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高中政治必修二政治生活 全册概念释义(共14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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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高中政治必修二政治生活 全册概念释义(共14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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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必修二政治生活 全册概念释义(共147个)
(2020年1月最新版)
1.政治:是指以经济为基础,并为实现和维护一定阶级和集团的根本经济利益服务的活动,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并反作用于经济,给经济的发展以巨大的影响。在阶级社会里,政治的实质是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政治的核心问题政权问题,阶级性是政治的根本属性。
2.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即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的政治制度,是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根本内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根本的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参政党、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依法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的基本政治制度。
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6.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即基层民主制度):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政府的指导下,依法在所居住的社会基层区域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制度,其自治组织是由依法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
7.民主集中制:民主是指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共同管理事务,集中是指把分散的意见、建议等归纳起来形成整体而统一-的决定,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它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各种社会组织的根本组织和活动原则,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路线在国家治理中的运用。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的民主集中制,来源于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民主集中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识。
党的民主集中制是指:第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第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第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
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_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第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第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8.政治生活:是指公民行使政治权利和履行政治义务、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关注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活动和过程,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构成人们的社会生活。
9.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公民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实现公民政治权利的途径和方式。
10.国家:是阶级统治(即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按国体分,当今国家分为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按发展程度分,当今国家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11.主权国家:是指具有固定领土、一定的居民、一定的政权组织、主权,不受其他国家干预或限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国内和国际事务的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最基本的成员。“主权国家”侧重于表达国际关系,“国家”侧重于表达其阶级本质。
12.主权:是指国家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是国家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生命和灵魂,对内表现为国家最高权力的至高无上性,对外表现为国家最高权力的独立自主性。
13.国家政权:简称政权,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必然产物,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通过立法权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政权机关对社会的治理表现出来,表达了国家的存在。
14.国体:是指国家的性质,也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由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性质决定。迄今为止,国体有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等类型。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15.政体:即政治体制,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也就是统治阶级采取什么的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我国的政体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6.阶级: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剩余产品和私有制的前提下形成的,是与特定的生产关系相联系、在经济上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集团或人群共同体。在奴隶社会有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在封建社会有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有资产阶级(资本家阶级)和无产阶级(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有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
17.阶级性:在阶级社会里,不同阶级的人或组织所具有的反映本阶级要求、维护本阶级利益的特性。
18.统治阶级:是指阶级社会中占有生产资料并掌握着国家政权的阶级,如奴隶社会的奴隶主阶级,封建社会的地主阶级,资本主义社会的资产阶级。
19.被统治阶级:指阶级社会中没有生产资料、处于被剥削被压迫地位的阶级,如奴隶社会的奴隶阶级,封建社会的农民阶级,资本主义社会的无产阶级。
20.工人阶级:资本主义社会的工人阶级是指没有生产资料、靠出卖劳动力、从事工业或手工业雇佣劳动、劳动成果被资产阶级占有的阶级。社会主义社会的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下,从事工业劳动或手工业劳动的阶级。
21.农民阶级:是指从事农业劳动的阶级。在奴隶社会,农民阶级是自由民;在封建社会,农民阶级受地主阶级的剥削和压迫;在资本主义社会,农民阶级受资本家阶级的剥削和压迫;在社会主义社会,农民阶级是工人阶级的同盟军,共同占有生产资料。
22.领导阶级:在社会变革和建设中发挥领导(即指引和影响)作用的阶级。如奴隶社会末期的地主阶级是推翻奴隶制的领导阶级,封建社会末期的资产阶级是推翻封建制的领导阶级,资本主义社会末期的工人阶级是推翻资本主义制度的领导阶级,社会主义社会的工人阶级是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领导阶级。
22.阶级斗争:是指根本利益对立的对抗阶级之间的斗争和冲突,是解决阶级社会主要矛盾即阶级矛盾的基本手段,基本形式有经济斗争(争取经济利益等)、政治斗争(夺取政权等)和思想斗争:(争夺意识形态主导权等)。在阶级社会里,阶级斗争首先在各个社会形态的两大基本阶级之间展开,如奴隶社会奴隶阶级与奴隶主阶级的斗争、封建社会衣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斗争、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在我国,阶级斗争还在一定 范围内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阶级矛盾已经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
23.人民:不同历史时期,人民的含义有所不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人民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解放军指战员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 复兴的爱国者。
24.公民:在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公民包括人民和少数敌对分子,人民是公民的主体。
25.民主:在统治阶级内部,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具有阶级性。从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方式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包括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形式。
26.选举民主:也叫票决民主,依法通过投票的方式进行立法、决定、任免和监督的民主形式。在我国,公民可以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式和途径参与选举民主。
27.协商民主:依法通过协商的办式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形式,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协商民主的渠道主要有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
28.专政:主要依靠暴力实行的统治,具有阶级性。一切国家都有专政的职能,专政是民主的重要保障。.
29.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当家作主和对敌对分子专政的有机结合,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权利,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
30.人权: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在当今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的人权的最基本内容是指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3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根本社会制度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是依据宪法制订的,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宪法也叫“母法”、“法律的法律”。:
3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是国家的统治工具,根本属性是阶级性。
33.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具有平等性、先进性和科学性。
34.政治权利: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在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各项政治自由、监督权,这些法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在理论上可以概括为知情权( 依法获取信息)、参与权(依法参与管理和决策)、表达权(依法表达自己的思想)、监督权(依法监督被监督者)。
35.政治义务:公民对国家、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在我国,公民的义务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36.公民的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参加各种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
37.公民的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被选任为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
38.我国公民的政治自由: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通过语言表达和宣传自己的思想)、出版自由(通对出版物表达自已的思想)、集会自由(聚集在一-定场所研究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发展意见或举行某种活动)、结社自由(组织或参加社会团体)、游行自由(持标语、旗帜等标志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庆祝、纪念或抗议、声讨等强烈的共同意愿)和示威自由(聚集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某种抗议、义愤的情绪并表示自己的力
量和决心)。
39.我国公民的监督权:是指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被监督者的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40.服兵役:是指公民参加国家武装组织或国家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主要包括公民在军队中服现役,在军队外服预备役,以及在校学生接受军事训练等。
41.民兵组织:我国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民兵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的基本形式。
4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等)。平等不等于相等、一样、平均,非立法平等,而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
43.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社会利益相对,是指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各种有利条件,是人个活动的前提和动力,包括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在私有制社会,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不可避免地发生对抗和冲突。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或社会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44.集体利益:是指集体的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
45.社会利益:也叫社会整体利益、公众利益,是指社会整体生存和发展的各种有利条件,如社会进行生产和再生产的条件,人们公共生活的福利事业,发展精神文明的条件等。
46.国家利益:是指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各种有利条件,归根到底是该国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社会主义的国家利益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47.民主选举:公民依法选出代表或维护自己意志与利益的代表人的活动。从选民看,民主选举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从候选人看,民主选举包括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48.民主协商:是指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我国的基层民主协商主要包括乡镇、街道的协商,行政村、社区的协商,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协商等。
49.民主决策:公民依法参与方针、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制度有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听证制度。
50.民主管理:公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活动。基层民主管理主要是指村(居)委会的管理,包括基层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等环节。
51.民主监督:公民依法监督国家机关、村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等被监督者的活动。公民参与民主监督的制度和方式有信访制度、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舆论监督制度以及新方式(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
52.选民:依法具有选举资格的公民。
53.候选人:选举时提出的供选民选举的人员。
54.应选人:应当选举出的实际担负某种职务的人员。
55.当选人:按照选举规则在选举中被选上的人员。
56.选票:选举活动中提供给选民的用以表示选民本人赞成或反对候选人的选举票据。
57.直接选举:由选民直接投票进行的选举,优点是每个选民都有机会选择,缺点是选民多、分布广时,组织成本高。在我国,县和县以下人大代表、村(居民)委员会等选举采用直接选举。
58.间接选举: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投票进行的选举,优点是便于组织,适用于选民多分布广的情况,缺点是不能代表每个选民的意愿。在我国,县以上人大代表、国家机关领导人等选举采用间接选举。
59.等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名额等于应选人名额的选举,优点是比较充分地考虑包
括性别结构、年龄结构、文化结构、党派结构、职业结构等)的合理性,缺点是限制选民的选择。在我国,极少数情况下的领导人选举采用等额选举。
60.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名额大于应选人名额的选举,优点是选民有选择余地、积极性高,缺点是可能虚假宣传、贿赂选民。在我国,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差额选举,极少数情况下等额选举。
61.村民委员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政府指导下,依法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的村民自我管理、教育、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非国家机关),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其主要负责人是村委会主任(依法不能叫村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不是领导)、支持和帮助,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62.居民委员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政府指导下,依法由城镇居民大会选举产生的居民自我管理、教育、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非国家机关),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五至九人组成,其主要负责人是居委会主任。市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即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不是领导)、支持和帮助,不得干预属于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63.职工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非国家机关,是企业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监督干部、行使民主权利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职工选举的职工代表组成,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即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工会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叫工会主席。
64.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并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同级的行政、监察、审判、检察等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具体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6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由全国人大代表组成,每五年为一 届,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第十三届,共有2980名法定全国人大代表,其中一线工农代表468名、妇女代表742名、少数民族代表438名。
6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简称全国人大常委)组成,任期同本届全国人大,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目前,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同属十三届,共有171名组成人员,常委会成员不能担任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
67.委员长会议:由选举产生的正副委员长、秘书长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共16人,负责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68.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它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它讨论决定,并由它监督实施。它们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了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完整体系。地方各级人大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县(自治县、市辖区)人大、乡(镇、民族乡)人大四级,省级和设区市级的人大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县级和乡级人大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省级、市级、县级人大选举
产生受同级人大监督、对同级人大负责的其他国家机关,乡级人大只选举产生乡级行政机关。各级地方人大每届任期五年。
69.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级、设区市级、县级人大设同级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的人大代表中选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不能担任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任期同本级人大,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选举产生主席团,由主席1人和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不得担任其他国家机关职务,乡级人大主席团负责主持乡级人大会议,处理主席团日常工作等。
70.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资有
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立法权是指制定法律的权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行使地方立法权。决定权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家和社会或本
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任免权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的权力。监督权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都是一一种 “决定”,不能从“决定”一词来判断行使了什么职权,而是要从“决定”的内容来判断行使的职权,如果“决定”的是法律的立改释废则是行使立法权,如果“决定”的是做一件或几件事则是行使决定权,如果“决定”的是领导干部人员则是任免权,如果“决定”的内容是评价其他国家机关工作成绩好与差则是行使监督权。
71.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由广大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并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全国、省级、设区市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间接选举产生,县级、乡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各级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72.人大代表的职权:人大代表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审议权、提案权、表决权、质询权等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接受人民监督。提案权是指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定程序向人大提出议案的权力,审议权是指人大代表审议各项议案的权力,表决权是指人大代表表决各项决定的权力,质询权是指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以书面形式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的权力。人大代表没有法律上叫“监督权”的权力,但人大代表可以通过提案权、审议权、表决权、质询权实现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73.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
74.国家机关:也叫国家政权关或政权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从职权的性质上看,国家机关分为国家元首(我国的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简称国家主席)、立法机关(我国的名称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构成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我国的名称是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我国的名称是监察委员会)、司法机关(我国的名称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军事机关(我国的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简称国家中央军委或国家军委)等六类机关;从职权的行使地域范围看,国家机关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75.国家元首:不是个人权力的体现,而是一-个重 要的国家机关,是一- 个国家在实质上或形式上的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我国的国家元首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简称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任免权、荣典权等职权,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76.立法机关:是指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国家机关。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就广义的“法”而言,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行使地方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首长叫委员长,其他成员有副委员长、秘书长、常务委员(简称常委),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叫主任,其他成员有副主任或秘书长或常务委员( 简称常委),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77.行政机关:是指行使组织、协调、管理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我国的行政机关的名称为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名称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级人民政府、设区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乡(镇、民族乡)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务院的首长叫总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首脑,是国家行政事务上的最高负责人。省人民政府(简称省政府)首长叫省长,直辖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首长叫市长,自治区人民政府(简称自治区政府)首长叫主席,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也叫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简称特首,设区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首长叫市长,自治州人民政府(简称州政府)首长叫州长,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简称县政府)首长叫县长,市辖区人民政府(简称区政府)首长叫区长,乡(民族乡)人民政府(简称乡政府)首长叫乡长,镇人民政府( 简称镇政府)首长叫镇长。各级人民政府首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78.监察机关:是指专门行使监察权(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置的权力)的国家机关。我国的监察机关名称是监察委员会(简称监察委),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律的尊严,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要负责人是主任,每届任期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79.司法机关:是指专门行使司法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我国的审判机关的名称是人民法院,我国的检察机关名称是人民检察院。
80.人民法院: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行使审判权,审判刑事案件(有关刑法的)、民事案件(有关民法的)、行政案件(当事人与国家行政机关产生行政争议)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海事、知识产权、金融等专门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有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市辖区的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有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有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可依法设立若干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可依法设立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是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督,对同级人大负责,任期与同级人大任期相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一级人民法院监督。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负责人叫院长。人民法庭或专业审判庭是人民法院的职能部门,其负责人叫庭长。
人民法院具体负责审判工作行使审判权的人员叫法官,由法定程序产生,级别分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共两级)、高级法官(共四级)、法官(共五级)四等(共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
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和副院长、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为大法官。人民法院中的审判长,
不是固定职称,是在审理案件时临时指定或担任的,院长、庭长以及其他法官都可以担任审判长。
81.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的国家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分四级:基层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设军事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有省或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督,对同级人大负责,任期与同级人大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 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叫检察长。人民检察院具体负责检察工作行使检察权的人员叫检察官,由法定程序产生,级别分为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共两级)、高级检察官(共四级)、检察官(共五级)四等(共十二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大检察官。
82.军事机关:是指专门行使军事决策权和军事指挥权的国家机关。我国的军事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简称国家中央军委或国家军委),是国家最高军事决策和指挥机关,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中国人民解放军诞生于1927年8月1日的南昌起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性质的新型人民军队,现役总人数约200万人,宗旨是紧紧地和中国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中国人民服务,军徽是八一军徽,军旗是八一-军旗,军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中国人民解放军由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和联勤保障部队军兵种组成,分为东部(辖东部沿海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安徽和江西)、南部(辖南部沿海地区,包括湖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和海南。)、西部(辖内陆西部地区,包括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西藏、四川和重庆)、北部(辖北部地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和山东)、中部(辖中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西、陕西和湖北)五大战区,设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三大直属院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官军衔设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三等十级,士兵军衔设高级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中级士官(四级军士长、上士)、初级士官(中士、下士)、兵(上等兵、列兵)四等九级,军官职务级别有排职、副连职、连职、副营职、营职、副团职、团职(副旅职)、副师职(旅职)、师职、副军职、军职、副大军区职、大军区职、军委委员职、军委副主席、军委主席。
83.职能部门:构成某个国家机关整体的具有特定职能的组成部分。如人大的各专门委员会、政府的各局或办公室、法院的法庭、检察院的检察室、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室等。
84.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国家治理体系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是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是指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是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治理体系是核心,治理能力是关键。
85.依法行政:是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权力由法律授予,行使权力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政府的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反对不作为、乱作为,克服懒政、怠政,惩处失职、渎职。包括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政府决策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86.行政监督体系: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组织体系,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社会与公民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内部监督有上级政府的监督、下级政府的监督、审计部门的监督。
87.政务公开:是指政府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实行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88.政府的权威:是指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威望和影响力,其主要标志是政府的管理和服务得到人民认可和接受。
89.中国共产党:成立于1921年7月23日,经过28年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于1949年10月成为代表工人阶级领导(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宪法确立的,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至2019年12月31日,共有党员9059.4万名。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包括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党组)。党的宗旨是全心全心为人民服务,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
90.中国共产党党员:简称党员,是中国共产党的组成成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党员誓词是: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切,永不叛党。
91.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机构):中国共产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组。
92.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中央委员会(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 次全体会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实行主席负责制。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2017 年10月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04名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委员,172名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133 名十九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2019年10月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简称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委员202人,候补中央委员169人。
93.党的地方组织: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及其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94.党的基层组织: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95.党组: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96.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
97.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是指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政治领导是指党在路线、方针、政策上的领导;思想领导是指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党员和民众;组织领导是指选拔和任用党的干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其中,政治领导是核心,思想领导是基础,组织领导是保证。
98.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执政是指掌握国家政权,是党的领导地位的表现和实现途径。执政方式是指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是指循党的执政、建设、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民主执政是指依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执法是指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职,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其中,关键和基本方式是依宪执政。
99.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 社会主义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我国的参政党。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革)、中国民主同盟(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农工)、中国致公党(致公)、九三学社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台盟)。
100.参政党:是指我国的各民主党派。其“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
101.人民政协:全称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制度安排,非国家机关。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
102.人民政协的职能:是指人民政协的职责和作用,包括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是指对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等在决策前和执行中协商:民主监督是指对法律等执行、国家机关及人员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参政议政是指调查研究、反映民意、提出建议,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拓展和升华。
103.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的组成人员,以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是各领域、各界别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士,包括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政协委员的工作有写提案、会议发言、参与视察调研、上报社情民意信息等。
104.民族:是指经过长期历史发展而形成的稳定共同体,-一个基于历史、文化、语言与其它人群有所区别的人群。现代民族概念,可以是以国度为区分的人群。“中华民族"就是现代民族概念,是以国度区分的人群。中华民族共有56个民族组成,汉族是主体民族,其他55个民族统称少数民族。据国务院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公安部发布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自2016 年1月1日起,中国公民在年满18周岁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
105.自治地方:是指我国一 个或多个少数民族在其聚居地方依法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有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 (120 个)三级。
106.民族乡: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是我国特有的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基层政权形式,是解决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较好的政治管理形式,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一种补充形式。 因少数民族聚居地域小、人口较少并且分散,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可以申请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民族乡。目前,我国有1100多个民族乡。民族乡行使一般乡镇的职权外,还具有比一-般乡镇更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地发展本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
107.自治机关:是指我国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不是自治
108.民族区域自治权:是指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自主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包括民族立法权、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少数民族干部任用优先权、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权等。
109.宗教:华夏大地自古就有宗教,宗是指同祖家族,教是指教育,宗教是指把同祖家族中的祖先封为神,制作牌位,供拜在家里,用以教育自己的子孙。简言之,华夏人民的宗教就是我们每个家里放着的那个祖先的牌位。近代日本学者把欧洲基督教等用汉语翻译成“宗教”,并赋予敬拜和遵从超自然界与人自身的神的含义,使宗教的内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目前,在我国,宗教是指人对超自然界与人自身的神的敬拜和遵从,属于社会特殊意识形态,存在五大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佛教,觉悟者即为佛,佛教重视人类心灵和道德的进步,追求超越生死和苦难得到解脱的境界,由释迦牟尼创立。道教,以道为最高信仰、以太上老君为教主、遵《道德经》的多神教。伊斯兰教,拜真主安拉为唯一-神、 以默罕默德为安拉派遣人类的最后一位使者、遵《古兰经》。天主教,拜上帝耶和华及其子耶稣、圣母玛利亚,遵全部《圣经》,承认教皇。基督教,即新教,奉上帝之子耶稣为救世主即基督,遵简化版的《圣经》,不承认教皇。
110.宗教信仰自由:是指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这种和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信仰这个教派和那个教派的自由、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和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指保护信仰宗教自由和保护不信仰宗教自由。
111.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信教者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信教者爱国爱党守法,要求信教者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支持信教者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信教者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两个要求两个支持)。
112.国际社会:是由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地区(无主权)组成的以竞争和合作为基本关系的整体。
113.国际组织:国家、地区或民间团体,出于各种特定目的,通过签订条约或协议的方式,建立的有规章制度的团体。按成员分,国际组织分为政府间组织(联合国、欧洲联盟、非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上海 合作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和非政府间组织(国际足球联合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红十字会等);按地域分,国际组织分为区域性国际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欧洲联盟、非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上海 合作组织等)和全球(即世界)性国际组织(联合国、国际足球联合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红十字会、世界贸易组织等);按性质分,国际组织分为政治性组织(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欧洲联盟、非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专业性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博鳌亚洲论坛、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截至2016年,世界上有6. 2万余个国际组织。
114.独立权:是指主权国家拥有按照自己意志处理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如一国可以修改宪法、变更政体、确定经济体制、缔结条约、进行自卫战争等。
115.平等权:是指国家不论大小、强弱,也不论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有何差异,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 如各个国家在国际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在外交文件上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等。
116.自卫权:是指主权国家拥有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如建立军队、建筑要塞等以防外来侵犯的防御建设,当国家受到外国攻击时进行自卫战争。
117.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进行管辖的权利,如对公民(包括居住在国外的侨民)的管理和保护,对物(包括驻外的使馆等)的管理。
118.联合国:成立于1945年10月24日,是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斗争取得胜利的产物,目前拥有
193个会员国,是当代国际社会中最具代表性的世界性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等机构。中国一贯遵循 《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支持按《联合国宪章》精神所进行的工作,参加联合国有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活动(裁军、环保、解决地区冲突等)。
119.安理会:全称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联合国下属的唯一-有 权采取军事行动的联合国机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是其首要责任,其决议具有《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约束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五个常任事国和十个非常任理事国成员组成。十个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安理会每一个理事国都必须始终有一名代表驻在联合国总部。安理会主席按照理事国国名英文字母次序轮流担任,每一轮主席任期一个月。每个理事国都有一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要至少九票才能通过。五个常任理事国对实质问题都拥有否决权,只要有一-票反对就不能通过, 这就是大
国一致原则,通常称为否决权。非常任理事国无否决权。实际上,在程序问题上,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也拥有否决权,因为安理会会员国就该问题是程序问题还是实质问题产生分歧时候,就可以把该问题认定为实质问题。
120.国际关系:是指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关系的实质是一-种利益关系,维护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对外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国际关系在内容上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关系,在形式上包括竞争、合作与冲突。
121.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122.和平:是指维护世界和平、防止新的世界战争的问题,和平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和前提。
123.发展:是指世界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问题,发展是和平的有力保障,二战后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和经济全球化推动了世界发展。
124.霸权主义:是指某些国家追求国际霸权的思想主张和行为。
125.强权政治:是指超级大国违背国际关系准则、干涉别国内政的行为。
126.新干涉主义:是指某些国家打着“自由”“民主”“人权”的幌子,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的思想主张和行为。
127.单边主义:是指特定大国不考虑大多数国家和民众的愿望,单独或带头退出或挑战维护和平与发展的规则制度,对全局或局部的和平与发展具有破坏性影响和后果的思想主张与行为。
128.双边主义:目前,对双边主义没有统一-的定义。 大概是指两个具有共同利益的主权国家之间,用双方协议的方式确立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自身利益和解决两国以及一-些国际问题的思想主张和行为。
129.多边主义:是指世界各国在国际事务上应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加强合作,反对一国一意孤行和无礼对待别国的思想主张和行为。
130.保护主义:是指以维护本国或本地区眼前利益为适用本国或本地区法律的依据的思想主张和行为,任何侵害了本国或本地区眼前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或该地区法律的追究,使其得到该国或本地区认为其应有的惩罚。
131.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思想主张和行为。
132.国际新秩序:是指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保障各国享有主权平等和内政不受干涉的权利,保障各国享有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保障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保障各个民族和各种文明共同发展的权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133.世界多极化:是指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苏对峙的两极格局被打破,世界正在形成若干个政治经济中心,如美国、欧盟、俄罗斯、中国、日本和国际组织等。
134.综合国力:是指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所拥有的各方面力量的总和,包括政治、经济、科技、
文教、资源、国防、外交等各方面力量的有机综合,是反映国家强弱的标志,国际间的竞争说到底
是综合国力的竞争。
135.外交政策:是指主权国家对外活动的目标及所采取的策略、方式和手段,其决定因素是国
家性质和国家利益。我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136.独立自主:是指主权国家捍卫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自主决定对国内和国际一切问题的
态度和对策,而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137.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指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在政治上,要互相尊重、平等协商,坚决摒弃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走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的国与国交往新路;在安全上,要坚持对话解决争端、以协商化解分歧,统筹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在经济上,同舟共济,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在文化上,要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在生态上,要坚持环境友好,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
138.结伴不结盟:一-是指中国建立伙伴关系的前提是坚持不结盟原则,二是指中国的伙伴关系网络遍布全球。
139.四个自信: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140.四个意识:是指政治意识(坚定的政治信仰和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清醒、政治定力政治纪律)、大局意识(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全局与局部、长远与当前的关系,认识大局、服从大局、维护大局)、核心意识(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 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维护党中央权威)、看齐意识(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141.四个全面:是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142.两个维护:是指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143.依法治国:是指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其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其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方针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立法机关要依法科学立法,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全体公民要严格守法。
144.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对中央层面的高级领导人的统称,包括中共中央、中央国家机构、全国政协的主要领导人。
145.中国共产党中央机构领导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国共产党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146.中央国家机构领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47.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领导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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