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夫妻地位平等 课件(共39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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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夫妻地位平等 课件(共39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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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齐眉的典故出自《后汉书 梁鸿传》:为人赁舂,每归,妻为具食,不敢于鸿前仰视,举案齐眉。指送饭时把托盘举得跟眉毛一样高。后来形容夫妻相互尊敬。
思考:婚姻是一座围城。两个原本陌生的男女,成长在不同的环境中,持着不同的观念,因为爱情而走在一起,是一时的冲动,还是永恒的承若呢?夫妻间应该以怎样的分工模式相处?“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相处方式,在今天是否依然适用?
6.2 夫妻地位平等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自主预习提示
1.夫妻关系的确立、内容、核心是什么?
2.怎样理解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体现、重要标志、意义)
3.夫妻人格独立的体现
4.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哪些内容?财产的确定?
5.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6.哪些是夫妻个人财产?
7.夫妻处理财产的方式?及处理好夫妻财产问题的关键是什么?
第一目
平等的人身关系
1、夫妻关系
(1)确立:登记结婚,意味着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正式确立。
(2)内容: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核心:“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平等的表现: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相关连接:——平等的实质
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妻从夫姓”曾是中国的一项传统。女性嫁给男性后,自己姓氏前面会多了丈夫姓氏,比如说女性原本姓王,但嫁给刘姓男人后,人们会称呼她为“刘王氏”。
邻国日本和部分欧美国家,如今也还保留着这样的传统。
我国离婚率已连续15年上涨,而且70%的离婚都是女性提出的。为了缓解这一高离婚率,有专家建议恢复“妻从夫姓”制度,可能婚后就会对夫家家族的归属感更强,夫妻关系也会变得稳定。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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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与分享
思考:
(1)婚后必须“从夫姓”合理吗 为什么?
(2)夫妻要想建立平等的家庭关系,还需要付出哪些努力?有何意义?
2、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
(1)含义:是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非物质利益)
【注】: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变更子女的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同意。
(2)表现:
A.人格独立。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人格独立的一个重要体现:
①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
② 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B.人身自由
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严某是某企业总经理,温某是另一家企业的业务经理,两人结婚后工作都很忙。温某经常出差,平时应酬亦多,严某为此颇为不悦。严某多次以自己收入高,有能力养活温某为由,劝说了温某回家当全职太太,均遭到拒绝。一次严某在家接到温某的男客户打来的电话后,便要求温某辞职回家,否则离婚。温某一气之下搬回娘家。
思考:严某有无权利要求温某放弃事业回家当全职太太?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的姓名权
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住所选择权
夫妻的生育权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和独立
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住所的选择,应由夫妻双方自愿约定。
夫妻双方协商决定生育
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各方面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互不隶属和支配。
夫妻平等的人身关系
夫妻双方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的姓氏由父母协商确定。
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拓展提升:
3、夫妻人身关系平等的意义
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1)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2)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
(3)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4)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5)夫妻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夫妻人身关系需要禁止的行为
【特别提醒】
王刚是某建筑公司的经理,与中学教师张燕结婚,婚后生有一对双胞胎。张燕想给男孩取名王龙,女孩取名张凤,结果王刚不同意,坚持两个孩子都姓王。王刚整天忙于公司业务,家务全落在张燕身上。产假结束后,张燕要上班了,想请个保姆帮忙做家务,王刚不同意,坚持要张燕辞掉工作,在家做专职太太。两人意见不一致,导致矛盾激化。
案例分析
思考:
(1)你认为子女应该随父姓还是随母姓?为什么?
(2)请运用有关法律与生活对王刚的行为进行分析。
(1)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王刚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没有处理好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没有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侵犯了妻子的权利和自由。
①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有了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王刚坚持两个孩子都姓王,没有尊重妻子给孩子取名的权利。
②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王刚要求妻子辞掉工作,在家做专职太太,侵犯了妻子参加工作的权利。
③夫妻双方都要履行家庭义务。王刚忙于公司业务,不能履行家庭义务,但也不能把所有家务都推给妻子。
第二目
平等的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关系的平等
(1)含义:是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
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物质利益)
(2)特点: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
(3)内容: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财产的确定: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约定财产制】,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法定财产制】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
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所有房屋的处理。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链接:
共同财产包括:(法定的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
含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夫妻约定的共同财产
【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从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结束之日(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时)止。结婚前的恋爱期间或订婚期间不能算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思考: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包括:(法定的个人财产)
① 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③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个人财产 P55相关链接
如:夫妻约定的个人财产
注意:夫妻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是两个概念,夫妻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
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1.婚前创作发表,婚后取得稿费——共同财产
2.婚后创作发表,但未取得,离婚后取得,属于明确可取得——共同财产
3.婚后创作,离婚后发表所得——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进行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属于——个人财产。(这是对房屋价值的变现)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出租所得,属于——共同财产。(这是一种对房屋的投资行为)
婚前个人存款:
1.婚后取得的利息——个人财产(法定孳息)
2.婚后国债利息——个人财产(法定孳息)
3.婚后买股票收益——共同财产(投资)
【知识拓展】
财产来源 财产归属
婚后,张某用婚前个人积蓄20万元购买股票,获利6万元
他用婚后其父赠与的30万元购买企业债券,获利2万元。
婚后,张某和妻子李某用共同积蓄购得一套价值80万的房子,仅以张某的名字登记。
婚姻期间由于小张工作突出,公司奖给其的一辆价值8万元的一辆小汽车。
小张婚前个人存款10万,婚后获得利息1万。
小李在送孩子上学途中由于车祸而获得的当事人医疗赔偿6万元
小李为小张购买的一套高档西服2000元。
小张向小李婚前承诺,婚后如果提出离婚,就一次性支付“分手费”20万元。
20万归张某,
6万为共有
夫妻共有
夫妻共有
小李所有
小张所有
小李所有
夫妻共有
小张所有
练一练:
4、夫妻处理财产的方式:约定财产制
(1)内涵: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补充:约定财产效力优先于法定财产。
(3)债务处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提醒】: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还可以变更,甚至附条件或附期限。约定的财产涉及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
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相关链接:
“相互坦荡,遇事商量”是处理好夫妻财产问题的关键。
5、处理好夫妻财产问题的关键
李某与王某于2016年登记,两人住进了李某2015年在市区单独出资购买的一套商品房中,并一同经营一家小店。结婚后,王某经常和同学聚会,引起李某不快,于是李某要求王某在家看店不准外出,尤其不能与同学交往。此后两人轻则吵闹,重则大打出手,王某深感痛苦。2018年6月,王某与李某协商离婚,要求平分市区商品房和20万元共同经营所得,李某同意离婚,但以生意主要是自己经营为由,不同意分割财产。王某起诉至人民法院,主张与李某离婚,并要求对市区商品房和20万元存款进行分割。
案例分析
思考:王某的主张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请说明其法律依据。
①对20万元存款进行分割会得到法院支持。
依据: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②对市区商品房进行分割,得不到法院支持。
依据:商品房是李某2015年婚前单独出资购买的,是个人婚前财产。
孙先生婚前股票资金80万元归他个人所有,婚后赚取的2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得10万元。
孙先生分得90万元,其妻分得10万元。
【案例分析】孙先生一直热衷于炒股,婚前其股票资金已经达80万元。婚后,他继续投资股市,又赚取了20万元。此时股市行情开始下滑,孙先生把股票出清,共获得资金100万元。他想将大部分钱存起来,待市场好转再“杀”入,孙先生的妻子却觉得股市风险太大,想将这笔钱用来购置房产,两人发生争执。孙先生认为,这是婚前个人资产的投资,只有自己才有权支配。孙先生的妻子则认为,他们已经结婚,这笔钱是两人的共同财产。两人僵持不下。
请你支招:应如何分割这100万元资金?
◇李女士在婚前买了一只股票。婚后,她一直有买入卖出的操作。离婚时,该股票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将被分割,因为买卖股票属于投资活动。
◇婚前继承或受赠的房产,若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属个人婚前财产。
◇婚后继承或受赠的房产,除非赠与声明或协议中明确归一方所有,否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只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未经对方同意,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若是基于日常生活需要的擅自处分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否则构成侵权。
◇因人身损害赔偿与生命健康密切相关,专属于个人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受益人为一方的人身保险利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住房公积金是共同财产。
◇关于知识产权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上面的法律条文你是怎样理解的?
◇只要是家庭日常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单独的处理权。例如买菜、买衣服、交物业费、电费等开支,不必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如果这些行为还得双方共同到场或者必须取得对方授权,则会不胜其烦,也不符合生活习惯。该款肯定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互相代理权,但仅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做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必须承担其法律后果。
但处理夫妻共同房产、人身保险、人身损害赔偿等非日常事务,必须取得另外一方的同意。
◇为避免夫妻一方滥用代理权,损害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夫妻之间可以对日常家事代理权进行限制,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自己不知道或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含义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与第三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
权利主体 夫妻双方同等享有,各自都可以行使。
存续期间 存在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行使方式 行使时不必明确其代理权,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另一方名义或者双方名义为之。
行使范围 仅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购买食物、衣物等生活用品;正常的娱乐、保健、医疗费用;通常的子女教育费用;交房租、水电费等生活开支。
行使限制 因实际情况,夫妻双方对一方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在夫妻之间是有效的,但法律明确规定这种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律效力 夫妻任何一方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都发生效力。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合而分居,分居期间张某持自己的身份证、李某身份证、结婚证擅自拿走的存款单,以急需支付医药费为由将李某名义下存的20000元存款本息取走。后李某认为村镇银行社违规操作,起诉要求赔偿存款本息。
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张某二人为夫妻关系,对日常家事可以互相代理。张某向村镇银行工作人员出示了结婚证、自己和李某的身份证和存单,法院据此推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日常家事代理行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村镇银行属于善意第三人,乙不能以自己不同意为由对抗村镇银行。( )
2.张某的取款行为不属于家庭日常事务,无权代理李某取款。( )
3.若张某、李某事先约定: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取对方的银行存款。则村镇银行必须承担责任。( )
4.张某所做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李某必须承担其法律后果。( )
参考答案
1.√ 2.× 3.× 4.√
范围 处分原则 关键
夫妻个人财产 ①婚前财产②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 (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2)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⑶要件①要求夫妻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③内容明确合法。④约定的财产涉及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 【知识整合】夫妻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夫妻个人财产处理权规个人所有
约定财产优先于法定财产
“相互坦荡,遇事商量”是处理好夫妻间财产问题的关键。
2019年7月2日,甲和某出版社签订合同,双方约定由出版社买断甲的小说《青春》的出版权,稿费20万,2019年11月5日支付。甲于2019年10月4日结婚。2019年11月5日,甲收到出版社支付的20万稿费。在这里,稿费属于甲的个人财产。因稿费数额、支付日期明确肯定,属于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倘若甲婚前发表文章,婚后取得稿费,则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稿费数额、支付时间在甲婚前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当然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案例:
李先生是家中独子,在毕业刚刚参加工作不久,李先生父母看中了一套市值120万的商品房,家人商议后李先生父母出资70万元做首付,以李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剩余的50万,则由李先生向银行贷款,用10年还清。一年前,李先生结识了孙女士,两人感情进展迅速,很快便谈婚论嫁,但为了房子,双方父母各自做起了盘算。李先生父母担心将来小夫妻离婚,房子可能要分给女方一半;如果让李先生做婚前财产公证,会不会伤了未来儿媳的心。女方父母则认为,房产证上应有自己女儿的名字,否则将来要是离婚了,女儿没有保障,很不公平。
提问:男方父母和女方父母的诉求能否得到实现?为什么?
婚姻是两个相爱的人感情积淀的结晶,对财产的公证却违背了彼此信任的本意,与爱情产生了一定的矛盾。房产是离婚中纠纷最大的财产分配之一,婚前公证是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
其实,李先生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是他的个人财产,是李先生个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也同时属于他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财产属双方共有,如果李先生完全使用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款,那么可判定房产属于李先生。反之,如果李先生用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款,最后双方如果离婚,李先生就应该给孙女士合理的补偿款。
1.如果李先生和孙女士在婚前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了各自财产范围,无论共同生活多久,个人财产都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
2.该房是李先生婚前所购买,属于李先生个人财产。( )
3.若李先生婚后将孙女士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虽然该房是李先生婚前所购买,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4.该房是李先生婚前所购买,若婚后共同还贷款,则该房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
5.若该房屋是李先生婚后由父母全款购买,房产证上加了孙女士的名字,可以认为是对孙女士的赠与,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1.√ 2.√ 3.√ 4.× 5.√
甲男和乙女为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活在A小区,另外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了位于B小区的3号楼603室楼房一套,登记在乙的名下。2014年10月1日,乙将该房租给了丙,年租金3万,期限一年。到期后,乙与丙先后于2015年10月1日、2016年9月31日两次延续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延续到2017年10月31日。甲认为租金符合市场行情,提出自己与乙的婚姻出现了问题,夫妻感情濒临破裂,自己打算去B小区603室居住,要求丙搬走,但双方协商未果。为此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乙丙之间的协议无效,并要求丙腾房。
提问:甲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乙丙延长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符合市场行情,可以认定乙的行为是出于家庭共同利益考虑。而丈夫甲以夫妻感情濒临破裂,让丙腾房后由自己居住,其意义对夫妻感情来说是消极的。
在夫妻双方维持夫妻身份关系的前提下法律介入二人对财产的如何使用是不适当的,该理由于法无据。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则可能导致司法陷入繁琐的家庭事务当中,有违立法初衷。
法庭判决:甲的主张于法无据,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丈夫甲和妻子乙1994年结婚,随后丈夫甲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子,登记在甲的名下。后来甲认识了丙女士,两人感情迅速升温,一起在该房子中居住。甲为了讨丙喜欢,将房子以56万的价格卖给了丙,但丙并没有支付房款。甲丙办理了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丙的名下。2005年,两人分手,丙搬离了该房子。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搬离该房。一审判决: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乙的部分无效,丙和乙各占50%的份额。双方不服判决,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中院认为:该房为甲乙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并不意味着夫妻对各自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甲未经妻子乙的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以名为买卖实为赠送的形式给了婚外情人,该转让行为全部无效。
甲将夫妻共同财产赠给情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是无效行为。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民事行为,法院可直接以违反公序良俗为依据判决该行为无效。结合本案来看,甲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诚的义务,和丙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显然违背了该原则。即便是该房屋已经登记到丙的名下,依然被法院判为无效。有的观点认为:房产已经过户,所有权已经转移。理由是房产过户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但甲丙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当然无效。本案具有极强的指引性,有拨云见日的效果。
若丈夫甲将自己的个人财产赠送给丙,妻子乙能不能向法院主张该赠送行为无效?不能,其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
若丈夫立下遗嘱将个人名下房产赠给丙,随后丈夫死去,因丈夫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该遗嘱全部无效。
夫妻地位平等
平等的人身关系
平等的财产关系
夫妻关系
平等的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
约定财产制
处理好夫妻财产问题的关键
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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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特点
内容
如何确定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课堂小结
人格独立
人生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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