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必二第1课 课件(共28张PPT)-2024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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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必二第1课 课件(共28张PPT)-2024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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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8张PPT)
复习提问:
1.如何建设文化强国?
2.文化自信:为什么、底气来源、怎么办
3.如何提高两大修养?
《民法典》规定的婚姻与家庭中的民事主体的
权利与义务
《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的
权利与义务
确保前三单元所涉实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
《劳动法》等规定的劳动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
婚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本册教材内容是围绕“民事权利与义务”展开的
选必二 《法律与生活》
选必二 《法律与生活》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体系构建
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生命健康俱可贵
姓名肖像受保护
名誉隐私不可侵
含义
要素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主体
客体
内容
1.平等
2.自愿
3.公平
4.诚信
5.守法和
公序良俗
6.绿色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
1
2
3
民法典地位 P2第一段、相关链接第二段
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4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民法含义(民法调整的范围):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P1第二段
主体
内容
注意:
①民法调整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主体地位必须平等,不平等不适用民法。
②民法调整的内容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排除行政关系、恋爱关系、刑事犯罪、国家赔偿
关键词
课程设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下列事例属于民法调整的是( )
①自然人甲与乙结成的婚姻关系
②张某与好朋友经济上的借贷关系
③检察院针对李某涉嫌诈骗案对其提起公诉
④某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丁某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A
模拟演练
2. 民事法律关系:P2第二段
(1)含义: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
法律
关系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借贷、继承、转让、赠与等
财产所有
财产转移
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格利益
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等……
人格关系
身份关系
(2)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身份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
2. 民事法律关系:
(2)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民事主体 P4第一段
A.含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B.自然人: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根据年龄和智力状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法人和非法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是一种事实,要通过参与民事活动才能获得。如:人身权、财产权)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民事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例:不能高空抛物。)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有没有,强调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始到死亡止)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能不能,强调能力→受年龄、智力限制)
名词点击
注意: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它是民事主体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自然人要想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还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条件,所有的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都有民事行为能力
知识拓展:自然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态分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P4)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②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③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注意: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行为。
注意:
①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②进行的纯获利行为有效
③超出了年龄、智力的活动,须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追认后有效,不追认则无效
注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下列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是( )
A.7个月的胎儿 B.满月的婴儿
C.会画画的猩猩 D.英雄烈士
【答案】B【详解】AB: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7个月的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满月的婴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A错误,B符合题意。C:动物不属于民事主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C错误。D:死亡的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D错误。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P4第二段
A含义: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B类型: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a.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静态)
d.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b.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动态,财产流转关系,具体行为)
c.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商业标记。
在某离婚财产纠纷中,法院判决:某房产归女方所有。压岁钱归孩子所有。
在赵某与王某的债权纠纷中,法院判决: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归还原告借款。
课间活动时,小周抱着小余的小腿,将其拖出教室,致使小余摔倒受伤。
上海市也查处了两家违规使用“冰墩墩”形象的蛋糕店,对侵权行为一律“零容忍”
含义: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例如:(1)某有限责任公司和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50万元。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获得银行提供的50万元贷款;义务——承担向某银行还款的义务
某银行的权利——要求某有限责任公司还款的权利;义务——提供某有限责任公司50万元贷款
(2)李某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李某作为专利权人享有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自己使用来收取费用、获得利益的权利。未经李某许可不得随意使用该专利;也不可以就同一内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就是他人应承担的义务。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P4第三段
(2018·浙江高考)王某7周岁的儿子在家里玩打火机引发火灾,消防人员接警后迅速赶来。因李某的私家车停在小区消防通道,消防车无法顺利进入火灾现场,导致王某的财产损失扩大。本案中,应对王某的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的是( )
①王某的儿子 ②物业公司和消防部门
③王某 ④李某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D
3.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P5
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力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1)原因:
(2)体现:
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P6
① 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之间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形成各种利益冲突。
② 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1.原因/目的 P6
2.内涵 P6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P6
①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③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④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⑤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⑥绿色原则: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注意:公序良俗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 P6相关链接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人格权
身份权
①自然人
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
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
身份权: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
( 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注意:自然人享有的是姓名权;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是名称权。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原因: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P7一段
最基础的权利 P7二段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P7第二段
(1)如何理解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②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③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2)要求: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P7相关链接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注意1:区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生命权:非法剥夺生命
身体权:单纯身体受伤害但不妨碍身体的机能
健康权:身体机能受损不能恢复正常
比如,同样是打一耳光,如果造成受害人牙齿脱落或耳鸣或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时,则定健康权纠纷;如果没有造成这些后果,只是打了一耳光,则定身体权纠纷。
再如,往他人脸上泼硫酸,会毁坏他人的脸部组织,构成侵害健康权;而往他人脸上泼脏水,通常不会给受害人造成组织的伤害,此时则构成侵害身体权。
(1)含义: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P8
(2)表现: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P9
(3)法律保护: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P8
(4)法律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P8
1.姓名权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
【案例】
未经允许以著名人士的名义开办讲座、未经许可使用知名人士姓名打广告。
假冒他人姓名上大学;某人与篮球界的姚明同名同姓,其对外宣称自己是“篮球界的姚明”,并以此从事各种民事活动。
——盗用他人姓名
——冒用他人姓名
1.夏某和赵某登记结婚一年后生育一子,因夏某祖父姓耿,故给儿子取名耿某。后夏某到甲市派出所给儿子申请出生户籍登记时,该派出所认为夏某的儿子既不姓夏,也不姓赵,未给登记。甲市派出所的做法( )
A.错误,侵犯了自然人的姓名权
B.错误,侵犯了自然人的身份权
C.正确,子女只能随父姓或随母姓
D.正确,夏某侵犯了他儿子的姓名权
【解析】A。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也存在特殊情形,例如,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该案例中,夏某和赵某的孩子随夏某祖父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派出所不予登记的做法是错误的,侵犯了自然人的姓名权→A符合题意→排除CD。姓名权属于人格权,而不是身份权,B排除。
A
(1)含义: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P9二段
(2)法律保护: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P9二段
(3)法律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P9二段
丑化:通过艺术加工或者改造的方式,对他人的肖像加以歪曲、污蔑、贬低。
污损:将他人的肖像损坏或弄脏。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编造或者捏造他人肖像,以假乱真,以达到利用不存在的事物来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肖像权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注意】:不构成肖像侵权的主要有:①新闻报道或公共宣传等拍摄或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②通缉逃犯和罪犯使用他人肖像。
【案例】在他人的肖像上画叉或者画上胡须等行为,属于以丑化手段侵害他人肖像权。
【案例】利用图像处理软件将他人的肖像深度伪造到特定场景中,利用AI换脸技术将他人的肖像移接到其他人的身体上以达到非法目的,均属于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案例】往他人的照片上泼墨或者焚烧、撕毁他人的照片等行为,属于以污损手段侵害他人肖像权。
(1)含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P10一段
(2)法律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P10一段
1.名誉权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注意:荣誉与名誉是有联系的: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①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且为第三人所知悉;
②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数人);
③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侵权人的行为而降低。
重点正确认识“民法典的‘英烈条款’”P10相关链接
内容: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典在人身权保护的规定中,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特别设定的“英烈条款”。
设置“英烈条款”的意义:
①有利于全社会形成崇尚英雄,敬仰英烈,维护民族情感和社会信仰的价值导向,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②英雄烈士的光荣事迹和崇高声誉凝聚的是民族历史记忆,是我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
③每一位公民对待英雄烈士都要心存敬畏、严守底线、尊重历史、弘扬正气。
(1)含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P11一段
(2)法律要求:P11一二段
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通过误导、胁迫、欺诈的方式处理。
(3)保护隐私权的意义:P11一二段
①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③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隐私权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易错易混提醒
1.民事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提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成立时,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提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自然人自出生时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提示:自然人自出生时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遵循的是平等原则。
提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遵循的是自愿原则。
5.用他人肖像做广告、做商标或装饰橱窗等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
提示:经过允许用他人肖像做广告、做商标或装饰橱窗等,并不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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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6·浙江·高考真题)李某常以未完成作业和撒谎为由殴打养子,致其体表广泛挫伤并产生畏惧心理。事件披露后,警方对李某实施刑拘,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一审宣判,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本案中,李某( )
①侵害了养子的人身权 ②侵犯了养子受教育的权利
③侵犯了养子的身份权 ④侵害了养子的生命健康权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解析】C。李某常以未完成作业和撒谎为由殴打养子,致其体表广泛挫伤并产生畏惧心理(→成年人对子女的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其身体健康受损,也造成人身伤害和心理创伤,侵害了其养子的人身权和生命健康权→①④符合题意)。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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