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课件(共31张PPT)-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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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课件(共31张PPT)-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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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1张PPT)
1.民法的调整范围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 (1)主体
(2)客体
(3)内容
3.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课前复习巩固
自然人(完全、限制、无)、法人、非法人组织
所有权关系客体是物,
债权关系客体是行为,
知识产权关系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
人身关系客体是人身利益,
即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与义务即对立又统一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公序良俗、绿色
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
第 2 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学习目标 核心素养要求
1.识记人身权利的具体内容,理解各项人身权利的含义、法律规定及侵权行为的表现。 2.识记如何依法维护人身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政治认同:认同我国法律对人身权利的全面保护,坚定社会主义法治信仰。
科学精神:正确识别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辩证认识人们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法治意识:树立尊重他人人身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治观念。
公共参与:在生活中主动践行法律,积极参与法治社会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课标要求:1.2 了解各种人身权利的内容与法律保护,理解如何依法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习重点:各种人身权利的主要内容及其侵权行为表现与法律保护。
学习难点:在具体情境中准确区分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尊重他人权利。
2025年6月某日深夜,宋某开出租车搭乘蒲某与朋友途中,蒲某与朋友闲聊时,宋某搭话让蒲某不快,发生口角纠纷,蒲某拉扯宋某头发,狠狠扇了一巴掌。 经医院诊断宋某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16天,出院医嘱“院外休息1月,加强营养”。伤痛不仅影响着宋某的健康,无法开车不得不暂时停转。多次与蒲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宋某诉至法院。
蒲某侵犯宋某的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如果你是案件审判法官,准备如何判决并说明理由?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人身自由: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权利。(强调物质层面即身体本身,禁止非法搜查、拘禁等)
人格尊严: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的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 (强调精神层面,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例如:非法绑架、拘禁、逮捕,侵犯人身自由权;
造谣中伤、辱骂等,侵犯人格尊严权。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人身权的重要性
2.人身权的内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亲权、配偶权、亲属权
人身权利
(自然人)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3.人身权利分类
4、人身权利要求: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
拓展延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三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身体权: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 并自由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伤害身体的完整性)
健康权: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
(损害健康,致人患病)
生命权:公民为维持自己生命的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在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时,即是典型的侵害生命权的情形。(致人死亡)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地位
重要性
侵权 表现
侵权 责任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②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③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生命权(生命延续)——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 (致死)
身体权(身体完整)——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
健康权(机能健全)——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身心健康)
侵犯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护理、交通、营养、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判断区分侵犯 生命权、健康权和生命权
案例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持械斗殴中將对方手指斩断
强行剃掉他人眉毛
餐馆给顾客食用不卫生的食品,导致顾客患病
打人耳光,造成受害人牙齿脱落或耳鸣或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
甲恶意劝酒,致使乙酒精中毒死亡







试一试
女子擦完鼻涕后将纸扔进碗里、辣椒罐里,用勺子用力压,最后扬长而去。店主收拾桌子发现异常查看调监,气得把视频传到网上。
万能的网友扒开女子社交账号,并称之为鼻涕姐,其身份信息也被公之于众,某公司小主管,副业股票,过往信息被曝光了。随着事件持续发酵,当地镇政府、辖区派出所和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警方介入并安排调解,双方达成谅解:女子为自己的恶劣行为道歉,店家发布未打码视频道歉。店家老板签完字把道歉书递给鼻涕姐后,鼻涕姐拍照上传网上,拒绝在自己的道歉书上签名。
店家与女子为什么要相互道歉?万能网友公开女子信息并称之为鼻涕姐,需要担责吗?
店家与女子为什么要相互道歉?万能网友公开女子信息并称之为鼻涕姐,需要担责吗?
含义
重要性
法律规定
侵权行为
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姓名是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
③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
1.姓名权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干涉: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
盗用: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不扮演姓名者本身角色,如:打着名人的旗号宣传本公司。)
冒用: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扮演姓名者本身角色,例如:冒充别人的名字,借用其考试成绩上大学。)
特别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重名的除外。(例:黄某与何某系邻居,两家素来不和。2025年2月,黄某因病去世后,何某买了只宠物狗,取名“黄某”。)
侵权责任
①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②如果存在获利行为,侵权人则应适当赔偿他人损失;如果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赔一消一停)
含义
法律规定
常见侵权行为
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将其照片发到网上;或者印在广告上;或者用于商业宣传或其他营利活动;
丑化、污损别人的肖像(如:将肖像PS成丑陋的样子;在肖像上加上恶心的文字或者其他标记;通过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的肖像等)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如:AI换脸)
2.肖像权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电影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不刻意丑化他们,就不算侵权。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1.新闻报道拍摄的照片和影像,符合公众利益的使用;
2.通缉逃犯与罪犯,使用的照片;
3.记载或宣传特定公共活动使用参与者肖像;
4.基于科研和教育的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
5.为肖像权人自身利益而使用,如寻人启事。
许昌的一位名叫小段的网红,在网络上发布了一段视频:声泪俱下地哭诉自己在胖东来购买的红内裤掉色,导致皮肤过敏、皮肤红肿、瘙痒难耐,简直是痛不欲生。还晒出了自己过敏的照片,那红肿的皮肤、痛苦的表情,真是让人看了都心疼。广大网友纷纷留言表示,要支持小段维权,让胖东来给个说法。
小段侵犯胖东来什么权利?承担了哪些法律责任?
含义
法律规定
侵权表现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荣誉:是国家和社会对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有突出表现的民事主体的积极的正式评价。
区别:名誉(好、坏、中立);荣誉 (积极性、褒奖性);
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1.名誉权与荣誉权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侮辱:书面、口头进行人身攻击;
诽谤: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
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等;
“英烈条款”
《民法典》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链接
偷拍;擅入他人民宅、侵入他人邮箱;擅自泄露、公开他人的隐私; 监视、跟踪、发送垃圾短信、拨打骚扰电话;
2.隐私权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含义
法律 规定
意义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①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注意:①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没有隐私权。
②举报他人、执法不属于侵犯隐私权。正当合法的隐私才受法律保护。
名誉 荣誉
区别 性质 源于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 政府 单位 社会综合评价
内容 有好、坏、中性评价 积极性 褒奖性
产生 自然产生,不需任何程序 (名誉权公民出生就有) 需要特定的程序
(要靠努力争取)
能否剥夺 无法剥夺和限制 基于法定事实可予以剥夺
侵权方式 侮辱、诽谤 否定、贬低、亵渎
联系 名誉包括荣誉,荣誉是名誉的一种表现。非法剥夺公民荣誉称号,使公民名誉也受损害,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拓展对比
名誉权 隐私权
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自然人
客体 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或不宜公开的秘密
侵权内容 散布的内容往往是捏造、虚构的,并非事实 散布、公开的内容并非捏造、虚构的,而是事实
侵害方式 常见的是侮辱和诽谤 未经自然人同意或授权披露、传述、散布、窃取他人个人隐秘事项
侵权人心理状态和主观目的 大多是一种故意行为,主观目的是毁损、贬低他人名誉 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主观上可能不具有目的性,也可能具有恶意或善意的目的
拓展对比
【注意】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个人信息并非都是隐私)。
含义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法律 规定
意义
3.个人信息权益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①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如:非法收集、买卖)
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
权利属性 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权 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兼具人格利益和精神利益的综合性权利,既包括精神价值,也包括财产价值
权利客体 私密性的信息或私人活动 注重的是身份识别性
权利内容 维护个人生活安宁、私密不被公开、私生活不被打扰 主要是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决定
保护方式 侧重事后救济:精神损害赔偿和法律保护的方式 侧重事前预防:精神损害赔偿,财产补救;保护方式呈现多样性和综合性
拓展对比
1.(2022·海南·高考真题)张某饲养了一只宠物狗,拴在自家院内。小周(15周岁)路过时拿棍子戏逗,宠物狗受到惊吓挣脱绳子冲出院门,把路过的王爷爷撞倒在地,造成其左腿粉碎性骨折,入院治疗一个多月,由此产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王爷爷的生命权受到侵犯
②王爷爷的身体权受到侵犯
③王爷爷有权请求张某支付医疗费
④王爷爷有权请求小周父母支付医疗费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D
其健康权受到侵犯,不是生命权、身体权受到侵犯
2.(2025·浙江)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当事人人格权的是( )
①未经南某某同意,潘某在其出版的学术论著中多次出现“南某某认为”等内容
②未经叶某同意,某医院使用其整体面部创伤治疗前后的照片作为病案广告
③某商店使用某空调公司生产的空调,因空调线路故障起火烧伤店主程某
④陈某通过某网站平台微博账号,言词激烈地指责洪某某有关英雄烈士的不当言论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C
主要涉及到学术规范以及侵犯著作权等方面
没有侵犯洪某某的人格权
3.(2025·湖北)王某生产的“小王牌”代餐粉广受市场好评。李某仿冒“小王牌”代餐粉包装,生产“小玉牌”代餐粉。某日,孙某在超市挑选了一盒代餐粉,误以为是“小王牌”,随即扫码支付离开。孙某食用后严重腹泻,这才发现代餐粉为“小玉牌”,遂要求超市赔偿。超市未予理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李某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姓名权
②李某的行为可能构成法律禁止的混淆行为
③孙某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④孙某可以直接就自己与超市之间的争议申请仲裁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C
4.(2025·北京)以人为本,智能向善。 脑机接口被称为人脑与外界沟通交流的“信息高速公路”,通过识别脑电波特征,读取人脑意图,实现人与外部设备之间的交互,其技术路径主要包括植入式和非植入式。目前,在医疗健康领域,脑机换口为神经系统疾病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和康复途径,如帮助丧失行动能力的人在植入式手术后重拾运动机能。
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脑机接口技术是对大脑神经活动的干预和指导,技术实施方要充分认识到该技术的使用可能会给人的身心和权利带来影响,对使用中可能导致的身心伤害与权利侵犯应采取严格的伦理审查措施。
我们要坚持科技向善,前瞻性研判脑机接口技术带来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坚持以人为本,人格权独立成编,有效协调了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采用多种方式实现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脑机接口技术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
结合材料,运用“民事权利与义务”知识,谈谈脑机接口技术应用会对哪些人格权益产生影响,以及如何依法保护这些人格权益。
【参考答案】脑机接口技术应用主要影响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利益等。民法典明确规定并保护上述人格权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得以刺探、 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上述人格权益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依法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造成损害的,还可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不得非法剥夺他人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荣誉; 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英烈条款 ◆侵害英雄烈士等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视情节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生命健康
俱可贵
姓名肖像
受保护
名誉隐私
不可侵
维护人身权的原因
人身权利的内容、要求
保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原因、要求
姓名权
肖像权
含义
重要性(原因)
保护要求(体现)
含义
行使与保护(要求)
名誉权、荣誉权
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
名誉的含义
保护(要求)
隐私的含义
要求、意义
原因(必要+意义)、要求
课堂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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