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教案(表格式)(2份打包)高中思想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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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教案(表格式)(2份打包)高中思想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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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时学历案
单元名称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设计者
学校 优桥学校 学科 思想政治 年级 高二
教材 选择性必修二 法律与生活 对应 章节 第二课时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一、你愿意接受挑战吗? 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第一单元第二课时积极维护人身权利教学设计方案; 掌握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二、你要学习什么? 1.了解各项人身权利的内容与有关法律规定 2.重点掌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内容重要性 3.理解如何依法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三、期望你学会什么? 1.本课课时教学的重要意义 (1)通过学习人身权利的内容,知道积极维护人身权利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从而认同我国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 (2)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学会辩证地看待事物; (3)通过分析案例增强法治意识,依法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2.写出单元整体教学方案的设计流程及注意事项。 单元整体教学方案的设计流程 【导入新课】 播放视频《今日说法之民法典》 同学们,通过视频,我们知道《民法典》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保障公民的权利与尊严,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作为公民,我们应当从生活的各个方面学民法用民法,其中,通过案例分析学习法律知识就是一个很好的途径。《今日说法》是中央电视台的法制栏目,以群众身边的真实案例为切入点进行普法宣传,正符合我们这一需求。那民法典是怎样保障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的呢?今天,我们就开展“今日校园说法”议学活动来学习本堂课的内容。 欢迎大家来到今日校园说法的现场,我是主持人,接下来我们进入今天的总议题: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讲授新课】 总议题: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活动1:温故知新 教师:通过第一框体对民事权利体系的学习(P5上),我们了解到民事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那本节课要研究的人身权利在民事权利中处于什么地位呢?为什么? 任务:回顾民事权利体系的构成,明确民法优先保护的人身权利的主要内容。 总结:1.民事权利主要包括: (1)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 (2)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2.民法保护的人身权利: (1)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设计意图] 通过温故知新,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引导学生在学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明确人身权利是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表现,有利于学生从整体上把握知识脉络,更好地理解积极维护人身权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案例探究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 活动2:举案说法 活动内容:请同学们分为三个专案组,自主选择案例现场办案,结合课本与课前收集的资料,学法懂法。并推举法律代表点评分析案例。 案例: 1.“生命健康权组”——对校园暴力说“不” 2.“姓名肖像权组”——明辨是非 3.“名誉隐私权组”——距离产生美 活动要求: 1.每个专案组负责一个案例。 2.专案组内部可以分工合作,法律代表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 3.办案时间为8分钟。 学生讨论交流,并展示成果。 议题一 生命健康俱可贵 一、“生命健康权组”——对校园暴力说“不” 情景: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任务:(1)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张某侵害了杨某的哪些权利?这些权利的地位和重要性是什么? (2)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说说你的理由。 过程:小组成员将课前准备的资料共享,结合实际对案例进行讨论与交流,推选小组法律代表发言展示。 总结:1.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重要性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2.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民法典》规定,夏某、林某和张某侵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杨某人身伤害和严重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杨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是由于学校对杨某及其同班学生夏某、林某和张某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的,所以杨某所在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议题二 姓名肖像受保护 二、“姓名肖像权组”——明辨是非 情景:播放视频《奔“现”要合法》 任务:(1)事件侵害了李现的哪些权利? 李现能否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权利 为什么 (说明法律依据) 李现作为明星人物,广受观众喜爱,很多人用他的照片作为微信头像,这是否侵犯他的肖像权?(说明法律依据) 现在很多人进入演艺圈选择改名或使用艺名,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的,可以改变名字吗?艺名受法律保护吗?(说明法律依据) 过程:小组成员分工协作,查阅相关资料,依据民法典相关内容进行讨论与交流,推选小组法律代表发言展示。 总结:1.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和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依据《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 2.康怡公司在没有征得李现及其工作室许可的前提下,大肆以“代言人”形象使用李现的姓名、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属于侵权行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李现能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权利,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3.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不刻意丑化他们,就不算侵权。 4.姓名权在生活中的表现: ①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 ②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议题三 名誉隐私不可侵 三、“名誉隐私权组”——距离产生美 情景:视频《广东女孩不堪“人肉搜索”投河自尽》 任务:(1)你认为服装店店主和网友“人肉搜索”的行为是否侵权?分别侵犯什么权?请结合课本知识说明原因。 网友“人肉搜索”的行为是怎样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3)“人肉搜索”对社会发展有何影响? (4)你能区分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吗?请完成下列表格内容。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内涵 侵权表现
过程:小组成员讨论与交流,推选小组法律代表发言展示。 总结:1.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2.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关系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3.法律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保护有何意义: ①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③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区分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内涵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拥有名誉权。公民、法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只能为自然人所有 侵权表现侮辱、诽谤等方式 或以书面形式辱骂、嘲笑他人,贬损他人人格; 非法剥夺公民或法人的荣誉称号。刺探、侵扰、泄露、公开散布
[设计意图] 在学生查阅相关法律知识、搜集相关资料的前提下,引述侵害人身权利的典型案例,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发思想共鸣。明确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懂得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强法治意识,提高公共参与能力。 活动3:用法导行 情景:组图《人身权利侵权漫画》 任务:运用所学知识,判断下列漫画分别侵犯了哪些人身权利?作为中学生,我们应如何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过程:分小组进行讨论与交流,推选小组法律代表发言展示。 总结:作为中学生,我们应如何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重要规范,中学生作为社会的成员,应当从生活的各个方面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1.尊法学法:认真学习法律常识,增强法治意识,明确权利与义务,遵守法律规则。 2.守法:遵守民法典规定,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依法履行民事义务,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不做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用法:当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时,要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人身权利,与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 为作斗争,真正做到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课堂小结: 通过本课学习,我们明确了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我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任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让我们在生活中都能学民法用民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专题练习: 1.一天傍晚,小明(12周岁)将宠物狗牵出来玩,途经小区公园时,放开了牵引绳,狗在奔跑中将散步的七旬老人张某绊倒,导致张某身体多处骨折,入院治疗一个多月,由此双方产生纠纷,本案中( ) ①张某的生命和健康权受到侵犯 ②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③张某有权请求小明的父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 ④小明无需承担责任,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补偿责任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2.陈某在H市白沙区某超市挑选了些糖果准备付款,由于找不到收银台,想找超市员工询问,不知不觉间走到了超市门口。保安却以为他偷窃,把他抓了起来,并挂上“小偷”的牌子当街示众。关于本事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陈某已获得糖果所有权,带到超市门口不构成偷窃 B.超市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C.陈某以名誉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须承担对其主张的举证责任 D.陈某既可以在白沙区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H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3.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 A .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 B .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 C .戊为报复欲致己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 D .庚医师因误诊致辛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 4.摄影爱好者李某为好友丁某拍摄了一组生活照,并经丁某同意上传于某社交媒体群中。蔡某在社交媒体群中看到后,擅自将该组照片上传于某营利性摄影网站,获得报酬若干。对蔡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侵害了丁某的肖像权和身体权 B.侵害了丁某的肖像权和李某的著作权 C .侵害了丁某的身体权和李某的著作权 D.不构成侵权 5.彭某因车祸双腿截肢,安装了科技含量高且只能由专业人员拆卸的假肢。一日彭某与李某发生口角,李某一怒之下将彭某的假肢打碎。关于本案哪些说法正确? A .彭某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害 B .彭某的身体权遭受了侵害 C .彭某的所有权遭受了侵害 D .彭某可就假肢毁损向李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课时学历案
单元名称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设计者
学校 学科 思想政治 年级 高二
教材 选择性必修二 法律与生活 对应 章节 第一课时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一、你愿意接受挑战吗? 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第一单元第一课时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教学设计方案;了解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相关知识
二、你要学习什么? 1.民法的作用和调整对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要素 3.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德治和法治相结合。 4.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必要性、调整范围和具体内容
三、期望你学会什么? 1.本课课时教学的重要意义 1.知道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懂得民法的重要性。 2.能够结合实际阐述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以及民事活动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3.通过对本框内容的学习,深刻认识民法的重要性,理解和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懂得运用民法来维护权利,以及必须履行民法规定的义务。 2.写出单元整体教学方案的设计流程及注意事项。 单元整体教学方案的设计流程 课程导入: 法律知识考一考 1、胎儿具有继承权吗?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孩子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可以随祖母、外婆的姓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3、周末去公园的羽毛球场或篮球场,打球时无意中的击球或冲撞致别人受伤是否需要担责?在游乐园的蹦床馆玩不慎受伤谁来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 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 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能否在朋友圈随意泄露他人隐私或者攻击他人泄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5、15岁的高一学生未经家长同意打赏主播的巨额资金能否退还?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6、小区里有人被高空坠物砸伤谁来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7、子女虐待父母且情节严重的还能继承父母遗产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过渡:从未出生到老去甚至去世,民法为我们的一生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学好民法用好民法在我们的生活中非常重要。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法的重要意义 选看视频《民法典》《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法典化时代》《民法典正式施行 这些变化你该知道》 总结:从生命的孕育到消逝,从家庭、学校到社会,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场景,都与法律息息相关,法律是社会生活的重要规范。民法在我们的生活中更是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讲解:人在社会生活中必然会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受各种不同的规范调整。其中由民法调整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总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总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总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 (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观看视频:《浙江桐乡:德治、法治、自治“三治合一”》 总结:道德与法律是人类交往与合作得以共存共处不可或缺的行为规范体系,自国家产生后,它们始终都是国家治理的两种重要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 在文化多样、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中,只有在法治框架下才能讲好德治。与此同时,加强法治建设,也不能忽视道德的教化作用,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环节,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一)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的目的 总结:在《民法典》第一章“总则”的第一编“基本规定”中的第四条至第九条,明确了民法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制度和规范的基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平等原则 案例:徐某等与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桐木村民委解放街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组织成员权益案 原告巫某系被告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桐木村民委解放街第三村民小组村民,在平南县思旺镇崇秀村鱼鳞屯与原告徐某结婚并生活在该屯,先后共同生育了5个子女。后原告徐某带其子女回到解放街三组,经被告集体同意,原告徐某及其子女加入并取得在被告的户籍。现被告以村民会议及部分村民签名的形式,决定不让原告徐某户参与集体收益的分配。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徐某户籍已确定加入被告,并长期生产、生活在该组,应当认定原告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享有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同等的权益。该权益不允许也不能够任意由当事人的多数表决加以剥夺。虽然被告的村民会议讨论形式是其村民自治的表现,但其作出的收益分配决定,是对具有与其集体成员同等权益的原告不予分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同等收益分配的权利,该部分决定内容应为无效。 总结:《民法典》第四条规定: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的其他成员均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均为出租或发包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所获得的集体收益的所有权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且这种权利的享有应具有平等性。这种平等性一方面体现为原告和被告集体其他成员均有权分配集体收益,另一方面体现为该项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基于此,在被告的其他成员获得收益分配款时,原告作为与其他成员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亦应获得相应的收益分配款,而不能以多数表决的方式被剥夺。 2.自愿原则 案例:2020年7 月 8 日,某财税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员工小雪在网上爆料,由于部门业绩不达标,连她在内的业务部 7 名员工遭到部门主管的惩罚,惩罚项目是吃下 2 袋 “死神辣条”。据悉,“业绩不佳,接受惩罚”是该部门的一项“传统”,一般在月初进行。此前,该部门曾进行过围绕办公大楼跑十圈或者二十圈的惩罚。这次该员工的主管给出了两个选择:喝下1.5升的矿泉水,或者吃两小袋“死神辣条”。因为吃辣对四川人来说小Case,于是她和同事选择了吃辣条,谁知道这“死神辣条”不是普通辣条,入口后,小雪感觉到辣味非常强烈,没过多久,她就开始冒冷汗,随后倒在工位上。她被同事送往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急救。而另一名身高 1 米 77、非常健壮的男员工也跌坐在地上,连称难受。 无独有偶,据报道,长沙一养生馆,杨女士因业绩未达标,被罚生吃朝天椒及苦瓜。杨女士连吃四根朝天椒后,胃部不适,当场晕倒,送医诊断为“浅表性胃炎”。 那么,这样的问题在民法典上能有个说法么? 总结:《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上述“朝天椒”“苦瓜”“辣条”等行为直接违反的是民法典的自愿基本原则,用人单位不但应该赔偿这些受伤的劳动者,而且还应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3.公平原则 案例: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法院应如何处理? 总结:《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4.诚信原则 案例:2018年9月,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主险某终身寿险、附加长险、附加一年期短险,并交纳首期保费13500元。2019年3月,王先生在某医院诊断患恶性肿瘤及Ⅱ型糖尿病并住院进行治疗。出院后,王先生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投保前已存在异常疾病病史,故以王先生在投投保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同时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遂引发本案纠纷。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3月王先生的入院记录中自诉于一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间歇性右侧上颌后牙疼痛,检查后发现右侧上颌肿物,考虑上颌成釉细胞瘤,并于2018年9月诊断为Ⅱ型糖尿病。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病史的行为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故认定解除涉案保险合同。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 总结:《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保险是以最大诚信为原则。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起着关键作用。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张锦表示,按现行法律,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应诚信投保,就保险人的询问事项如实告知,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造成损失。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案例:父亲身患重病,儿子以早就断绝父子关系为由,拒不照顾。 分析:《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建设水准的重要标志。断绝亲子关系的约定有违公序良俗,是无效的,儿子依然有义务照顾赡养自己的父亲。 6.绿色原则 观看视频:《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案件宣判》 总结:《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绿色原则”,从总体上对所有民事活动要遵守的环保义务作了一个总括性的规定,为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法律保障,实现了绿色发展从理念到制度的飞跃。 课程小结 专题练习 1.我国法律规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中小学校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50米范围内的商店不得经营烟草。这是因为( ) ①中小学生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②商家要遵循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进行经营活动 ③烟草消费破坏环境,违背绿色原则 ④在影响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区域内经营烟草违反了公平原则 A.①② B.③④ C.②③ D.①④ 2.小学三年级明明同学为了面子到商店购买奖状,被家长发现后找商家讨说法,商家认为奖状是孩子买的,2元一张,不存在不公平交易,家长无权干涉。 从明明同学家长的角度反驳商家的错误主张。 [解析] 回答本题注意两点,一是小学三年级明明同学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家长对其民事行为有监护权;二是虽然商家在价格上不存在欺诈,没有违反公平原则 特色学习资源分析、技术手段应用说明 法律教学应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各类典型案例,创设复杂良构的教学大情境在教学主题下,围 绕 重 点 知 识 设 计 系 列 问 题,培养不同层次的能力,发掘更多教学价值本课的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权利体系丰富多样,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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