,是以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为蓝本。对唐宋法律整体弃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沿袭《大明律》,同时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宋朝以后的法律建设多以《唐律》为蓝本;开创了律例合编的新体例。由于朱元璋制定的《大明律》不可更改,在实行过程中难免会存在着法律与现实脱节的情况。为适应社会的需要,矫正《大明律》不可更改的弊端,在明朝中期以后,条例成为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法律形式。随着问刑条例地位与作用日渐重要,条例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出现了前后混杂矛盾之弊,需要对条例进行整理和修订。于是在弘治13年(1500年)整理修订了279条条例,颁行天下,“永为常法”,这就是《问刑条例》。——曾代伟主编《中国法制史》《大明律》《大清律例》是我国最后一个大一统的君主专制王朝清王朝的国家法典。清朝入关后,即从顺治元年开始,“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着手法典的制定,经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的努力,法典逐渐趋于成熟。乾隆皇帝即位后,继续命臣工对前朝律文及成例进行重新编定,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完成,并定名为《钦定大清律例》。共47卷,律文436条,附例1049条,依旧沿袭《大明律》分7篇,30门,惟是书从卷40至卷47为总类。 《大清律例》颁布以后,完成了清代最为系统、最具代表性的成文法典。之后一直到清末法制改革之前,清代律例的律文不再有所变化,而对于清代法律制度的调整则主要通过增改例文的形式来进行。《大清律例》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1)自成体系,历史悠久、源远流长(2)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法律是维护专制统治的工具(3)司法从属于行政,法治为人治服务(4)深受儒家思想影响重视家族伦理,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强调礼法结合(5)诸法合体,民法和刑法不分,法律以刑法为主,偏重刑法,民法不发达(6)突出成文法典,重视“例”的作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原因(影响因素):专制统治长期存在;自然经济,重农抑商;儒家思想重义轻利;宗法制观念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3.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2)社会的教化1)社会层面:通过教育与科举,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理学)2)乡里层面:乡约、族规、家训成为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理学形成从北宋周敦颐开始,到南宋朱嘉集大成。代表程颢、程颐、朱嘉(程朱理学)性质理学是由儒学发展而来的新儒学。背景北宋兴起儒学复兴运动。影响①南宋后期逐步确立统治地位(是为“官方哲学”)。控制教育与科举,并通过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在社会上广泛传播,甚至深入族规、家训之中。②朱熹的《家礼》和《小学》也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①宋朝: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②明朝:宣讲明太祖的“六谕”,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③清朝:原本有儒学士人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3.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2)社会的教化1)社会层面:2)乡里层面:3)家庭层面:朱熹的《家礼》和《小学》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朱熹《家礼》◎朱熹《小学》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六谕有劝谕,但也有禁约成分,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明朝北宋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北宋吕大钧兄弟是乡约的创造者,《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清朝基本延续明朝模式,但宣讲内容变成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圣谕广训◎圣谕十六条3.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2)社会的教化《圣谕十六条》乃摘录自康熙九年(1670)所颁上谕, 每条七字,结构工整,兹列于下:1、敦孝弟以重人伦2、笃宗族以昭雍睦3、和乡党以息争讼4、重农桑以足衣食5、尚节俭以惜财用6、隆学校以端士习7、黜异端以崇正学8、讲法律以儆愚顽9、明礼让以厚风俗10、务本业以定民志11、训子弟以禁非为12、息诬告以全善良13、诫匿逃以免株连14、完钱粮以省催科15、联保甲以弭盗贼16、解雠忿以重身命《圣谕广训》雍正二年(1724年)出版的官修典籍,清时期的国教。训谕世人守法和应有的德行、道理。源于清圣祖仁皇帝的《圣谕十六条》,世宗宪皇帝继位后加以推衍解释。清政府在各地推行宣讲,并定为考试内容。3.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2)社会的教化《吕氏乡约》▲▲ 清朝的乡约仪式社会教化的发展:乡约乡约是理学向基层渗透的一种新形式原本由儒学士人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成为统治工具。吕氏兄弟最早组织了乡约:《吕氏乡约》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宋朝明朝清朝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清朝乡约基本延续了明朝的模式总结时期 法律 教化先秦秦汉魏晋唐宋元明清法家:法治儒家:德治律令并行礼法开始融合,律令儒家化唐律疏议,中华法系确立宋承唐律废唐宋法律,援引唐律大明律、问刑条例大清律例汉:以德化民大唐开元礼,礼仪集大成理学基层教育、乡约乡约:六谕乡约:圣谕十六条、圣谕广训典范乡约法制化律例结合课堂小结1.李悝所著《法经》,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类。其中《杂法》包括惩罚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其中“逾制”旨在惩处器物用具超过规定等级。这一惩戒说明( )A.魏国以法律手段维护礼制 B.旧的统治方式已经被取代C.地主阶级是法律打击对象 D.礼乐制崩溃成为时代潮流[解析] 材料体现的是李悝通过制定《法经》来对“逾制”进行处罚,说明的是魏国以法律手段维护礼制,A项正确;材料未涉及“旧的统治方式已经被取代”,排除B项;《法经》维护的是地主阶级利益,排除C项;材料与礼乐制崩溃无关,排除D项。A2.中国古代的“德法共治”思想可以追溯到西周的“明德慎刑”,汉武帝以后发展为“德主刑辅”,到唐代最终确立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反映出古代“德法共治”思想( )A.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 B.促进了儒法思想合流C.植根于传统政治文化 D.推动了治国理念趋同C[解析] 根据材料可知,中国古代的“德法共治”思想可以追溯到西周,在汉唐时期继续发展,也即“德法共治”是历代王朝都秉持的治国理念,植根于传统政治文化,C项正确;材料主要讲“德法共治”思想的发展过程,未提及其对国家治理的影响,排除A项;董仲舒新儒学促进了儒法思想合流,排除B项;不同朝代的治国理念受时代特征的影响,各有特点,而非趋同,排除D项。3.《唐律》规定:“诸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唐律》还规定:“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预吉席者,各杖一百。”这表明《唐律》( )A.强调“存天理,灭人欲”B.具有以礼入法的特征C.注重营造良好的家风D.蕴含戒奢从简的主张B[解析] 根据材料可知,唐律对子女守丧期间的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制,并严惩“不孝”行为,这反映了其礼法结合的特征,B项正确;“存天理,灭人欲”是宋代理学家提出的观点,排除A项;材料仅涉及对丧礼的维护,不足以说明其具有营造良好家风的作用,排除C项;“戒奢从简”是对材料的误读,排除D项。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