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家和万事兴 课件(共26页PPT)-2024-2025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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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家和万事兴 课件(共26页PPT)-2024-2025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资源简介

(共26张PPT)
财产权
人身权
民事权利
人格权
身份权
1.2学习的内容
第一单元学习的内容
亲权、亲属权
配偶权
①家庭含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基于婚姻、血缘等关系,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的单位。
②婚姻含义:婚姻是由法律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产生的夫妻关系。
③重要性:对婚姻幸福和家庭美满的追求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序言——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5.1 家和万事兴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育小职责大

一、育小职责大
1、家庭中的亲属关系 p42
父母关系、子女关系、夫妻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法律上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
对父母的要求:只生不养违法,只生养不教育违法,虐待子女更担责。
法律依据: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
拓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夫妻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
父母离婚后,小芙跟随母亲生活。父亲一直希望探望小芙,但母亲以父亲探望不利于自己管教孩子为由予以拒绝。母亲要求父亲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父亲则以母亲长期阻止他探望孩子为由拒绝支付。
思考:上述情形中家长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小芙的父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其母亲应给与协助。小芙母亲拒绝探望的理由不成立。
(2)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归一方抚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本案中小芙父亲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探究与分享
抚养
一、育小职责大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
抚养义务:(三不得)
①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
②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③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教育义务:
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2.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思考:假如父母离婚,还需要抚养子女吗?
相关链接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注意】关于抚养的情况
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高中及以下);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知识拓展】
(1)不成立。
(2)原因: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小飞在学校与同学小王打架,把同学小王打伤,需要赔偿1万元的医疗费。小飞的父母以事情发生在学校为由拒绝赔偿。
思考: 上述情形中家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探究与分享
一、育小职责大
2.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2) 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①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②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③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特别注意】关于监护的其他情况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家庭成员中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应当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这些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等。
【看图思考】家长能不能干预孩子玩手机?为什么?
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知识拓展】
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②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一、育小职责大
3.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P43末段
典例1:小军随改嫁的母亲到继父家生活。因家庭困难,继父让读初二的小军退学,外出打工贴补家用。小军继父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 )
①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②父母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③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④父母不得遗弃未成年子女,否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A.①② B.①③ C.③④ D.②③
D
【相关链接】
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典例2 王大妈今年60多岁,生有三子,最小的儿子张某,一岁左右就被送养。王大妈因为丈夫生病去世,花光积蓄,两个儿子生意失败,家庭拮据。王大妈得过脑梗,生活难以自理,靠向亲戚借钱勉强度日,关于小张是否有义务赡养王大妈,说法正确的是:
A.无论是否有合法的收养关系,小张都没有义务赡养王大妈
B.小张必须赡养王大妈,因为他们之间存在血缘关系
C.王大妈对小张不存在抚养义务,故小张对王大妈也不存在赡养义务
D.若小张与养父母之间有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他对生母不存在赡养义务
D
【相关链接】
②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易混易错 】辨析
1、父母必须要为未成年子女提供生活、学习提供物质条件。( )
2、父母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是违法的。( )
3、在我国,父母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
4、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就没有抚养的义务了( )
5、养子女与养父母合法收养关系成立后,生父母仍然具有抚养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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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是义务

三十年前,家住房山的杨先生和李女士在他们的儿子小李(离婚后改跟母亲姓)不满两岁时离婚,法院将小李的抚养权判给李女士。从此,他们未再互相走动,父子俩形同陌路。
然而,三十年后,67岁的老杨(即杨先生)将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对自己尽赡养义务,每月支付生活费、医药费,逢节日需前来看望。
小李说,接到起诉书时,开始觉得可笑,后来十分气愤。“为什么?你三十多年来,没任何联系,即使有联系,也没联系过我,你告我?你凭什么告我?你说有血缘关系,你根本对我没尽到义务,你现在反过来要我尽义务。虽然我不是读法律的,但是于情于理,我觉得不合适吧?”小李声音哽咽地说,从小到大,母亲带着自己风风雨雨走过来不容易,因为经济能力有限,不得不常向同学、街坊伸手借钱。
思考:此案中小李能不能因为父亲没有对自己尽父亲的义务而不尽自己作为子女的义务呢?
以案说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5年修正: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婚姻法》:“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案件判决: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都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而且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父母在抚养子女的过程中,他们的一些错误的做法是可能给子女造成心灵上的伤害。但即使父母有过错,也不能作为免除赡养义务的原因。赡养扶助不仅仅此表现在物质上,也表现在精神上。小李还是要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二、敬老是义务
赡养父母,就是给钱吗?
还有哪些要求?
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
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思考:未成年子女需要监护,那么,老人需不需要别人的监护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常回家看看】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1、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情景材料:
思考:什么是“意定监护”?有何意义?
一对年过70姓吴的老夫妇,身患多种疾病,唯一的女儿小红已出嫁。女儿对老夫妇非常不孝,很久都没来看老夫妇一眼,对老夫妇不闻不问。为解决养老、手术签字权、日常生活代理人、死后财产的处理问题,吴老夫妇到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选择由朋友担任自己的监护人,而不是由法定第一顺位监护人即女儿小红来监护。
二、敬老是义务
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优点:1.(必要性)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2.(必要性)45页相关链接3.(意义)45页相关链接
制度缺陷: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故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目的:
含义:
优缺点:
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要求:
通俗地说,就是自己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个人,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抚养 赡养(扶助) 扶养
区别 定义 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子女应该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平辈人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照顾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辈对晚辈 适用于晚辈对长辈 适用于平辈之间
联系 三者都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间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三者都是构建和睦家庭的条件 【特别关注】正确认识抚养、扶助与扶养关系
【注】:
“广义扶养”指一定范围内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没有身份、辈分之分,是抚养、扶养、赡养的统称。
在民法典、刑法具体法律条文中使用“扶养”一词,即采用广义的解释。
二、敬老是义务
(1)失和表现:
现实中还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2)法律追责:
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家庭失和现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虐待 家庭暴力
区别 最基本特征:持续性和经常性(长期性) 一次或短期的殴打、捆绑等行为可以构成家庭暴力,但不一定构成虐待
在表现方式上主要是进行肉体上的摧残或精神上的折磨 在表现方式上主要是肉体上的摧残
联系 两者都是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都给家庭成员造成伤害,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比较虐待与家庭暴力
【易错易混观点辨析】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抚养的义务,应履行对父母经济上抚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
有赡养能力而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且虐待父母的子女,情节严重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
无赡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可以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
意定监护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监护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作为意定监护人的自然人可以是意定被监护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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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小职责大
1、生活中的亲属关系
2、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3、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敬老是义务
1、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3、家庭失和现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家和万事兴
课堂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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