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课件(共40张PPT)-2026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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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课件(共40张PPT)-2026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1)

资源简介

(共40张PPT)
看视频,思问题:
为什么说我国的民法典是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
法律与生活
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一、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二、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三、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四、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五、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六、珍惜婚姻关系
七、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八、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九、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十、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民法典》规定的婚姻与家庭中的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法》等规定的劳动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诉讼法》确保前三单元所涉实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
《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
整书知识架构
2026届高三政治一轮复习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本课知识体系
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基本原则
几种主要的人身权
重要性
类型
人格权
名称权 名誉权 荣誉权
认真对待
民事权利与义务
积极维护
人身权利
人身权概述
含义: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作用
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权
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身份权:
亲权 配偶权 亲属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课标要求 考点 考题 考情分析
1.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2.识别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2025·浙江卷1月T20、黑吉辽蒙T15、江苏T11 2024·北京卷T9、福建卷T16 2023·全国甲卷T5、北京卷T9、湖北卷T10 1.从命题内容上看,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限制、无、三种情况)、民法基本原则、人身权中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是高考考查的重点;
2.从考查形式上看,选择题和非选择都有考查,案例分析类是考查的重点;
3.命题常常结合公民法律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来进行考查。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2025年山东卷T2、重庆卷T18 2024年福建卷T15、浙江卷1月T21、河北卷T14 2023年海南卷T15、新课标卷T11、山东卷T19、辽宁卷T1 课标、考情、预测
(2)民法为我们的一生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P2前言第一行
民法在我们的生活中不可或缺,无论是衣食住行、生老病死,还是就业创业,无一不需要民法的规范。P2-2第一行
(3)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1)法律是社会生活的重要规范。
①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名成员,都处于社会生活之中。②我们要学习法律常识,增强法治意识,遵守法律规则
补充(必修三):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是维持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4)民法典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的意义、作用
一、民法
核心考点一:民事权利与义务
1.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名词点击:
平等主体 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主体不平等不适用民法。
人身关系 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与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物质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姓名权;肖像权)
财产关系 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物质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如所有权关系;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等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不是人,是组织,法人代表是自然人)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等
公立学校、
公立医院等
政府机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自然人:生物意义上的人(你 我 他)。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名词点击
2.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主体 时间及分类 特点
自然人 时间: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PS:关于胎儿)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分类:依年龄和智力状态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法人和法人组织 时间: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 民法典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规定了胎儿特殊时期的民事权利能力,比如遗产继承。但是当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其权利自始不存在。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实施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8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8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注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行为。
注意:
A.可以独立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等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B.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行为;
C.其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不追认则无效。
注意:
A.纯获利行为也无效;
B.其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态
注意:②③监护人除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所有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都有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智力有关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相关链接】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是一种事实,要通过参与民事活动才能获得。如:人身权、财产权)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民事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例:不能高空抛物\不能闯红灯\ 应该遵守交通规则)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有没有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始到死亡止)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有没有能力→受年龄、智力限制 :完全民事\限制民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名词点击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类型 客体 案例分析
所有权关系 物 在某离婚财产纠纷中,法院判决:某房产归女方所有。
债权关系 行为 在汪某某与李某某的债权纠纷中,法院判决: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归还原告借款。
知识产权关系 智力成果、商业标记 上海市查处了两家违规使用“冰墩墩”形象的蛋糕店。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使用使用“冰墩墩”形象的蛋糕。
人身关系 人身利益 李某在微信朋友圈辱骂张某。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及时删帖并向张某赔礼道谢。
Q2:债权关系的客体为什么是行为而不是物?
【说明】债权关系的客体之所以是行为,是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给付,如交付、完成工作等,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和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50万元。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获得银行提供的50万元贷款;义务--承担向某银行还款的义务
某银行的权利--要求某有限责任公司还款的权利;义务--提供某有限责任公司50万元贷款
人身权
财产权
人格权
身份权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亲权、亲属权
配偶权
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所有权﹙自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权
质权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民事权利
相关链接
3、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1.依据(原因):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2.体现:
(1)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2)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法治
相辅相成
德治
相互促进
起名能否任性
我国首例:给女儿取名北雁云依被拒绝,起诉到法院,6年后判了
吕先生和妻子张女士都是山东济南市的市民,为了给自己的宝贝女儿起一个与众不同的另类名字,夫妻俩冥思苦想,几番讨论,终于,“北雁云依”这个名字出炉了。但在办理户口登记时,派出所认为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拒绝登记。于是,2009年12月17日,吕先生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当地派出所告上了法庭,要求派出所办理姓名登记。作为我国第一例姓名诉讼权,一经开庭便引得了众多网友的关注。但因为案情特殊,第一次庭审没有结果,不久后又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只是依然没有结果。
2015年4月22日,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北雁依云”的父母只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立法解释所规定的正当理由,不应给予支持。至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依云”要求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这起长达六年的诉讼案以吕先生败诉宣告结束。
结合生活中通常的取名方法,你认为法院为何会驳回原告“北雁依云”要求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
案例中的取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理由: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的“姓”,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自然人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自然人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自然人的意愿和实际做法。父母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要求。
这也提示我们,自然人行使姓名权需要依法进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关于姓氏选取的规定就是对自然人行使姓名权的一种合理限制。
这个案例说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
1.内涵
2.必要性
3. 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1)依据: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之间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形成各种利益冲突。
(2)目的: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相关链接P6: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习俗”的简称。
 ①公共秩序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秩序;善良习俗是指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习俗。
 ②公序良俗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
二、解析民法的基本原则P6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强调没有特权、没有歧视)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
违背公序良俗——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不足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才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所有关系
解析: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解析: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正确;而民事行为能力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有关,据此把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未成年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解析: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和智力状态有关,分(8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易混易错:
5.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道德和社会公德。
解析: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X
6.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平等、自愿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解析: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7.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按照双方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解析: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X
X
8.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必遵守公序良俗。
X
解析: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甲酷爱体育活动,在12岁时受赠跑步机一台,14岁时受赠名贵运动服一套。在16周岁时,颇有运动天赋的甲加盟某职业足球俱乐部,月收入2万元。在俱乐部期间,为方便联络,甲去超市购买了一部价值1万元的折叠屏手机。对此说法正确的是
①甲购买手机行为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甲未满16周岁,受赠跑步机等行为无效
③16周岁的甲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④甲未满18周岁,其收入应该由父母支配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课堂练习
受赠跑步机的行为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得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②说法错误。
自己通过合法劳动获得的收入是个人的合法财产,虽然甲未满18周岁,收入也不用由父母支配,④说法错误。
A
2.民法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要求民众在进行活动时要遵循的原则,判断错误的是
A.小明在手机卖场中询问一款手机的价格,之后店主强迫其购买。违反了自愿原则
B.小李知道他手中的一幅名画是假货,但是当作真迹卖给小王。违反了诚信原则
C.小张在市场卖菜,对老人儿童有缺斤短两的行为。违反了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D.小孙经常在公寓住宅中和朋友聚会至深夜,大声喧哗,播放音乐。违反了保护环境原则
小孙经常在公寓住宅中和朋友聚会至深夜,大声喧哗,播放音乐,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而不是保护环境原则,D错误,但符合题意。
D
课堂练习
3.王某不慎将一部存有重要文件的手机丢失,便张贴寻物启事,表示拾得手机并归还者将给1000元酬劳。初中生张某捡到手机,交还给王某,但王某以张某是未成年人为由不愿支付酬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双方因酬劳引发债权关系的客体是手机
B.支付1000元酬劳是王某应尽的民事义务
C.王某发布的悬赏寻物启事不具有法律效力
D.张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接受1000元酬劳
王某不慎将手机丢失,便张贴寻物启事,表示拾得手机并归还者将给1000元酬劳,这属于要约行为,因此王某发布的悬赏寻物启事具有法律效力,张某可以接受该酬劳,CD错误。
初中生张某捡到手机,交还给王某,但王某以张某是未成年人为由不愿支付酬劳,双方因酬劳引发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不是手机,A错误。
B
课堂练习
1.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
(1)重要性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内容
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要求
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身体层面(如非法绑架)
精神层面(如造谣中伤)
如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核心考点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区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地位
重要性
侵权表现 (如何区分)
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②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③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生命权: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身体权:损害身体的完整性和行动自由(致残缺)
健康权:造成身体功能(身心健康)和机能的正常使用(致病)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 姓名权 (名称权)
含义
特点
内容
法律要求
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
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①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②盗用他人姓名;③冒用他人姓名;④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②未成年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知名人士: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④姓名权的行使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①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权利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②除上述责任外,如果存在获利行为,侵权人则应适当赔偿他人损失;如果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 姓名肖像受保护
干涉、盗用、假冒
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
盗用: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只用姓名,不用身份。(例如:擅自将某影视明星的名字作为店名。)
假冒: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既用姓名又用身份。
(例如:冒充“陈春秀”的名字,借用陈春秀的考试成绩上大学。)
2.肖像权
含义
内容
法律 要求
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①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制作和使用他人的肖像,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标、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制作表情包或抓拍人像上传网络等。
②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或利用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往往同时构成侵犯名誉权)
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②如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自己公开或者许可他人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拓展: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情形
①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了解真相。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②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
③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④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⑤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注:公众人物,如明星,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不刻意丑化他们,就不算侵权。
含义
法律规定
英烈条款
侵权责任
①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①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②如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近亲属或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名誉是(社会公众)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自我评价,≠个别人的评价;可以是综合评价,也可以某一方面的评价)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与荣誉权
“英烈条款”
含义 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典在人身权保护的规定中,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特别设定的“英烈条款”。
民法典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意义
①有利于全社会形成崇尚英雄,敬仰英烈,维护民族情感和社会信仰的价值导向,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②英雄烈士的光荣事迹和崇高声誉凝聚的是民族历史记忆,是我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弘扬中华民族精神)。
③每一位公民对待英雄烈士都要心存敬畏、严守底线、尊重历史、弘扬正气。
不同点 名誉权 荣誉权
性质不同 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每个自然人、法人等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名誉权。 荣誉权是一种身份权,只有那些在社会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成果的人才会获得荣誉称号,因此荣誉权是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
内容不同 名誉权是社会对每个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等方面的评价,这种评价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 荣誉权则是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授予的特殊荣耀,这种评价是积极的、褒扬性的。
取得方式不同 名誉权的取得不需要任何其他条件,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法人的一种权利。 荣誉权的取得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由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授予。
能否被剥夺不同 名誉权通常无法被剥夺或限制,除非主体死亡或消失。 荣誉权则可以依法被剥夺,通常是因为违反了授予荣誉的相关规定或条件。
侵害方式不同 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有侮辱和诽谤。 侵害荣誉权的方式主要是否定、贬低、亵渎他人的荣誉,或者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
区分名誉权和荣誉权
2.隐私权
含义
法律规定
意义
个人信息安全
侵权责任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①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①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不完全相同)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③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意义】保护个人信息,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①侵犯隐私权要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②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情节较轻的,适用民法;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
①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注意:只涉及个人信息与行为,不涉及公共信息和危害公共集体利益的行为。
项目 隐私权 名誉权
权利主体 仅自然人享有 不仅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组织也享有
权利客体 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或不宜公开的秘密 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侵害方式 未经自然人同意或授权而披露、传述、散布、窃取他人的个人隐秘事项 侮辱和诽谤
侵害内容 散布、公开的内容并非捏造、虚构的,而是事实(散布事实) 散布、公开的内容是捏造、虚构的,并非事实(捏造事实)
侵害人主观目的 可能不具有目的,也可能具有恶意目的或善意目的 为了毁损、贬低他人名誉
区分隐私权和名誉权
3.个人信息的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特别提醒: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的定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区别是什么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区别在于隐私权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私密性,隐私权的主要主体是人,个人信息是指个人的基本信息,适用于核验该人的特征的基本信息,个人信息是一种反应个体特征和行为的符号系统。
总结:公民人身权的法律规定
比较 法律允许 法律禁止
生命 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他人的肖像
名誉权 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 法律保护自然人的隐私,保障私人生活安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 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1.子女只能选择随父姓或者随母性。
解析: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可随父、母姓。可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若是亲生父母以外抚养人抚养的,可以选取实际抚养人的姓氏。
2.个人的姓名自始至终都由自然人本人决定。
解析: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就是侵害隐私权。
解析: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并非完全一致,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4.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只有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只有缩小了范围;可以是英雄烈士的近亲属或检察机关。
易混易错
(2025·山东)张某发现汽车后轮有明显裂损致难以行驶。通过查看物业监控,张某发现邻居王某持木棍有意将李某的狗驱赶至自己的车前,受惊的狗致车辆受损。张某找王某索赔被拒后,便擅自将王某的姓名、电话号码、可识别王某的监控视频发布网络,后王某遭受个别网民电话骚扰谩骂。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不论李某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张某向李某追责
②即使李某存在故意或过失,张某也可向王某索赔
③张某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④王某应委托辩护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A
【解析】③:张某擅自将王某的姓名、电话号码、可识别王某的监控视频发布网络,这一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题干中并没有明确信息表明张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肖像权,同时王某遭受个别网民电话骚扰谩骂并非张某直接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表现,③错误。 ④:在民事诉讼中,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是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应 刑事诉讼。本题中案件属于民事纠纷,王某应委托诉讼代理人而不是辩护人,④错误。
课堂练习
(2025·江苏)2021年4月9日,某旅行社为吸引游客,擅自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冯某曾发表的风景照,且未注明作者及出处。2024年5月20日,冯某发现上述事实,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该旅行社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上述案例中( )
A.冯某的著作人身权保护期至死后五十年
B.冯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三年
C.该旅行社的不当行为侵犯冯某的姓名权
D.该旅行社的行为并未侵犯冯某的发表权
D
【解析】A: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五十年,著作权保护期届满,该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法律保护,A错误。B: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2024年5月20日冯某发现权利受到某旅行社侵害,遂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未满三年,B不选。C:材料中,冯某的姓名权并未受到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C不选。D:发表权是一次性行使的权利,该旅行社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的风景照是冯某曾发表的,旅行社并未侵犯冯某的发表权,D正确。
课堂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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