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第二专题第二框题《积极维护人身权》一、教学目标1、知识目标: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2、能力目标:学会用法律思维观察和分析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提高实践能力。3、情感态度价值观: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能够自觉维护自己及他人的人身权。二、教学重点理解人身权的具体表现。三、教学难点引述侵害人身权的案例,讨论侵害人身权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四、教学过程: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 学生活动 设计意图 导入 播放视频《孕妇被拒绝刨腹产跳楼》 你如何看待这件事? 看书,并思考讨论探究问题。 事例引入,引发学生的讨论,代入本节课的内容。 知识点一 生命健康诚可贵。 展示中国传媒大学女研究生周云露被杀一案。 探究问题: 1、李斯达侵犯了周云露的什么权利?2、你如何理解这个权利?3、人身权除了上述权利外还有哪些表现?教师讲解补充:①人身权包括的内容。②当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做? 例题或练习 根据学生习题解答情况点拨。 教材探究问题,写出简易答案,对照探究提示,加深对教材知识的理解。 用一些体现本知识的事例加以说明,在探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学生的视野。 知识点二 姓名肖像权受保护。 播放视频《“王娜娜”事件调查结果公布 13人被处理 3人移交司法机关》 探究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行使姓名权? 例题或练习。 根据学生解答情况进行讲解。 教师补充:《姓名登记条例》规定姓名不得含有的内容。 讲解关于肖像权的相关内容。 观看视频,读课本,学生看书自学,小组讨论关于肖像权的相关内容。 通过“疑误指津”进行释疑解惑或对知识外引内联,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学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 知识点三 名誉隐私不可侵。 播放《快递员私拆包裹还晒到朋友圈!》。 探究问题: 1、什么是名誉权?我们应该如何保护?2、什么是隐私权?我们应该如何保护?教师讲解:名誉权与隐私权不一样。 例题或练习 根据学生习题解答情况进行点拨。 教师展示关于人身权的表格。 讨论,回答老师的问题,填写相关表格。 通过培养学生合作探究,提高学生合作意识,提升学生的思想境界。 总结 要求学生总结“积极维护人身权”的相关知识。 学生总结,回答。 对本节课的内容进行小结,检验学生对本节课理解程度。本课小结 专题二的主要内容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涉及民事主体在生活中可能面临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而人身权关系是其中最主要的关系,我希望通过本框内容的学习,同学们能够增强主体意识,尊重生命、自由和人格尊严,谢谢大家。 板书设计 人身权 (1)人身权的内涵(2)人身权的地位和作用 (3)人身权的类别 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教学反思 多媒体能把文字、图像、声音、动画和视频信息等众多信息集于一体,能在视觉、听觉上产生一定的刺激,引起学生的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产生强烈的学习欲望,从而形成学习动机。因此在教学中我们可以结合新课程的要求,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任务采取形式多样的教学方法,通过多媒体课件等现代化教学手段,或者是照片、图片、挂图等生动、形象且直观的教学手段,或者通过师生的讲述,把学生带入某种特定的情景之中,使学生有如身临其境。通过这种情感渲染和传达,使学生更容易接受对知识的诠释和理解,免去了生涩与呆板,也达到使学生学会对知识活学活用的目的。2.2积极维护人身权>> 情景导入>> 要点学习目标展示:1、知识目标: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2、能力目标:学会用法律思维观察和分析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提高实践能力。3、情感态度价值观: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能够自觉维护自己及他人的人身权。1、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享有人身权。人身权中最基础的权利是______________,人格和尊严是民法中人身权的主要部分。2、姓名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________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______、_____。此外,公民有权使用_______或者其他别名。3、肖像权:是人们对其_______________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_____________使用公民的肖像。4、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___________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5、我国民法对于公民的隐私,是与__________一并保护的。决定盗用假冒笔名外部形象再现使用排除他人侵害营利为目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名誉权自主学习 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 人身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2015年8月9日中国传媒大学2014级电影专业女研究生周云露离开宿舍,称去帮本科同级音响导演专业的同学李斯达拍戏。但这之后,她与李斯达两人双双失联。后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斯达将周某某诱骗至位于朝阳区广渠路北侧阳光家园的暂住地,持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周某某杀害。2016年12月30日案件在北京市三中院一审公开宣判。李斯达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斯达当庭表示上诉。2017年10月31日北京高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北京市三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斯达死刑的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部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姓名含义: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2.为什么?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的,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3.如何行使姓名权:①.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②.一般来说,在未成年之前,个人的姓名是由父母决定的;在成年之后,每个人有权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自己的名字,但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姓名户籍管理的规定。③.此外,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对于公民取名用字,应当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只能变更一次。《姓名登记条例》规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违背民族良俗的;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条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自造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符号;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第一,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第二,法律规定: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三,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侵权形态:㈠侮辱: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身攻击;㈡诽谤: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㈢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㈣批评文章内容基本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㈤批评文章反映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致他人名誉受损的;㈥描写真人真事或事实上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的文学作品,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名誉权是社会对一个民事主体(公民、法人)的信用、声望、品德、才干等方面的评价。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誉权。第一,隐私:法律对隐私的保护,是针对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是为了保障人们私人生活的安宁,使其不受干扰。第二,法律规定:我国对公民隐私的保护,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如通讯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等的具体体现。第三,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公民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自己肖像的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生命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法律保护 法律禁止侵害公民的身体,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要赔偿和支付相关的费用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生命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法律禁止 >> 及时巩固1.下列属于民法中人身权的是( )①生命健康权 ②财产所有权③姓名肖像权 ④名誉隐私权A.①②③ B.①②④C.①③④ D.②③④>> 及时巩固2. 下列不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是( )A.假冒他人姓名 B.盗用他人姓名C.与他人同名 D.禁止他人用某个姓名>> 及时巩固3.隐私权的内容包括( )①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②个人活动的自由权③私有领域的保密权 ④隐私的转让权A.①②③ B.①②④C.①③④ D.②③④1、李斯达侵犯了周云露的什么权利?2、你如何理解这个权利?3、人身权除了上述权利外还有哪些表现?>> 问题探究答案提示:1、侵犯了生命健康权。2、生命权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延续,不容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健康权指自然人保持其自身及器官正常功能安全的权利,包括生理、心理健康。侵权责任: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3、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除了生命健康权,还有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权利。 >> 问题探究我们应该如何行使姓名权?答案:姓名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一般来说,在未成年之前,个人的姓名是由父母决定的;在成年之后,每个人有权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自己的名字,但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姓名户籍管理的规定。此外,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1、什么是名誉权?我们应该如何保护?2、什么是隐私权?我们应该如何保护?答:1、名誉权是社会对一个民事主体(公民、法人)的信用、声望、品德、才干等方面的评价。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誉权。 2、法律对隐私的保护,是针对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是为了保障人们私人生活的安宁,使其不受干扰。法律规定:我国对公民隐私的保护,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如通讯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等的具体体现。>> 问题探究 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1)涉及的内容不同。隐私是公民不愿公开的信息,而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2)侵害的方式不同。侵害名誉往往是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而侵害隐私则表现为公开散布。(3)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主体为公民或法人,而隐私权只能为公民享有。>> 难点剖析>> 随堂巩固训练1、李某常以未完成作业和撒谎为由殴打养子,致其体表广泛挫伤并产生畏惧心理。事件披露后,警方对李某实施刑拘,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一审宣判,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本案中,李某( )①侵害了养子的人身权②侵犯了养子受教育的权利③侵犯了养子的身份权④侵害了养子的生命健康权A.①② B.②③C.①④ D.③④>> 随堂巩固训练2.近年来,北京、上海等地颁布新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均避开了“见义勇为”的字眼,改成了“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遇有侵害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学会自护自救”。这一修订表现了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________的重视和保护。A.隐私权 B.名誉权C.生命健康权 D.受教育权>> 随堂巩固训练3.王阿姨在某家电超市买了一个吹风机,使用3个月后,吹风机坏了。王阿姨到超市要求退货。超市服务员,因吹风机超过“1个月包退”的退换货规定,所以没有给王阿姨退货。王阿姨因此十分气愤,便复印一些小传单贴在超市附近的墙上,宣传这家超市出售的都是假冒伪劣商品,所售一切商品不包质量、服务态度恶劣等内容。下列对王阿姨的做法评述正确的是( )A.错误。王阿姨的行为是在打击报复这家超市,损害了超市的名誉权B.错误。王阿姨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C.错误。王阿姨的行为违反了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D.正确。王阿姨有权对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进行评论、批评>> 随堂巩固训练4、小虎和王军本是一对非常要好的朋友,但后来因一件小事两人产生了隔阂。这之后,王军便到处向别人述说小虎的隐私,最终引起了小虎的极度不满。上述事实中,王军侵害了小虎的________权。( )A.名誉 B.隐私 C.姓名 D.肖像>> 随堂巩固训练5、中新网报道:公安部2017年10月13日,发出A级通缉令,缉拿特大杀人犯罪嫌疑人王玉忠。通缉令显示,王玉忠系云南省文山州麻粟坡县八布乡荒田村人。2016年12月以来,王玉忠伙同杨明正、杨廷志、侯正明等人涉嫌在中越边境地区实施杀人案件5起,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现该犯罪嫌疑人在逃,并可能随身携带手榴弹。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缉捕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公安部将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阅读上述材料,请你探究:(1)公安部将杀人犯罪嫌疑人王玉忠的照片在网上发布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2)我国法律在保护公民肖像权方面是如何规定的?(3)哪些行为是合理使用肖像的行为?(两到三种即可)【答案】(1)警方发布通缉令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不构成侵权。因为,这是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受害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是合法行为。(2)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不准擅自将他人的肖像用做广告或杂志封面,或印在挂历上;不得恶意损毁、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等。我国法律也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公民肖像。(3)如新闻报道中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政治家的肖像;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为医学实验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的肖像;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等。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 知识拓展【温馨提示】 我国民法对人身关系进行调整,对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进行保护,其目的就在于满足主体对人格尊严和身份保障的需要,以保证社会关系的协调有序发展。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维护其一定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它包括:①亲权,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②亲属权,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③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其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相享有的民事权利。>> 知识小结概括人身权(1)人身权的内涵(2)人身权的地位和作用(3)人身权的类别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 知识导图第二专题第二框题《积极维护人身权》基础夯实单项选择题:1、陈兴夫妇在儿子陈华周岁生日时到红星照相馆为儿子拍照留念。后来摄影师刘某将陈华的底片卖给个体户张某作挂历用,张某又将该底片卖给兰星香皂厂作婴儿香皂广告用。在本案中,侵犯陈华肖像权的侵权人是( )A.摄影师刘某 B.兰星香皂厂C.个体户张某 D.刘某、张某和兰星香皂厂【解析】选D。刘某、张某和兰星香皂厂在未经陈兴夫妇同意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陈华的肖像,所以三者都是侵权人。【答案】D2、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私生子的事实,致使甲受到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该报社的行为(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隐私权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D.侵害了甲的生命健康权【解析】选B。报社有新闻报道的权利,但也同时必须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题干中报社的行为构成了侵权;根据题干,报社并非侵犯姓名权,甲自残手指也不是报社直接造成的,故也不属于侵害生命健康权,属于侵犯隐私权。【答案】B3、某小学二年级教师张某,为惩罚考试不合格学生董某,将董某叫到讲台前当众用教鞭抽打她的手心,并让董某自己数着。董某疼痛难忍,把手收了回来,张某一气之下朝董某的后脑打了一教鞭,董某的脑袋立即耷拉下来,这时张某又打了一鞭,董某的嘴里、鼻孔里冒血,瞳孔扩散,失去了知觉,生命垂危。后送到医院治疗脱险。董某的父母为了给孩子治病,花费了人民币8万多元,误工半年之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老师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②老师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要受到道德和良心谴责③老师应依法赔偿损失,赔礼道歉④学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解析】选C。题干中老师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并造成经济损失,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损失;这是在学校发生的侵权事件,因此学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故②说法错误,答案选C。【答案】C4、“一米线”是银行、邮局等窗口服务行业为防止客户的个人账号、储户密码等信息被泄露而采取的防范措施。这一措施维护了公民的( )A.肖像权 B.荣誉权C.姓名权 B.隐私权【解析】 设立“一米线”,有利于保护公民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答案】 D5、某杂志为扩大销量,精心炮制了某著名影星甲的一段绯闻,给甲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甲将该杂志社告到法院,该案不适用的责任方式是( )A.赔偿损失 B.消除影响、恢复名誉C.赔礼道歉 D.消除危险【解析】选D。题干中某杂志炮制影星甲的绯闻,属于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对其带来的是精神痛苦,并不存在危险,因此杂志社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包括消除危险【答案】D6、2015年6月,得知自己的硕士学位被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定不真实,某大学副校长以学位中心侵犯其姓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学位中心认定并赔偿其精神损失1万元。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的行为 A.不合法,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B.不合法,侵犯了公民姓名权C.合法,未侵犯该公民任何合法权利D.合法,基于委托进行的认定都是合法的【解析】学位中心作出的认定不存在过错,亦未造成对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害,学位中心是基于委托对学位进行认定,认定目的是打击学位造假。因此,即使未经本人允许,认定行为也没有侵犯该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未侵犯该公民任何合法权利,因此选C;A、B判断错误;D认为“基于委托进行的认定都是合法的”说法错误。【答案】 C7、关于肖像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________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①广告 ②商标 ③装饰橱窗 ④按法定程序司法机关进行取证调查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解析】①②③都是以营利为目的,故选A项。【答案】 A8、原告周某系某公司的副经理。一次,周某外出,忘记将办公桌的抽屉锁好,孙某借机翻看,见有周某的一本日记就擅自翻阅,发现周某在日记中感到陷入苦闷而无力解脱。孙某见此如获至宝,将相关的内容摘记下来,组织成了证明周某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端正的材料,寄送组织、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又召开公司职工大会,在会上宣读了周某日记中的部分内容,并加以夸张、歪曲的解释。周某知内情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①本案构成侵害名誉权②本案构成侵害隐私权③隐私权保护公民个人的生活安宁和平静④隐私权被侵犯,一定会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不安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解析】选A。周某的日记是不愿让人知道的信息,擅自翻阅构成侵害隐私权,我国民法对于公民的隐私权是与名誉权一并保护的,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是侵害名誉权,因此选①②③,④说法绝对化,排除。【答案】A9、当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遇到侵害时,要做到( )①大义凛然,舍生取义 ②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学会自护自救 ③从实际出发、讲究策略、切实保护自己 ④赶紧回避、忍受屈辱、少惹麻烦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解析】 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高度重视和保护,要求未成年人遇有侵害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学会自护自救 ,要从实际出发,讲究策略,切实保护自己。②③正确,故答案选B项。【答案】 B10、对于名誉权,民法通则规定( )①只有公民享有名誉权,法人没有 ②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③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誉权 ④法人有名誉权,但不受法律保护,因为他不是自然人A.①② B.②③ C.③④ B.①④【解析】 对于名誉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②③正确,故答案选B项。【答案】 B能力提升非选择题(共5道)11、张甲年幼时父母便已离婚,随母亲李乙生活。张甲年满18周岁后,征得李乙同意,到户籍登记机关改随母姓。其父张丙闻知后,坚决不同意,并通过熟人到户籍机关将甲改回张姓。运用法律知识对张丙的行为进行分析。【解析】本题以姓名更改为材料,考查对公民姓名权的理解。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的权利。自然人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还可以选择父母姓氏之外的其他姓氏,对此任何人无权干涉。回答本题时首先分析姓名的特点,其次分析民法通则对姓名权的规定,最后结合材料分析,张甲年满18周岁,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有权决定自己的姓氏。【答案】(1)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他人的符号。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的,因而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2)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3)张甲年满18周岁,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有权决定自己的姓氏,张父将甲的姓氏改回,属于干涉张甲姓名权的行为,侵犯了张甲的姓名权,应该负法律责任。12、黄某和李某原是男女朋友,后因李某品行不佳分手。几年后,李某将自己起草并打印的“黄某人”等材料共10页,散发张贴于包括黄某丈夫陈某单位在内的多个单位。材料中“黄某畸形成长,人格异常”等词语,给黄某精神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并导致其流产。后来查明,李某在材料中所述内容完全失实。请结合所学法律知识,谈谈对本案中李某行为的认识。【解析】本题考查有关名誉权和生命健康权的知识。本案中李某的行为首先侵犯了黄某的名誉权,然后他的侵权行为使黄某受到极大的精神痛苦,并导致其流产,这侵犯了黄某的生命健康权。【答案】(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本案中李某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了黄某的名誉权和生命健康权。(2)李某严重损害了黄某的名誉权和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责任。(3)人身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们不仅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2016年6月,某县中医院为宣传医院治疗技术,在未取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把患者王某在该医院就诊时的一张照片放在医院宣传栏中公开展出。王某及其家属在与医院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愤然上诉至法院。(1)本案中,该县中医院侵犯了王某的何种权利?为什么?(2)该医院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解析】 我国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该医院并未经过王某的同意,造成了侵权事实。【答案】 (1)①该县中医院已经侵犯了王某的肖像权,因其未经王某及家属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公开展出王某就诊的照片。②该医院也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因王某就诊一事属个人隐私,不愿被他人知道,而该医院以公开的形式对外宣扬,侵犯王某隐私,同时也损害了王某的名誉。(2)该医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撤掉照片,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刘某精神损失费。14、北京某互联网公司,通过全国多家卫星电视发布广告,宣传其手机游戏产品。广告中的动画形象表现了赵本山的容貌、姿态等主要特征。众多消费者出于对赵本山公众形象的认可和信任下载该游戏,但并未享受到相应的服务。这引发了消费者的不满,不少消费者在网络中谴责赵本山。据此,赵本山起诉北京某互联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请根据所学法律知识分析,北京某互联网公司侵犯了赵本山的什么权利?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解析】本题以某互联网公司侵犯赵本山肖像权为背景,考查有关肖像权的知识。题目本身不难,但要从理论上即从法律依据上分析出某互联网公司的侵权行为,以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答案】(1)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据此判定该案例中的北京某互联网公司侵犯了赵本山的肖像权。(2)北京某互联网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15、陕西省合阳县的一对父子在西安秦岭野生动物园游玩时误入猛兽区,被区内几只放养的老虎咬伤,父亲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事故直接责任人、虎区安全电闸门操作员梁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动物园方面和受害者家属经友好协商达成了赔偿意见,由动物园赔偿受害者家属包括丧葬费、抚恤金等在内的费用共计43万元。运用所学的法律常识中关于人身权的知识,分析上述材料。【解析】考点为人身权的相关知识。解答本题的关键是要从材料信息中获取材料的中心思想并与人身权相关知识联系起来。材料中一对父子被动物园中的老虎咬伤,表明该父子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犯,而谁是责任人,显然不能是老虎,那只能是老虎的所有者,动物园。组织答案时要注意知识应用的准确及结合材料案例进行组织。要指明各方权利与义务(责任)。【答案】 ①公民和其他民事主体应尊重他人的权利,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事故的责任人,没有尽到严格防范、保护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陕西省合阳县父子因动物园的管理人员疏忽和管理不善,被老虎伤害,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有权依法追究动物园的法律责任。三、个性创新选答题16、某校两名女同学去某超市选购洗化用品,后嫌太贵就离开了。但超市的工作人员认为她们偷了一盒化妆品,不容分说,把她们带到治安室强行搜身,并恐吓关押她们达一个多小时,但最终一无所获。超市工作人员连一句道歉的话也没说,就将两位同学赶走。事后,学生家长到超市交涉,但他们拒绝认错。(1)超市工作人员侵犯了两位女同学的什么权利?超市应以何种方式承担法律责任?(2)请你按侵权前、侵权中、侵权后为两位女同学维护自身权利设计三项合法、有效的措施。【解析】本题第(1)问,由“认为她们偷”“强行搜身”“恐吓关押”等关键信息判断超市工作人员侵犯了两位同学的名誉权和人身自由权利;第(2)问,紧扣“侵权前、侵权中、侵权后”的要求作答。【答案】(1)名誉权和人身自由权利是我国法律明确保护的人身权,超市工作人员侵犯了两位同学的名誉权和人身自由权利。超市应以消除影响、道歉赔偿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2)侵权前:向侵权人说明人身自由权利受法律的保护,非法侵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侵权中:可以采用呼叫周围群众,联系“110”等力量来制止侵权行为。侵权后:可以到司法机关报案、起诉或控告,要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专题第二框题《积极维护人身权》文本素材1、中国传媒大学女生被害案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斯达被带上法庭。北京市三中院一审判处李斯达死刑。王贵彬 摄中国传媒大学女大学生被害一案有了最新进展。10月31日,北京高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北京市三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斯达死刑的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部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5年8月9日,中国传媒大学2014级电影专业女研究生周云露离开宿舍,她告诉室友去帮本科同级音响导演专业的同学李斯达拍戏,戏份不重,不会通宵。但这之后,她与李斯达两人双双失联。2015年8月11日,李斯达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北京警方证实,中国传媒大学失联女生周云露被同校男生李斯达强奸未遂杀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该案于2016年12月30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斯达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此外,李斯达赔偿周云露近亲属各项损失5万余元。当时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斯达和被害人周某某(女,殁年22岁)是中国传媒大学的同级校友。为寻求刺激并经预谋,李斯达以拍摄微电影为名,于2015年8月9日14时许,将周某某诱骗至李斯达位于朝阳区广渠路北侧阳光家园的暂住地,持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周某某刺伤。在周某某拨打电话求救期间,李斯达对施救人员谎报地址,致周某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一审宣判后,李斯达当庭表示上诉。细节显示,该案一审宣判时李斯达的父亲和辩护人没有出庭,宣判期间李斯达一直面无表情。记者注意到,李斯达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则认为李斯达属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愿意积极赔偿,希望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李斯达主观恶性并非罪大恶极,人身危险性并非极大,建议改判死缓。二审法院未认定被告人自首情节今年5月25日,该案二审在北京高院开庭审理,因为案件涉及隐私,法院不公开审理。10月31日,北京高院对该案二审宣判。记者获得的北京市高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显示,对于李斯达辩护人提出的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北京高院认为,李斯达到案前已被列为重大嫌疑对象,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对其已有明显的针对性,并根据李斯达的行踪,在内蒙古饭店客房将其抓获,李斯达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和客观行为,不认定为自首。此外,“特别是在周某某死亡之前对外求救期间,李斯达谎报地址,阻止他人对周某某施救,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和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且不能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其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北京高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李斯达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所判决的赔偿项目、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因此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话被害人父亲接到求情电话,“我说无能为力”中国传媒大学女大学生被害案暂告一段落。昨天,记者联系了被害人周云露的父亲。10月31日,周父从江苏老家赶到北京旁听了二审宣判,他告诉新京报记者,对二审结果满意,并且不能接受凶手李斯达家属的道歉。“案子已经两年多了,一直在等待宣判”记者:案件二审宣判,维持了一审的死刑判决,你对这个结果满意吗?周父:嗯,满意。记者:你是什么时候接到法院通知的?周父:28日左右收到法院通知说要宣判了,当时书记员给我打了电话。我30日中午十二点半左右到北京,31日下午1点多的高铁回了老家。记者:接到通知的时候对结果有没有期待?周父:肯定有期待,中间我跟高院有联系,也一直在等着宣判,因为案子也已经两年多了。记者:能回忆一下宣判现场的情况吗?周父:被告人(李斯达)父母和律师都没到场,李斯达现场就是面无表情、一言不发,站在那里等宣判完了就押回去了,没什么动作。记者:整个过程中李斯达有没有表态?周父:没有任何表态,表情比较呆板。记者:一审的时候,李斯达在庭上也全程面无表情,你当时说难以接受。这次面对他的状态呢?周父:我也麻木了。跟这种恶魔没办法生气,只能用法律的手段来制裁他了。“接受不了道歉,我女儿走得这么惨”记者:从案件一审宣判到现在,跟李斯达家属有过接触吗?周父:他父亲给我打过电话,大概是二审宣判前一个多星期。我接了,没说几句话就挂了。他说看在父母的面子上能不能饶他一死,我说无能为力,我就挂断了。从一审宣判到现在,联系过两三次吧,(电话)我有的接了有的没接。记者:电话中跟你表示过歉意吗?周父:有过。记者:你接受他们的道歉吗?周父:那肯定接受不了,没有为什么。我女儿不是白死的,她走得这么惨。记者:二审的时候请律师了吗?周父:一审请过律师,后来二审没有请律师,也不需要,案件的经过很明确,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好好生活吧,把这个事情放下”记者:案件发生已经有两年多,你是怎么过来的?周父:熬、等待,期待这次宣判,早一点把这个事情了结了,早一点回归生活,给死者一个交代。这段时间精神状况稍微好一点,也让自己慢慢走出来,人活着还是要生活的。记者:云露母亲那边的状况还好吗?周父:也差不多吧,也是每天都会想起,因为女儿很优秀,已经开始工作了,她将来也是个人才。我们从她12岁升初二那年送她到北京上学,她一直自己学习,她对自己要求比较高的。当时她就自己一个人,后来高中考了中央音乐学院附中,大学考了中国传媒大学,又上了研究生。记者:求学的过程中你们会经常来北京看她吗?周父:我们比较忙,我出差的时候会去看看她,她也很少回家,一般都在学校学习,除非过年、暑假在家呆一个星期左右。她在家里也从来不出门,拿着电脑、书学习。她跟同学的关系都比较好,我们也非常放心。记者:二审已经宣判了,今后有什么打算吗?周父:好好生活吧,把这个事情放下,能怎么办呢?只能去面对。■ 案情回顾2015年8月9日中国传媒大学2014级电影专业女研究生周云露离开宿舍,称去帮本科同级音响导演专业的同学李斯达拍戏。但这之后,她与李斯达两人双双失联。后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斯达将周某某诱骗至位于朝阳区广渠路北侧阳光家园的暂住地,持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周某某杀害。2015年8月11日李斯达作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2016年12月30日案件在北京市三中院一审公开宣判。李斯达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斯达当庭表示上诉。2017年10月31日北京高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北京市三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斯达死刑的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部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河南周口王娜娜被冒名上大学事件今天(4月29日),河南周口王娜娜被冒名上大学事件调查组再次公布了事件的最新调查结果,13名相关责任人受到了处理,其中3人涉嫌违法线索已移交司法机关。假王娜娜如何拿到录取通知书经调查组查明,2003王娜娜在沈丘县二高参加高考后,被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录取,学院将其录取通知书寄往沈丘县二高,当时的收件人为其班主任秦淼,沈丘县二高收发员王素华收到后,未将录取通知书及时送交秦淼。同一年,在商水县二高就读的张莹莹高考落榜后,其父张合停托其妻侄,也就是张莹莹表哥王子胜,帮忙给张莹莹找学校上,王子胜时任建设银行周口人民路第二分理处主任,现任河南新郑市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王子胜找到朋友胡筱林帮忙,胡筱林现任沈丘县二高党总支副书记,当时正好负责沈丘二高考生通知书的发放和保管。张合停问胡筱林有没有一个姓张的女生,不愿意上大学,胡筱林找了找没有这样的姓张的女生,就问张合停,有一位姓王的女生你愿意不愿意,也就是王娜娜报考周口职业技术学院的录取通知书。9月初,胡筱林在未被领取的录取通知书中,找到王娜娜被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的通知书,按照王娜娜预留的电话联系,并没有找到王娜娜。胡筱林就认为王娜娜已放弃入学,随即就将王娜娜的录取通知书交给了张合停。为顺利入学 张合停和王子胜伪造假证 修改档案由于身份信息不同,即使拿到录取通知书后,并不能保证冒名顶替者张莹莹能够顺利入学,根据调查组公布结果,张莹莹父亲张合停和王子胜伪造了王娜娜的身份信息和准考证,并修改了王娜娜的学籍档案。据调查,张莹莹张合停和王子胜拿到录取通知书后,在沈丘县城找到一家打字店,与店主议价,商定做假事宜,打字店制作了王娜娜的假准考证、假身份证。造假的支出一共1800元。随后,二人持王娜娜的录取通知书和假准考证、假身份证,从沈丘县高招办领走王娜娜的高考档案材料。之后,二人再次到打字店,由打字店人员制作了带有张莹莹扫描照片、加盖假印章的《考生报名登记表》、《考生体检表》和空白的《河南省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之后,张莹莹比照王娜娜档案内容,填好空白的《毕业生登记表》,将王娜娜的档案真实材料替换后重新密封。王娜娜被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调查组新闻发言人赵振然称:我们请了公安鉴定,证明档案里面的两张表,是伪造了公章,伪造了王娜娜本人的学籍的一些信息。但调查组表示,由于时间久远,目前并没有找到当时的这家打字店。对此,赵振然解释,2008年之前,个体工商户都是手写的纸质档案,2008年以后全省对这些档案进行电子录入,如果继续经营的,有纸质档案,有电子档案,如果没有继续经营的,不再保留纸质档案,所以对这家打字店没有纸质档案。没有找到相关资料,也没有找到经营者。12人受党纪政纪处分 3人已移交司法机关虽然仍没有找到造假的经营者,但调查组工作人员表示,此次调查结果为最终的结果。在今年3月19日,周口市王娜娜事件调查组曾经公布了一个调查结果,时隔一个多月后,调查组再次公布结果,两者的内容并不相同,调查组称,由于当事人故意隐瞒实情,转移视线,才导致调查结果出现反转。3月19日,周口市公布了王娜娜事件的调查结果,但是调查结果并没有解答公众关心的问题,比如,究竟是谁拿走了王娜娜录取通知书,谁将王娜娜的学籍档案修改成张莹莹的信息,调查组称,由于经办人张莹莹的舅舅王保合已经去世,线索中断,也导致了这些问题找不到答案。此调查报告一经公布也引起了广泛的质疑。王娜娜被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调查组新闻发言人赵振然告诉记者,会不会把这些线索,把这些造假的事实,归到一个,去世的人身上,调查组是认真对待这个问题的,在扩大了调查范围,延伸了调查链条,查清有关证据的情况下,证明在初步调查阶段,胡筱林和张合停是在说谎。调查组称,张合停和胡筱林在调查初期,故意隐瞒实情,对抗调查,导致调查取证难度大,严重影响了调查进度,胡筱林当年作为沈丘县二高教务处工作人员,违背监管职责,导致王娜娜被冒名上学。对此,胡筱林应负主要责任。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违法线索,已移交司法机关。王子胜,参与伪造档案材料,导致张莹莹冒名上学。建设银行开封分行已经给予王子胜开除党籍处分,调查组建议河南省银监局按照程序对其所任职务的进行处理;对其涉嫌违法线索,已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张莹莹父亲张合停,为让女儿冒名上学,伪造档案材料,包庇妻侄,转移调查视线,干扰调查。对此,张合停应负直接责任。对其涉嫌违法线索,调查组已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赵振然说,调查组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调查出了事实的真相,如果有人能够提供新的线索,我们还会彻查到底。调查组:事件性质恶劣 已向当事人王娜娜道歉调查组认为,“张莹莹冒名王娜娜上周口职业技术学院”,是发生在2003年周口市高招过程中的一起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其中张合停,王子胜,胡筱林涉嫌违法线索已移交司法机关,调查组提出建议,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对13名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1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在调查期间,调查组曾多次派人到洛阳与王娜娜沟通。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和沈丘县二高的负责人对王娜娜作了道歉。日前,调查组已派专人到洛阳向王娜娜反馈了调查结果。关于王娜娜依法维权的诉求,调查组已协调司法部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3、复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2015年12月11日,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林森浩与黄洋均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复旦大学某宿舍楼421室。一年后,黄洋调入该寝室。之后,林因琐事对黄不满,逐渐怀恨在心。?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在大学宿舍听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愚人节即到,想做节目整人。林森浩看到黄洋笑得很得意,便联想起其他学校用毒整人的事件,便计划投毒"整"黄洋,让同学难受。作案动机最高法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分别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同住一间宿舍。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毒物来源2013年11月27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林森浩表示,2013年3月31日他找同学吕鹏,准备向其要曾经做实验时用过的N-二甲基亚硝胺。林森浩从吕鹏处拿到实验室钥匙到实验室将装有75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药瓶和一支已经吸了约2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注射器带走。投毒剂量检方指控,林森浩将至少3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注入饮水机,超致人死亡剂量10倍以上。第二专题第二框题《积极维护人身权》一、学习目标:1、知识目标:人身权的有关法规及其具体表现,能够引述侵害人身权的案例,讨论侵害人身权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2、能力目标: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能够把课本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当中去。3、情感态度价值观:学生通过理解人身权的具体表现,增强主体意识,尊重生命、自由和人格尊严 。二、学习重难点:重点:人身权的有关法规及其具体表现难点:关于名誉权与隐私权的理解三、学习过程自主学习:1、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享有人身权。人身权中最基础的权利是______________,人格和尊严是民法中人身权的主要部分。2、姓名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________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______、_____。此外,公民有权使用_______或者其他别名。3、肖像权:是人们对其_______________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_____________使用公民的肖像。4、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___________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5、我国民法对于公民的隐私,是与__________一并保护的。即时巩固:1.下列属于民法中人身权的是( )①生命健康权 ②财产所有权③姓名肖像权 ④名誉隐私权A.①②③ B.①②④C.①③④ D.②③④2.下列不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是( )A.假冒他人姓名 B.盗用他人姓名C.与他人同名 D.禁止他人用某个姓名3.隐私权的内容包括( )①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②个人活动的自由权③私有领域的保密权 ④隐私的转让权A.①②③ B.①②④C.①③④ D.②③④4..李某(女)的一个摄影师朋友拿着一款新相机找到李某,想以她为模特拍组照片,完成这款相机的评测报告。李某爽快地帮朋友完成了作品。双方约定,这些照片的著作权归摄影师朋友,肖像权归李某。之后,李某顺手将测评文章转载到自己的个人网页上去。可没过多久,她就发现以自己为模特拍摄的40张照片被某营利性网站全文使用。协调未果,李某将某网站告上了法庭。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①某网站公司在其营利性网站上,使用了李某的照片,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②某网站公司应赔偿李某③某网站应刊登道歉声明④无所谓,李某可以借机在网上宣传自己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要点理解:1、人身权(1)人身权的内涵公民的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以实现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2)人身权的地位和作用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它是其他民事权利存在的前提,是现代文明社会进步和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3)人身权的类别2、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身权的类别及其内容可见下表: 生命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法律保护 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来源:学,科,网] 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公民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自己肖像的权利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法律保护公民的通讯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等隐私权,保障公民私人生活的安宁法律禁止 法律禁止侵害公民的身体,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要赔偿和支付相关的费用 法律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禁止干扰公民正常生活,禁止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3、区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名称 权利内涵 法律规定生命健康权 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种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姓名权 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公民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肖像权 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名誉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对于人格的社会评价,在法律上称为名誉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隐私权 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保护私人生活的安宁 禁止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难点探究:探究活动一:1、李斯达侵犯了周云露的什么权利?2、你如何理解这个权利?3、人身权除了上述权利外还有哪些表现?探究活动二:我们应该如何行使姓名权?探究活动三:1、什么是名誉权?我们应该如何保护?2、什么是隐私权?我们应该如何保护?探究活动四:总结“积极维护人身权”的相关知识。点评答疑:本课的框架结构2、名誉权和隐私权均以尊严性精神利益为客体,我国民法 对于公民的隐私,是与名誉权一并保护的。但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1)两者涉及的内容不同:隐私是公民不愿公开的秘密, 而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2)侵害的方式不同:侵害名誉往往是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而侵害隐私表现为公开散布。(3)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主体为公民或法人享有,而隐私权只能为公民所有。3、姓名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此外,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1)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2)盗用。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例如:擅自将歌星“腾格尔”的名字作为店名。(3)假冒。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例如:冒充“齐玉苓”的名字,借用齐玉苓的考试成绩上大学,致使齐玉苓名落深山。 (4)恶意重名4、肖像权 侵权形态:(1)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2)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注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㈠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㈡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㈢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㈣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㈤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㈥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㈦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㈧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名誉权:是社会对一个民事主体(公民、法人)的信用、声望、品德、才干等方面的评价。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誉权。侵权形态:㈠侮辱: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身攻击;㈡诽谤: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㈢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㈣批评文章内容基本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㈤批评文章反映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致他人名誉受损的;㈥描写真人真事或事实上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的文学作品,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致他人名誉受损的。6、隐私权:隐私是一个自然人拥有的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如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等。训练提升:1. 李某常以未完成作业和撒谎为由殴打养子,致其体表广泛挫伤并产生畏惧心理。事件披露后,警方对李某实施刑拘,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一审宣判,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本案中,李某( )①侵害了养子的人身权②侵犯了养子受教育的权利③侵犯了养子的身份权④侵害了养子的生命健康权A.①② B.②③C.①④ D.③④2. 近年来,北京、上海等地颁布新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均避开了“见义勇为”的字眼,改成了“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遇有侵害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学会自护自救”。这一修订表现了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________的重视和保护。( )A.隐私权 B.名誉权C.生命健康权 D.受教育权3. 王阿姨在某家电超市买了一个吹风机,使用3个月后,吹风机坏了。王阿姨到超市要求退货。超市服务员,因吹风机超过“1个月包退”的退换货规定,所以没有给王阿姨退货。王阿姨因此十分气愤,便复印一些小传单贴在超市附近的墙上,宣传这家超市出售的都是假冒伪劣商品,所售一切商品不包质量、服务态度恶劣等内容。下列对王阿姨的做法评述正确的是( )A.错误。王阿姨的行为是在打击报复这家超市,损害了超市的名誉权B.错误。王阿姨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C.错误。王阿姨的行为违反了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D.正确。王阿姨有权对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进行评论、批评4. 小虎和王军本是一对非常要好的朋友,但后来因一件小事两人产生了隔阂。这之后,王军便到处向别人述说小虎的隐私,最终引起了小虎的极度不满。上述事实中,王军侵害了小虎的________权。( )A.名誉 B.隐私 C.姓名 D.肖像5. 中新网报道:公安部2017年10月13日,发出A级通缉令,缉拿特大杀人犯罪嫌疑人王玉忠。通缉令显示,王玉忠系云南省文山州麻粟坡县八布乡荒田村人。2016年12月以来,王玉忠伙同杨明正、杨廷志、侯正明等人涉嫌在中越边境地区实施杀人案件5起,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现该犯罪嫌疑人在逃,并可能随身携带手榴弹。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缉捕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公安部将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阅读上述材料,请你探究:(1)公安部将杀人犯罪嫌疑人王玉忠的照片在网上发布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2)我国法律在保护公民肖像权方面是如何规定的?(3)哪些行为是合理使用肖像的行为?(两到三种即可)课堂小结:专题二的主要内容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涉及民事主体在生活中可能面临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而人身权关系是其中最主要的关系,我希望通过本框内容的学习,同学们能够增强主体意识,尊重生命、自由和人格尊严,谢谢大家。参考答案一、自主学习:1、生命健康权、2、决定、盗用、假冒、笔名3、外部形象、再现、使用、排除他人侵害,以营利为目的、4、人格尊严、5、名誉权、二、即时巩固:1、【解析】选C。本题考查基础知识。由所学可知①③④属于民法中的人身权。故选C。【答案】C2、【解析】选C。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A、B两项明显侵犯他人姓名权,D项属于干涉他人的姓名权,而C项不带有主观侵权意识,更无侵权目的,故不属于侵权行为。【答案】C3、【解析】选A。“隐私转让”已不属于隐私的范畴,所以排除④,故选A。【答案】A4、【解析】选A。民法通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题中某营利性网站未经肖像权主体李某同意,擅自转载,属于侵权行为,应道歉并作出赔偿。【答案】A三、训练提升:1、【解析】选C。由题中关键词“殴打”可知,李某侵害了养子的人身权和生命健康权,①④入选。【答案】C2、【解析】 分析材料可以看出,北京、上海等地的新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鼓励未成年人要从实际出发,既要“敢于”斗争,又要“善于”斗争,讲究策略,切实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重视和保护,故C正确。【答案】 C3、【解析】王阿姨的行为是故意打击报复超市的行为,且所宣传内容失真,所以侵害了超市的名誉权。【答案】A4、【解析】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是针对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B符合题意。【答案】 B5、【答案】(1)警方发布通缉令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不构成侵权。因为,这是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受害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是合法行为。(2)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不准擅自将他人的肖像用做广告或杂志封面,或印在挂历上;不得恶意损毁、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等。我国法律也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公民肖像。(3)如新闻报道中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政治家的肖像;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为医学实验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的肖像;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等。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列表 “王娜娜”事件调查结果公布13人被处理3人移交司法机关.mp4 孕妇被拒绝剖腹产后跳楼?医院和丈夫谁在说谎.mp4 快递员私拆包裹还晒到朋友圈!.mp4 选修五第二专题第二框题积极维护人身权学案.doc 选修五第二专题第二框题积极维护人身权教案.doc 选修五第二专题第二框题积极维护人身权素材.doc 选修五第二专题第二框题积极维护人身权试题.doc 选修五第二专题第二框题积极维护人身权课件.p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