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课件(共50张PPT)-2024-2025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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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课件(共50张PPT)-2024-2025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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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0张PPT)
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和义务
民法基
本原则
民法与民事
法律关系
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
1.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2.识别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课标要求
1.1框复习提问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主体、客体和内容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②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③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注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注意:①可以独立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②进行的纯获利行为有效
③其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不追认则无效.
注意: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不具备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②实施纯获利益法律行为无效.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因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状态而有所不同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1)生命健康俱可贵
(2)姓名肖像受保护
(3)名誉隐私不可侵
名誉隐私
不可侵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姓名肖像
受保护
生命健康
俱可贵
1、法律依据
2、人身权内容
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1、姓名权
2、肖像权
1、名誉权和荣誉权
2、隐私权
预习效度检测(宏观1.0)
名誉隐私
不可侵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姓名肖像
受保护
生命健康
俱可贵
1.生命权
2.身体权
3.健康权
1.姓名权
2.肖像权
1.名誉权和荣誉权
2.隐私权
预习效度检测(宏观2.0)
(内容)
内容、要求
人身权利
总体概论
1.法律依据
2.内容
3.要求
韩某和孙某是邻居,两家多年不睦。2021年7月的一天,韩某和孙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孙某恼羞成怒,将粪便泼在韩某家的大门上,韩某发现后报警。
韩某能胜诉吗?说明理由。
韩某能胜诉。
被告孙某为了泄愤,把大便泼在韩某家的大门上,目的是恶心、侮辱韩某及家人。该行为构成了对韩某人格尊严的损害,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行为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公然侮辱他人,并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责令孙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①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②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特别注意】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身体层面)如非法绑架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精神层面)如造谣中伤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依法维护人身权利的依据
(1)分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自然人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
人身权
注意: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人格权人人都有。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人格权:
身份权:
基于某种特定身份而存在的权利。例如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
2. 人身权的内容
(2)要求: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不能转让、继承、放弃
亲权:主体只能是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亲属权:主体是除父母之外的更广泛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
是最基础的权利;是物质性的人格权
精神性的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①是什么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民法典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②重要性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生命权(侧重生命延续)—— 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身体权(侧重身体完整)—— 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健康权(侧重机能健全)—— 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③要求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行政、刑事)
身体权 健康权 生命权
甲为了要回赌债,将乙的一截手指砍断
强行剪掉他人毛发
疫情期间,甲明知道感染新冠病毒,还到处乱跑,造成10几人感染
医院误摘患者肾脏,导致患者死亡







情景1: 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 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1)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2)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谈谈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在生活中自我保护,全社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依据《民法典》规定,夏某、林某和张某侵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此外,夏某、林某和张某殴打他人触犯了刑法,高二学生达到了法定年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民法典》1179条规定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1.不满12周岁的人,对所有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负刑事责任。二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的,应负刑事责任。
3.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中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
依据《民法典》规定,杨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是由于学校对杨某及其同班学生夏某、林某和张某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的,所以杨某所在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上流出一段视频,在海南农林科技学校教室内,七八名女生对一名男生进行群殴,从教室拳打脚踢打到走廊。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谈谈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在生活中自我保护,全社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谈谈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在生活中自我保护,全社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未成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遭遇侵害时要向老师、家长、学校等求助,要学习一些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技巧。
不做受害者;不做欺凌者;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
解决校园欺凌问题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努力。学校要切实肩负起教育管理的责任,经常对学生进行青少年保护相关法律知识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校园暴力;家长要看管好孩子远离暴力游戏、暴力动画片及电视剧,承担起预防校园暴力的责任;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一起重视起校园暴力问题。国家要加强对校园欺凌行为的立法和打击力度。
(2021·浙江)一天傍晚,小明(12周岁)将宠物狗牵出来玩,途经小区公园时,放开了牵引绳,狗在奔跑中将散步的七旬老人张某绊倒,导致张某身体多处骨折,入院治疗一个多月,由此双方产生纠纷。本案中
①张某的生命和健康权受到侵犯
②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③张某有权请求小明的父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
④小明无需承担责任,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补偿责任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B
赔偿意味着赔偿方存在法律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如侵权或者违约,需要承担赔偿对方全部损失的法律后果,包括精神赔偿;而补偿意味着补偿方不存在法律过失,仅仅是因为合法进行的法律行为或者受害人也存在重大过错情形,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该给予补偿,以平衡受损的合法权益。并且补偿时需要考虑双方利益均衡,以合理为必要。补偿带有补充性,赔偿带有惩罚性。
  (中国法院网)2023年3月10日,李某和多位亲属入住杨某经营的宾馆,并在房内打麻将,由于杨某提供的凳子质量不合格,导致李某在挪动凳子调整坐姿过程中不慎摔伤。事发后,李某在医院治疗共计花费14820元,并产生误工损失17000元。李某多次与杨某协商赔偿事宜,但都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娱乐活动时,亦应该主动检查娱乐设施的安全性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但其疏于检查,对造成自身的伤害也有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实际状况,判决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小郝在全市中学生游泳比赛中荣获200米自由泳冠军、获奖照片还被刊登在当地报纸上。但她后来发现,一家体育用品商店的灯箱广告上印有那张获奖照片和自己的名字。小郝的同学就此事展开讨论。
小郝能否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权利 为什么
观点一:
该商店的做法侵犯了小郝的权利。
观点二:
该商店的做法虽有不妥,但客观上扩大了小郝的知名度,谈不上侵权。
情景2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小郝能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权利,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1.姓名权
(1)含义: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注: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是名称权)
(2)特点: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法律规定: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③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区分:干涉、盗用、冒名 干涉 指无正当理由干涉他人对姓名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
盗用 指未经姓名权人同意或授权,用被盗人的名气提高自身或品牌名气,目的是获得商业利润。
(例如,打着名人的旗号宣传本公司;甲擅自以某教授名义为自己的作品作序)
冒名 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例如:冒充“齐玉苓”的名字,借用齐玉苓的考试成绩上大学,致使齐玉苓名落孙山)
知识拓展
情景3:
鲁迅本名周树人,但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他在发表文章时只能不断变换使用笔名。据考证,鲁迅使用过的笔名有一百多个。不过,在正式文件.上,他还是使用“周树人”这个名字。
●你认为“鲁迅”这个名字受法律保护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受法律保护
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信用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解析】冒用他人姓名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A
×
×
(1)含义: 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法律规定:
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例:AI换脸)。并且往往同时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同时侵犯两项权利】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①未经允许擅自使用。
②以营利为目的。
③恶意丑化、污损。
④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恶意P图、换脸)
2.肖像权
注意:肖像应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如果通过载体呈现出来的外部形象无法指向或者识别特定自然人,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截至2023年3月22日,与“葛优躺”相关的544起案件,葛优胜诉率达99.6%,获赔759.4392万元。
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了解真相。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
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拓展: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2.肖像权
以下行为哪些属于侵犯肖像权
1.王某未经李某同意,在网站上展示了李某的照片。
2.甲在乙医院整容成功,该医院拍摄了甲整容前后的鼻子(仅见鼻子和嘴巴)并放在网站上。
3.甲将乙的照片进行涂改,丑化放到了网站上。
4.张某整容后酷似李某,并多次参加营利性的模仿秀表演。
侵犯 未经同意
不侵犯 不被识别
侵犯 丑化
不侵犯 未使用李某肖像
李某在贵州旅游期间拍摄了写真照片,其写真照片中也有偶然入镜的景区游客。李某回家后直接将照片发布于自己的网络账号,贵州网友胡某看见后,将李某的写真照片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用来介绍家乡的美景,获得大量转发和点赞。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未经李某许可,胡某擅自使用李某的肖像照片涉嫌侵害其肖像权
②由于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胡某使用李某写真照片不侵犯其肖像权
③胡某使用李某照片介绍家乡美景属于新闻报道,不侵犯其肖像权
④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使用偶然入镜游客的肖像,不构成侵权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B
民法典已经不再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仅需在确定责任承担时纳入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予以考虑。这一立法的变化为肖像权人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护,体现出民法典与时俱进的精神。
×
×
赵某山系全国知名小品演员,张某经多次整容后外形酷似赵某山,并改名为赵某水,此后以此姓名和外形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故意整容成赵某山外形,并以此外形拍摄商业广告侵害了赵某山的肖像权
B.张某故意改名为赵某水,并以此姓名拍摄商业广告侵害了赵某山的姓名权
C.张某整容、改名,并以此拍摄商业广告的行为侵害了赵某山的名誉权
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山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
D
思考:用明星的照片做表情包,是否侵犯他们的肖像权?
电影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营利,不刻意丑化他们,就没有侵犯他们的肖像权
1.名誉权和荣誉权
(1)名誉和荣誉的含义: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荣誉是国家和社会对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有突出表现的民事主体所给予的积极的正式评价。
荣誉权就是民事主体对自己所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
(2)法律规定: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①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名誉 荣誉
区别 性质 来源于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随意
内容 有好、坏、中性评价
产生 自然产生,不需要任何程序 (名誉权公民出生就有,具有普遍性)
能否剥夺 无法剥夺和限制
侵权方式 侮辱、诽谤 否定、贬低、亵渎
联系 政府 单位 社会组织的综合评价,正式
积极性 褒奖性
非自然产生,需要特定的程序
(荣誉权要靠努力争取,具有
专属性)
基于法定事实可予以剥夺
名誉包括荣誉,荣誉是名誉的一种表现。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情景4: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结合案例,说说保护英烈名誉的意义。
某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在网络上发布了时长1分9秒的短视频。该视频篡改叶挺烈士的《囚歌》, 并添加了侮辱性用语。该视频发布传播后,引起了公众关注和网络热议。 叶挺烈士的子女等近亲属起诉该公司侵犯名誉权。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同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
神抚慰金10万元。
叶挺烈士名誉权案庭审现场
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在线方式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起诉被告瞿某某侵害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两案合并公开开庭审理。该网店销售2款贴画,一款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形象及显著文字“连长 你骗我!两面都有胶!!”,另一款印有“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形象及显著文字“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跳!”
被告人李奇贤在陈祥榕烈士墓前,满脸嬉笑脚踩墓碑底座,用手比作“手枪”状对着烈士墓碑摆拍。并将上述照片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并发布至今日头条。上述照片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扩散,引发社会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影响。
【相关链接】:“英烈条款” P10
《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民法典在人身权保护的规定中,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特别设定的“英烈条款”。
诋毁英烈,是一种侵犯荣誉权和名誉权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意义:有利于全社会形成崇尚英雄,敬仰英烈,维护民族情感和社会信仰的价值导向,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英雄烈士的光荣事迹和崇高声誉凝聚的是民族历史记忆,是当代中国社会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了中华民族几代人的共同记忆,也是我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
每一位公民对待英雄烈士都要心存敬畏、严守底线、尊重历史、弘扬正气。
市教委侵犯了甲什么权利?市教委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某年,甲参加高考,由于发挥失常,以一分之差未能进入重点大学。但是甲在高中期间曾经获得过“省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按照当年的政策,获得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可以享受加10分的待遇。而市教委在整理学生档案时却将“省优秀学生干部”换成了“三好学生”,致使甲不能享受加10分的待遇。
市教委侵犯了甲的荣誉权和受教育权
恢复荣誉、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和精神损失
镜头一:去银行办事或者在车站买票,你会发现在柜台办理业务的顾客与后面排队的顾客之间隔着一段距离,地上还画着一条黄线,这就是所谓的“一米线”。这条线避免了以往大家挤在一起争抢位置的做法,也成了个人隐私的保护线。但有人认为:“我不偷不抢,干吗要隔这么远 ”
镜头二:有时,我们的老师或者父母会说:“小孩子有什么隐私啊 ”有时,我们的信件、日记或者手机上的信息被人擅自翻看。也许他们是出于关心,并无恶意。可是,老师或者父母可以这样做吗
镜头三:某服装店店主怀疑来店购物的小雨偷了店里的衣服,于是将视频截图发到网络上求“人肉搜索”。众多网民参与“人肉搜索”。小雨的个人信息被曝光,同学、朋友对其指指点点,网上也是一片辱骂之声,小雨几乎因此精神崩溃。
思考:1.观察生活中人们对“一米线”的实际遵守状况,谈谈你对“一米线”的看法。
2.未成年人是否有隐私?父母与子女、老师与学生之间如何正确处理相关问题
3.针对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现象,说说你的看法。
情景5:
“一米线”有利于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有利于防止疫情传染。
未成年人虽没达到成年,同样有自己私人生活中不愿被人知道的事情,同样有隐私权。父母和老师不能以监护和教育为名,侵犯子女和学生的隐私权,应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尊重他们的权利;子女和学生也要尊重父母和老师,主动与他们沟通,从而得到理解和帮助。
“人肉搜索”如果使用不当,会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网站和网民应以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观察生活中人们对“一米线”的实际遵守状况,谈谈你对“一米线”的看法
●未成年人是否有隐私 父母与子女、老师与学生之间如何正确处理相关问题
●针对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现象,说说你的看法。
(1)含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法律规定:法律保护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意义: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隐私权侵害行为: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微信QQ)、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
2.隐私权
注意: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没有隐私权。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与从事中介服务行业的孙某产生矛盾后,张某就在自己的朋友圈用一些粗俗的语言辱骂他,并附上了孙某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张某的不当言论在当地行业内流传开来,给孙某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①张某没有侵犯孙某隐私权
②孙某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③张某涉嫌侵犯孙某姓名权
④孙某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②④
C
【易混区分】:正确区分名誉权和隐私权
名誉权:损害名誉往往是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
隐私权:自然人不愿公开的秘密,只能为自然人所有,侵害表现为公开散布。
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属于公开信息,张某没有侵犯孙某隐私权
×
×
(1)含义: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2)法律规定: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4)保护个人信息的意义: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个人信息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隐私权(核心是私密性) 个人信息权(核心是可识别性)
权利属性 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权。相对偏主观感觉的一种认知 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兼具人格利益和精神利益的综合性权利,既包括精神价值,也包括财产价值
权利客体 主要是私密性的信息或私人活动,防御第三人知道 注重的是身份识别性
权利内容 个人生活安宁、个人私密不被公开、个人私生活不被打扰等 主要是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决定
保护方式 侧重于事后救济;主要采用精神损害赔偿和法律保护的方式 侧重于事前预防,除精神损害赔偿外,还可以采用财产补救的方式;保护方式呈现多样性综合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某年央视3·15晚会上,多个消费问题被曝光,其中涉及人脸数据滥用、个人简历信息泄露、手机清理软件向老人推送诈骗广告等诸多网络安全与隐私问题。央视记者发现,招聘企业通过上传营业执照和法人信息注册企业账号,就可以在智联招聘上发布职位、查看求职者简历。企业用户可付费查看和下载简历,如果办理平台会员,还可以不受数量限制地进行下载
在实际操作流程中,当企业用户成功下载简历后,平台却未有任何措施可以束缚其之后的行为。这间接导致了不法分子有可趁之机让大量简历流入网络黑市,最后酿成悲剧。
这样的一份求职者简历在网络黑市被标价7元一份,付款后,买家可得到求职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照片、联系方式、工作经历、教育经历等准确的个人信息。此外,由于简历数量较多,贩卖者还会根据地域、年龄、毕业院校等信息提供筛选性购买。
名誉隐私
不可侵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姓名肖像
受保护
生命健康
俱可贵
1.生命权
2.身体权
3.健康权
1.姓名权
2.肖像权
1.名誉权和荣誉权
2.隐私权
(内容)
内容、要求
人身权利
总体概论
1.法律依据
2.内容
3.要求
内容 法律保护 要求 法律禁止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和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法律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小结
辨识与判断
三项人格权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甲为了要回赌债,将乙的一截手指砍断
强行剪掉他人毛发
疫情期间,甲明知道感染新冠病毒,还到处乱跑,造成10多人感染
医院误摘患者肾脏,导致患者死亡
打一耳光,造成受害人牙齿脱落或耳鸣或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
甲医生在给患者乙做腹腔手术(不是因为阑尾炎)时,擅自切除乙的阑尾。
往他人脸上泼硫酸
往他人脸上泼脏水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甲恶意劝酒,致使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1.甲给同学乙取侮辱性的绰号
2.甲将同学乙的照片作为投飞镖的靶子
3.甲上学迟到,在门卫登记册上签了同学乙的名字
4.甲使用未经乙的同意就用乙的照片用以招揽顾客
5.某网络自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梅的同意,发布了一篇文章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小梅再次遭到舆论的非议
6.张某在自己的朋友圈用一些粗俗的语言辱骂孙某,并附上了孙某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给孙某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以下案例中侵犯了当事人的什么人身权利?
名誉权
肖像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
名誉权 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属于公开信息,张某没有侵犯孙某隐私权
7.某服装店主怀疑来店购物的小琪偷衣服,随后对小琪进行搜身,强行检查了她的口袋和背包,但没有找到任何东西
8.女青年胡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辞犀利而受到关注。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胡某的曾用名、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在网站上捏造胡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
9.张老汉系精神残疾人,中国经济网擅自刊登了张老汉穿着花袄、梳小辫的照片,并冠以“村里有个姑娘叫小芳”之标题
10.学生张三模仿班主任签名伪造请假条,逃课溜出学校去上网
11.汤先生和仇小姐同为一家演艺公司艺人,关系较好。汤先生正式向仇小姐求婚,结果被仇拒绝。汤怀恨在心,冒充仇小姐的艺名在报刊杂志征婚,并公布了仇小姐的真实住址和联系电话。此后,仇小姐陆续接到电话,深受其扰
名誉权、身体权
隐私权 名誉权
肖像权 名誉权
姓名权
姓名权 隐私权
【起因】在现实生活中,因噪声而引起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A市居民甲无视其居住小区的管理规约,经常在小区的楼间空地上组织活动播放音乐,导致周围许多住户无法正常作息。
【过程】邻居乙向当地公安机关投诉。经专业测量,甲所播音乐音量昼间略低于60分贝、夜间略低于50分贝。
邻居丙在个人微博上发帖公布了自己与甲交涉全过程的录音,“曝光”了甲所在单位网站上公布的其姓名、照片和联系电话,并在照片中甲的额头上加了贬损性文字:帖子发出后,大量网友拔打甲的电话对其进行指责。甲遂起诉丙,称:丙公布录音,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丑化并公布自己的照片,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公布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丙回应称,甲无视小区规约,制造噪声干扰邻居生活的行为才构成侵权。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对甲丙互称对方构成侵权的各项说法逐一评析(7分)
主观题训练
用什么评析?
评析什么?
怎么评析?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对甲丙互称对方构成侵权的各项说法逐一评析
甲丙互称对方构成侵权的各项说法
(概括提炼出关键词)
法律与生活
甲丙互称对方构成侵权的各项说法
第一步:题问逻辑可视化
第二步:材料逻辑可视化
甲丙互称对方构成侵权的各项说法
丙公布录音不构成对甲的排谤或侮辱,未侵害甲的名誉权。
丙丑化并公布甲照片,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丙公布的是甲的公开信息,未侵害甲的隐私权,但侵害了对甲个人信息的保护。
甲播放音乐的行为超出了合理界限,构成侵权。 (相邻权)
甲遂起诉丙,称:丙公布录音,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
甲遂起诉丙,称:丑化并公布自己的照片,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
甲遂起诉丙,称:公布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
丙回应称,甲无视小区规约,制造噪声干扰邻居生活的行为才构成侵权。
(1)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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