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术语点击】罪刑法定(知识定位:统编版高中思想政治必修三《政治与法治》)今日术语:罪刑法定▼知识定位:统编版高中思想政治必修三《政治与法治》-01-罪刑法定|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什么是刑罚,刑罚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02-罪刑法定|地位和意义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优秀成果,历经数百年人类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洗礼与锤炼,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推动、验证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发展不可撼动的思想基础和帝王标准,是全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是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里程碑,对于推动社会法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正如法国刑法学家卡斯东·斯特法尼等人所指出的:“从法律的观点看,无论从公共利益,还是从私人利益考虑,法定原则都是有道理的,都是正确的。”“由立法者来确定哪些行为是应当受到惩罚的行为并且规定相应的刑罚,这就使刑事处罚有了‘确定性’,从而强化了刑罚的威慑力量,社会只会从中得益。”“此外,罪刑法定原则也是对个人自用的基本保证,这一原则是对公民的保护,可以使公民免受法官的擅断行为,因为公民事先了解哪些行为是受到社会禁止的行为,同时也了解如果实行这些行为将受到何种惩处”。由此可见,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有如下意义:1、有利于推动法治文明的发展,极大丰富刑事法治理论内容;2、有利于培养社会公众遵守规则的意识,维护社会秩序,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3、有利于制约法官的擅断行为和权力扩张滥用,防止法外定罪量刑,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正;4、有利于为社会提供行为准则,明示法威,威慑犯罪,预防犯罪。-03-罪刑法定|历史沿革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这个命题虽然是用拉丁文表示的,但并不意味着在古罗马法中就实行罪刑法定原则。不过,根据有关学者的考证,在古罗马法中有类似的原则,称为“适用刑罚必须根据法律实体”。但由于当时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明确,因此谈不上严格意义的罪刑法定。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一般认为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它确定了“适当的法律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罪刑法定的思想,在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得到更为系统与全面的阐述,由此形成了一种思想潮流,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相抗衡。罪刑法定从学说到法律的转变,是在法国大革命胜利以后完成的。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在《人权宣言》这一内容的指导下法国制定了刑法典,并于1810年公布施行,这就是举世闻名的1810年《法国刑法典》。该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轻罪和重罪。”1810年《法国刑法典》一经颁行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仿效的范本,遂使罪刑法定主义成为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通行的刑法基本原则之一。以上是罪刑法定原则从学说到法律的历史沿革,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罪刑法定原则是在反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刑法原则,是刑事法治的应有之义。-04-罪刑法定|发展阶段罪刑法定原则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即绝对罪刑法定原则阶段和相对罪刑法定原则阶段。绝对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初期的产物,为刑事古典派所倡导,他们主张实行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即绝对禁止或排斥类推适用,禁止适用事后法;排斥习惯法;绝对禁止不定期刑;实行绝对确定法定刑。由于这种绝对化了的罪刑法定原则脱离犯罪的实际状况,实践中难以实行。因此,自19世纪中期之后,资产阶级刑法学者要求从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死框框”束缚中摆脱出来的呼声日益强烈。同时,在刑事立法中已开始突破这种绝对主义的防线。到20世纪,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在刑法中既不放弃罪刑法定原则,又规定了有严格条件限制的类推适用制度或允许扩大解释;采用不定期刑,以“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代替了一律禁止事后法的适用等。在现代刑法中,上述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已成为刑法的核心原则,发挥着重要作用。-05-罪刑法定|含义详解1、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简称罪的法定。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的范围是法律规定的。一个国家的刑法典中总计规定了多少构成独立犯罪的行为,在刑法典中是确定的。任何个人、单位无权扩大或者缩小犯罪行为的范围。换句话说,不得把刑法典中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按犯罪论处,即不得法外定罪。二是刑法典规定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典明文规定的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同时,还要明文这一犯罪行为成立的具体构成要件。如果只规定了犯罪行为,没有规定这一犯罪行为成立的条件,这一犯罪行为在法律上也是没有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也就无法评判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以,没有构成要件标准的犯罪行为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按照常理的逻辑,刑法典中的一个具体犯罪行为至少要有一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对应。三是罪名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每一个犯罪行为要有一个区别于其他犯罪行为的罪名,这是常理也是常识。关于罪名法定的方式,各国有所不同。有的在刑法典中直接确定罪名,有的采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刑法典中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罪名。我国属于后者情形,由最高人民法院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刑法典中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罪名。可见,通过罪的法定有效防止定罪扩大化、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刑法中所规定的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简称刑的法定。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刑罚种类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目前各国刑法典规定的刑罚种类大同小异。我国刑法中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在主刑中分为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刑罚种类;在附加刑中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刑罚种类。二是每一个具体的刑罚种类的刑罚幅度和刑罚执行方法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三是每一个具体罪名对应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可见,通过对刑的法定保证罪刑法定原则的有效执行,保证适用刑罚公平公正。3、刑法中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刑事责任与犯罪、刑罚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刑事责任大小主要由罪名、犯罪的危害程度、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酌定或者法定情节等因素所决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对于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应当由刑法明文规定,以利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执行。总之,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从罪责刑三个方面法定化是刑事司法法治化、规范化、人文化的基本要求。-06-罪刑法定|派生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规则主要是指西方学者提出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四个派生原则,这就是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这些派生的规则在充分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精髓的同时,实际上还表明了这样几个观念:一是刑法中的罪责刑法定必须条文化,也称成文化:即把刑法中罪责刑用规范条文表现出来,白纸黑字一目了然,具有确定性;二是刑法中的罪责刑法定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即刑法中的罪责刑要标准明确,文意确定,表述易懂,内容精准精细;三是刑法中的罪责刑法定必须具有谦抑性:即一方面要求法官必须在无罪推定或者有利于被告人选择的观念支配下依法定罪量刑;另一方面社会公众要形成摈弃报复心理、重刑主义的思维定势,树立教育、挽救、人文关怀犯罪人的理念。。-07-罪刑法定|在中国的实践新中国成立后,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改革开放之前的刑法理论研究中,很少涉及罪刑法定原则的研究。在我国1979年制定通过的第一部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却在第79条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当时在理论上,对于我国刑法典是否采用了罪刑法定原则,曾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我们认为,在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典之前,中国刑法基本上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从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等立法内容中得到了体现。只不过由于当时存在类推制度,此外,还存在其他一些不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之处,因而只能说当时中国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认可、重视和贯彻的程度还有不足之处。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典,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除类推制度,成为刑法修订和我国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1997年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一条文的规定就是我国刑法中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精确表述,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核心价值精髓和内在的基本要求,并在刑法典的总则和分则中得以较为充分体现。概括起来表现如下:1、修订后的刑法典实现了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明确化、法定化。2、修订后的刑法典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的有罪类推制度。3、修订后的刑法典重申了1979年《刑法》第9条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4、修订后的刑法典体系结构较为完整详备,条文较为明确规范,罪名设置较为细致合理,以及刑罚配置较为平衡对应。5、修订后的刑法典在犯罪、刑事责任、刑罚认定和适用方面增强了逻辑性、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