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课件(共37张PPT)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2026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课件(共37张PPT)

资源简介

(共37张PPT)
2026届高三政治一轮复习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

宏观把握
法律

生活
民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 诚信经营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劳动法
诉讼法

体系构建
民法与民法典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基本原则
几种主要
的人身权

生活中
学民法用民法
重要性
类型
人格权
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认真对待
民事权利与义务
积极维护
人身权利
人身权概述
含义: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
绿色原则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作用
民法典的地位
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权
自然人
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身份权
亲权、配偶权、亲属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第一课知识体系
名誉隐私不可侵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姓名肖像受保护
生命健康俱可贵
生命权
健康权
财产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
1.2知识体系

基础知识梳理
①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②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注意理解】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身体层面)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精神层面)
考点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依法维护人身权利的依据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人格权: 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最基础的权利)
②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
身份权: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相关权利)
(1)内容
( 2 )要求:
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人人都有
并非人人都有
自然人
2. 人身权的内容和要求
3、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 1 )是什么: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
( 2 )为什么:
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②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③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3)侵权表现:
生命权(侧重生命的延续)——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 (致死)
身体权(侧重身体的完整)——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
健康权(侧重机能的健全)——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4)怎么做: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人身损害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
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
赔偿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
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身体权 健康权 生命权
李某为了要回赌债,将周某的左手小手指砍断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甲恶意劝酒,致使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医院误摘患者肾脏,导致患者死亡






【学以致用】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地位 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重要性 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②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③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侵权表现 生命权——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身体权——损害身体的完整性和行动自由(致残)
健康权——损害身体功能(身心健康)和机能的正常使用(致病)
侵权责任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课侵权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总结】
考点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一、姓名权
1.含义
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2.特点
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
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特别提醒】:
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均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一、姓名权
3.表现
(1)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3)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知识拓展1:自然人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决定:一般来说,未成年人姓名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用: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普通人可以重名)
变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根据自己意愿,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可以变更姓,也可以变更名。
许可:经本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
知识拓展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干涉:限制、阻挠、干预他人依法行使姓名权。
盗用: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假冒: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
(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
(例如,打着名人的旗号宣传公司)
(例如:冒名顶替上大学)
二、肖像权
1.含义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自然人的外部形象:身体部位,面部等
外部形象载体:影像、雕塑、绘画等
可识别性,指向性:明星特殊的面部特征
2.民法中有关肖像权的规定: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3.侵权行为
①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制作和使用他人肖像。如擅自拥有他人照片,利用肖像做广告、商标和装饰橱窗等。
②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的,或者利用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
丑化:歪曲污蔑、贬低 ,例如:画胡须
污损:泼墨水、焚烧、撕毁他人照片
利用信息技术伪造 : 例如:恶意P图、恶意做表情包
4.侵权责任
① 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② 除上述责任外,如果存在获利行为,侵权人则应适当赔偿他人损失;如果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肖像权
①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了解真相。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②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
③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④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⑤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知识拓展3:合理使用,非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一)名誉权和荣誉权
考点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含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3.名誉权侵权表现
①侮辱: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身攻击;
②诽谤: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
③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④批评文章内容基本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⑤批评文章反映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⑥描写真人真事或事实上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的文学作品,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民法典》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链接】
《英烈条款》
【知识拓展4】
注意:名誉权公民出生就有,荣誉权要靠努力去争取。
名誉 荣誉
区别 性质 来源于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 政府 单位 社会组织的综合评价
内容 有好、坏、中性评价 积极性 褒奖性
产生 自然产生,不需要任何程序 (名誉权公民出生就有) 非自然产生,需要特定的程序
(荣誉权要靠努力争取)
能否剥夺 无法剥夺和限制 基于法定事实可予以剥夺
侵权方式 侮辱、诽谤 否定、贬低、亵渎
联系 名誉包括荣誉,荣誉是名誉的一种表现。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二)隐私权
1、隐私含义
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法律对保护隐私权的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例如:偷拍;擅入他人民宅、侵入他人邮箱、微信等;监视、跟踪、发送垃圾短信、拨打骚扰电话;擅自泄露、公开他人的隐私。
3、意义:
①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1)名誉权:损害名誉往往是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
(2)隐私权:是自然人不愿公开的秘密,只能为自然人所有,侵害表现为公开散布。
【知识拓展5】
区分名誉权和隐私权
1、含义:P11相关链接
(注意:个人信息并非都是隐私,如:个人姓名就不是隐私,而身份证健康信息等就是)
2、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要求: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如:大数据杀熟属于不正当,医院搜集患者信息可以分析病情不能用于其他。
3、意义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个人信息
归纳总结:公民人身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允许(保护) 法律禁止
生命 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他人的肖像
名誉权 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 法律保护自然人的隐私,保障自然人生活安宁,保护私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个人信息。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他人信息。
1、人格尊严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身自由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享有姓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
×。姓名权是自然人的权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是名称权。
3、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

4、用电影明星的照片做QQ头像,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  )
×。使用明星照片,如果只是用于娱乐,不算侵犯肖像权。如果行为人利用明星的照片,适用于营利。或者是故意的侮辱,扭曲事实等恶劣的行为的,那么这样的行为,算得上是侵犯肖像权。
5、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

【误区警示】
6、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政治权利。(  )
×。提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7、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是其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
×。提示: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是其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8、用他人肖像做广告、做商标或装饰橱窗等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 )
×。提示:经过允许用他人肖像做广告、做商标或装饰橱窗等,并不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9、名誉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  )
×。提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
【误区警示】

典例分析
(2024河北)Z公司搜索到了李某公开留存在互联网上的电话信息,一个月内用不同座机多次拨打电话推广业务,在李某多次明确拒绝并要求停止后,仍进行业务推广。李某认为Z公司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Z公司否认侵权,因而引发纠纷。于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Z公司侵犯了李某的生活安宁权益
②电话信息已被李某公开,不是李某的隐私
③若李某与Z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确认,该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④若Z公司主张自己因无侵权故意而不承担责任,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B
(2023海南)小吴在某网络平台注册账号,经常上传一些生活照片和日常心得。某日,小吴登录账号时,看到评论区有些攻击其人品的不实言论,其住址、家庭背景、电话号码也被曝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网民曝光小吴家庭背景的行为侵犯了小吴的隐私权
②网民捏造事实攻击小吴人品,侵犯了小吴的肖像权
③小吴的住址和电话号码不是隐私,曝光这类信息不构成侵权
④如果网民仅对小吴的日常心得发表不同看法,则不构成侵权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B
(2025江苏)11. 汪某大学毕业后,与三位同学均以股东身份各出资10万元,设立主营人工智能产品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发展势头迅猛,获利颇丰。竞争对手甲企业在网络上散布不实消息,对公司恶意诋毁,致使公司商业信誉受损而负债20万元,汪某深受打击,情绪低落。根据材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汪某及三位同学创业选择的组织形式属于非法人组织
B. 在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汪某及三位同学各自的出资额
C. 汪某有权基于商业信誉受损获得甲企业精神损害赔偿
D. 汪某及三位同学以自己的财产对20万元债务承担责任
【答案】B
【解析】
【详解】B:汪某等人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股东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需要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占资额,机构等事项),B正确。
A:汪某与同学创业选择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营利法人,A排除。
C: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公民精神痛苦而承担的民事责任,材料中未涉及甲企业对汪某人格权的侵犯,C排除。
D:汪某等人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不是以自己的财产对20万元债务承担责任(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D排除。
故本题选B。
【缘起】在现实生活中,因噪声而引起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A市居民甲无视其居住小区的管理规约,经常在小区的楼间空地上组织活动播放音乐,导致周围许多住户无法正常作息。
【过程】邻居乙向当地公安机关投诉。经专业测量,甲所播音乐音量昼间略低于60分贝、夜间略低于50分贝。
邻居丙在个人微博上发帖公布了自己与甲交涉全过程的录音,“曝光”了甲所在单位网站上公布的其姓名、照片和联系电话,并在照片中甲的额头上加了贬损性文字:帖子发出后,大量网友拔打甲的电话对其进行指责。甲遂起诉丙,称:丙公布录音,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丑化并公布自己的照片,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公布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丙回应称,甲无视小区规约,制造噪声干扰邻居生活的行为才构成侵权。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对甲丙互称对方构成侵权的各项说法逐一评析(7分)
【2022年山东卷】
答案:(1)丙对甲侵权:
①丙公布录音不构成对甲的诽谤或侮辱,符合客观事实,未捏造,未侵害甲的名誉权。
②丙丑化并公布甲的照片,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③丙公布的是甲公开信息,未侵害甲的隐私权,但侵害了法律对甲个人信息的保护(没遵循正当、必要等原则处理个人信息)。
(2)甲对丙侵权:
甲播放音乐的行为超出了合理界限,构成侵权。(或答违反了团结互助等相邻原则)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对甲丙互称对方构成侵权的各项说法逐一评析(7分)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