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法治观念知识清单 2025中考道德与法治 一轮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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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法治观念知识清单 2025中考道德与法治 一轮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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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观念素养
法律基本知识——七下第四单元/八上第五课
认识法律(七下第九课p84-86)
法律与生活息息相关 (1)每一部法律都是应生活的需要而制定和颁布的,又对生活加以规范和调整。 (2)法律不仅服务于人们当下的生活,而且指导着人们未来的生活。 (3)法律与我们每个人如影随形,相伴一生。 (4)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为我们每个人提供了自由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本质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用来统治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也是调整社会关系、判断是非曲直、处理矛盾和纠纷的标尺。
特征 (1)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通过一部法律) (2)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最主要特征;指公安机关拘留、罚款等) (3)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七下第九课p90-92)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区别: (1)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道德是自然形成、约定俗成的。(产生) (2)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靠社会舆论、信念和教育等保证实施。(实施) (3)法律对团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道德没有普遍约束力。 联系: 二者共同约束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二者密切联系,法律的实施有赖于道德的支持,道德的践行离不开法律约束。 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二者共同发挥作用。
3.法律的作用(七下第九课p92-94)
规范作用 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为我们的成长和发展创造安全、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
指引作用 规定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为我们评判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提供准绳,指引、教育人向善。
保护作用 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古文积累 木受绳则直,人学法则慎 曲木恶直绳,重罚恶明证 以道为常,以法为本。——《韩非子·饰邪》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孟子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韩非
4.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七下第十课p92-94)
原因 必要性: ①自身原因: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和不法侵害。 ②社会原因:社会生活复杂多样,侵害未成年人及其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2)重要性: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事关人类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关爱和保护,已经成为人类的共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应有之义。
相关法律 专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其他:宪法、民法典、义务教育法、刑法等
保障防线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共同构筑起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防线。
区分未成年人“六大保护"(七下第十课p92-94)
示例
一般看主体 家庭保护 保证子女按时入学;孩子犯错后父母进行正确的教育
学校保护 开展校园防灾防震演练;学校举办安全教育日活动;加强校园安全设施建设。
政府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的保护,最常见主体是教育局、市政府等
一般看对象 司法保护 司法机关保护权利受到侵犯的未成年人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例如,封存未成年犯罪记录档案、不公开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对未成年人判罚缓期执行等
一般看内容 网络保护 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网络生活实施的专门保护。(试题情境中如果涉及网络,不看主语即可确认为网络保护)
排除法 社会保护 一般用排除法,记少不记多。如营业性娱乐场所禁止未成年进入
注意 公安机关进行某种活动时存在两种可能,即"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如果是司法活动情境中则属于司法保护,否则属于政府保护。例如,公安部门在学校门口安排交警执勤属于政府保护。
青少年如何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力量(七下第十课p100-103)
建设法治中国是中国人民的共同事业 (1)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民是法治的践行者,建设法治中国是中国人民的共同事业。
树立法治意识 (2)把法律真正铭刻在心,努力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参与者和推动者。
学会依法办事 (3)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养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习惯,逐步成长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的区分(八上第五课p46-49)
分类 事例 区别 联系
违反法律 承担责任 社会危害性
一般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 民事侵权、合同违约等 民法 民事责任 相对轻微 本质上都是违法行为,都对社会具有危害性,两者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一般违法行为如果不加以惩戒改正就会进一步发展成为犯罪。
行政违法 谎报险情、破坏铁路封闭网车辆违章等 行政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犯罪 刑事违法 故意杀人、抢劫、贩毒等 刑法 刑罚 严重
犯罪与刑罚(八上第五课p53-54)
犯罪的特征 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本质特征。 ②刑事违法性—法律标志。 ③应受刑罚处罚性—必然法律后果。
刑罚的种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9.青少年如何应对违法犯罪?(八上第五课p55-56)
预防犯罪 (1)犯罪是我们成长道路上最凶险的陷阱。我们作为社会成员,要珍惜美好生活,认清犯罪危害,远离犯罪。 (2)预防犯罪,需要我们抵制不良诱惑、杜绝不良行为。 (3)生活在法治社会,我们应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自律,做一个自觉守法的人。 (4)我们要从小事做起,避免沾染不良习气,自觉遵纪守法,防患于未然。
应对违法犯罪 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是包括我们青少年在内的全体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2)见义勇为,也要见义智为。敢于斗争,也要善于斗争。 (3)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做到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努力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10.依法维权的途径(八上第五课p58-60)
途径 类型 适用情况和维权方式
诉讼类型 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民告民")
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依照司法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活动(“民告官")
刑事诉讼 国家司法机关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活动
非诉讼途径 和解 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
调解 通过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的方式(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
仲裁 通过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方式
寻求法律救助的途径 法律服务 解释法律问题、代写法律文书等,主要机构有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
法律援助 由政府设立的为经济困难的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如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救济 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向人民法院起诉
坚持宪法至上/崇尚法治精神——八下第一单元
认识宪法(八下第一课p2-12)
宪法 基本原则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核心内容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地位 公民权利保障书、治国安邦总章程、根本活动准则、国家的根本法
核心价值追求 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
国家机构的产生/国家机构如何设置(八下第一课p13-14)
图示
文字描述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民主集中制原则(八下第一课p14-15)
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
(1)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位; (2)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3)在国家机关内部作出决策、决定时,实行民主集中制。
规范权力运行(八下第一课p15-17)
为什么规范权力运行 (1)权力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好,可以造福于民;如果被滥用,则会滋生腐败,贻害无穷。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2)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这是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
怎么样规范权力运行 (1)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国家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将国家权力授予国家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得懈怠、推诿。 (2)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国家权力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任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坚持宪法至上的地位(八下第二课p21-23)
根本活动准则 (1)我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 (2)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 (3)我国的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和联系(八下第二课p24-25)
区别 内容上 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 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是对宪法的具体化。
法律效力上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制定和修改程序上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联系 宪法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全面依法治国,保障宪法实施,必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加强宪法监督(八下第二课p26-27)
监督原因 监督是权力正确行使的根本保证,不受监督的权力将导致腐败。在监督公权力行使的制度体系中,宪法监督制度具有基础性意义。
监督主体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内负有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责。
监督内容 ①合宪性审查和监督,即审查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使其与宪法不抵触。②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的违宪行为,追究其违宪责任,维护宪法权威。
增强宪法意识(八下第二课p27-28)
国家 设立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等,都是增强宪法意识的重要举措。
个人 宪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增强宪法意识需要做到学习宪法、认同宪法、践行宪法。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我们坚持宪法至上,自觉践行宪法精神,积极推动宪法实施。
19.自由和法治的关系(八下第七课 p99-100)
认识自由 自由不是为所欲为,它是有限制的、相对的,必要的限制是对自由的保护。
自由和法治的法关系 (1)法治与自由相互联系,不可分割。 (2)法治标定了自由的界限。自由的实现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违反法律可能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 (3)法治是人们享有自由的保障。人们合法的自由和权力不受非法的干涉和侵害。 法治既规范自由又保障自由。社会生活中,有边界才有秩序,守底线才享自由。
珍视自由 要珍惜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必须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20.理解平等的含义(八下第七课 p101-102)
认识平等 (1)平等是人类的崇高理想,是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法律意义上,平等有两层含义: 一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比如男女同工同酬、一次选举一人一票等。 二是不同情况差别对待,比如孕妇、儿童等在乘坐公共交通时应得到特殊关照。
正确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公民都一律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收到法律保护,违法或犯罪行为一律平等地依法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1.平等的要求(八下第七课 p103-108)
生活中的不平等 (1)现象:就业歧视、性别歧视等。 (2)危害:损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践行平等 反对特权,公民不得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 平等对待他人的合法权利。 敢于抵制不平等的行为。 需要每个公民把平等原则落实到日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中。
公平的内涵和作用(八下第八课 p109-110)
内涵 包括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机会公平等。 ①权利公平,要求每个人依法平等参与社会活动。 ②规则公平,要求每个人都受到行为规范的约束。 ③机会公平,要求社会为每个人提供同等的发展机会和条件。
意义/作用 ①公平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不仅能保证个人应得的利益,使个人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而且能让人感受到尊严,从而激发潜能,提高工作效率。②公平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重要基础。有利于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有利于营造更好的竞争环境,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推动社会持续发展。
23.如何坚守公平?(八下第八课 p111-113)
个人维护公平 面对利益冲突,我们要站在公平的立场,学会担当,以公平之心为人处世。 遇到不公平的行为时,我们要坚守原则立场,敢于对不公平说"不",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和手段,谋求最大限度的公平,努力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
制度保障公平 对于立法而言,在规定权利义务、分配社会资源时,要公平地对待每个人,保障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 对于司法而言,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时,要公平地对待当事人,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24.正义的重要性和要求(八下第八课 p111-113)
重要性 (1)正义是社会文明的尺度,体现了人们对美好社会的期待和追求。 (2)正义是法治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 (3)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重要价值。 (4)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
要求 正义依法保障人们的正当权利,使受害者得到救济、违法者受到惩罚; 要求人们分辨是非、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要求人们对弱者给予必要的扶助,使其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得到社会的关爱。
25.如何守护正义?(八下第八课 p116-119)
个人守护正义 守护正义需要勇气和智慧,面对非正义行为,一方面要敢于斗争,相信正义必定战胜邪恶;另一方面要讲究策略,寻找有效的方法,做到见义"智"为。
司法维护正义 司法是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实现司法正义,国家积极推进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改革,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实现公平正义,是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的共同责任。让我们从点滴事情做起,携手共进、共建共享公平正义的美好社会。
理解权利义务 ——八下第二单元、第三单元
一、政治权利
基本权利 含义与内容 地位和作用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条件: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 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监督权 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参与国家政治生活,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体现。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八下第三课p35-42)
二、人身自由
基本权利 含义与内容 地位和作用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都有自我尊重和受人尊重的需要,都应当享有受他人和社会尊重的权利
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住宅是公民享有安宁生活和安全感的私人空间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人格尊严权
权利 含义 区别关键 表现
名誉权 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声望、社会评价 侮辱行为(公然谩骂他人等)、诽谤行为(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中伤他人等)
荣誉权 公民(包括残疾公民)或法人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 表彰、荣誉、荣誉称号 非法侵占他人荣誉、非法剥夺他人荣誉
肖像权 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进行支配的权利。公民的肖像不受丑化或非法利用 肖像、照片 (1)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2)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3)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
姓名权 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姓名、笔名、艺名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字;(2)盗用、冒用他人姓名(给他人起绰号的行为属于侵犯名誉权而不是侵犯姓名权)
三、社会经济权与文化教育权利
基本权利 含义与内容 地位和作用
财产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并依法占有、使用、获得收益和进行处分。 我们的生存和发展及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满足离不开财产。
劳动权 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就业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人们通过劳动既可以保障合理的生活水平,实现自身价值,也可以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
物质帮助权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相关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受教育权 公民有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并获得相应物质保障的权利。 教育为个人人生幸福奠定基础、为人类文明传递薪火,成就民族和国家的未来。义务教育制度/资助政策
文化权利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国家对于公民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其他
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特殊保护
总结归纳
人权 人民的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
人权的广泛内容 公民基本权利 政治权利 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形式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人身自由 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人格尊严 公民都应当享有受他人和社会尊重的权利
劳动权 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
受教育权 教育为个人人生幸福奠定基础、为人类文明传递薪火,成就民族和国家的未来。
28.公民应该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八下第三课p43-46)
行使权利有界限 任何权利都是有范围的。公民行使权利不能超越它本身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维护权利守程序 公民行使权利应依照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的活动方式、步骤和过程进行。公民权利受到损害,要依照法定程序维护权利。
29.公民维权的方式(八下第三课p44-46)
方式 适用情形 特点
和解(当事人之间) 常见消费、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纠纷 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
调解(调解组织)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
仲裁(仲裁机构)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据双方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
诉讼(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刑事自诉、行政诉讼 处理纠纷和应对侵害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一种方式,是保护我们权益的最后屏障
公民基本义务(八下第四课p47-52)
遵守宪法和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国家利益 ①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法纳税 ①税收是国家财政收人的主要来源,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②任何逃税、欠税、骗税、抗税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义务 包括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公民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八下第四课p55-57)
原因 法定义务是由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是公民不可推卸的责任。(注意区分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
要求 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去做;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
后果 违反法定义务,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2.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八下第四课p54-55)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1)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促进权利的实现。 (2)公民既是合法权利的享有者,又是法定义务的承担者。 (3)公民的某些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劳动、受教育) (4)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任何公民既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应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意识,依法行使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
国家制度——八下第二单元
33.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八下第五课p62-64)
地位/优越性 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权利的根本途径。(两个根本) 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 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如何坚持和完善 ①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②必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 ③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④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
人大代表的职权和义务(八下第五课p63-64)
职权 人大代表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有权依法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表决各项决定、提出议案和质询案。 (即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
义务 人大代表必须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所以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35.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八下第五课p67-68)
基本方针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机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 ①性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意: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不能履行国家职能) ②职能: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注意:无国家大事的决策权)
优越性 ①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②有利于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促进科学民主决策。 ③有利于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④有利于凝聚人心,反对分裂,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关系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参政党
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八下第五课p69-70)
含义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内容 ①民族自治的分级: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②民族自治的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自治机关。 (注意:司法机关不在自治机关范围) ③自治机关的职权:依法行使自治权,即根据本地方、本民族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特点,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注意:民族区域自治不同于“高度自治")
优越性 符合我国国情,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在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基本政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八下第五课p71-73)
含义 由居民或村民分别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注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机关,不能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优越性 有利于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7.基本经济制度(八下第五课p74-p76)
内容 ①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生产资料所有制) ②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分配制度) 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依据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
38.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的区别(八下第五课p74-75)
比较 公有制经济(主体) 非公有制经济
分类 国有经济 集体经济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又称民营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外商投资经济等
地位 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典型行业 公共服务、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国家安全领域 乡镇企业、村集体经济 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企业、地摊经济等
政策 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 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
意义 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我国的分配制度(八下第五课p75-76)
分配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基本内容 按劳分配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在公有制经济范围内 在我国,还存在多种分配方式。例如,让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参与收人分配(在非公有制经济范围内)。此外,在一定条件下,人们还可以取得社会保障收人,获得社会公益事业的帮助
举例 国企员工的工资、奖金;农民承包土地所得;事业单位的工资津贴 非公有制企业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劳动要素);非公有制企业的利润、分红、股息等(资本要素);房屋租金(土地要素);专利使用(技术要素)
国家态度 鼓励勤劳致富,保护合法收人,增加低收人者收人,扩大中等收人群体,调节过高收人,清理规范隐性收人,取缔非法收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八下第五课p76-77)
市场经济体制 (1)在市场经济中,生产什么、如何生产、生产多少,主要是通过价格、供求、竞争等机制来调节。 (2)市场机制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进行科学宏观调控。
作用 有利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提供保障。
国家机构——八下第二单元
41.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八下第六课p79-80)
产生 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地方的重大事务。
地位 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位
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其他国家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2.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八下第六课p80-81)
职权 内容 举例
立法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地方立法权 法律的立、改、废、释、纂
决定权 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表决通过、批准下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十四五"规划的通过
任免权 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成员进行选举、决定、罢免的权力 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罢免
监督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一监察"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八下第六课p83-85)
性质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
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职权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发布法律、特赦令、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战争状态)
任免权(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等)
外事权(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等)
授予荣誉权(授予国家的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
国家行政机关(八下第六课p85-88)
组成 我国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其领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地位 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有关法律、决议和决定。
宗旨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职权 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管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必须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必须加强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责要对等,失责要追究,侵权要赔偿。
国家监察机关(八下第六课p90-92)
性质和职能 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对象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检查,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
职责 ①监督职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②调查职责:有效地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减少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持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 ③处置职责:对不同对象的处置方式不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等)
国家司法机关(八下第六课p94-96)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性质 国家的审判机关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职权 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通过行使国家审判权,惩办犯罪分子,解决民事和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秩序,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民主与法治——九上第二单元
社会主义民主(九上第三课p30-35)
本质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
特点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作用 有助于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国家繁荣富强。
形式 选举民主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
民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掌握国家政权、行使权力的根本途径。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项制度强调通过充分协商,求同存异,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实现民族平等、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利的基本政治制度。 (4)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
公民实现民主权利的形式(九上第三课p37-43)
民主选举 地位:是人民实现民主权利的一种重要形式。 形式: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差额选举 原则:公平、公开、公正 公民要积极、主动、理性地参与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地位:是保障人民利益得到充分实现的有效方式。 制度保证: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 保证广泛的公民参与,决策方认真听取各方意见,集中民智,促进决策的科学化。
民主监督 地位:是公民参与民主生活、行使公民监督权的具体体现。 意义:(1)实行民主监督,有利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防止滥用权力,预防腐败。 (2)实行民主监督,有助于增强公民的参与意识,激发公民的参与热情。
公民参与民主生活(九上第三课p37-43)
必要性 公民参与是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也是公民的一项权利
要求 要有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以理性、公正、客观的态度全面、深刻、辩证地看问题,立场正确、逻辑清晰地表达观点和意见,逐步提高依法有序参与民主生活的能力。
如何增强民主意识 (1)要自觉遵守宪法,始终按照宪法原则和精神参与民主生活。 (2)要不断积累民主知识,形成尊重、宽容、批判和协商的民主态度。 (3)要通过依法参与公共事务,在实践中逐步增强民主意识。
选择法治道路(九上第四课p44-47)
法治的内涵 依法治理
法治的要求 良法之治 良法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反映社会发展的规律,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符合公平正义要求,促进人与社会的共同发展。(良法在于立法过程充分征集民意)
善治 法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通过赋予公民更多地参与公共活动的机会和权利,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善治在于除政府外公民能够参与治理)
作用 对个人 法治能够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秩序,让人们建立起基本、稳定、持续的生活预期,保障人们在社会各个领域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使人们安全、有尊严地生活。
对国家社会 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是发展市场经济、实现强国富民的基本保障,是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方式。走法治道路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
法治政府(九上第四课p51-53)
政府 (1)作用:管理社会生活;提供公共服务。 (2)权力来源:人民。 (3)宗旨:为人民服务
法治政府 政府 必须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防范行政权力滥用。
公民 积极参与,献计献策、主动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 要求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政府行使权力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时必须由宪法和法律授权,并且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力。
核心 规范政府的行政权。
意义 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信力,从而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厉行法治(九上第四课p53-55)
必要性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厉行法治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要求。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要求 ①公民要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强化规则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 ②各级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③社会要加强法治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在全社会鲜明地树立起“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法治文化导向。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九上第四课p53-55)
依法治国与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1)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2)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 (3)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4)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拓展:某一法律出台的意义
从法律出台角度 为某一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体现良法之治,完善法律体系,有利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法律内容角度 如反食品浪费法,涉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香港国安法涉及维护"一国两制"行稳致远,促进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家庭教育法涉及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与和谐家庭建设;黄河保护法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等。
从法律作用角度 从法律的规范作用和保护作用两个角度进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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