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型训练 11.主观题———案例分析类(课件 练习,共2份资料)2026届高中思想政治一轮复习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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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训练 11.主观题———案例分析类(课件 练习,共2份资料)2026届高中思想政治一轮复习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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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8张PPT)
简洁
实用
高效
题型训练
11.主观题———案例分析类
政治
1.(2024·湖北宜昌模拟)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2024年的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主题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网络安全不仅关乎你我,更是每个人的责任。
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部分条款: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
材料二:2020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黎某某、黎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经预谋后,在网络平台发布能够解除网络游戏设置的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的虚假信息,利用他人提供的收款二维码收取钱款,诱骗未成年被害人使用家长手机扫码转账,骗取被害人钱款。截至案发,黎某某骗取钱款八万七千余元,黎某骗取钱款一万五千余元。
(1)结合材料一,运用“全民守法”的知识,谈谈网络时代应如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8分)
答案:①网络经营者、运营商应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向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产品和服务。(2分)②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应依法维护自身网络合法权益,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合法、理性维权。(2分)③有关部门应加强网络安全普法教育,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文明的网络生活空间。(2分)④全社会应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网络责任。(2分)
解析: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可联系全民守法内涵中的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可联系全民守法内涵中的依法维护正当权益。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主题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可联系全民守法具体措施中的加强普法宣传,增强法治观念。网络安全不仅关乎你我,更是每个人的责任→可联系全民守法具体措施中的加强公民道德建设。
(2)假如你是材料二中的被害人之一,请运用“诉讼实现公平正义”的知识如何依法开展网络维权行动。(6分)
解析:本题属于简答题,依据“诉讼实现公平正义”的知识分析,可联系准备诉状、提起诉讼、参与庭审、上诉等知识。
答案:①在监护人的帮助下依法收集证据,准备诉状。(1分)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酌情聘请代理律师(诉讼代理人)。(2分)③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参与庭审,及时出具有效证据。(1分)④若对一审结果不满意,可在生效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分)
2.(2024·湖北武汉模拟)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被继承人王老汉与林老太系再婚夫妻,王老汉与前妻生育一女王甲、一子王乙,林老太与前夫生育一女林甲,王老汉与林老太结婚四十载,婚后生育长女王丙及次女王丁。除王甲长期与奶奶共同生活外,其余四名子女均由王老汉与林老太抚养长大。双方婚后共同购置了商品房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王老汉生病的五六年间,主要由林老太照顾。王老汉去世后,林老太与继子女王甲、王乙多次协商上述房产继承事宜,但二人均拒绝分割,林老太无奈将子女均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份额。
庭审查明的事实显示:案涉房屋系王老汉与林老太婚后购买;王老汉未留有遗嘱;王甲未与父亲王老汉共同生活,仅在王老汉住院时看望两次,可以认定王甲对王老汉赡养较少;原告林老太与被继承人王老汉共同生活,且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综上,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酌情对王甲继承的份额予以少分,对林老太继承的份额予以多分,酌定林老太享有案涉房屋5/8即(1/2+3/24)份额,王甲享有诉争房屋1/24份额,王乙、林甲、王丙、王丁各享有诉争房屋2/24份额。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并阐释其意义。(12分)
答案:依据:王老汉与林老太系夫妻,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林老太所有,其余部分为王老汉的遗产。王老汉未留有遗嘱,相关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林老太、王甲、王乙、林甲、王丙、王丁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6分)
意义:本案充分考虑了各继承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并特别注重保护被继承人老年配偶的合法权益,对尽到较多扶养义务且有养老需求的老年人适当多分,保障了丧偶老年人的财产权利,也减轻了老年人养老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弘扬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6分)
解析:双方婚后共同购置了商品房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可联系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屋系王老汉与林老太婚后购买;王老汉未留有遗嘱→可联系法定继承。王甲未与父亲王老汉共同生活,仅在王老汉住院时看望两次,可以认定王甲对王老汉赡养较少。原告林老太与被继承人王老汉共同生活,且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联系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的份额分配。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酌情对王甲继承的份额予以少分,对林老太继承的份额予以多分→可联系合理分配遗产继承份额的意义。
3.(2024·湖南长沙模拟)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广某科技公司长期从事电子地图研发和推广,创作完成了15Q4互联网电子地图和16Q2互联网电子地图(以下统称权利地图)。2019年,广某科技公司与深某科技公司等签署《合作协议》,约定授权深某科技公司使用权利地图至2021年年底。2022年,广某科技公司发现深某科技公司在运营的地图、导航等应用软件中继续使用了自己公司的权利地图。广某科技公司认为深某科技公司侵害其著作权并构成混淆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遂诉至人民法院,并举证30处暗记、125处内部道路、44处模式图的比对,要求深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 000余万元。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广某科技公司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支持,并说明理由。(15分)
答案:①电子地图是地图的一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就可能构成侵权。(5分)②本案中广某科技公司和深某科技公司签订的电子地图使用合同于2021年底已到期,合同已失效。深某科技公司2022年在应用软件里继续使用广某科技公司权利地图的行为构成侵权。深某科技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5分)③但是深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混淆行为。混淆行为通常指的是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与他人相似的商标、包装或名称等,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广某科技公司的该部分有关诉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5分)
解析:广某科技公司长期从事电子地图研发和推广,创作完成了15Q4互联网电子地图和16Q2互联网电子地图(以下统称权利地图)→可联系教材知识“著作权”作答,说明电子地图是地图的一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2022年,广某科技公司发现深某科技公司在运营的地图、导航等应用软件中继续使用了自己公司的权利地图→可联系教材知识“合同、侵权责任”作答,说明原有合同已经失效,深某科技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广某科技公司认为深某科技公司侵害其著作权并构成混淆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可联系教材知识“混淆行为”作答,说明深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混淆行为。
4.(2024·黑龙江大庆联考)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甲有一套房屋需要装修。2024年1月,甲找到乙装潢公司,双方签订装修合同,约定由乙装潢公司负责其房屋的装修。可是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由于装修细节发生了纠纷。纠纷发生后,甲便在某平台上传短视频,发布“乙装潢公司是骗人的”“乙装潢公司的新骗局”“我是受害者”等言论。截至2024年9月28日,该视频被4 982人点赞,525人评论,650人转发。乙装潢公司看到该视频后,立即联系甲要求删除视频,但协商无果。乙装潢公司遂将甲诉至人民法院,认为甲上述行为对其产生了负面影响,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赔偿因侵权行为给装潢公司造成的损失。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对甲的行为进行评析。(10分)
答案:①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甲与乙装潢公司签订装修合同,表明甲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3分)②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甲在平台上发布针对乙装潢公司的言论,故意诋毁其名誉,使该公司在社会上的信用评价降低,侵害了乙装潢公司的名誉权。(4分)③甲和乙装潢公司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不应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3分)
解析:截至2024年9月28日,该视频被4 982人点赞,525人评论,650人转发→可调用的法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甲找到乙装潢公司,双方签订装修合同,约定由乙装潢公司负责其房屋的装修→可调用的法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纠纷发生后,甲便在某平台上传短视频,发布“乙装潢公司是骗人的”“乙装潢公司的新骗局”“我是受害者”等言论→可调用的法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11.主观题——案例分析类
1.(2024·湖北宜昌模拟)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2024年的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主题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网络安全不仅关乎你我,更是每个人的责任。
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部分条款: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
材料二:2020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黎某某、黎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经预谋后,在网络平台发布能够解除网络游戏设置的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的虚假信息,利用他人提供的收款二维码收取钱款,诱骗未成年被害人使用家长手机扫码转账,骗取被害人钱款。截至案发,黎某某骗取钱款八万七千余元,黎某骗取钱款一万五千余元。
(1)结合材料一,运用“全民守法”的知识,谈谈网络时代应如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8分)
(2)假如你是材料二中的被害人之一,请运用“诉讼实现公平正义”的知识如何依法开展网络维权行动。(6分)
答案:(1)①网络经营者、运营商应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向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产品和服务。(2分)②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应依法维护自身网络合法权益,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合法、理性维权。(2分)③有关部门应加强网络安全普法教育,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文明的网络生活空间。(2分)④全社会应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网络责任。(2分)
(2)①在监护人的帮助下依法收集证据,准备诉状。(1分)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酌情聘请代理律师(诉讼代理人)。(2分)③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参与庭审,及时出具有效证据。(1分)④若对一审结果不满意,可在生效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分)
解析:(1)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可联系全民守法内涵中的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可联系全民守法内涵中的依法维护正当权益。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主题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可联系全民守法具体措施中的加强普法宣传,增强法治观念。网络安全不仅关乎你我,更是每个人的责任→可联系全民守法具体措施中的加强公民道德建设。(2)本题属于简答题,依据“诉讼实现公平正义”的知识分析,可联系准备诉状、提起诉讼、参与庭审、上诉等知识。
2.(2024·湖北武汉模拟)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被继承人王老汉与林老太系再婚夫妻,王老汉与前妻生育一女王甲、一子王乙,林老太与前夫生育一女林甲,王老汉与林老太结婚四十载,婚后生育长女王丙及次女王丁。除王甲长期与奶奶共同生活外,其余四名子女均由王老汉与林老太抚养长大。双方婚后共同购置了商品房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王老汉生病的五六年间,主要由林老太照顾。王老汉去世后,林老太与继子女王甲、王乙多次协商上述房产继承事宜,但二人均拒绝分割,林老太无奈将子女均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份额。
庭审查明的事实显示:案涉房屋系王老汉与林老太婚后购买;王老汉未留有遗嘱;王甲未与父亲王老汉共同生活,仅在王老汉住院时看望两次,可以认定王甲对王老汉赡养较少;原告林老太与被继承人王老汉共同生活,且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综上,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酌情对王甲继承的份额予以少分,对林老太继承的份额予以多分,酌定林老太享有案涉房屋5/8即(1/2+3/24)份额,王甲享有诉争房屋1/24份额,王乙、林甲、王丙、王丁各享有诉争房屋2/24份额。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并阐释其意义。(12分)
答案:依据:王老汉与林老太系夫妻,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林老太所有,其余部分为王老汉的遗产。王老汉未留有遗嘱,相关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林老太、王甲、王乙、林甲、王丙、王丁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6分)
意义:本案充分考虑了各继承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并特别注重保护被继承人老年配偶的合法权益,对尽到较多扶养义务且有养老需求的老年人适当多分,保障了丧偶老年人的财产权利,也减轻了老年人养老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弘扬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6分)
解析:双方婚后共同购置了商品房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可联系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屋系王老汉与林老太婚后购买;王老汉未留有遗嘱→可联系法定继承。王甲未与父亲王老汉共同生活,仅在王老汉住院时看望两次,可以认定王甲对王老汉赡养较少。原告林老太与被继承人王老汉共同生活,且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联系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的份额分配。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酌情对王甲继承的份额予以少分,对林老太继承的份额予以多分→可联系合理分配遗产继承份额的意义。
3.(2024·湖南长沙模拟)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广某科技公司长期从事电子地图研发和推广,创作完成了15Q4互联网电子地图和16Q2互联网电子地图(以下统称权利地图)。2019年,广某科技公司与深某科技公司等签署《合作协议》,约定授权深某科技公司使用权利地图至2021年年底。2022年,广某科技公司发现深某科技公司在运营的地图、导航等应用软件中继续使用了自己公司的权利地图。广某科技公司认为深某科技公司侵害其著作权并构成混淆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遂诉至人民法院,并举证30处暗记、125处内部道路、44处模式图的比对,要求深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 000余万元。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广某科技公司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支持,并说明理由。(15分)
答案:①电子地图是地图的一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就可能构成侵权。(5分)②本案中广某科技公司和深某科技公司签订的电子地图使用合同于2021年底已到期,合同已失效。深某科技公司2022年在应用软件里继续使用广某科技公司权利地图的行为构成侵权。深某科技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5分)③但是深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混淆行为。混淆行为通常指的是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与他人相似的商标、包装或名称等,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广某科技公司的该部分有关诉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5分)
解析:广某科技公司长期从事电子地图研发和推广,创作完成了15Q4互联网电子地图和16Q2互联网电子地图(以下统称权利地图)→可联系教材知识“著作权”作答,说明电子地图是地图的一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2022年,广某科技公司发现深某科技公司在运营的地图、导航等应用软件中继续使用了自己公司的权利地图→可联系教材知识“合同、侵权责任”作答,说明原有合同已经失效,深某科技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广某科技公司认为深某科技公司侵害其著作权并构成混淆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可联系教材知识“混淆行为”作答,说明深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混淆行为。
4.(2024·黑龙江大庆联考)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甲有一套房屋需要装修。2024年1月,甲找到乙装潢公司,双方签订装修合同,约定由乙装潢公司负责其房屋的装修。可是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由于装修细节发生了纠纷。纠纷发生后,甲便在某平台上传短视频,发布“乙装潢公司是骗人的”“乙装潢公司的新骗局”“我是受害者”等言论。截至2024年9月28日,该视频被4 982人点赞,525人评论,650人转发。乙装潢公司看到该视频后,立即联系甲要求删除视频,但协商无果。乙装潢公司遂将甲诉至人民法院,认为甲上述行为对其产生了负面影响,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赔偿因侵权行为给装潢公司造成的损失。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对甲的行为进行评析。(10分)
答案:①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甲与乙装潢公司签订装修合同,表明甲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3分)②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甲在平台上发布针对乙装潢公司的言论,故意诋毁其名誉,使该公司在社会上的信用评价降低,侵害了乙装潢公司的名誉权。(4分)③甲和乙装潢公司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不应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3分)
解析:截至2024年9月28日,该视频被4 982人点赞,525人评论,650人转发→可调用的法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甲找到乙装潢公司,双方签订装修合同,约定由乙装潢公司负责其房屋的装修→可调用的法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纠纷发生后,甲便在某平台上传短视频,发布“乙装潢公司是骗人的”“乙装潢公司的新骗局”“我是受害者”等言论→可调用的法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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