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薪火相传有继承 同步学案(含答案) 2025-2026学年高二政治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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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薪火相传有继承 同步学案(含答案) 2025-2026学年高二政治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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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2 薪火相传有继承
学习目标
1. 了解继承、继承制度、债务清偿责任、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2. 了解法定继承的范围、顺序、份额分配原则,理解处理好法定继承的意义。
3. 了解遗嘱、遗嘱继承、遗赠。
4. 理解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意义。
活动方案
1. 阅读材料,结合教材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某日,新疆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早早就出门,驱车一路奔波,上午10点来到了乌鲁木齐经开区(头屯河区)两河片区马家庄子村,应邀参加两河片区司法所举行的新春法治宣传活动。
该律师首先针对法定继承、继承人男女平等、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分等法律知识逐一向村民群众用以案释法的方式进行了讲解,一个小时的宣讲让村民们受益匪浅。
听了该律师的宣讲,村民们纷纷就“作为女儿,父母的耕地、宅基地自己有无继承权”“作为家中的继子,在继父去世后,有无继承权”等方面的问题向其进行咨询,该律师运用相关法律规定为村民们一一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1) 什么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继承人、继承权?
(2) 取得继承权的两种根据是什么?
(3)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2. 释疑解惑:下列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1) 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各种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
(2) 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
1. 阅读材料,结合教材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赵良和贺娟系夫妻关系,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两人婚后一直未生育,后赵良突发心脏病过世。赵良名下资产经确认后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商品房一套(婚后购买且办理了按揭贷款)、位于湖南省株洲市某区的商品房一套(婚后购买)、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10 000股(婚后所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 10万元。
赵良的父母(居住在湖南省株洲市某区)与贺娟的矛盾自赵良婚后就一直存在,且没有得到缓解。现赵良因心脏病去世,其又无任何子嗣,关于赵良的遗产如何分配,贺娟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此,其父母与贺娟一直未达成共识。于是赵良的父母委托了律师将贺娟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分割赵良的遗产。
(1) 请分析上述案例中哪些属于赵良的遗产及其遗产该如何划分。
(2) 上述案例中的继承是法定继承,请简述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3) 基于法定继承处分财产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 阅读材料,结合教材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小潘的父亲去世时留下60多万元的债务。父亲临终前希望小潘想办法把债还上。此后,小潘学开挖掘机,没日没夜揽活挣钱还债。每年除夕前,他最重要的事就是去债主家还债。父亲去世5年后的除夕,小潘走出最后一户债主的家门,还清了全部债务。
(1) 继承人仅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吗?被继承人的债务应该怎么办呢?
(2) 你如何看待小潘还债的行为?
3. 释疑解惑:下列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1) 王某继承了父亲的遗产20万元,这是属于基于血缘关系获得继承权。
(2) 女儿出嫁后会丧失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3) 根据法律的规定,丧偶的儿媳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
1. 阅读材料,结合教材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老王与媳妇王婆共有两个儿子:大王和小王。老王由于突发疾病而离世,留下个人房产一套,个人存款20万元,他曾在离世前跟大王、小王说:“我走后房子归小王,存款给大王。”两个儿子为了照顾老王情绪,没有提出异议。老王死后,大王提出要平分所有遗产,包括房产。
(1) 什么是遗嘱、遗赠、遗嘱继承?
(2) 本案中的大王和小王能不能依照遗嘱继承老王的遗产?
(3) 老王的遗产应该怎么分?
2. 阅读材料,结合教材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 黄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黄乙。黄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黄丙。
材料二 谢某生有两子一女,置房五间。2010年,谢某立下自书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边一间房给女儿。2014年2月15日清晨,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原本由大儿子继承的东边两间房改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当日中午谢某去世。
(1) 黄乙和黄丙在接受遗产的身份和条件上有什么区别?
(2) 谢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3)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有什么意义?
3. 阅读材料,结合教材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余老伯和妻子王阿婆共育有一子一女。儿子英年早逝,留下一女小小余。余老伯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将其包括房屋A一半份额在内的所有财产都给女儿小王继承。2024年 2月,余老伯因病去世。处理余老伯遗产时,大儿媳代表孙女小小余(尚未成年)表示异议,理由是该遗嘱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必留份制度”。
(1) 小王可以取得房屋A的部分所有权吗?
(2) 小小余可以通过法定继承获得部分遗产吗?
4. 释疑解惑:下列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1) 法定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
(2) 以遗嘱的方式转移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的称为遗嘱继承。
(3) 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早的遗嘱为准。
1. 遗嘱的生效
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
①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②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③遗嘱内容打印后,遗嘱人签名的,属于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④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不同点 相同点
遗嘱 继承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遗赠扶 养协议 ①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课题2 薪火相传有继承
活动一
1. (1) 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在继承关系中,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
(2) ①法定继承,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②遗嘱继承,是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2. (1) 错误。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 正确。
活动二
1. (1) 赵良的遗产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商品房的1/2、位于湖南省株洲市某区的商品房的1/2、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份5 000股、住房公积金5万元。
划分:①赵良名下的所有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贺娟应当先拿走50%的份额,而余下的50%份额再由三位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分配。②鉴于商品房的居住属性以及双方的实际情况,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商品房由贺娟一人继承,且后续按揭还贷由贺娟个人承担。③位于湖南省株洲市某区的商品房由赵良的父母共同继承,贺娟对该商品房无任何所有权属。④某上市公司的股份10 000股应当先由贺娟分得其中的5 000股,另外5 000股再由三位继承人共同继承,即贺娟可以分得该上市公司股份6 666股,另外的3 334股由赵良的父母继承。⑤住房公积金10万元先由贺娟分得其中的5万元,另外的5万元由三位被继承人共同继承,即贺娟可分得住房公积金共66 667元,赵良的父母分得33 333元。
(2)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此外,法律也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 基本原则:①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④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⑤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 (1) 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2) 小潘经过辛勤劳动,终于还清了父亲去世前留下的债务,是讲诚信的表现,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信的价值准则。
3. (1) 正确。
(2) 错误。继承权男女平等,不因出嫁而改变。
(3) 错误。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活动三
1. (1) ①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②遗赠是自然人通过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赠不属于继承。③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2) 公民可以通过口头遗嘱继承财产,但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本案中老王口头分割自己的财产时,只有大王、小王在场,二者是继承利害关系人,所以口头遗嘱无效,故大王和小王不能按照遗嘱继承遗产。
(3) 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老王的遗产(一套房产和20万元存款)应当由王婆、大王、小王按法定继承平分。
2. (1) ①黄乙接受黄甲遗产的身份是继承人,接受遗产的条件是法定继承,他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②黄丙接受黄甲遗产的身份是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条件是遗赠,依据黄甲生前所立遗嘱,黄丙才获得黄甲的部分遗产。
(2) ①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②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该口头遗嘱有效,应当按遗嘱处理遗产,东边两间房和北边一间房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由小儿子继承。
(3)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3. (1) 余老伯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将其包括房屋A一半份额在内的所有财产都给女儿小王继承。小王已经依法取得房屋A的部分所有权。
(2)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小小余属于代位继承人,但余老伯立有遗嘱,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同时“必留份制度”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代位继承。因此,小小余不能通过法定继承获得部分遗产。
4. (1) 错误。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2) 错误。以遗嘱的方式转移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的,可以是遗嘱继承,也可以是遗赠。
(3) 错误。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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