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课件(共31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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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课件(共31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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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正义女神忒弥斯
武力征服
宗教征服
法律征服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著作《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说:“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罗马法指的是公元前6世纪末到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随着罗马国家的发展而呈现较为明显的阶段性。
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学习目标:
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和基本特征。
知道宗教伦理在西方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
西方宗教救赎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渊源——罗马法:
1、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古罗马成文法诞生的标志(特点、影响)
BC509年
BC450年
BC27年
BC8世纪
罗马建城
罗马共和国
习惯法
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依靠祖辈传承下来的习惯规定来调整社会关系,贵族垄断并随意曲解法律以欺压民众。
成文法
是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文件。
《十二铜表法》
第3表:债权人有权拘禁不能按期还债的债务人
第6表:凡主张曾缔结"现金借贷"或"要式买卖"契约的,负举证之责;缔结上述契约后又否认的,处以双倍于标的的罚金。
第8表: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以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
第八表:折断自由人的骨头的,处300阿斯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阿斯的罚金。
第9表: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
第11表: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
《十二铜表法》的特点、影响:
保护私有财产
重视契约精神
保留了落后习俗
阶级色彩鲜明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进步性:法律条文明晰,使审判、量刑有法可依,打破贵族对法律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平民的利益;是罗马成文法发展史的起点。
局限性:它是罗马习惯法的汇编,保留了某些维护贵族特权的不合理法规。实质: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特权
公民法
2、从公民法到万民法:
罗马帝国时期
476年
万民法
用以调整罗马公民关系的法律,只适用于罗马公民。
适用于罗马帝国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
公民:本国的自由民才能称为公民。外邦来的自由民、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妇女和奴隶都不属于公民范畴。
自由民:罗马帝国境内除奴隶以外的所有人。
平民:罗马贵族以外的公民。
3、《罗马民法大全》——形成体系
创立: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纂《罗马民法大全》。
意义: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完成,是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也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查士丁尼法典》
《法学汇纂》
《法理概要》
《新法典》
4、评价罗马法:
(1)地位:是世界古代史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古代法律;
(2)对罗马:保留了古罗马在法学上的创造性成果,为调节复杂的社会矛盾提供法律手段,在缓和矛盾,维系统治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3)对后世: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资产阶级利用和发展了罗马法中的思想和原则,作为反对封建制度、推进资本主义发展的有力武器。
(4)实质是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不可能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如何理解“《罗马民法大全》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1、在海滩上发现的珍宝和其他东西,根据自然法立即属于发现者所有。
2、根据自然法,人生来平等……为别人制定的法律,自己也必须遵守。
3、《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对这种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例如所有权、债权和契约等等,都做了极为详尽的规定,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巩固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沈宗灵
罗马法 对今天的影响
陪审制度 至今仍是西方国家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保护人(辩护人)制度 演变为现代的律师制度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仍是近代法律的核心内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是近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渊源
有关商品生产的法权(所有权、债权和契约) 对资本主义民法产生很大影响
“不告不理”审判原则 是近代“非经起诉,法官不得审判”原则的思想渊源
1.日耳曼法:
2.教会法:
3.罗马法的复兴:11世纪以后,欧洲国家出现了研究和宣传罗马法的运动。
日耳曼人受罗马法影响以部落习惯法为基础编撰的一套成文法,成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等级色彩浓厚。在西欧封建社会早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
以基督教神学为思想基础,吸收了若干罗马法原则而形成的法律。不仅适用于教会事务,也可用于许多世俗事务,实际上是披着宗教外衣的封建法律。
(二)发展——中世纪立法:
特点:(1)诸法并行,相互渗透; (2)世俗法和宗教法二元格局并行
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日耳曼法、教会法、罗马法
思考:11世纪后欧洲出现研究和宣传罗马法运动的原因?
◎ 蛮族国家建立后,各王国在适用法律方面因袭固有的习惯,因人而异,对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对罗马人适用罗马法。两种法律发生冲突时,以日耳曼法为准;日耳曼各部族法律之间的冲突,则按不同问题确定不同的解决办法。
◎《撒利克法典》(日耳曼法之一)第2条:“如有人偷窃一只小猪而被破获,罚款120银币,折合3金币;如有人偷窃一只满一岁的猪而被破获,罚款120银币,折合3个金币,另加所窃猪的价值和赔偿损失;如有人偷窃一只满两岁的猪,应罚付600银币,折合币15金,另加所窃猪的价值与损害赔偿。”
◎在罗马法中,凡是中世纪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现成的了。——恩格斯
欧洲法律体系混乱,审判不便,不适应欧洲社会的发展。
商品经济发展,市民阶层兴起,要求建立完备的私法,保护私有财产。
原因:欧洲法律体系混乱,审判不便,不适应欧洲社会的发展。商品经济发展,市民阶层兴起,要求建立完备的私法,保护私有财产。
(三)形成体系——“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
“法系”是什么?
概念
在内容与形式上有着相同特征的各国或各地区的法律被划分为同一派系,法系相当于“法律所属的派系”
类别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社会主义法系
印度法系
伊斯兰法系
中华法系
特点:皇权高于法律、礼法结合、诸法合一(如刑法民法不分)、司法受制于行政、典型世俗法,不受宗教神学控制
(三)形成体系——“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
1、英美法系形成
时间 法律实践活动 目的/特点 法律基础
11世纪 诺曼征服
12世纪前后
13世纪 光荣革命后 后续发展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约1028~1087)为首的法国封建主对英国的征服。史称“诺曼征服”。英国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结束,诺曼底王朝建立。
诺曼王朝设立王室法院,法官定期到各地巡回审判
加强对地方控制
罗马法
日耳曼法
英国习惯法
全国普遍适用
普通法形成
《大宪章》
确立“法律至上、王权有限”原则,英国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逐步建立
1689《权利法案》
美国等国家在英国法律制度基础上制定本国法律,形成“英美法系”(普通法系)
最显著原则:遵循先例原则
2、大陆法系形成
时间 法律实践活动 法律基础
12世纪 法国南北方使用不同法律 北方使用日耳曼习惯法;南方使用罗马法
13世纪后王权加强, 民族国家形成
16世纪 罗马法融入法国成文法和习惯法 罗马法
1789年大革命、启蒙运动 一系列资产阶级法典
1804 后续发展 统一法律的步伐加快
罗马法
《人权宣言》
拿破仑颁布《法国民法典》
逐渐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大陆法系得以确立(“民法系”)。
1804年《法国民法典》
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
1807年《商业法典》
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
1810年《刑法典》
《拿破仑法典》
……此前颁布的法律
法国大革命对法律建设有什么重要贡献?
1.人生来就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方面一律平等。
3.整个主权的本原根本上乃存在于国民。
6.法律是公意的表达……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是惩罚都是一样的。
17.财产是不可侵犯与神圣的权利。
——《人权宣言》
贡献:①大革命推翻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统治,使启蒙运动的思想得以实现。
②大革命中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充分体现了启蒙思想,为资产阶级宪法的颁布打下坚实的基础;
③拿破仑捍卫了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对资产阶级法律进行了总结,最终确立了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成为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蓝本。
思考:结合P51【历史纵横】阐述两大法系的不同,并归纳其相同之处。
区别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异 法律渊源
基本原则
审判权
审判模式
受罗马法影响程度
代表国家
同 本质 思想 渊源 判例为主
法条为主
审判人员统一行使审判权
法官与陪审员分工
以罗马法为基础
只吸收部分
遵循先例
宪法为根本法
法、德、意、日
英、美、加、澳、印
法官地位突出
法官作用不太突出
都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
受到启蒙思想的影响
都受到罗马法、教会法、日耳曼法的影响
“啤酒蜗牛案”
1928年,苏格兰,唐纳秋梅的闺蜜请她到咖啡店喝啤酒。里面发现一只蜗牛,唐纳秋梅因此得病。随后便向法院递交了诉状。但谁该成为被告呢?
咖啡店主认为自己是冤枉的,因为虽然是他批发的啤酒,但他哪知道不透明的瓶子里有个蜗牛!
厂家也说冤枉,因为他直接向咖啡店供货,原告和生产厂家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们面对这样的案件,既无先例可循,又无法理可依。
案例体会
最终,上议院的法官们创下了一个全新的归责原则——民事 “过失原则”。而这个归责原则,在随后的(直到现在)合同法、金融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领域均起着指导作用。
当无先例可循时,法官可以创立先例,也可以对先例做出新的解释
如果这件事发生在法国,法官会如何处理?
去成文法典中寻找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1、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坚持权力制衡、三权分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孟德斯鸠
①立法权: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
②行政权: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
③司法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
(一)特征:
“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由于合法认定的和公共需要的明显要求,并且在事先公平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能被剥夺。
——法国《人权宣言》
2、在法律内容上:法律体现天赋人权和人人平等思想;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3、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①程序公正: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
②无罪推定:所有被审判者在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
陪审团制度:
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但当时只适用于奴隶主和自由民。古代的日耳曼人也留有“同侪裁决”的遗风。11世纪,英国确立了陪审团制度。①陪审团在法庭上聆听证据,就事实问题作出决定;②法官决定法律问题,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可以被引入审判。
律师制度:
起源也可以追溯到罗马时期。资产阶级革命后,各国纷纷颁布法律,支持被告自己或聘请律师辩护。1878年德国颁布的《国家律师法》,奠定了近代律师制度的基础。
美国辛普森案
辛普森一案,充分体现了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让罪犯受审判。
服务于资产阶级利益;
财产等级制度;
公民权范围有限。
法律和私有财产的设定是不平等的第一阶段。 ——卢梭
法律的运用比法律本身还要不人道得多;法律压迫穷人,富人管理法律和对于穷人是一条法律,对于富人是另一条法律——这是两句早已家喻户晓的至理名言。 ——恩格斯
一个向上帝要求赋予自由的民族,没有迈出同时给予非洲人自由的第一步是不应该的。 ——马丁·路德·金
(二)评价:
积极性
局限性
①政治:否定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调节社会矛盾,稳定资产阶级统治。 ②经济: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
③影响世界其他地区的法律。
地位:影响了中古时期欧洲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1、发展脉络和地位:
三、宗教伦理与教化
(一)中世纪的基督教的伦理与教化:
宗教伦理:宗教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整套完整的道德修养体系,关乎人与神、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其社会作用是通过道德的感化而影响信众。
16世纪第二次大分裂
11世纪第一次分裂
天主教
(以罗马为中心)
东正教
(以君士坦丁堡为中心)
新教
路德教
4世纪末定为罗马帝国的国教
加尔文教
英国国教
基督教
(诞生于1世纪巴勒斯坦一带)
天主教
基督教“十诫”:
1.除耶和华外不可信仰别的神; 2.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不可跪拜那些偶像; 3.不可妄称耶和华的名; 4.当纪念安息日为圣日;
5.当孝敬父母; 6.不可杀人; 7.不可奸淫; 8.不可偷盗;
9.不可做假证; 10.不可贪恋他人的财物。
教育:宗教学校课程 七艺
死 后:在教堂举行葬礼
搜集抄录经典,宣讲教义
严厉制裁违背宗教伦理者
积极作用:
①奠定了西方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成为欧洲中世纪封建制度的精神支柱;②客观上促进了文化的发展和传播; ③基督教教义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④推动文明进程和社会进步。
消极影响:宗教伦理成为基督教控制人们思想的手段。
中世纪完全是从野蛮状态发展而来的。……在僧侣手中,政治和法学同其他一切科学一样,不过是神学的分支,一切都按照神学中适用的原则来处理。教会的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个法庭都具有法律效力。
——[德]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
中古时期的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古典文明的“传承者”和“蛮族的文明教化者”,对欧洲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
对于西欧社会来说,基督教的宗教规范和宗教信仰对其立法和司法活动有着一定的影响,有助于社会成员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维持社会秩序。
因为基督教能满足当时欧洲人的心理需要而且具有多种社会功能,所以它能在中古时期的欧洲成为控制性的思想体系,占据主导地位。
基督教在中古时期的欧洲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马丁·路德在《九十五条论纲》中提出了"信仰耶稣即可得救"的原则,认为信徒要得救上天堂,不靠教会或行善,更不靠赎罪券,全凭个人虔诚的信仰。
加尔文认为:财富不是万恶之源,而是上帝祝福的标志;强调财富不仅在道德上是正当的,而且是应该的、必须的。
1、新教主张:
反对教皇权威,主张“因信称义”;(信徒通过自己阅读《圣经》理解教义)
提倡节俭和积极入世,鼓励人们发财致富(“先定论”)
(二)近代新教的宗教伦理与教化:
新教信仰促成了一种新的社会伦理:提倡勤奋、节俭、劳作、克制享乐,这种新的伦理改变了人们获得财富与支配财富的态度和动机。
排斥其他教派, 引起多次宗教冲突
迫害对教义持有不同意见的“异端”
适应了原始积累时期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诉求,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否定了教皇教会的权威,促进了思想解放;
2、评价新教:
仍坚持基督教基本教义,麻醉人们思想
路德把人从外在的宗教笃诚解放出来,是因为他把宗教笃诚变成了人的内在世界...
----马克思
1553年塞尔维特被判火刑
圣巴托洛缪大屠杀
(1)强调依法统治,把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主要方法,为确保所有机构和个人受法律约束,强调政府分权制衡的重要性。
(2)强调法律自治,即法律与道德和宗教等相分离。
(3)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坚持法律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反对特别法律,认为无论是维护特权的立法还是给予某些特殊社会群体如弱势群体特别关照或救助,都是对法治的破坏。
(5)主张司法独立,注重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6)维护个人自由,坚持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区分,维护作为私域的空间,以使个人不受政府、团体或他人的非法干预。
(7)主张法律的稳定性,反对朝令夕改。
近代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比较:中国古代与西方近代法律不同
中国古代 西方近代
基础上 强调为君主专制服务 强调法律至上
司法实践中 人治色彩强烈,突出教化作用 坚持程序公正等原则
原因 ①自然经济始终占统治地位。 ②封建君主专制不断强化。 ③封建儒家思想长期处于正统思想。 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较快、程度较高。
②君主专制统治相对薄弱。
③先后经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解放了民众思想。
法律意味着秩序, 宗教意味着信仰。
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
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
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为机械僵死的教条。
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正义的便是神圣的, 神圣的便是正义的。
——伯尔曼著, 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
时空坐标
前5世纪 3世纪 中古时期 6世纪 11世纪 12世纪前后 13世纪 光荣革命后 19世纪初
《十二铜表法》
罗马万民法形成
日耳曼法
教会法
《罗马民法大全》
罗马法复兴运动
英国普通法形成
英国《大宪章》限制王权
英国资产阶级法律形成
《拿破仑法典》
英美法系逐渐形成
大陆法系逐渐形成
基督教宗教伦理和教化影响欧洲人的思想意识和日常行为
基督新教伦理和教化适应了近代欧洲资产阶级的发展需要
世界近代史主要是资本主义兴起、发展的历史时期。近代西方法律与教化主要是资本主义的法律和宗教伦理。
近代西方的
法律与教化
西方法律制度
基本特征
宗教伦理与教化
罗马法的诞生与发展
中古时期的法律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系)
罗马共和国:《十二铜表法》
罗马帝国:《罗马民法大全》
权力结构:立法和司法独立
法律内容:注重保护个人权利
司法实践:坚持程序公证和无罪推定
局限
基督教的产生与传播
中世纪的天主教会
宗教改革后的教会
本课小结
渊源及发展
维护世俗秩序
构建精神信仰
西方国家制度及治理模式
1.(2024·滨州)法国起草民法典时,法学家、政治家、律师们前后共开了107次全体会议。拿破仑经常会参与讨论,经常问“这公平吗?这有用吗?”,还要求制定出来的法典必须适合法国农民在忙碌了一天之后,还有兴趣在烛光之下阅读。由此可见,《法国民法典》( )
A.兼顾法律严谨性和通俗性
B.注重协调社会阶级的差异
C.成为西方民法的集大成者
D.得到法国民众的普遍认可
A
[解析] 根据材料“法学家、政治家、律师们前后共开了107次全体会议。拿破仑经常会参与讨论,经常问……”可得出《法国民法典》具有严谨性,根据材料“还要求制定出来的法典必须适合法国农民在忙碌了一天之后,还有兴趣在烛光之下阅读”可得出《法国民法典》具有通俗性,以便于向民众推广,A项正确;材料仅体现拿破仑要求制定的法典能够适合民众阅读,以及重视其严谨性,并不能体现《法国民法典》注重协调社会阶级的差异,排除B项;《法国民法典》是人类历史上资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从未有研究表明它是西方民法的集大成者,排除C项;材料中没有提到该法典推行的情况,无法得出该法典“得到法国民众的普遍认可”,排除D项。
2.“拿破仑法典”包括《民法典》等四部法典,它与此前颁布的法律构成法国的成文法体系;欧洲大陆很多国家在法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国法律制度,形成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特点是( )
A.司法实践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B.以遵循先例为基本原则
C.重视无罪推定保护个人权利
D.强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D
[解析] 根据所学可知,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强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法律体系比较完整,D项正确;司法实践中都坚持程序公正原则是近代西方法律体系的特点,并不仅仅是大陆法系的特点,排除A项;英美法系以遵循先例为基本原则,法官的地位突出,也被称为“法官制定的法律”,排除B项;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每一个案件中,嫌疑人受到指控时均被推定为无罪,也是许多现代民主国家公认的维护公民权利的有力法律框架,不仅仅是大陆法系的特点,排除C项。
3.在1723年的“国王诉剑桥大学案”中,王座法庭裁决恢复了本特利的学位。担任该案件复审的首席法官指出:本特利在受到对他不利的指控时没有获得任何申辩的机会,这与自然公平是不相容的。上述案例可以反映出当时英国( )
A.国王有权干涉司法 B.司法重视程序公正
C.法官依据先例判决 D.法庭坚持无罪推定
B
[解析] 根据本题材料概括得出主要结论是:法庭恢复“本特利的学位”的原因是“本特利在受到对他不利的指控时没有获得任何申辩的机会”,也就是司法过程中存在程序性问题,这反映了英国司法重视程序公正,B项正确;材料没有反映国王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排除A项;材料中没有体现法官依据先例判决,之所以复审时判决发生变化是因为一审时存在程序不公正的情况,排除C项;材料反映的是司法程序,并未体现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排除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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